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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章:井田复活的历史(《孔门理财学·井田制》之五) 
作者:[陈焕章] 来源:[作者惠赐] 2026-01-08

(一)晋朝

后汉灭亡后,历经三国(735~831 A.K.或184~280 A.D.),整个国家处于战乱之中。孔子纪元831年,晋武帝重新统一全国,当时人口仅16163863人。尽管这一数字不可能是准确的,但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持续战争,人口一定是极大地减少了。由于整个国家只有极少的人口,土地所有权或被湮灭、或被改变了,而且土地实际上属于政府,这使得武帝能将土地分给人民。因此,从那时(831 A.K.或280 A.D.)至唐朝(1264 A.K.或713 A.D.),孔子的井田制实际上被施行了,尽管在这之前中断了约一个半世纪。

A、 人口按年龄分类

按照孔子纪元831年(280 A.D.)的法律,男女人口按年龄分类。从十六至六十岁称为正丁,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称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免除劳动。不同年龄段的区分体现了与现代劳工法相同的原则,它分派更多的劳动给正丁,较少给次丁,老幼得免。现代劳动法只给妇女和儿童以特殊的照顾,相比之下晋代的法律更加完善,因为他也保护了老年人。

B、 土地均分

所有男子每人分田七十亩,所有女子每人三十亩。除此之外,(正)丁男还分得用以付税的土地五十亩,(正)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子分得用以付税的土地二十五亩,女子没有。

按该法,从十六至六十岁,每个男子得到一百二十亩地,每个妇女得到五十亩。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每名男子得到九十五亩,每名妇女得到三十亩。该法给了妇女真正的权利,使她们能在经济上独立于男子。妇女得到的土地比男子少的原因是她们不能承担像男子那样繁重的劳作。该法不是没有照顾妇女,而是更怜惜她们。

历史学家告诉我们,晋武帝时期天下太平,赋税平等,人人安居乐业,不过找不到关于土地分配的更多细节。不幸的是,武帝的继承者愚昧至极,又令全国陷入混乱之中。上述法律究竟维持了多久不得而知,不过应该至少实施了大约三十年。

(二)北魏时期

晋武帝以后,先是八王之乱(851~857 A.K.或300~306 A.D.),接着是五胡乱华(855~990 A.K.或304~439 A.D.)。由于一大部分人口的死亡,他们的土地所有权也随之失效,这使北魏能够再次调整土地的分配。而且,尽管晋武帝的制度被解体了,但总还有些许痕迹留存下来。孔子纪元1028年(477 A.D.)孝文帝下诏说,一个壮年男子应耕田四十亩、青年男子应耕田二十亩。这表明晋的制度一定还有残存,否则,一个壮男如何会有四十亩田用于耕作呢?当时,提倡平均土地的是李安世(994~1044),他的建议被皇帝采纳,作为实际法律得到执行。

A 、露田

孔子纪元1036年(485 A.D.)孝文帝下诏均田。男夫十五以上,每人得到未曾种过庄稼的露田四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奴婢与自由民等同对待。每头牛受田三十亩,不超过四头。如果给牛的土地贫瘠,通常数量加倍。如果土地只能每四年耕种一次,就按四倍授田。这是在用牛耕田的情况下分配土地的方便之法。人们达到纳税年龄就受田,老人达到免税年龄或死后则将田归还。

露田被称为正田,是土地分配的立法依据,这是均田得以实施的关键之点。在井田破坏后,土地已经是私人所有,如果政府将富人的土地拿来给穷人,会导致巨大的混乱和强烈的不满。因此,作为北魏按法分得和归还的土地是未曾种过庄稼的露田,露田就可能是没有私人产权的无主土地,实际上属于政府。

B、 麻田

有一种田叫麻田,上面种麻。男子达到纳税年龄,给麻田十亩,妇女给五亩,奴婢与自由民一样对待。这种土地也属于按法分得和归还的对象。

在日后必须归还的田地上,不得种植桑树、榆树、枣树或其他果树,违禁者受法律惩处。这些田归还后,再分配给他人。

C、 桑田

还有另一种地称为桑田。初受者一名男子给田二十亩,它不属于需要按法归还的那一类土地,而被归类为倍田。前面说过的、一个人的基本份额称为正田,倍田则是其补充。如果桑田的数量超过一夫的份额,它不应作为露田计算。如果桑田不足,就以露田补充倍田。这就是说私田不能充作公田,而公田可以充作私田。受田者须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不种桑的土地每名男子给田一亩,上面也种枣和榆。奴婢与自由民一样对待。限三年内种完树木,如果种不完,没有种上的部分将被收回。在桑田里,允许多种桑、榆或其他果木。所有的桑田都是世袭的产业,所有者死后,不需要归还。桑田的分配仅依据当时的人口,占有超过份额的人不再得也不归还,但不足者应分得足额的地并种上法律规定的树。如果他有超额的桑田,多余的允许出卖;如果他的份额不足,也允许买进。不过不允许出卖其基本份额,已经足额者也不允许再买进更多。

