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税 按照孔子的原则,人民应被允许在所有水域捕鱼,不需纳税。孟子描述说文王的政府 “泽梁无禁”【1】的确,如果是穷人捕鱼用以维生,规模很小,根本不应上税。 然而渔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按照《周礼》,它的收益入“玉府”供天子之用。齐国使大海成为国库,由政府垄断渔业。汉代有“海租’,一种加在渔民头上的税。汉武帝时政府自己在海中捕鱼。自汉至明一直有征收河、湖、池塘等的税,由渔民缴纳,虽然曾多次减免。明代使这种税变得十分突出,建立官府进行管理,被称为河泊所。 在本朝,捕鱼执照属于杂税之列,十二省各有固定的渔税额。至于执照费,奉天营口每证每年半两银子,但吉林伯都讷(Pehtuna,今松原市境内——译者注)每网须付二十两。 (二)经纪人税 该税一定十分古老,但我们找不到它的起源。它在元代曾被废除(1836 A.K.或1285 A.D.)。在本朝,经纪人执照由各省的财政长官发放,发放数量有限制。当组成一个商号,在卖家和买家之间转卖商品,以取得一定比率的佣金,这个商号必须取得执照。这种执照分为三等。以江西省为例,第一等每年缴纳三两银子;二等,二两;最低等,一两(2311 A.K.或1760 A.D.)。孔子纪元2343年(1792 A.D.),广西南宁有十家这样的商号开张,每年缴纳银五两。 (三)典当税 孔子纪元2203年(1652 A.D.),本朝规定各省当铺执照费为每年五两。【2】 注释: 【1】参阅《孟子·梁惠王下》意为:在湖泊中捕捞没有禁令。 【2】与这种执照费相关的是本朝于孔子纪元2455年(1904 A.D.)年设立的公司费。各种商业可以在农工商部登记组成公司。公司费按照合伙人数目或股份公司的资本量,从五十元到三百元不等。在户部登记组成的各种银行其公司费是四两银子。这是于孔子纪元2459年(1908 A.D.)确定的。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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