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孔子描述的最古老土地税 虽然土地税始于黄帝,但没有比“禹贡”更早的制度,这一制度为孔子所认同。按照“禹贡”,九州的土地被分为九个等级,从九州收税的数量被分为九个级别。这些等级和级别只是为提供一个粗糙的分类方法,不与各别情况相对应。这样,在任何一州,全部土地不正好是同一等级,因此税收不能是同一级别。土地的等级和税收的级别只是平均数。一州作为整体,税收的级别不必对应土地的等级。如果人们耕作得好,较低等级的土地其什一税却能提供较多的财政收入。如果耕作差,较高等级土地的什一税反而提供较少的财政收入。必须明白,虽然九州的税被分为九个级别,但全国的税率是统一的,一律十分之一。因为各州的领土和人口与其他州不同,它对全部税金收入的贡献必定不同。 “禹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中央和地方税的区分。中央和地方税都是同一税率,然而还有一点儿区别。 在天子之州冀州,税以实物缴纳。五百里构成甸服,即以国都为中心向东西南北五百里;换言之,就是一千里的正方形,甸服等于一百万平方里。事实上,甸服每一边被分为五个税区,每一区同样宽,即一百里。离国都最近的一百里区域缴纳连秆的禾;第二个百里区,缴纳禾穗;第三个税区,只须缴纳禾秆,但要负责运送第四、五区的税粮;第四区,缴纳带稃的谷;第五区,缴纳精米。 当然,这是原始的税收制度,但它的原则是令人赞叹的。既然环绕国都的第一税区最近,他们就连秆带穗整棵禾稼一起缴;第二区远一点,所以只缴纳禾穗;第三区更远一点,所以只缴不带穗的秆,价值最小,但他们还要服劳役;第四区更远,所以他们缴纳带稃的谷;第五区最远,所以他们只缴纳精米。从第一到第三区,他们自己将谷物运送到国都。第四、五区不送到国都,只送到第三区。这是公正的原则,不同地带的贡献根据离国都的距离和运输的劳动量来安排,既考虑到税收数量,也考虑到运输成本,目的是使所有人承担相同的负担。 甸服的税收制度是全国的样板。封建国家的诸侯用同样的方式向土地征税,所以“禹贡”没有给出这些国家税制的细节。地方税的一个特点是:诸侯向中央政府缴纳的不是一般实物而是价值较高的物品。 诸侯以十分之一的税率向人民征税,除了保留一部分用于他们国家的开支以外,他们向帝国政府缴纳土地税总额的一部分。大国缴纳一半,中等国家缴纳三分之一,小国缴纳四分之一。诸侯用这固定数量的一部分税入购买他们国家的主要商品,然后送到国都。这一称为“贡”的上交,是地方税中应给中央政府的那一部分。天子之州直接向政府以实物的形式付税,不用纳贡;而其他八个州除了纳贡(本身来自税收)以外,不付其他的税。 所有贡品都放入政府的工厂。然而,有些贡品盛在竹筐中放入妇女的工厂。因此就有了一般的贡品和专门的“筐”之别。为了方便读者,我们作了一个表说明各州和蛮夷部落作为贡品和“筐”进献的不同物品。从下表我们能够想象得出禹朝(1704~1655 B.K.或2255~2206 B.C.)的经济发展状况。 
从这一表中我们知道有两类人:文明人和野蛮人。九州分为五服,即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每一服有一千平方里,五服共五千平方里。前三个服称为中央王国(夏)、后两个称为野蛮地区(夷)。五服之外,所有土地仍属于九州。九州之外由蛮夷占据,称为“四海”。这是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划,他们构成了税收的基础。 在中央王国土地被分为井田,人民缴纳固定的税(产品的十分之一)。所有田地依据其土质被分为三等,细分为九等。土地的分等构成了税收等级的基础。事实上,税收的数量必须与土地的质量相应。这就是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 蛮夷占据的土地,无论在九州之内还是在九州之外,不划为井田,他们不要求付固定的税。生活在九州之内的,是帝国的臣民,有进贡的义务。那些生活在“四海”的,不是帝国的臣民,他们进贡只是作为对高等文明的认同。所有蛮夷通过各州使用的不同水道进贡。 各州的贡物大多是当地产品。以地方名字特指的那些物品,如泰山谷的丝、大麻、锡、松和奇石,羽山山谷的各种山鸡毛等等,必须确实是这些地方的产品。如果进贡的国家不在这些地方,它应从那里购买这些物品,作为贡品进献。这样,一个没有特产的国家仍有责任进贡。