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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柏生,潘丽华:城市化与现代法治 
作者:[何柏生,潘丽华]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 2009-05-07

  内容提要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没有城市化就没有现代化。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城市化和法制现代化都是现代化的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从传统社会的法律转向现代社会的法律,从乡村社会的法律转向都市社会的法律。城市生存方式具有集中性、流动性、专业性和异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都市社会的法律亦即现代社会的法律得以产生。中国的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城市文明基础上产生的现代法治在中国的实现也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一、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现代化包括哪些重要内容或特征呢?对此,国内外研究现代化问题的许多学者都作过详尽的论述。
    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现代化包括工业化、城市化,以及识字率、教育水平、富裕程度、社会动员程度的提高和更复杂的、更多样化的职业结构。①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所有领域里的变革。从心理层面讲,现代化涉及到价值观念、态度和期望方面的根本转变。从智能层面讲,现代化涉及到人类对自身环境所具有的知识的巨大扩展,并通过日益增长的文化水准、大众媒介及教育的手段将这种知识在全社会广泛传播。从人口统计学角度来看,现代化意味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的明显提高、职业性和地域性流动的增长,以及个人升降沉浮速度的加快,特别是和农村相比,城市人口的迅猛增长。从经济上来看,一些简单的职业被许多复杂的职业所代替,从而使经济活动多样化;农业的地位下降;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等等。②
    印度学者A·R·德赛认为,现代化的内容包括:在思想领域内,现代化表现为用理性去解释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和心理现象。作为体制转变的一个复杂过程,现代化体现在一系列的变化上,即社会结构的变化、政治变化和经济变化以及社会流动。在生态领域中,现代化的特征表现为城市化程度的增加。在文化领域内,现代化表现在文化系统中的主要成分之间的差异性不断增强,强调进步和改善,强调个人价值的发展和效率,日益相信科学与技术,等等。③
    我国学者钱乘旦、陈意新认为衡量现代化有九个标准:现代化在经济方面的标准是工业化,它应以工厂制度的确立、工业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占优势的比例和国民收入的指数来加以衡量,农业的技术化生产也应包含在内,实际上我们是从整个社会的生产这一意义来使用工业化概念的。在政治方面,所确立的标准是民主化。在社会生活形态方面,把城市化列为标准。城市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将城市作为迅速扩散信息、传播文化知识和人们相互联络感情的舞台。在精神活动方面所立下的标准是世俗化,它意味着社会生活摆脱神学的控制与干涉,人们的精神世界从对神的膜拜转到崇尚理性。在社会的文明开化方面,把知识化立为标准。知识化不仅意味着教育的普及,还在于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数量和这个社会吸收外来文明的能力。知识化是社会与个人现代化的关键。在社会的组织结构方面,将高度的功能专门化立为标准。现代化使社会的组织结构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企业、学校、社团、警察等所具有的专门化功能使社会变得井然有序,稳步发展。在社会成员的关系方面,标准是自由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在横向和纵向上都是双向的,即在社会集团关系方面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在社会等级层次方面是可以升迁的而不是壁垒森严的。实现这种流动性实际上取决于两个前提:人身自由与机会均等。这两点的实现会使任何一种羁绊人身的缰绳和任何形式的世袭制度失去其存在的基础,使人们在利益与事业的选择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度。④
    我们从以上学者对现代化内容或特征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城市化就没有现代化,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那么,城市化的概念及内涵是什么呢?
