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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章:一般财产税(《孔门理财学·直接税》之五) 
作者:[陈焕章] 来源:[作者惠赐] 2026-09-03

孔子纪元69年(483 B.C.)鲁以土地税率为基准设立了财产税。比如,土地税本来是产量的十分之一,现在此税翻倍,另一个十分之一是一般财产税。这是一般财产税的开端,不过土地不算在内。孔子谴责这一新税,因为它只是土地税的增加。

孔子纪元570年(19 A.D.)王莽向官员和庶民的财产征税,税率十三分之一。这是第一次在全国征收一般财产税。

孔子纪元1320年(769 A.D.)唐太宗规定户税如下:无论庶民王公,所有家庭被分为九等,以钱付税。一等户4000文,二等户3500文,三等户3000文,四等户2500文,五等户2000文,六等户1500文,七等户1000文,八等户700文,九等户500文;官员按九品之别分别归入此九等。如果一家有几个人在不同地方当官,他们中的每个人按其品级在当地纳税。那些拥有旅馆、店铺和作坊的人,在本来的等级上再加二等纳税。在原籍以外居住的农家视为第七等户;临时居民视为第八等户;浮客及暂时寄住户按其收入被归入八等或九等户。属于同一人或同一户所有、但分散于数处的田庄,分别在所处地区纳税。服役中的士兵享有特惠,从九等输税。

这是一般财产税和所得税的结合,不过除了官员的俸禄和商人的生意之外,土地仍是重点。在孔子纪元1331年(780 A.D.)设立夏秋两税后,此税发生了变化。

王安石于孔子纪元1621年(1070 A.D.)创立的“免役法”,实际是一般财产税,其细节如下:为免役或助役纳钱的家庭按其地产和个人财产被分为五等,一年分夏秋两次按其等级纳钱;乡村四等户以下、城市六等户以下不纳此税。如果他们在两个地区拥有财产,高等户须向两个地区付钱,一般等级户只向一个地区付钱,但包含其另一地区的财产。原本一个家庭分家以后,按他们各自分得的财产重新划定等级。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户,按定额的半数交纳。所有的钱都用来雇工从事公役,受雇者从付过税的三等以上户中招纳,工资额以工作量而定。比如,开封地区的户数超过22,600,每年缴纳此税共12,900贯。10,200百贯用于工资,剩余的2,700贯作为储备,用于弥补遇到凶年可能出现的赤字。

本来应该服役的所有家庭都要按其等级纳钱,这叫作“免役钱”;所有官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以前免除徭役的家庭都要付钱,这叫作“助役钱”。该税由每个地区预计所需工资总量决定,由居民按户等分摊。除了固定的数目,另外还多收百分之二十以备洪灾和饥荒之年的急需。在那样困难的年月,人们可能根本无法付税,这作为储备金,使政府可以免除当年的税。

免役法是好的,但遭到许多人反对。首先,它创立了一种用钱支付的新税。其二,它向以前免除徭役的上层阶级征税。既然庶民从免役中得到了实际的好处,特别受损的上层阶级就大吵大闹了。不过宋神宗和王安石有足够的实力维护它,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1】这一法律意味着中国的一场社会革命——让上层阶级付更多的税,而下层阶级不仅从强制公役中解放出来,还免除了一般财产税。

该税的征收对象是上层的五等家庭,这一分类的依据是每户缴纳的土地税数目、或是田亩数、或是其积聚的现金、或是收取的租金数。既然以雇工取代劳役是必要的,雇工要付给某种酬劳,那么该税就是合理的。这给政府带来了大笔收入,因此,除了付给雇工工资以外,它还用于政府职员的俸禄和作为救灾基金。

然而该税有两个缺点。一是土地付了双重税。另一个是该税不应再多征那额外的百分之二十;后来,孔子纪元1645年(1094 A.D.),多征数减至百分之十。

孔子纪元1625年(1074 A.D.),在王安石被罢免以后,以前王安石的私人朋友吕惠卿设计了“手实法” 使免役法得以有效实施。先由政府确定不动产、动产和牲畜的平价,再令百姓对他们财产的总价值进行估算。屋宅按是否生利进行分类,不生利的储蓄以五折一计算价值。隐寄财产许人告;如果信息可靠,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事先将应纳税财产的明细表发给各户填报,各地官员收到后并作记录。再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这样就得知了整个地区的财产总数。按照整个地区所需免役钱总额,政府就可确定每户该缴纳的数额。

该法对可以带来收入的财产征税,消费品被免除。不过困难在于区分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因为农工产品可以用于二者。而且,更坏的是诱使告讦。因此,当王安石回来执政时,该法被废除了(1626 A.K.或1075 A.D.),而免役法在整个宋朝实际上贯彻始终。【2】

金代的一般财产税大约是这样的:所有田园、房屋、车、牲畜、庄稼和钱都算作财产,按数量征税。这是普遍的税,没有人被豁免。不过既然财产所有者除此之外还要交土地税,事实上它涉及对土地的双重税收。孔子纪元1746年(1195 A.D.),该税的总数为2,604,742贯。

金以后,除了以户税的形式出现,实际上没有一般财产税。本朝既没有一般财产税,也没有户税。

注释: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2】参阅《文献通考·卷十二》。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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