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法家研究
华军:《老子新解·第七十二章》 
作者:[华军] 来源:[] 2010-02-06

原文:

    民之不畏威,则大威将至矣。毋(1)狭(2)其所居,毋厌其所生。夫唯弗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而不自见也,自爱而不自贵也。故去彼取此。

译文:

    百姓如果不再畏惧朝廷的威势,那么对于朝廷来说大的威胁将要到来了。不要使百姓的居所狭小,不要使百姓厌弃生活。正因为不使百姓厌弃生活,所以百姓才不会厌弃朝廷。所以圣人能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和职责而不自我表现,自己珍爱自己而不自以为尊贵。所以舍弃后者而采取前者。
     
解说:      

     众多注家注解“民之不畏威,则大威将至矣”时,都以朝廷之贪欲无度造成官逼民反的角度来分析,结合第七十四章“若民恒且不畏死,奈何以杀惧之”句,如此注解甚是合理,但第十四章还有“若民恒且畏死,而为奇者,吾得而杀之,夫孰敢矣”。这里回答了如何使本章的“民不畏死”以至的“大威”不再产生。只是遗憾的是,老子没有明确回答如何能使民“恒且畏死”。

     韩非子说过:“楚国南部,丽水中有黄金,很多人去偷偷采集。而国家禁令写得清楚:抓到采金的人后,在市集五马分尸。被抓住而杀死的人很多,把丽水都堵塞了,但还是有很多人偷金子。对大罪的处罚没有比在街市上五马分尸更重的了,但偷采金子的人还是不断,这是因为偷采金子的人不一定必然被抓到。……,所以不一定被抓住处死,即使有五马分尸示众的酷刑,偷采金子的人还是不停止;知道必定要死,那么给他天下他也不要。”(3)

      朝廷刑罚虽然很重,但如果以私情害法,以至亲者免怨者罚,国家安有不乱?朝廷监察虽然繁琐,但没有信托责任,以至官官相护朋党勾结,法治岂能施行?

      明太祖朱元璋痛恨腐败,他设立的各种监督机构可以说非常繁杂,除了督察院、给事中(言官)这样的国家监察机构,还有锦衣卫及掌印太监这些皇帝直属的监督员,日夜为皇帝监督着官员们的工作。他处置贪官可以说前所未有的严酷,甚至以扒皮实草的刑罚来处死贪官,然而,即使这样,贪污腐败仍是不可遏制,朱元璋后来讲到:“我想清除贪官污吏,奈何早上杀了晚上又有犯的。今后犯赃的,不论轻重都杀了”。

      朱元璋是一位有做为的皇帝,他有着超人的智慧与勇气,平定战乱建立了一个长达276年政权。只可惜他的时代,中华源文明已被严重儒化,哲学经典被篡改,政治学、经济学宝典(《商君书》《韩非子》《管子》等)被扔进垃圾堆,历史被歪曲,世越千年,圣学凋敝。盖世英雄,难复中华。残酷的屠杀和无辜的诛连不可能复兴民族的灵魂。

     国家安定强盛的基础,一定是人民的安居乐业。这正是本章老子所讲的,“毋狭其所居”即为安居,“毋厌其所生”即为乐业。

      自古以来,凡圣君治国无不以使民安居乐业为治国之根本。 诗圣杜甫在唐肃宗上元二年(公元761年)八月,住在成都草堂时写下了他的名篇——《茅屋为秋风所破歌》。这一年正是唐九节度使围攻相州大败后的第二年,战争还在各地继续进行着,人民流离失所。杜甫在经历了十年悲辛潦倒的长安生活后,又经历了五六年“安史之乱”的颠沛流离生活,到了成都住在草堂,总算暂时安定下来了。他自己此时虽然贫病将迫,但却时时关怀着国家的命运和人民的疾苦。

      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有一句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想不用多解释大家也能懂得这句诗句的深意吧?最后,诗人又发出感叹“呜呼!何时眼前突兀见此屋,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表达了他心系百姓疾苦而并不顾及自己的处境的愿望。

      一千多年过去了,今天我们是否已经实现了人民的安居乐业?朝廷权贵豪华宫殿金碧辉煌,百姓只为一间寒舍卖身为奴,如此,天下岂是天下人之天下?早在三千年前,先贤就已把这个天下为公的大道讲明了。在吕尚《六韬?武韬?顺启第十六》中就有“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惟有道者处之。”之句。 《吕氏春秋·孟春纪第一·贵公》上亦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难道这样的天下为公的思想在现代会显得落后吗?

注释:

(1)毋;形声。“母”省声。毋、母古本为一字,后分化禁止之词,乃加一画以别之。本义:表示禁止的词。相当于莫、勿、不要);同“无”。没有;不 。表示否定。如:毋事(不事,不从事);毋须(无须,不必);毋庸讳言。帛书甲乙本皆为“毋”字,流行本为“无”字,从帛书本。
       
(2)帛书甲本为“闸”字;形声。从门,甲声。本义:开闭門(根据枢转轧轧有声而造字,本义读 yā声)。流行本为“狭”字;两者意思相近,“狭”字更易理解,故在此从流行本。


(3)《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原文:“荆南之地,丽水之中生金,人多窃采金。采金之禁:得而辄辜磔于市。甚众,壅离其水也,而人窃金不止。大罪莫重辜磔于市,犹不止者,不必得也。故今有于此,曰:“予汝天下而杀汝身。”庸人不为也。夫有天下,大利也,犹不为者,知必死。故不必得也,则虽辜磔,窃金不止;知必死,则有天下不为也。”


相关文章:
·华军:跨越两千年的时空,问道商君
·翟玉忠:美国新经济运动与老子“小国寡民”思想
·梁涛:《大学》“诚意慎独”章解读(三)——“慎独”新解
·陆寿筠:“中体西用”新解
·华军:商鞅变法不是军国主义,而是“强国主义”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