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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章:粮食的分配(《孔门理财学·政府对粮食的调控》之二) 
作者:[陈焕章] 来源:[作者惠赐] 2026-04-24

(一) 义仓制度

隋朝由常平仓制度引入了义仓制度。二者有如下不同: 常平仓属于政府,粮食是用钱买进卖出的。而义仓属于人民,粮食作为附加税收集,免费分发。孔子纪元1136年(585 A.D.)高官长孙平基于儒家积谷之说提出,每社都应设立义仓。收获季节,根据每户收获的多少,官府规劝和鼓励农民自愿交纳米、麦,储备在谷仓中,由社司管理每年的收缴、储备和帐目。如遇凶年,社里的居民缺少食物,仓谷将发送给他们。隋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这一制度通行于许多州。【1】

孔子纪元1147年(596 A.D.)隋文帝下诏称,义仓也应设立于每个地区的城市。同年,他改自愿缴纳为税收,将之分为三等: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2】

义仓也称“社仓”,胡寅高度评价这一制度,他说要赈饥没有什么比谷仓近靠百姓更重要。因此,隋朝的义仓制度比只建在城市的现代谷仓更好。【3】

唐朝时,孔子纪元1179年(628 A.D.)高官戴胄也依儒家积谷理论建议恢复义仓。于是唐太宗将他的建议定为法令。按照不同土地的产品,每亩纳税二升。在凶年,如果收成减少十分之四,该税免除一半。如果减少十分之七,该税全免。因为商人没有田地,其户分为九等,缴纳粟的数量自五石至五斗不等。下下户及夷獠不缴纳。当收成不好时,就将这些谷物分发给人民,或在春天贷为种,到秋天偿还。

到了宋朝义仓实际上消亡了,但曾有人提过一个建议,这值得一提。约孔子纪元15851588年(10341037 A.D.)王琪建议复置义仓。义仓税从五等户开始起收,税率为正税的二十分之一,与正税一起缴纳,荒年免除。既然在一般的郡,正税平均为十万石,义仓将另外得到五千石。富户由于有更多的土地,将为义仓付更多的税;而一般户或穷困户,由于土地少,仅纳少量的税。遇到凶年,富户可能不需要接济谷物,但一般户和穷困户可能真正因此得益。这遵循了“损有余补不足”的原则,有利于整个国家。【4】虽然他的建议没有成为法令,但他的论述清楚地指出了义仓制度的原则。

这一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措施:从富人那里收取更多的税,给穷人更多的好处。但没有人认为这一制度不为富人所欢迎。首先,税的数量很少,是根据能力大小而定,人们容易缴纳。第二,富人同穷人一样也享受到这一制度的社会效益,否则社会动荡会让他们比穷人失去更多。第三,因为他们共同生活于一个小社区中,富人出于伦理情感愿意帮助穷人。第四,由于帐目在富人手里,他们完全知道其财务情况,不用担心官员的贪污。第一点使它们能够纳此税,后三点使他们愿意缴纳。这些是该制度的力量所在。

注释:

【1】遇灾时所有临时的粮食分发都略去了。

【2】参阅《隋书·卷二四》。

【3】参阅《文献通考·卷二十一·市籴考二》。

【4】(参阅《文献通考·卷二十一·市籴考二》。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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