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法家
城南废人:对翟玉忠先生和杨鹏先生讨论的几点看法 
作者:[城南废人] 来源:[http://www.xinfajia.net] 2007-05-10

 

看了翟玉忠先生和杨鹏先生的讨论,我想谈点看法。

首先谈权贵资本主义。我认为中国现在的确是权贵资本主义,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确也是特权市场经济。特权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市场规则没有法治化(这是我杜撰的)。这并不是说由官僚制定出来的市场规则不理性,而是指这种制度难以有效控制人的意志对市场规则的干预。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个人意志对市场规则的干预,则潜规则必然横行。

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又如何呢?我并不赞同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同样不能有效控制个人意志对市场的操纵。我认为市场规则应该法治化——规则法律化、并且有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来执行这些法律。只有以相对稳定的法律作为市场行为的标准,市场经济才有可能有“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类的思想为什么在实行上会走样?因为这些思想在观念上不能整合。三民主义其实是在儒家的传统上嫁接“民主”“自由”之类的概念,和现在那些新儒家们一样,是把“民主”“自由”之类的概念当成了新的先验的、不证自明的常识来供奉。由于儒家意识形态向来都是道德至上,儒家们的关怀和努力都是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成员普遍都具有高的道德水准,跟本就不会要求社会在制度上必然实现“民主”“自由”。即使是奴隶制度,只要社会上个个都道德高尚,根本就不会有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显然,从道德至上的价值观推不出在制度上实行“民主”“自由”的必然性,儒家思想在逻辑上不会有“民主”“自由”的要求。只有持性恶论或人情论的意识形态,在制度上才有“民主”“自由”的要求。因此,在儒家传统上嫁接的东西,在实行上会走向其反面。

儒家向来都重视义利之辨,对“君子们”而言,“义”才是正义的,“利”即使不是邪恶的,也不是正义的。君子以公开追求私利为耻。既然在意识形态上个人追求私利是不正当的,那么制度上也不会给私产以神圣的地位。因此,儒家社会不会有坚固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既然在法律上没有“坚定地”维护私产的要求,那么儒家社会也就没有司法独立的要求。由于中国没有司法独立和坚固的私产保障制度,市场规则法治化就不可能,市场规则根本不能有效控制个人意志的干预,市场没有一个理性的秩序,故中国在宋明虽然商业发达,却没有产生资本主义。

再说两种法家的区别。古典法家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趋利避害的人性上的。法治、“法律至上”之能实现,有赖君主的趋利避害。也就是说,法家对君权的限制、对“法律至上”的保障,来自君主的趋利避害。因此,在多国剧烈竞争的时代,君权是受限制的,君主不论主观上对“亡国”的恐惧,还是客观上物质条件,都限制了君主的个人意志。这种时期的君主的确是不得不“抱法处势”。但在一统天下之后,限制君权的条件消失了,就会出现专制、并由专制而出现壅蔽。秦的快速灭亡,就是专制而壅蔽而亡的。

以上是浅见,望请各位网友不吝赐教。


相关文章:
·翟玉忠:中国固有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和时代意义
·翟玉忠:近代以来中国的鄙名与伪名之灾
·翟玉忠:人类文明三大体系及其超级大统一理论(SGUT)
·翟玉忠:学术亡则天下亡——从儒家五行学派的消亡说起
·翟玉忠:这是一个名实严重混乱的时代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