    城市化概念目前尚存在争议。由于研究城市化问题涉及许多领域,所以,学者们往往从不同领域、不同学科出发,给城市化下定义。人口学意义上的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这就是说,城市化反映了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过程。经济学意义上的城市化是指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化的过程,这就是说,城市化反映了产业转型,即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化过程地理学意义上的城市化是指从农村地域向城市地域的转化,这就是说,城市化使地域景观出现了极大的差异,使地域性质发生了变化。社会学意义上的城市化主要是从城市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来探讨人口集中、地域转化的深层社会原因,这就是说,城市化涉及到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产生、聚集、扩散的过程。所以,从整体上说,城市化概念应包括上述诸方面内容:城市化是指人口、地域、生产关系以及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自然历史过程。当然,在此有必要强调的是,城市化应包括文化价值观的变迁,即城市化就是全社会人口逐渐接受城市文化的过程,这是城市化一个重要的方面。
    城市化并不是从城市产生之日就已开始,而是开始于工业革命时期。这就是说,城市化的过程与工业化的过程是相伴相随的。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动力,若没有工业化就没有城市化。
    从前面我们已经知道,现代化离不开城市化。在明白了城市化的内涵后,我们就很有必要搞清楚城市化为什么会成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一问题。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市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生产力的发展,有多余的农产品。若没有多余的农产品,城市人就无法生存,城市就无法形成。所以,社会生产力没发展到一定水平,城市是不会产生的。
    城市产生的前提条件虽然是出现了剩余的农产品,但城市的出现并不是商品交换的结果。按照著名的城市社会学家芒福德的观点,在早期城市的产生过程中,王权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王以及王的阶层的产生,促进了城市的产生,全世界都是这样。城市的产生标志着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的形成。早期城市的形成表明一种新的生存方式的出现,这种新的生存方式虽与农村的生存方式有着巨大差异,但还不是现代化的生存方式。早期城市规模一般比较小,人口大概在一万左右,社会分工与现代社会不可同日而语;而且,早期城市普遍存在着宗教与政治合一的权力结构,这与现代化的生存方式格格不入。所以,蕴涵着现代生存方式的城市化应从近代城市开始。当西方城市再度崛起时,已脱离了原来的轨道,城市的重心不再以政治、军事为重心,而是以商业为重心。可以说,重商是近现代城市的一大特色。没有重商就没有工业化,工业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商人推动的。现代化的城市应是以工商为重心的城市,而不是以政治、军事为重心的城市,至少绝大多数城市是这样。工业化的结果使城市与乡村完全分离,城市生产活动的类型愈来愈多,与农村的差别越来越大。于是,一种新的完全迥异于农村、迥异于早期城市和中古城市的生存方式产生了。

    二、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与城市化一样,都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法制现代化是指法律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传统型的法律是指传统社会的法律,现代型的法律是指现代社会的法律。传统社会是指农业社会,现代社会是指都市化了的社会。⑤所以,法制现代化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从传统社会的法律转向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就是说,从农业社会的法律转向都市社会的法律。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法治,实现依法治国。
    从前面我们已经知道,城市化之所以成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因为现代城市产生了一种新的与农村和早期城市、中古城市不相同的生存方式。在这种新的城市生存方式的基础上,产生了现代法治。当然,现代法治从萌芽到建立经过了数百年的历程,不是一蹴而就。这种新的城市生存方式具有集中性、流动性、专业化和异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对现代法治的产生和成长都产生过极大的影响。它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集中性所带来的影响
    城市生活方式的集中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人口的集中、经济活动的集中和文化活动的集中。集中是城市生活的基本特点,是城市生活方式形成的原因。集中带来了规模,规模产生效益。所以,现代政治运动的中心往往在城市,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城市人口多,易于产生广泛影响。另外,城市人口的集中也便于民主选举。选民投票方便,被选举人开展竞选活动也方便。这些活动都是法治社会缺少不了的。
    当然,集中不但会带来量的变化,而且会带来质的变化。农村人口迅速向城市集中,他们的思想会在城市新的环境中发生变化。城市由于人口的集中往往发生大众行为,即不稳定与相对无组织的行为。大众这个词意味着临时聚集的非紧密的社会群体。由于大众行为往往是受某种来自外界的刺激的反应,欠缺深入的思考,所以,大众行为所产生的广泛影响有好有坏,诸如游行、示威、群众大会等事件都有利于加强群体的团结,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且合法的游行、示威、群众大会等大众行为是法治社会下人们意愿的表达形式,使人们的情绪有了正常的宣泄途径,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作用,避免了社会更大的动乱。所以,这种大众行为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允许的。当然,大众行为也可表现为骚乱、恐慌等形式,这种大众行为往往引起社会动乱,发生社会冲突,是法治社会所极力避免的。
    (二)流动性所带来的影响
