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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军:《老子新解·第七十九章》 
作者:[华军] 来源:[] 2010-02-12

原文:

    和大怨,必有余怨,焉可以为善?是以圣执人左契(1)而不以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夫天道无亲,恒(2)与善人。


译文:

    调节了深仇大恨,一定还会有残余的怨恨,岂能因此而做善事。所以圣人拿着契约的左边,而不以自己的想法责令别人。所以有德的人按照契约办事,没有德的人按照彻田为粮的旧制办事。天道是没有亲疏的,总是站在能够很好的实践道德的人一边。
     
解说:      

     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所以不能因此而为善,是说人与人之间的怨恨不能用私人的感情来评判,既然如此,对哪个人应当为善?如韩非所说:“不对准靶子而胡乱放箭,即使射中,也只是偶尔的巧合;不依法制而胡乱发脾气,即使是被杀,坏人也不会害怕。由甲犯下的罪,却由乙来承担,就埋下了怨恨。所以治理的最好的国家,有赏罚分明的制度,不会因人的喜好、愤怒而去施行。(3)”

     所以老子认为圣人对待此类事情就是以契约为准,这是一种法制形式。《韩非子·主道》上讲道:“臣下的主张已经被采纳,君主就要拿着契约对臣下进行考核;事情作了很多之后,君主就拿着符节(4)对臣下进行检验。符节和契约是否相符合,证实他们的言行是否一致,以作为赏罚的根据。……,如果暗中对自己喜爱的人给予赏赐,功臣就会懈怠他的事业。如果对自己喜爱的人随便赦免刑罚,奸臣就会为非作歹,的确有功劳的,虽然疏远卑贱也一定要奖赏;确实有过错的,就是亲近喜爱的人也必须要征罚”(5)

     这里我们必须要了解一下老子所说的“契”与“彻”。“彻”是一种古代的土地管理制度,《诗·大雅·公刘》中有“度其隰原,彻田为粮”的记载,因此“彻”也代指周朝的井田制度。诗中公刘是周人的先祖, 根据《史记·周本纪》记载,公刘乃后稷曾孙,而“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通嫄)。姜原为帝喾元妃。”由此推断公刘乃尧舜时代至晚应为夏代人,可见“彻”之制度由来已久。

     周朝井田制度在很多古文献中均有记载,其基本概念就是:一井为九百亩,八户农户各得百亩私田,所得均为私有;中间一百亩为公田,八家共作,所得上交;先作公田,公事完毕再作私活。这是一种借民力耕种的生产方式,也是一种公社制生产方式。土地(包括所谓的私田)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但臣下只有世代享用权,不得转让和自由买卖,还要交纳一定的贡赋。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1,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2,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3,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贵族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奴隶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

    “彻”之含意众多注家有众多解释,但从井田制的劳动关系上来看,它确定有着下对上的不可违抗的责任和义务的意思。我们现在依然常用“贯彻”这个词来表示下级对上级的指示的服从与义务。

     到了春秋时代,由于铁制农具的产生和普及,使得农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多庶民都自己开垦私田,而撂荒公田,《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其次由于各诸侯国相互争霸,都需要招来人口来充实兵源,及开垦荒地以保证兵民的食物来源。井田制已经无法维持。而取而代之的就是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民与贵族的关系也从“彻”向“契”转变。

     公元前685年,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衰征”制度,公元前645年《左传》载晋国“作爰田”,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公元前538年郑国子产“作丘赋”;公元前408年秦国实行“初租禾”。《汉书?地理志》道:“孝公用商君,制爰田。”

     郑国丞相子产还与商人订有盟约:“你不要背叛我,我不要强买你的东西,不要乞求、不要掠夺。你有赚钱的买卖和宝贵的货物,我也不加过问。”(6)

     老子认为,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契约”的关系,百姓尽其力,朝廷也尽其责。而只讲让百姓尽义务,而不讲朝廷君王应该尽责任,就是无德。

     老子讲“天道无亲”,圣人效法天道亦当如此啊!明法守信,按照契约办事,不以私情而为善事,才是真正的大善!

注释:

(1)这里帛书甲本为“执右契”,乙本及流行本为“执左契”,根据历史资料楚国尚左,所以与中原不同,以至于乙本改为“左”,在此从乙本,以适应中原的语言环境。
      
(2)帛书甲本为“恒”,乙本及流行本为“常”,从甲本。

(3)《韩非子·用人》原文:释仪的(靶心)而妄发,虽中小不巧;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故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

(4)符节,古代符信之一种。以金玉竹木等制成,上刻文字,分为两半,使用时以两半相合为验。

(5)《韩非子·主道》原文: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赏罚之所生也。……,赏偷,则功臣墯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

(6)《左传·昭公十六年》: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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