桑田属于私有财产,上面种桑和榆。按照北魏的法律,仅收回流放到远方的人、或没有后代者的宅地和桑田,人们的私有财产一般不被侵犯。因此,法律允许人们买卖自由以均平财富。均平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每名男子桑田二十亩。虽然超额部分允许保留,但不允许出售基本份额,或买进超出份额。这是均平私有土地的简便之法。

D、 给予弱者的特惠

如果家里都是不能受田的老年人、小孩或病残者,每个病残者或十一岁以上的孩子给田相当正常男子的一半。年逾七十者不要求归还田地。如果寡妇没有再婚,她可以免税,但仍授予与纳税妇女同样的份额——二十亩露田。

E、 人地关系的调节

在地广人稀的地方,政府尽量出租田地给人民。对于新来者,依法授予土地。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如果因家里新增人口该得一份新田,但不愿意迁居,他家的桑田将作为正田计算,即用他的私田充当他应得的公田。如果仍不足,也不再另给倍田。也就是说他只能仅有正田。如果还不足,其家庭成员的份额应减少,他们将得不到足额的正田。没有桑田的地方也按此法办理。愿意迁居者允许定居在任何土地充足的地方,不歧视任何从别的州郡迁来的新人。不过不允许为了逃避艰苦、寻求安逸之地、只为自己好处而迁移。在土地充足的地方,无故迁移是不允许的。

对于新来的定居者,每三口给地一亩作为宅地 ,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年十五以上,要在自己的份地上种菜五分之一亩。

F、土地分配的其他规定

所有受田还田都在每年一月进行。如果一个人受田后死去,或有买卖奴婢和耕牛,还田受田需待下一年的正月。

关于一个人的份地,必须区分正田和倍田,不能互相混淆。

当一家新增人口时,将从他的邻近处得到一份新田地。当两家同时应得新田、又都邻近该田时,先给穷家,再给富户。这条法令也适用于倍田。

如果任何人被流放到远方,或无子孙而至绝户,所有的宅地和桑田都应成为公共土地,以供分配。在分配的顺序上,他们的亲属有优先权。在这些田轮到分配以前,要出借给这些亲属。

官员上任时,授予官府附近的公田。刺史给一千五百亩;太守一千亩;治中、别驾各八百亩;县令、郡丞六百亩。离任时,要将他们的公地转给继任者。如果私自转卖,将依法受处。

G、 北魏律批判

在中国经济史上,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北魏土地均分的重要性仅次于井田制。其优点上面已经讲过,现在我们要批评其缺点。首先,奴婢有他们的份地。在露田、麻田和桑田方面,奴婢如自由民一样对待。对于新来者,每五个奴婢相当于三个自由民。既然他们是依附性的,能像商品一样被买卖,奴婢的份额实际上有利于其主人。第二,每头牛分得三十亩露田,虽然限于四头牛,对牛主人来说仍是一种特惠。从这两点,我们可以总结为一句话——该法特别偏向有资本的人。因此,它直接违反了土地均平的基本原则。不过该法律在整体上是好的,这一缺点不应被过度强调。

按照北魏的税制,一夫一妇付税帛一匹、粟二石,作为直接税,这是数量标准。每四名年十五以上未婚者、每八名奴婢(如果男佣能耕作,女婢能纺织)、每二十头耕牛须付这同样数量的税。可能立法者认为既然奴婢和耕牛要付税,那么他们就有权得到土地。

北魏的法律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北齐、北周和隋唐法律的范本。

(三)北齐

北齐在每年的十月分配土地,土地不允许买卖或交换。孔子纪元1115年(564 A.D.),武成帝高湛颁法令规定,男子十八以上受田、纳税,二十岁服兵役,六十免除力役,六十六退田,免除赋税。每名男子受露田八十亩、女子四十亩,奴婢待之如自由民。

奴隶的数量限制如下:亲王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上至庶人六十人;在这一限外的奴隶不分给田地。每头牛给田六十亩,限于四头牛。

