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仪休为例 说明官员不得争利的最好例子是公仪休。他成为鲁博士后,又当上了鲁穆公(145~176 A.K.或407~376 B.C.)国相。他是第一位将儒家不与民争利的理论立为法律的人。在其治下,食傣禄的官员不得与民争利。有人给他送鱼,他拒绝了。送者说:“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他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从他的陈述中,我们可以推测当时存在着禁止官员接受别人礼物的法规。有这么一个说法:“受大者不得取小。”公仪休吃菜,他就拔掉自己园子里的菜将它们扔掉。看到自己的妻子织布,就烧毁了织机,休了她。他说:“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1】《史记》中他的话是这样说的:“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2】其关键点是:官员只能得到俸禄,而将整个经济领域让给庶民。 (二)董仲舒的论述 孔子纪元412年(140 B.C.)董仲舒给汉武帝上了一篇著名的对策,其中批评了当时的社会状况。他说: “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以迫蹴民,民日削月浸,浸以大穷。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不上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也。故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 最后,他引述了《易经》中下面这句有趣的话:“负且乘,致寇至。”他解释说“乘”指君子之位。“负”指小人之事。如果一个人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患祸必至。【3】董仲舒的这些论述对儒家社会主义有巨大的影响。 (三)各朝的相关法令 许多朝代将官员不争利立为法律。在晋代,武帝统一全国后(831 A.K.或280 A.D.)下诏说:王公应以自己的封国为家,在京城不应再有田宅作为私产。他们只能有两样:城中之宅,近郊之田。对此他作了如下限制:在京城,王、公、侯可有一宅。如果宅不在城中,而在城外,允许保留。关于近郊田(京城附近的田——译者注),大国允许有一千五百亩,次国一千亩,小国七百亩。 对官员的土地所有权也有限制。土地的数量是按照官品而定。第一品授予田五千亩;第二品四千五百亩;第三品四千亩;第四品三千五百亩;第五品三千亩;第六品两千五百亩;第七品两千亩;第八品一千五百亩;最后第九品一千亩。而且他们的子孙有世袭权利可以保留这些土地,其时限也按等级设定,最长的世袭权利延至九代,最短的三代。 在唐朝,孔子纪元1175年(624 A.D.),立法规定所有食禄之家不得与民争利。 按照《大清律》的规定,所有为官者都不能在他们任职的地方买田宅,违者笞五十,去官位,田宅没收。 官员按利贷钱,或占有抵押的财产,即使按照法定利率,也要被杖八十。如果他们收息高于法定利率,该利息将被视为贿赂,而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果官员出于赢利目的从政府买盐再卖给百姓,将被杖一百,流放同一省内异地三年,盐被没收。所有这些法律都防止官员与民竞争。 注释: 【1】参阅《汉书·董仲舒传》。 【2】《史记·循吏列传》。 【3】参阅《汉书·董仲舒传》。 (节选自陈焕章《孔门理财学:孔子及其学派的经济思想》,翟玉忠译,陆寿筠校;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