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汉代以来一直有户赋,一种按户征收的税。它与算赋相关并相像。不过在汉代此税并不重,年税率每户两百钱。 魏时户税开始增加。孔子纪元755年(204 A.D.)曹操制定的法律规定:每户每年缴纳绢两匹,绵两斤。 孔子纪元831年(280 A.D.),晋武帝规定户税如下:丁男(十六至六十岁)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十三至十五岁或六十一至六十五岁)男为户者缴纳一半。边境上的县,有时每户只缴纳此数的三分之二。在远离国都的偏远地区,仅缴纳三分之一。 晋代的户赋或户税似乎包括了土地税,因此比汉代的要重。不过当时有分配公地,家家都有土地,因此户税是可以征收的。而且,没有按人丁征收的丁税。 户税的分等始于孔子纪元1101年(550 A.D.),北齐文宣帝首次将家庭分为九等。富者付钱、穷者服役。因此,户税的性质开始转变为财产税。 元代的户税繁重。每户纳绢1斤6.4两,银5两。这是基准,不同等级的家庭按该基准递减。它确实就是一种财产税。除了户税,还有丁税三石。 本朝没有户税。 我们的结论是:当财富均平时,按户收户税在总体上是合理的,因为它包含了家庭主妇的收入。田宅税或孔子、孟子提及的布缕之征就是这种情况。但如果财富分配不均,就不应有户税。因此,从唐代中期起,户税已经改为财产税。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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