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经济思想和历史上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按照一些现代学者的观点,这一制度从来没有实际运作过,而只是儒家的一个理论。的确,在古代,井田制不可能如儒家所提倡的那样完善;但同样真实的是,这一制度在孔子以前已经部分地实现了。可能其最初形式与英国的庄园制相似,然后为许多古代圣王所完善,最后由儒家将之修改得更为理想。但根据中国文献判断,无论井田制本来多么不完善,但从来不像英国庄园制那样糟糕,人民的状况也不像农奴那样不幸。先让我们研究一下井田制的历史。 (一)黄帝当政时期 按照历史学家的观点,井田制始于传说时代。中华帝国的创立者黄帝(2147~2048 B.K.或2698~2599 B.C.)也是井田制的开创者。他第一个订立了丈量的规则,将土地的分配按步和亩进行调节,以防止争端和贫困。他使八家为井,一井内开了四条道路,八宅分开,在中心凿井。这一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是:一、不浪费土地,因为八家才开一井;二、为每一家节约开支,因为八家都有井用;三、统一风俗;四、提高生产技艺,因为人们可以互相仿效学习;五、便于交换商品;六、有人不在家时,守望相助;七、出入相互关照;八、鼓励相互通婚;九、需要时互通有无;十,生病时互相照顾。因此,他们人情和谐,没有争讼;财富均平,没有欺压。 按照政治划分,一井也称为一邻,三邻为一朋,三朋为一里,五里为一邑,十邑为一都,十都为一师,十师为一州。这一划分以井为起点,因为人们的社区是基础。直到州这一级,统计数据还是完整的。历经夏、殷两朝,该体制一直没有改变。【1】因此,在黄帝治下,已经有了井田的形式,即土地已经如此划分,只是规则还没有完备。 (二)三代时期 夏、殷、周三代时期,井田制一直在逐步发展。按照《孟子》的说法,在夏代,每名男子分得五十亩土地,向政府缴纳五亩的产量作为税;在殷代,每名男子分得七十亩,上交七亩的产量;到了周代,每名男子分得一百亩土地,付十亩产量的税。因此,三代的税制都是什一税。 我们必须明白,三代之间份地的数额虽然有五十亩、七十亩、一百亩之不同,但每份的面积其实没有改变,亩数的不同只是因为三代丈量单位的不同。如我们所知道的,土地的形貌是十分复杂的,很难、也没有必要改变其划分。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推测,每户分得的土地和所交的税在三个朝代始终是一样的。 井田制在周代得到最后的完善,根据《周礼》,土地的分配按照一定的原则,土地的数量按照其质量而变动。在都鄙(城郊),每家得到一百亩“不易之地”,每年都能耕种;或二百亩二等土地,隔年轮种;或三百亩三等土地,每三年耕种一次。不过在野(乡野),有更有利的规定:如果是上地,每对夫妇在邑中得到五亩宅地、一百亩耕地、和五十亩准备以后另种一熟的休耕地;如是中地,一夫受宅地一块、田百亩、休耕地百亩;下地,一夫受宅地一块、田百亩、休耕地二百亩。如果一家有大量人口,“余夫”另得土地数目如下:上地,十二亩半休耕地;中地,二十五亩休耕地;下地,五十亩休耕地。无论哪个等级的土地,他都有二十五亩可以立即耕种。应用于都鄙和野的规定其不同在于:在都鄙,得上地者没有额外的休耕地,余夫也没有另外的份地。对野人特别优惠的原因是,政府要对远离城市的人给予特殊照顾;而且,近郊人口众多而耕地有限,不可能适用与野一样的规定。对野的优惠规定可能是政府的一项政策,目的是将城市人口吸引到乡下去。还有,城市的经济生活与野不同,城市人不需要像在野人一样多的土地。 关于土地的分配还有另一个原则:分配土地的质量要看家庭的规模。八至十人的大家庭,分配上地;五至七人的中等家庭,分配中地;二至四人的小家庭,分配下地。每一等级的土地还有细分,共有九个等级。【2】 注释: 【1】参阅《通典·食貨典·乡党》。 【2】这两段提到的土地分配法则与下面提到的有些不同。那些段落是根据《春秋》、《礼记·王制》和《孟子》给出的儒家理论;这两段的描述是基于《周礼》,可以认为其符合周代的实际情况。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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