这一制度证明那时有一定程度的商业发展。 进献贡品而不是农业产品的确是文明一进步,因为甸服靠近国都,那里的人们缴纳农产品,而不是贡物;其他四服离国都较远,人民向本国地方政府缴纳产品,诸侯再将它们换成贡品运到国都。这既方便人民也方便诸侯,还节约了运输成本。宋神宗说“禹贡”与均输制度的思想相一致,他指的就是这一点。 但有一个问题:应该送钱更方便,为什么诸侯进献贡品而不是送钱呢?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货币经济阶段,即使达到了,也有其它理由送物不送钱。首先,政府是整个国家最大的消费者,它需要作为贡物的所有各类物品。其次,政府是这些物品的唯一大的消费者,人民的一般经济水平仍十分低下,不能提供足以让人获利的商业需求, 商人们不会将这些东西运到国都出售,因此政府很难从他们那里买到。如果所有的州送钱,而不是进贡,政府买不到这些商品。第三,人们还没有大量地普遍使用货币,相对于收钱,诸侯更容易向臣下征收物品。第四,即使他们能征收大量的钱,各州向国都送出它们的流通货币也不好,因为他们市场上货币的流通数量很小。政府从各州接收多余的货币也不好,这将抬高市场价格。简而言之,我们必须记住,当时还没有汇票。如果全部送钱,只有送现金。既然诸侯国是半独立的,中央政府一般不在国都外花钱,不可能汇兑。因此,送钱的确不会是一个好的政策。尽管以贡品付税还没有达到像用钱付税那样高级发展的形式,它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它将一般实物形式的税转换成了价值较高的贡品。 在中国经济史上,有两个制度与“禹贡”的原则相背。一是从各省向国都漕运大米。按照“禹贡”,只有甸服缴纳农产品,其他州仅仅进贡。事实上,首都只需依靠本地的食物供应,不需要更远的州运米给它。向国都运米的制度始于汉高帝(350~357 A.K.或202~195 B.C.)。开始时年运量只有几十万石。但在汉武帝时期,它增至六百万石。从那时起一直到今天,国都的食物供应都来自很远的地方,其运输成本是公共财政的巨大浪费。 既然这一制度违反“禹贡”的原则,还有经济上的浪费,为什么它持续这么久呢?为什么各朝的政治家没有废除它呢?要解释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考量。首先是经济原因。A,国都是工商业中心,而不是农业中心,所以它需要各省提供食物。但这是忽视农业的征兆。既然中国被认为是一个农业国家,那么每个地方的食物供应都应自给自足。即使国都不能自给自足,为何邻近地方不能满足它的需求呢?那是因为政府没有开发邻近地区的土地,这是它的主要缺点。B,一般来说,在一个朝代的开始,运米的数量小。但在中期和末期变得很大。这说明政府日益严重的奢侈。一旦政府变得奢侈,它就消费更多的米,这样的运输就不能停止。C,即使国都邻近的地方不能生产足够的米,政府消费得多,又为何不向国都的商人买米而要远方远途运输呢?那是因为没有足够大规模的私人运输来支撑政府的需求。在古代,运输、特别是运米十分困难,运输成本如此之高,商人也许不能获利,反而实际上亏损。因此政府自己运米,并指派高官负责。这是该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 第二是军事和政治原因。米的主要消费者不是宫廷成员,而是士兵。运米的数量与士兵的人数相对应。为了增强国都的力量,政府必须在任何情况下自己运粮,用自己的船,自己雇人。 今天,尽管国都需要南方各省供应食物,漕运制度也应废除。首先,政府应开发北部土地,以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第二,它可以依靠商人的私人运输,因为现在运输比以前容易得多。第三,即使政府运输是必要的,米可以沿海岸或通过铁路运输,这要简单、经济得多。因此,漕运的废除,以及将运米纳税改为以钱纳税,必将在不远的将来实现。 另一个与禹贡”原则相背的是要求各地上贡。“禹贡”之“贡”实际上是土地税,这是政府唯一的税收。但从汉代起,政府向各地征收当地名产作为贡物。开始时,总是说这些贡品的价值可以抵正税。但后来,政府在正税之外再要求贡品。有时,坏的君主索要这些东西,有时坏的官员用以邀宠。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税,人们为此吃尽苦头。本朝名义上废除了这一坏习俗,政府需要的产品由官员用公款购买。