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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贤能政治选举制度的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特点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6-10-14

长期以来,西方学术概念和理论范式的垄断地位,极大损害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观察现实的能力。他们习惯于从西方概念出发,而不是从本土现实出发思考问题。

在政治制度的研究中,西方“民主”观念几乎垄断了国人的大脑,而对于中国持续数千年的选举制度,除了专业历史学者,鲜有人关注。

即使历史学家,对中国本土选举制度的理解也在很大程度上模式化了。其演化路径大体如是:西周的世袭制、两汉的察举制、唐宋以后的科举制,当然最后都以西方现代民主制为归宿。

且不说这种以西方为“历史终结”和“历史目的”的论调如何狭隘,从历史研究的角度,上述对中国选举制度的概括也问题多多,并没有把握中国贤能政治的特征。

先说西周的世袭制。西周只是在天子、诸侯国世袭,其他官员都不是世袭的。理论上,天子、诸侯的嫡长子世袭也是因为他们能够效法先辈的贤能。《仪礼·士冠礼》记云:“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东汉郑玄注:“象,法也。为子孙能法先祖之贤,故使之继世也。”

假如一国诸侯不能治理好国家,也会被削地削爵,甚至会被征讨消灭,这在《礼记·王制》中有详细的规定,史籍中也有明确记载。所以《礼记·王制》总结说:诸侯的世子可以世袭继承国家,但大夫的儿子不能世袭。有德者才能任命为大夫,有功者才能授予爵位。“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汉以前普遍反对卿大夫的职位世袭。《春秋公羊传·隐公三年》明确指出:“世卿,非礼也。”东汉何休注:“礼,公卿大夫、士皆选贤而用之。卿大夫任重职大,不当世。”

金文材料证实西周没有欧洲中世纪那样普遍的、基于血缘的世袭制,它表现出明显的根据个人功绩升降的贤能政治特征。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与文化系李峰教授基于金文材料得出结论:“(西周)政府官员晋升中已发展出某些程序,在此过程中,年轻官员首先被任命为资深长官的助手,经过若干年的服务后再被提升到一个正职职位。这说明西周政府中确实存在仕途发展的轨道。在一个允许晋升的政府体系中,官员的个人优点、成绩是获得晋升机会的重要因素,而且沿着官僚阶梯向上发展多取决于个人努力。”【1】

至于唐宋科举制的兴起,也经历了复杂的过程。北宋时代,落后的、基于血缘的恩荫制度仍占据着重要地位。恩荫入仕又称为任子、门荫、荫补、世赏,主要指凭借先辈的功劳使子孙后辈在入学、入仕等方面享受特殊待遇。宋代恩荫泛滥,其范围除了本宗五服之亲、外姓亲属,甚至还包括门客、故吏、医生、仆从等。据赵恺先生统计:宋代平均每年以各种恩荫补官者超过500人,远超过平均每年由科举入仕者。【2】

大量竹简资料告诉我们,支撑秦汉盛世的选举制度的不是察举,而是功劳制度(亦有学者称其为“功次制度”,笔者曾称其为“社会功勋制”),这是中国贤能政治的主要选举形式。它根据一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功次)选贤任能、实现官职的升降,具有法治化、专业化和数字化三大特点。

功令是汉代的选举法规。兹根据2023年初上市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三三六号墓]》一书公布的《功令》,将以上三个特点分述如下。其中语译和原文参考了“张家山三三六号墓汉简读书班”的《张家山三三六号墓〈功令〉译注稿》上下篇。分别载于《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九辑(中西书局2024年11月版),《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十辑(中西书局2025年6月出版)。

1.功劳制度是一种法治化的选举制度

先贤重视无为而治——依照法律法规,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喜好治理国家。《韩非子·有度》明确指出,英明的君主依法来选拔人才,而不是凭自己的主观好恶来选拔;依法来衡量功劳的大小,而不是靠自己的主观臆测。这样就能做到:有才能的人不被埋没,败坏事情的人无法文过饰非,徒有虚名的人不被提拔任用,被中伤诽谤的人不会被降职或罢免。“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

功劳制度将官员选举建基于法律条文之上,是一种法治化的选举制度,真正做到了依法黜陟。张家山三三六号墓汉简读书班写道:“《功令》是以各级官吏的迁转与任用规定为主体的政令文集,而官吏迁转与任用主要的依据就是功劳制度。”【3】“汉代官吏选任与升迁,在察举、征召和任子等制度外,积累功劳是更为普遍的方式。以功次升迁制度之考察,学者论述已详,不赘。‘功劳制’中‘功’和‘劳’的折算关系,论者均推测一功等于四岁劳,也明确见于《功令》规定。从《功令》简一二、一三来看,担任行政官吏和从军皆可以任职时长积劳成功,战场杀敌和抓捕俘虏可折算为功,从军授爵也可折算为功。”【4】

汉初,法律对哪些人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有明确的规定,若官吏违反这些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这里,不仅任职资格有法律规定,违反任职资格法令的行为亦有明确惩罚措施。简文第三十八:曾经犯有耐罪以上的;官吏因不廉洁、不平端、上报功劳不实而被免职的;以及因治狱犯有故纵罪、不直罪、因盗受贿罪而处以赎罪以下的,已论罪,又被免职的;凡因上述情况坐罪以及审判未结束而遇到大赦的;成为赘婿的,以上人员均不得仕宦、为吏。违反规定的,剥夺爵位成为士伍。官吏知晓上述情形而任命上述人员为官的,按同等罪罚论处;不知晓实情的,罚金四两。(原文:尝有罪耐以上;吏不廉、不平端、上功劳不以实而免;及鞫狱故纵、不直、盗受赇罪赎以下,已论,又免之;诸坐此及其狱未决而赦;入赘婿,皆毋得宦、为吏。犯令者,夺爵为士伍。吏知而除,与同罪;弗知,罚金四两。)