    人口的流动会扩大人际交往。在乡土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有限,认识的人有限,人际交往限于地缘关系、血缘关系。而在城市居民之间,比起农民来,交往面大大扩大,交往对象大大增多,交往方式大大多样化;也不再限于与有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的人交往,与有业缘关系、趣缘关系、志缘关系的人也有密切的交往。交往的扩大,使城市人眼界开阔,价值取向多元化,对不同意见更加宽容。多元化、宽容是民主的温床。民主是在多元化、宽容的温床上孵化出来的。德国学者斯宾格勒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认为“民主是城市人的世界观”,是“城市中的才智之士改造了青春时期的伟大宗教,在贵族和僧侣的旧宗教以外建立起第三等级的新宗教,即自由科学”⑨。而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现代化。所以,我们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绝不能限制人口的流动,否则,就阻碍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各地对人才流动的限制,对农民工进城的限制,都不利于促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三)专业化所带来的影响
    我们知道,社会之所以成为一个整体,是由于它的成员有着相同的规范和价值标准。随着社会分工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人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人们更多考虑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这样人们所遵守的相同的规范和价值标准就逐渐瓦解了,结果社会出现了失范。所以,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律及其观念是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传统法律及其观念向现代法律及其观念转变的过程。由于国情不同,文化不同,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在某些国家转变的较为顺利,而在某些国家转变的较为艰难、曲折。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涉及观念、行为及其实践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它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任何制度都需要人来完成,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要实现法制现代化,仅有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一批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法律人来具体操作现代化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人的联合就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因此,专业化既推动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也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组织职业化的形成也与城市生活的专业化有关。我们知道,早在古罗马,法律家群体就已产生,但严格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化产生于18、19世纪。这主要是由于工业化引起了城市化,带来了复杂的社会分工,法律内容越来越多,调整的领域越来越广,以往只要凭着丰富的日常生活经验就能胜任法官、律师职务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现代社会,要胜任法官、律师职务,就必须对法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以往那种学徒式的技术上的训练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这是法律职业化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化形成的最重要原因。在我国,近几年之所以呼吁实现法律职业化,其原因也是因为我国社会发展越来越快,法律调整的领域越来越广,不懂法律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已经不像过去那样能胜任审判工作了,所以在此背景下,法律职业化便呼之欲出了。只有实现法律职业化,才能给大众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的出现,既是法律职业化追求的目标,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标准、要件。
    (四)异质性所带来的影响
    城市人口的集中和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专业种类的增多,使异质性明显增强。城市的异质性表现为一系列的差异,诸如职业差异、文化差异、收入差异等等。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人们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城市的异质性增强了城市人的独立性。
    由于城市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陌生人,这就使人与人之间产生距离感和疏离感,使个体与外在社会的联系切断,人与人缺乏情感,处于冷漠状态中,从而增强了城市人的独立性或自由。而个人生活的自由是法制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也就是说,城市生活的异质性导致城市人比农村人有更多的自由,而公民拥有广泛的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要件之一。所以,城市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城市生活方式的异质性带来了次级的而不是初级的社会关系,⑦这种次级的社会关系形成了非人情化的、变化无常的和表面化的社会联系。所谓初级的社会关系是指为个人提供安慰并满足其感情需要的持续的关系。在初级关系中,虽然存在着爱与友谊,虽然能更多地实现自我满足,但由于亲情和友谊的缘故,在处理问题时,往往做不到平等公正。而在次级关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并不亲密,这样,在处理问题时,就更有可能做到平等公正。我们知道,平等公正是法制现代化的必备要件之一,没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没有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公正,法制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城市生活方式的异质化有利于社会平等公正的实现,从另一方面促进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城市生活的异质性也会增大个人生活的隐蔽性,使私生活与公共生活界限分明,一清二楚。个人生活隐蔽性的增强使公民的私生活得到了保障,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从而使公民人格尊严得以保障,也有利于限制公权力的扩张。这些因素都与法制现代化有很大关系,有利于法制现代化的实现。
