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的缺失 《春秋》不允许诸侯将封建土地随意给予任何人,或者由大夫独占土地。这一原则意味着除了皇帝,没有人是真正的地主。《诗经》上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1】在古代,国王或天子是整个帝国主权的代表,所有属于国家的东西都属于国王或天子。因此按照孔子的原则,除了国家没有人当拥有土地。即使诸侯和大夫也没有权力支配土地,庶人怎么可能要求土地私有呢?可以肯定孔子是不允许土地私有的,所以地租这种形式在他的体系中是不存在的。 值得注意的是,孔子认为,如果土地在长时期内已经成为占有者的私人财产,那么收租是正当的。土地只是生产资料中的一种;既然孔子不谴责资本家获取利息,他就一定不会谴责地主收租。由此判断,如果土地还没有成为私有财产,他就不会让它变成私有。但如果已经成为私有,他就不否定所有者收租的权利。 (二)相当于地租的土地税 孔子和他的弟子们没有提出有关地租的理论,因为当时土地是公有的。然而,他们的一些基本原则可以用之于分析地租问题。既然政府是土地的所有者,人们要交土地税给它,实际上土地税取代了地租。尽管现代土地税的概念不同于地租,在古代它们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在汉唐,“租”一词就是用来表示“税”的意思。即使在当代,也有将上缴政府的公共土地税称作政府地租的。所以,儒家关于土地税的原则也就是关于地租的原则。 (三)地租的数额 按照儒家理论,地租的数目应是土地总产量的十分之一。这是土地税的中等税率。因此,它也是地租的中等比率。也有不收税的土地,相当于不收租的土地。 根据史实,缴纳地租的习俗最早见于对分租佃制,即耕种者留下收成的一半,另一半给地主作为地租。儒家强烈谴责这一点,不过从秦至今这种做法一直存在。 在魏晋时期,如果百姓从政府得到土地和耕牛,政府将得到收成的十分之六作为地租,百姓得到十分之四。如果用自家的牛,耕作政府的土地,他们就按对分租佃制交租。 孔子纪元1077年(526 A.D.)北魏调整了土地税,每亩五升米。如果租的是政府的土地,耕作者每亩付米一斗。因此,地租的数量与土地税五升相等。 金代从政府土地上获得了大量的地租。孔子纪元1752年(1201 A.D.),包括土地税在内,平均地租是每亩五斗。当时私人土地的税是每亩五又十分之三升米,加上十五斤秸。 孔子纪元2304年(1753 A.D. ),为支持公共学校,政府土地的平均地租是每亩征银0.165两,没有土地税。 实际上,政府地租是一种形式的土地税,比私人地租低得多。由于腐败官员的勒索和额外的运输费用,人们不可能交得出如同交给私人地主那样高的政府地租。宋明两朝,就是因为政府地租与私人地租一样高,使得百姓受害不浅。 除了对分租佃制以外,很难找到其它的私人地租率。但有一些记载可供参考。孔子纪元1345年(794 A.D. ),大政治家陆贽说: “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夫以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2】 土地分配体系的崩溃发生在陆贽时代以前不久,因此陆贽不承认私人收租的权利。他的结论是土地私有权应受限制,地租应在法律上予以削减。但他在上面提到的那年年底丢掉了官位,其理论没能付诸实施。经过宋、元和明,地租的普遍数额实际上一直没变——良田每亩米一石。在当代,部分地租以钱缴纳。 注释: 【1】《诗经·小雅·北山》。 【2】《陆宣公集卷二十二·均节赋税恤百姓》。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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