如果官员不能实事求是地说明被选举人的能力,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简文第十三:按功次选用而能力无法胜任的,相国、御史大夫从同级别官吏中按功次选择递补。官吏不据实署明能力的,夺去爵位一级。(原文:功次当用而能不宜其官者,相国、御史择同秩功次。吏署能不以实,夺爵一级。)

2.官职首先是一种治国理政的专业

在中国的政治理念中,官职首先是一种专业,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专业,所以不可能产生西方那样的民选制度,无论是现代的投票选举还是古希腊时代的抽签选举,因为它们不能保证官员的专业性。

除了对一般官员的道德(贤)、能力(能)要求,一些特殊职位还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对于郡治狱卒史和廷尉史的选拔。此类职务与审判定罪关系密切,除了一般为吏的技能外,还要有专业技能,所以其选举过程更为复杂、严格。简文第十一:属、尉佐、有秩、斗食啬夫、狱史、令史有三年以上治狱经验,且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三十岁以上的,若想要经考试任二千石官治狱属吏的,由县道官派遣他们到廷尉,廷尉用大狱、狱计、奏谳及与罪刑相关的律令等进行测试;并以廷尉史、郡治狱卒史员额为基准,采取十比二的标准选拔优异者,上报御史大夫,递补郡国二千石官的治狱卒史;廷史有缺,从治狱卒史考核上等的人员中选择递补。(原文:属、尉佐、有秩、斗食啬夫、狱史、令史当治狱三岁以上,年四十五以下至三十,欲试二千石官,县道官遣诣廷,廷以大狱、狱计、奏谳、律令有罪名者试之;并以廷史、郡治狱卒史员率十人而取试高者二人,上御史,以补郡二千石官治狱卒史;廷史缺,以治狱卒史上第补。)

对某些要求特殊技艺的官员的任命,则可放宽选举条件。比如制作皇陵器物的东园大匠,可自行选择官属佐史习知相关事务者迁补,无须限定爵位。令史符合规定想要补任东园大匠、秘府斗食啬夫的,也准许除拜。(简文五十六:东园大匠、秘府斗食啬夫缺,得自择除官佐史习事者补,毋以爵次。令史应令欲补,亦得除。)

3.秦汉已实现官员进退的数字化管理

顾名思义,功劳制度是根据功和劳的数量多少依次升迁的选举制度。劳,指日常考勤业绩,按月、年计算。偏重于对官吏忠诚的数字化;功,指军事方面的贡献,多以斩首、捕虏数量计算,偏重于个人能力的数字化。功劳制度实现了个人贤、能的统一与量化。

据《功令》简一,劳四岁可以折算为一功:佐史以上级别的官吏,各自以实际工作时间自行申报劳绩。劳绩日满一岁为中劳,中劳四岁折算为一功。从军劳绩二岁,亦可折算为一功。斩获首级二枚,或捕获俘虏二人,各可计为一功。按军功劳授爵者,二级爵位可折算为半功。(原文: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视事日自占劳。劳盈岁为中劳,中劳四岁为一功。从军劳二岁亦为一功;身斩首二级、若捕虏二人各为一功。军论之爵,二级为半功。)

现实行政过程中,功劳的计算十分复杂。比如简八十九,对于负责皇家膳食诸官有赐劳规定:视事满一年的,赐劳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视事日数赐劳。这可能是出于上述诸官事务繁剧且特殊。再比如对马苑官员的管理。苑中现有马六百匹以上,啬夫秩级为有秩;不超过六百匹的,啬夫秩级为斗食。超过千匹,啬夫秩级为有秩乘车。分别以现存马数,按苑长官秩级考课,连续三年岁比为最,升迁一等;连续三年排名为殿,免官。对苑的考课参照每岁对工官的考课。(简六十:苑现马六百匹以上,啬夫有秩;不盈六百匹,斗食,如故。过千匹,啬夫有秩乘车。各以现马数案苑秩课,三岁比最,迁一等;三岁比殿,免之。比岁工课。)

数字化管理保证了行政的精确性和严肃性。对于上报功劳不实,也按量惩罚。简六十一规定:上报功劳不如实,虚报六个月以上或半功以上,即便事在丙申赦前而以丙申赦后发觉,都不得宦皇帝、为吏。犯令者本人夺爵为士伍,明知其不以实而除拜者与犯令者同罪,不知而除拜者,罚金四两。(原文:上功劳不以实六月及半功以上,虽在赦前而以丙申赦后得,皆毋得宦、为吏。犯令者夺爵为士伍,知而除与同罪,弗知,罚金四两。)

出土于湖北江陵的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竹简,抄写年代为汉文帝二年至七年(前178—前173年)。两千多年前,中国就实现了选举过程的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从制度上保障了官员“又红又专”、政治道德与行政能力的统一,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政治史上的奇迹!直到21世纪,西方民主制度仍牢牢处于资本的掌控之下,政治忠诚是主要选举标准,政治能力则在民主视野之外,以至于毫无政治经验的演员和富商都可以当选国家元首。

今天,我们有必要抛弃西式民主参照系,系统研究中国持续数千年的官员选举成败经验,取其精华——为人类政治文明探索一种超越选举民主的新形态。

注释:

【1】[美]李峰:《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吴敏娜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30页。

【2】赵恺:《中国古代官员达到什么品级,才能荫袭后代?》,网址:https://www.163.com/dy/article/IGPKBSCL0541UI0K.html。

【3】《张家山三三六号墓〈功令〉译注稿》上,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九辑,中西书局2024年11月版,第2页。

【4】《张家山三三六号墓〈功令〉译注稿》上,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九辑,中西书局2024年11月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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