    城市生活造就了法理社会,而法理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把作为正式手段的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使法治取代了人治,标志着法制现代化有了起点。

    三、中国的城市化与法制现代化
  
    在世界范围内,中国的城市化程度算是比较低的。据统计, 2001年,中国城市人口比重是36%,大大低于世界城市人口50%的平均比重(1993年统计数字)。当然,与发达国家城市人口80%以上的比重相比,中国城市人口的比重显得更低。与中国的工业化程度相比,中国的城市化程度明显滞后。许多国家工业化程度不如中国,但城市化程度却比中国要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长期实行的限制城市人口增长的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五四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但母法规定的迁徙自由没实行几年,就被子法废除了。虽属“不孝”,但中国的文化就是这样。法治所要求的程式化在提倡人治的领导人眼中永远是多余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没了,取而代之的是严格的户籍制。由于实行计划经济,重点发展重工业,导致老百姓的生活用品奇缺,这样国家只能重点保护城里人的供应。城里人的生活条件好,乡下人羡慕,便想奔向城市,国家只好用户籍制把这些乡下人钉在田野上,让乡下人生产城市人需要的农副产品。所以,我国长期实行的限制迁徙自由的户籍制虽然是极不公平的,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无奈的选择。这种户籍制长期执行的结果,大大影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阻碍了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市场经济的灵魂是自由竞争,而自由竞争是与迁徙自由捆绑在一起的。所以,实行市场经济的结果必然要冲破实行多年的户籍制的束缚,允许迁徙自由,允许农民向城市流动。当我国限制迁徙自由的户籍制一松动,城市化的步伐便势不可挡。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城市人口比重已上升了10多个百分点,全国城市人口已逾5亿。
    我们知道,法制现代化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从农业社会的法律转向城市社会的法律。大批的农民从农村迁往城市,过上城市的生活方式,其观念必然产生变化,逐渐会接受现代法治意识。⑧
    由于现代法治是城市文明的产物,所以,我们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定要大力促进城市化进程。过去多年,我们曾经进行过“普法”,曾经“送法下乡”,企图让公民树立现代法治意识。不能说这些做法全无意义,但收效不大却是毫无疑义的。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种下龙种收获跳蚤的尴尬局面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搞清楚现代法治是城市文明的产物。现代法治只有在城市的生存方式中才能生存,而在农村的生存方式中则无法生存。我国在数千年时间内,宗法观念影响很深厚。同姓人往往生活在一个村庄内,俨然一个大家庭。在大家庭里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尊卑观念,平等观念是谈不上的。所以,在这样的社会里,与其花大气力去普法,不如改变农村人的生存方式。因为只要生存方式改变了,现代法治观念就会悄悄地从他们的头脑中滋生出来。而在生存方式没有彻底改变的情况下,花大气力去普法,效果不会很显著。因为在大家庭里,若某人接受了现代法观念,和长辈讲平等,他就会成为孤家寡人,遭到持有旧观念的人的“歧视”,他在当地就无法生活下去。由于遭受孤立的代价实在太大了,所以,一般人在生存方式没有改变之前,即使有接受新观念的意愿,但害怕遭受“歧视”也会放弃。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中国广大农村普法的前提并不具备。同样,在中国基层官员中普法效果也不会太显著。因为,在农民占多数的情况下,乡土文化的影响要比城市文化的影响大。正如在发达国家里,在城市人占多数的情况下,城市文化的影响远远比乡土文化的影响大。在美国,许多人虽然居住在农村,但所持观念却是城市里人的;而中国却恰恰相反,许多人身处城市,所持观念却是农村人的。中国基层官员可谓离乡不离土,虽然洋装穿在身,心却还是农民的心,观念并没有彻底的改变。所以,在大力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对城市人的观念进行彻底的整合,使他们身心都成为城市人。


注释:

①[美]塞缪尔·P·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 2002年版,第58页。
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 1988年版,第30—31页。
③ [美]西里尔·E·布莱克编,杨豫、陈祖州译:《比较现代化》,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年版,第134—138页。
④钱乘旦、陈意新:《走向现代化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7年版,第45—48页。
⑤现代都市是工业化了的都市,是以工商为重心的都市。当然,这是从整体上说的,并不排除少数城市是以政治、军事等为重心。现代的旅游城市其实也是以经济为目的的。
⑥[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上册),齐世荣等译,商务印书馆, 2001年版,第209页。
⑦有些书称为首属关系和次属关系,或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
⑧当然这是从整体上说的,不排除少数人长期不接受新观念。但是这些人的后代由于从小生活在都市里,因而接受新观念会比他们的上辈更容易,他们会成为真正的城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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