每名男子给二十亩桑田作为永业田,不需归还。土地不宜种桑者,给麻田,适用于桑田法。

A 、北朝奴隶制批判

北朝的统治者来自北方野蛮部落,所以这些朝代有奴隶制。他们习惯于奴隶制,当他们统治中国大部时,使之成为一个明确的制度。每征服一地,他们就掠走贵族和庶人,使之成为奴隶。而且,当时战争不断,人们的境况十分糟糕,人们也自愿为奴。北朝的普遍文明程度比南朝低,但为什么北朝更关注土地的平均分配呢?那是因为这一制度是北魏孝文帝创立的。在他的治下(1022~1050 A.K.或471~499 A.D.),北魏的力量达到顶峰,存在一段和平时期。他特别喜爱孔教,于是这一制度形成了。他将自己的首都从中国北部迁到周和汉的中原旧都,禁止穿野蛮人的服装,他近乎改变了所有野蛮的制度,接受了中华文明——他甚至将野蛮人的名子改为汉人的名子。因此,北魏的土地均平是孔教和井田制复活的产物。奴隶制是北朝的一个制度,它是如此顽固,即使在孝文帝治下也没有改变。

(四)北周

北周文帝(1085~1107 A.K.或534~556 A.D.)设立司均掌管土地问题。十口以上的家庭给予宅田五亩,七口以上宅四亩,五口以上宅三亩。每名已婚男子给田一百四十亩,未婚男子给田一百亩。这条法令暗示着一名已婚妇女有实际土地四十亩。

(五)隋朝

在北魏分裂为北齐和北周后,北周征服了北齐,隋朝又代周。因此,他们的法律相似。在分配露田和永业田方面,隋遵从北齐的法律;也要求人们种桑、榆和枣。平均每三口给宅田一亩,奴婢每五名一亩。诸王以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数量从四十亩到一万亩不等。对于京官又按官职给职分田。一品给五百亩,最低的九品给一百亩,每品以五十亩为差。【1】(参阅《隋书·食货志》)

(六)唐朝

唐朝是一个黄金时代,这源于土地的均平。孔子纪年1175年(624 A.D.)有令: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百亩,年老或有病者田十亩。寡妇三十亩,如果她是家长,加二十亩。所有授田中的20%作为永业田,80%作为口分田。口分田的意思,是指每个人的份额中属于政府所有的那一部分。在永业田中,必须种上榆、桑、枣及其他适宜之木。

田多足以分给人民的乡称为“宽乡”,田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为宽乡的一半;但如果土地每两年种一次,就要授予两倍的田(100亩)。而在宽乡,如果每四年种一次,就不是按狭乡两倍的份额授予。也就是说,如果仍按两倍的话,就应是一人四百亩;但这似乎太多了,所以就不按那个两倍了。不过,法律如此规定,对于那些得到这类贫瘠土地的人是不公正的。在宽乡,从工从商者,得到相当于农民一半的土地;在狭乡,则分不到土地。

对于迁居他乡或贫无以葬者,可以出卖永业田。那些从狭乡移居宽乡者,甚至允许出卖口分田,但已卖者不再授予。田主死了,政府将田收回并授予无田者。

每年十月分配土地,政府或授予或收回。授田要先给贫穷和付税服役者。如果一乡拥有的土地超过分配所需,多余的要给予邻乡。县有余给邻县,州有余给邻州。

A、唐律批判

唐律的主要缺点是允许人们卖地——无论是永业田还是口分田。允许卖地,就无法防止财富的不平等,因为土地给富人买走了。因此,这一制度仅维持了大约一百年,就终止了。

约孔子纪元1201~1206年(650~655 A.D.)唐高宗禁止人民出卖永业田和口分田。后来他下诏说,买主应将土地归还给本来的所有者,还要被罚款。但是,到了唐玄宗时(1264~1306 A.K.或713~755 A.D.)土地为富人所垄断。从此,中国的所有土地几乎完全被私人占有,井田制再也没有能恢复。

六朝1.png

①、“人丁”和“奴婢”栏中的数字指人丁和奴婢的数目。

②、“朝代”栏中的数字表示分配土地的亩数。

③、“牛”栏中是给每头牛的土地亩数。

④、“宅田”栏中的人数不是逐个计数,而是按户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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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数字指年龄。除了晋朝以外,仅指男子年龄。

②、在“正丁”之年,人们受田,在“老”之年,归还土地。

③、在北魏,没有提及“老”的年龄。但它应不小于六十岁,不大于六十六岁。

注释:

【1】参阅《隋书·食货志》。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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