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也?若民恒畏死,而为奇(1)者吾将得而杀之,夫孰敢矣!若民恒且必畏死(2),则恒有司(3)杀者。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也。夫代大匠斲者,则希不伤其手矣。
译文:
如果百姓总是不畏惧死亡,怎么能用杀戮威吓他们呢?如果百姓总是畏惧死亡,而有为非作歹者,我将其抓住杀掉,谁还敢乱来?如果百姓总是一定畏惧死亡,那么应该总是由司法部门来处以按律处以死刑。代替司法部门而私自刑杀者,是代替大木匠去砍木头啊。代替大木匠砍木头者,那么很少有不伤了自己的手的。
解说:
常言道:“蝼蚁尚且贪生,而况人乎?”百姓怎么会不怕死呢?百姓不怕死,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没有活路了。
《管子·牧民》中这样讲道:“政令所以能推行,在于顺应民心;政令所以废弛,在于违背民心。人民怕忧劳,我便使他安乐;人民怕贫贱,我便使他富贵;人民怕危难,我便使他安定;人民怕灭绝,我便使他生育繁息。因为我能使人民安乐,他们就可以为我承受忧劳;我能使人民富贵,他们就可以为我忍受贫贱;我能使人民安定,他们就可以为我承担危难;我能使人民生育繁息,他们也就不惜为我而牺牲了。单靠刑罚不足以使人民真正害伯,仅凭杀戮不足以使人民心悦诚服。刑罚繁重而人心不惧,法令就无法推行了;杀戮多行而人心不服,为君者的地位就危险了。因此,满足上述四种人民的愿望,疏远的自会亲近;强行上述四种人民厌恶的事情,亲近的也会叛离。由此可知,“予之于民就是取之于民” 这个原则,是治国的法宝。(4)”
设置刑罚是为了制止奸恶,《商君书·画策》讲道:“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本着这种原则,秦国才有了司马迁笔下的“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失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的景象。
以赏功富民使民勤于事业,以罚罪刑民使民惧于为奸。这样才能够使天下安定。那么正如本章老子所说的,如何才能让民“恒”且“必”畏死呢?
盗窃国家财物,损害公众利益之人(如果是死罪)。如果知道自己一定会被抓住,并且一定会被处死。那么他就“必”定畏死了。这在当世难道不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吗?
商君揽上古圣人之术,立天下为公之法。国无奸,官无腐。才有后世强秦扫六合统一宇内的基业。使国无奸,官无腐靠的是中华法系之核心要术——全民监督制。《商君书·说民》讲道:“用所谓的善民治理民众,那么民众就只爱他们的亲人;用所谓的奸民治理民众,那么民众就会遵守国家的法制。民众结合起来就会互相掩盖过失,这就是所谓的善;使民众疏远分开,互相监督。这就是所谓的奸。表彰所谓的良民,民众的罪过就会被掩盖起来;任用所谓的奸民来治理,那么民众中的过错就会受到惩罚。民众的错误被掩盖,那么民众就会凌驾在法律之上;民众的罪过受到惩罚,那么国家的法规就能压住民众。民众凌驾在法律之上,国家就会混乱;法规限制住民众,国家的兵力就强大。”(5)
法律之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家思想的常识,《淮南子·主术》上有:“古之置有司,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放纵)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仪,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 ”《黄帝四经·道法》开篇即讲“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圣人立法,而自己也不敢违犯。哪里有什么皇权专制?如果是专制,那就是私人之法。怎么会是天下为公?
有了法治,即使是君王,也应当按照法律办事。国事应当交司法部门处理,若代替司法部门执法,滥用私权国家哪里还有常法?国无常法,奸恶毕起,即扰乱了百姓的生活,也伤害了君王的政权。
注释:
(1)帛书甲本无“奇”字,乙本及流行本有“奇”字,其意与甲本同,而更通顺。从乙本及流行本。
(2)帛书本皆有此句,流行本无此句。从帛书本。
(3)司,(指事。甲骨文字形,表示一个人用口发布命令,有统治、管理义。从反后,意思说,与帝王“后”相对为“司”,即有司。本义:职掌,主管)。在这里,应指主管法律的部门。
(4)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
(5)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合而复者,善也;别而规者,奸也。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