但即使是购买仍给人们带来麻烦,只有在真正的立宪政府之下这种恶果才会消失。 我们已经看到三代土地税都是十分之一,整个国家该税率是统一的。但这可能只是孔子的理想方案,与古人的实际制度不相符。以《周礼》为例,城市中园子、房屋的税率为二十而一;近郊的土地是十分之一;远郊的土地二十分之三;王国大夫统治的地区(甸、稍、县、都)是十分之二;漆林之征是二十分之五。【1】这一制度下不同土地、或不同地方的同类土地有不同的税率。因为它与孔子的原则不符而受到争议。当然,它不符合孔子的制度,不过这或许是周朝实际的制度。 孔子赞成什一税,该理论是有道理的。Edwin R. A. Seligman教授说:“既然土地本身不是私产,土地不能买卖,纳税人的能力不能用土地的价值来衡量,只能通过产品的价值来衡量,它与土地数量成某种比例。”【2】因此,尽管什一税是对于毛产量的税,但它是对付税能力的很好的检验。 按照李嘉图的说法,反对什一税的主要理由是它们并不是一种永久的固定的税,其价值随着生产谷物的难度的增长而成比例增长。【3】这个说法不错,但在孔子的制度无论是下,这一反对理由实际上并不存在。每个人从政府得到同样数量的土地,一百亩,生产相似数量的产品,付相似数量的税。无论是生产谷物难度的增长,或是税的价值,他们彼此之间没有太大差别。虽然农民的生产力被分为五等,但其中的大多数一定是一般水平,不最好,也不最差。因此,相当于产品十分之一的税率实际上是永久的和固定的税。 需要提醒的是,这个什一税是给国家的,而不是给教会的。中国的教会不以任何税收取得收入,因为它没有收税的权力。 (二)土地税的后续发展 土地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关于它有许多有趣的事。我们不再深究其细节,只是挑出一些最为重要的事件以说明其发展情况。既然三代的税制与孔子的理论混在一起,上面已经作了解释,下面我们将从周朝末年开始。 孔子纪元前43年(594 B.C.),鲁宣公开始按亩征收土地税。本来,存在着公共土地,人们只是在公地上付出劳动,仅缴纳公地上的产品作为税收。这是为了增加人民的财富。但是由于宣公不把人民放在心上,人们对公地不怎么用心,因此,他就按亩直接征收私人土地税,抛弃了公共土地制度。尽管税率仍是十分之一,政府对人民的权力扩大了,税收更有保障、更正规了。这实际是税收体制的进步。但孔子不喜欢它,因为他认为宣公将掏空人民的财富,在《春秋》中他记下了自己的异议。 孔子纪元204年(348 B.C.),就在井田毁坏之后,秦国开始实施一项税制。这是一个重要的事件,因为土地开始成为私产,税收的基础不再是土地的毛产量,而是所拥有的财产。其税率不得而知,不过这一制度确实是一个进步。 汉代的土地税率较低。开始时,税率是产量的十五分之一。最节俭的是汉文帝,在其治下的第十二年,免除了一半土地税。再下一年(385 A.K.或167 B.C.)又干脆全免。在他儿子统治的第二年(397 A.K.或155 B.C.)政府重新征收被免除了十二年的土地税,税率减至三十分之一,按亩数缴纳。 在汉章帝统治的第一个阶段(约627~629 A.K.或76~78 A.D.)土地税用钱支付。孔子纪元716年(165 A.D.),汉桓帝要求每亩收税十钱。这是第一次要求用钱付土地税。孔子纪元736年(185 A.D.),汉灵帝也是如此,二人都是坏的皇帝。这是正税以外的附加税,不过,这不是永久的制度。 从晋代至唐代的第一阶段,土地税与户税、丁税混在一起。人或家庭是税收的基础,每个家庭或个人缴纳统一的赋税。当时平均分配公共土地,每个人的能力实际上是相等的,人人都能缴纳同样多的税。 三代以后,最著名的税收制度是唐朝的三税体制。孔子纪元1175年(624 A.D.),颁布法律如下:所有公共土地的接受者,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作土地税(租);按当地的特产品种,每户交纳绫、绢、絁中的任何一种共二十尺,绵三两。如果当地不产丝,则缴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这种税称作调。当时正常徭役是每年二十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役者交纳绢三尺抵一天,这叫做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加役满十五天,则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但总体上说,服役不超过五十天。 