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儒家的观点,政府应采用积极措施规范人们的商业活动。《礼记·王制》上说:“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1】 这里有十四条禁令,我们可以将之分为四类。(1)一至五条。这些东西庶人不能拥有,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2)六至九条。这些东西不宜消费,这四条禁令是为了维护法定标准。(3)十至十一条。这两条禁令是防止奢侈和放荡。(4)十一至十四条。这些物品还不到可以消费的时候,这三个禁令一方面保障自然物的充分成熟,另一方面防止非时令消费带来的危害。所有这十四条禁令都是商业规则的范例。 按《周礼》记载,商业规则由市场管理者(司市)专门负责。在他的办事机构之下,有许多下属官员。为了方便读者,我们将商业规则分为如下六条: 一,按照官员的管理机构和商人店铺的情况划分市场。店铺以不同的商品相互区别,即,某一类店铺安排在一起出售某一类商品。二,营业时间分为三段——早、中、晚。最兴旺的是中午之市,各色人等都会参与,所以称为“大市”。早市的主要参加者是商人。晚市主要是小买小卖者。第三,每二十家店铺都设有检查员(胥师),其下属职位由商人担任,目的是禁止假货、防止欺诈。凡有欺诈作假行为的卖主都会由他惩办。 四,物价由政府控制。为此有六项政策。(1)每一个店铺都有店长(肆长),铺内的商品按一定方式摆放。同名不同价的商品必须相互远离。比如各种珠宝玉石都叫珠宝玉石,但它们的价值相差很大。因为商人很容易欺骗农民或无知者,这些商品必须摆放得容易区别。另一方面,质量相近的商品,则可以互相靠近。区别商品的质量是价格管理的基础。(2)所有商品都有各自固定的标价,只按数量计费。通过这种办法,鼓励买主来买。(3)每二十家店铺都有一名为首的商人担任贾师,负责按照成本确定价格。当有自然灾难时,不准商人们提高价格。比如,在饥荒时,谷物应按通常价格出售。在瘟疫期,棺材也应按常价出售。【2】还有,时令商品也如此。简而言之,价格应保持恒常。(4)还设有专门监管贵重商品价格的质人,有关交易都得通过他进行。(5)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政府控制商品的供给。当某物缺货时,政府使其得到供应;当某物有用时,使之丰富起来;某物有害,使之消失;某物助长奢侈,使之减少供应。前两项政策通过提高价格实现,后两项则通过降低价格。(6)设有政府银行,以买进人们卖不出的商品,当人们需要时再将它们借出。这样,政府调节着供给和需求,使价格保持在固定的水平。 五,所有买卖交易使用买卖证券,它们各由一块分为两半的木片做成,一半给卖主,一半给买主。证券由政府发行,由质人管理,目的是建立信心、防止诉讼。大数额交易,使用长的证券(质);小额交易,使用短的(剂)。任何有关券契、或者有关对应字劵的诉讼发生,由质人受理。从收进券契或对应劵到诉诸法律这段时间的期限,是随着诉讼者所处之远近而不同的。如果他住在国都,这一期限是十天;如果在四郊,是二十天;在乡野,是三十天;在四方都市,三个月;在诸侯国,一年。超过这些期限,诉讼则不于受理。 六,设有警察系统。市场的大门由持鞭、执戟的警察守卫。每两个店铺就有一名警察(胥)看守。每十个店铺,有一名警官(司暴)处理打斗者、吵闹者、扰乱秩序者、犯法者以及聚众吃喝者。每五个店铺有一个侦探(司稽),他的职责是发现犯禁者,留心那些怪异的人,注意停留在店铺里时间过长的游荡者,抓捕盗贼。对市场上的犯禁者有三种惩罚——用告示宣布他们的犯禁行为;上街示众;鞭打,这是最严厉的惩罚。如果属于刑事犯罪,要提交司法官(士)。 所有这些规则都来自《周礼》,虽然该书由刘歆编纂,但这些规则是周代的实际法规。事实上,在古典时代,政府确实细致地干预商业生活。 注释: 【1】《礼记·王制第五》,意为:凡是推行禁令,就是要使民众一律遵守,所以即使是过失犯禁,也不饶恕。凡圭璧金璋等贵重的物品,不准在市上买卖。命服、命车、宗庙的祭器、牺牲不准在市上买卖。兵器、不合规格的用具、兵车,不准在市上买卖。布帛之类,如质料、幅度、色彩不合法度,不准在市上买卖。有纹彩的布帛、珠玉等华丽之物及衣服食品,不准在市上买卖。未到时的五谷,未熟的水果,未成材的树木及幼小的禽兽鱼龟,不准在市上买卖。关口上执行禁令以稽查过柱行旅,禁止奇装异服,辨识不同的言语,以防奸伪。 【2】在现代,这一政策恰好相反。在饥荒时,提高谷价以诱使商人运进更多谷物。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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