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是继殷周之变后中国古代社会经历的第二次大变革时代。这种变革有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深刻原因,是东周以来周天子失势、诸侯兼并、战争蜂起,天下大乱、变化冲突的结果。 在这场长达数百年的乱世竞争中,诸子百家纷纷拿出自己的政治救世方案。在这场“救世”大讨论中,如果说,儒家的思想是写在儒家经典上面的话,那么,法家的思想就是写在政治实践的上面。 春秋战国时代,虽然百家涌现,星汉灿烂,但真正的弄潮儿却非法家莫属。 从时间上说,有春秋时期的法家,如管仲、子产、郭偃等人;有战国时期的法家,如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 从地域上说,有齐法家、有晋法家、有秦法家。可以说,在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内,法家内部的政治主张常常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地域文化传统与环境的影响。 现在,我们就以地区划分来一睹春秋战国法家的风采。 首先,我们来看齐法家。 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家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所著的《管子》一书中。《管子》一书中的法家思想是在管仲的旗帜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是从管仲在齐国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诸项改革措施中推演出来的,是这些措施在理论上的发展。因此,齐法家既有前期管仲这样人物的开山,也有后期黄老学派对管仲思想的发辉,是齐国政治思想学说长期发展的产物。齐学的代表荀子,曾游历过秦、楚、燕等国,其余的大部分时间是在齐国度过的。他才华横溢、成就卓著的辉煌时期就是在稷下学宫讲学,且“最为老师”“三为祭酒”【1】。在儒、法、道诸家兼容的齐国宽松文化氛围中,荀子将鲁儒的“礼”和晋法家的“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隆礼重法”、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觉者。齐法家思想的特征主要是:尊王攘夷,富国强兵,贵静贵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2】,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兼用道德教化,“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3】,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认为“四维张则君令行”【4】等等。之所以有如此的特点,我们可以从齐国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中去寻找更多的答案。 其次,我们来看晋法家。 晋法家是以三晋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魏国人;吴起,卫国人;慎到,赵国人;申不害,郑国人;韩非,韩国人。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三晋(韩、赵、魏)的变法与法制建设。其中,影响最大的有韩昭侯时期的申不害以及战国末年的韩非。晋法家是战国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晋法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尚法贵势,循名贵实,重视术治,主作法术势有机结合,基本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对后世中华民族的帝王学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再次,我们来看秦法家。 秦法家以商鞅、李斯为主要代表人物。商鞅是卫国人,李斯是楚国人,都不是秦国本地人,因为在中原诸国得不到重用,才远奔秦国全力一展抱负的。商鞅主政秦国 20余年,在秦孝公的支持下采用“霸道”之策治国理政。李斯则辅佐秦王赢政灭亡六国,统一天下,并帮助秦始皇用法家理论建立起大秦帝国的一系列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政策等等。秦法家的主要特征是:极为重视农战政策;重农抑商;主张中央集权,反对地方主义;推行军国主义;重视政治制度、官僚制度的建设;主张“弱民”、愚民,实行火化专制主义以及严刑峻法;等等。 如果从理论形式上来划分,法家又可以划分为;法、术、势三派。 按照韩非的观点,法家应该分三派;以商鞅为代表的法治派;以慎到为代表的势治派;以申不害为代表的术治派。商鞅重法,论证了推行“法治”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慎到重势,把权力即“势”放在了君主治理的首要地位。申不害重术,主张静因无为、循名责实,对如何治吏有独到的看法。后期法家韩非则总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体系。正如冯友兰所说;“韩非是法家最后的也是最大的理论家,在他以前,法家已经有三派,各有自己的思想路线。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与孟子同时,他以‘势’为政治和治术的最重要的因素。另一派以申不害(死于公元前 337 年)为首,申不害强调‘术’是最重要的因素。再一派以商鞅(死于公元前 338 年)为首,商鞅又称商君,最重视‘法’。”【5】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将法家人物事功和观点相混合的划分方法,将“法家分为五派:一为尚实派,注重实业,如李悝尽地力之教,商君重农战之法,管仲兴鱼盐之利都是。二为尚法派,如商鞅是。三为尚术派,如申不害是。……四为尚势派,如慎子是。……五为大成派,如韩非集诸派之火成是”。【6】 总的说来,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虽然有着某种观点上的差异,但大体上看,他们的思想则是大同小异,都有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文化意义上看,齐法家能融儒法道等家长处为一体,兼容并包,博大精深,也可以说是一个杂家,有开创之功。晋秦法家构成法家变革的主体,他们代表当时草根崛起派的利益,其变法思想是春秋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但不管怎样说,一种学说的产生及其能否被社会所接受,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当时社会现实需要与政治实践淘汰筛选所决定的。春秋战国时期所产生法家的派系是横向的,更是纵向的。它反映了法家在变法初期,为获得政权、维护政权的政治实践的不同目标和特点。法家是实践型的政治家,也是理论型的思想者。他们在政治学、法理学方面,诸如国家制度,社会秩序的建设,法律的起源、本质,以及法律与经济、政权、道德、风俗、环境、人口等关系方面,都有独到的见解。为我们今日的治国理政,留下宝贵的经验教训。【7】 从历史的发展路径来看,法家在春秋时代的变革,似乎走着“人惟求旧,器惟求新”的维新渐进的路径。当时,随着周王朝政治、社会秩序不断遭到破坏,原有的统治方法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都需要重新进行调整和照顾,于是,一些政治家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途径来顺应历史的潮流,重新调整生产关系,以解决或缓和社会矛盾。他们以“武器的批判”为“批判的武器”鸣锣开道,在旧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适当添加新的元素,以力求适应时代的变化需要。这其中以管仲在齐国、子产在郑国的政治维新为代表。尽管春秋时期的法家没有也来不及提出系统的“以法治国”理论,并且进一步在改造旧制度上面步履蹒跚,但是,他们在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以及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为战国法家学说的成熟与定型奠定了基础。法家在战国时代的变革,则似乎走着“人非求旧,器亦求新”的革命道路。一些非贵族出身的平民,通过军功等各种渠道获得土地财产,跻身于社会高层,成为充满勃勃生机的代表新生利益的强有力人物。他们的政治、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认可,需要得到国家政权与立法的保护。于是,法家人物便成为这个群体的代言人。在法家人物的积极参与下,各主要诸侯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变法革新,由此掀起了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其中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革命最为彻底,最为典型。【8】 注释: 【1】《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2】《管子·任法》。 【3】《管子·牧民》。 【4】《管子·牧民》。 【5】冯友兰著:《冯友兰选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 【6】谭正壁著:《国学概论讲话》,当代中国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7】参见武树臣著:《法家法律文化通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20页。 【8】参见武树臣著:《法家法律文化通论》,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324页。 (马平安,历史学博士、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本文摘自马平安《先秦法家与中国政治》,该书由团结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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