所有这些税与人民的能力相合。因为每丁接受一百亩公共土地,他能付土地税。因为有家,他能缴纳调。因为拥有自己的身体,他能服徭役(庸)。所有的要求基于他的所有,而不是基于他所没有。不过公共土地的分配是使他能付所有税的基础。这是该法很有名声的原因所在。 在三税体制下,人丁是税收的基础。税都以实物、不是以金钱缴纳。不过在这一体制崩溃后,孔子纪元1331年(789 A.D.),宰相杨炎建立了著名的夏秋税制。诏令说: “产无主客,以见居为籍,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旧式。其田亩之税,卒以大历十四年(1330 A.K.或779 A.D.)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4】 杨炎是一位大改革家,他废除了所有其他直接税,仅收土地税。丁税包括在土地税中。这是“一条鞭法”的首创。他不区分本地人和外来者,成人和少年,直接税的唯一基础是土地,而不是人,简单而划一。官员不能腐败,人民也不能逃税。从此土地税以钱的形式征收,一年两期。这是财政史上一次划时代的革命,它完全改变了古代的税制,成为以后所有朝代的样板。 孔子纪元1345年(794 A.D.),陆贽批判了夏、秋税制度,他说: “故先王之制赋入,必以丁夫为本。不以务穑增其税,不以辍稼减其租,则播种多;不以殖产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调,则地著固;不以饬励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则功力勤。如是,故人安其居,尽其力矣。两税之立,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曾不寤资产之中,有藏于襟怀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其积于场圃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虽寡而计日收赢;有庐舍器用之资,价虽高而终岁无利。如此之比,其流实繁,一概计估算缗,宜其失平长伪。由是务轻资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此乃诱之为奸,驱之避役,力用不得不弛,赋入不得不阙。”【5】 陆贽的理论代表着旧的税收思想。第一部分坚持旧的制度,认为人是税收的基础。这在古代是正确的,因为每个人与其他人近乎平等,得到相等份额的土地。不过这在中世纪时代是不正确的,当时土地分配的旧制度已经解体,人民的财富变得不平等。而且,这一理论有违税收的基本原则。按照他的观点,按收入和资产征税是对效率高的生产者的惩罚。他没有意识到支付能力课税理论。不过,他的理论的后半部分是好的,因为它指出了夏秋税收体制的缺点。他的反对理由实际上和今天反对一般财产税的理由相同。 按照马端临的观点,从晋至唐,税收的基础是户,而不是人。既然每一个家庭得到一份土地,户税实际上包括了土地税。尽管唐代将税分为三类,这些税的缴纳者也是土地的所有者。唐代中期,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可以被买卖,土地分配制度完全被破坏。以前付三种税的人大多已不是土地所有者,怎能对他们如对富人一样征税呢?而且,那是在动乱之后(1306~1313 A.K.或755~762 A.D.)人口改变了,人口统计数字不能成为税收的基础,而唯一没有变的是土地。因此,将孔子纪元1330年耕种的土地数量作为征收夏秋两季税的固定基数在当时是好的制度,虽然这不是一个长远的计划。如果要重建三税制度,必须首先重建土地的分配制度。只要土地不能平均分配,夏秋两季征税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 另一种税,各个朝代的算赋,则都以人丁为单位,只是在年龄规定方面有些变化。但财富的不平等已经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按照旧的制度,如果是一个男孩,虽然可能继承一大笔财富,他仍只需缴纳很少一点税。而一个成年人,尽管他十分穷,但仍负担很重的税,这不是很不公正和荒唐吗?现在,夏秋两税之法不看年龄大小,只看他们的财富,这是十分正确的。陆贽所指出的该制度的缺点是在管理方面,而不是该制度本身,因为农业和商业都能致富。尽管商人容易逃税,而农民难于摆脱税收负担,但承担者总是富人。这不是比按照原来的人口统计、不问贫富征税更好吗? 马端临更进一步,指出了按人丁征税制度的缺点。他引用(本朝以前的)中国历史记载,显示耕种的田亩在增加,但人口却在减少,说明算赋和户税使人们不诚实地隐瞒人口实情。他指出,由于人的能力是不均等的,所以陆贽按人头征税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尽管他们都是人,但有的较聪明,有的较愚钝。尽管所有人都作生意,一些人成功,一些人失败。有些人从赤贫变为富翁,有额外的能力养活他人。但另一些人甚至不能保住一点点遗产,将维持生计看成是一种负担。即使圣人也不能使人们变得相像。因此,他总结说以土地作为税收的基础,以收入作为检测纳税能力的根据是当时一项必须的政策。 马端临的理论是支付能力课税理论,它的基本观点仍然是正确的,不过必须作出修正才能应用于现代。既然土地不是检测纳税能力的唯一依据,所以土地不能作为税收的基础。 以银子缴付土地税始于宋代。孔子纪元1628年(1077 A.D.)夏税收白银31,940两,秋税28,197两。金、元两代从未收取银子作为土地税。明代曾于孔子纪元1927年(1376 A.D.)下令说允许以银代米。明成祖在位期间(1954~1975 A.K.或1403~1424 A.D.),每年征得白银300,000两。不过这只是为了缴纳的方便,银子被看作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两样。只是自孔子纪元1987年(1436 A.D.)以后,土地税才开始正式以银缴纳。是年,所有南方省份的土地税都以银缴纳,一两相当于四斛米。孔子纪元2038年(1487 A.D.),这一制度推广到所有的北方省份,一两银子仅相当于一斛米。这些数字说明金属与米比价的波动。该制度是经济史上的一次革命,而且一直存续至今。【6】 孔子纪元2132年(1581 A.D.),一条鞭法普遍建立了起来。每个地方土地税和丁税的总数被固定下来,丁税被平均地分摊到土地中。当有公共劳役时,官员用钱雇人。所有各种需要上交的贡赋简化为一种,由官员从土地税收中支付。土地是直接税的唯一对象,按亩计税。 明代财政制度最坏的方面是土地税的持续增加。以前,国家每年的财政收入大约2,430,000两白银,开支不超过两百万两,有时仅七、八十万两。当时有一条惯例,政府只花费十分之七,留下十分之三以备急需,如用于饥荒和军费开支。这与孔子的原则相和合。但在孔子纪元2065年(1514 A.D.)明武宗临时增加土地税一百万两白银,用以重建宫殿,因为他已经耗尽了储备金。这是第一次增税。孔子纪元2102年(1551 A.D.),军事开支增加时,明世宗临时增税1,200,000两,将之分摊到江苏和浙江的土地税中。孔子纪元2169年至2171年(1618~1620 A.D.),满州发生反叛,明神宗将整个国家的土地税增加到原来的三倍,共增加5,200,000两,而且成为永久性的增加。孔子纪元2181年(1630 A.D.)明庄烈帝(崇祯)加税超过1,650,000两。孔子纪元2186年,他增加土地税十分之一,称之为“助饷”。以后,又于孔子纪元2188年加税2,800,000两,2190年加税7,300,000两。从2169年到这一年,总共加土地税达16,900,000两。政府需要钱以消灭叛乱和盗贼,但人民不堪忍受重担,于是他们被迫成为盗贼。这是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孔子纪元2207年(1656 A.D.),本朝废除了所有另加的土地税,使之回到原来的水平。 孔子纪元2263年(1712 A.D.)本朝对该税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2262年的丁税作为定额,免除了以后新增人口的丁税。孔子纪元2274到孔子纪元2280年(1723~1729 A.D.),各省的丁税归入于土地税。因此,中国今天没有丁税,没有土地的人不付直接税。 长期以来,土地按亩收税。孔子纪元755年(204 A.D.),曹操征每亩税粟四升。孔子纪元881年(330 A.D.),晋征每亩税米三升,号称取十分之一。孔子纪元912年(361 A.D.),该税率减至二升。孔子纪元1321年(770 A.D.)唐朝规定土地税如下:夏税,上等土地每亩六升,下等每亩四升;秋税,二者各减一升。孔子纪元1831年(1280 A.D.),元代规定土地税每亩三升,用纸币交纳。明初(1919 A.K.或1368 A.D.),每亩征税三点二五升。所有这些都是通用税率。从唐代中期开始就没有划一的税率,税米的数额大多折成钱交纳。 本朝名省的土地税各不不同。比如,甘肃每亩征银0.002至0.1504两,米0.03至8.11升,和稻草0.3至0.46捆。【7】陕西省西安县每亩征银2.3817两,和米5.25至5.85升。这些税率更多地是由习惯决定的,而不是对于付税能力的科学衡量。 除了正税之外的附税始于五代。孔子纪元1477年(926 A.D.),百分之十的附税被取消。孔子纪元1501年(950 A.D.),附税增至百分之二十,理由是为了弥补正税的损耗,因为税是以实物交纳的。明代中期,虽然土地税以银子缴纳,附税有了另一个理由:为了补偿镕化过程中的损耗。自从孔子纪元2575年(1724 A.D.),本朝将附税从地方官员手中归于中央政府,并将数额固定在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不等;然后再分配给地方长官,作为他们傣禄的补贴以及其他的地方性开支。 这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如果需要更多收入以应付合法的开支,就应直接增税,而不是征附税。附税并不公正,而且复杂,是腐败之源。先是地方长官有更多索求,然后其属下也要更多外快。结果人民缴纳了相当于正税百分之五十额外的税。而且,穷人比富人受害更大,因为他们的税额小,抵御能力弱。因此,附税应被废除。 总之,土地税是中国最古老和最重要的税种。按照本年度(2462 A.K.或1911 A.D.)预算,土地税总额为48,101,346两银子。不过,从孔子纪元1331年(780 A.D.)以来,在土地税制方面一直没有很大的变化。每个朝代只是萧规曹随,人民必须按以前他们缴纳的数额、而不是按某种合理的原则付税。它远远地谈不上公正。简而言之,中国必须从根本上改革土地税,同时还要能够大大地增加财政收入。 注释: 【1】参阅《周礼·地官司徒第二·载师》。 【2】Essays in Taxation, p.14。 【3】Political Economy, Bohn's edition,pp.158~159。 【4】《旧唐书·卷一一八》。 【5】《资治通鉴·第二百三十四卷》,意为:所以先代的君王制定赋税收入,一定要以成年男丁为依据。不因致力耕耘而增加税收,也不因停止种植而减少田租,人们便愿意多加播种了。不因产业扩大而多加征收,也不因寄居他乡而免去纳调,人们便牢固地定居下来了。不因勤勉自励而加重徭役,也不因懒情懈怠而免除纳庸,人们便会辛勤劳作了。这些都做到了,人们就会安心居住下来,竭尽力气务农了。两税法的设立,只以资财产业为依据,不以人丁多少为根本。人们竟不懂得,在资财产业中,有的可以收藏在怀里或口袋、箱子里,虽然物品贵重,但人们无法查看;有的堆积在场院、田圃、粮仓中,虽然价值低廉,但大家却以为这是富有。有的是便于交易与增殖的财货,虽然数量不大,但收取盈利是按日计算的;有的是茅棚房舍与器皿用具等资产,虽然定价很高,但常年没有增益可图。这样的比较,种类实在繁多,一律估计价钱并折算成缗,这种办法有失公允,助长作弊。由此,专门谋求细软的财货而愿意辗转迁徙的人们,总是能够摆脱徭役和赋税;追求农业而置备不定居的产业的人们,却往往为赋税征收而困顿。这简直是诱导人们去做邪恶的事情,驱赶着他们去逃避徭役,使劳役的效能不得不松懈下来,赋税的收入不得不缺欠。 【6】用金子交土地税始于宋代。孔子纪元1528年(977 A.D.),一两金等于八千铜钱。孔子纪元1948年(1397 A.D.),明太祖下诏说土地税可以以金缴纳,一两黄金相当二十斛米。这里,黄金仅作为商品使用。事实上,以实物还是以钱缴税取决于人们的经济条件。以前中国人通常认为以实物付税更好,因为这样他们就不需要以产品换钱,免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这个观点是十分正确的,因为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 【7】一捆重十五斤。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