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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坤鹏:韩非“法术势并用说”驳论(上) 
作者:[贾坤鹏] 来源:[公众号“法家研究会”2019-03-10] 2024-04-25

  要:“法术势并用说”是韩非思想研究的主流观点。它创始于冯友兰,发展于民国,兴盛于现代学术界。然而,“法术势并用说”于韩非著作缺乏文献依据,并非韩非本人的观点,而是后人之发明。造成此说的直接原因是对文献的误读和剪裁。事实上,韩非主张的“任势”,就是主张运用“法术”“赏罚”“毁誉”。韩非虽然肯定了“势”的重要性,但却否定了“势”的独立性。君主之所以能够善于用势,是因为他善于运用“法术”“赏罚”“毁誉”等,离开这些,就无所谓处势、任势。进一步说,基于“法术势并用说”的“法术势核心说”亦难成立。“法术势”理论在创立之初便在研究方法、研究材料、研究内容上存在未经充分论证的预设。总之,韩非思想是“法术并用”而非“法术势并用”,其核心是“法术”而非“法术势”。

法术势并用是当今韩非思想研究的主流话语,学界对此几成定论,围绕法术势的最大争议,不过是”“”“谁是中心而已。然而,笔者在读《韩非子》时曾有疑惑:任法、用术尚好理解,该怎么用呢?更加令人生疑的是,韩非研究者几乎言必称法术势,而韩非却在他的著作中言必称法术,这是怎么回事呢?法术势并用说从何而来?”“”“是何关系?法术势在韩非思想中处于何种地位?这些疑问均围绕法术势并用说而展开。 

一、冯友兰创立法术势并用说,但缺乏文献依据 

韩非思想是法、术、势三者并用,这个论断基本上成了当今学界的常识。然而,自韩非以降的两千多年里,这个常识出现得似乎并不太早——笔者以法术势”“法势术”“势术法”“术法势”“术势法为关键词,对中国基本古籍库进行搜索,均无相关词条。唯有势法术搜到当其在任之日以声势法术恐吓笼络乎人(《闲中今古》卷上),与韩非思想无关。其实,法术势并用这个常识是近代法家研究的产物。 

冯友兰创立了法术势并用说。他在《中国哲学史》中指出:法家中有三派,一重势、一重术、一重法。该观点本自梁启超。梁氏认为,战国法家有三个流派:慎到是势治主义,申不害是术治主义,韩非是法治主义。由于他认为法治势治”“术治根本对立,故韩非只是三派之一。冯友兰继承了法家三派说,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韩非集此三派之大成,综合了三派学说,他说: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废势、术、法,并用,则国无不治矣。冯氏的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响应,如陈汉钦在《韩非的社会思想》中认为:法术及势三者,皆为社会统制及政治统制之工具,相依为用不可偏废。陈启天在《中国法家概论》中认为:《韩非子》此书不但集法家理论的大成,而且集先秦学术的大成,主旨在发挥法、术、势三种统治方法,以推翻封建政治,建立君主政治。” 

但是,法术势并用说在民国时期并不是主流话语。如丘汉平在《先秦法律思想》中认为韩非主张法、术,但是反对势治,他说:《功名》一篇完全是慎到的治论,绝非韩非学说所能容的。再如,郭沫若在《十批判书韩非子的批判》中认为韩非子是法术家,批评梁启超以为韩非是法治派而非势治派是误读了文献,韩非才正是一位极端的势治派,但他并没有说过法术势并用之类的话,似乎对法术势并用说持保留意见。 

建国后,法术势并用说获得了学界的广泛认同。侯外庐等人在《中国思想通史》中认为:韩非的法术论,就把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认为三者是不可分离的东西。任继愈主编的《中国哲学史》认为:韩非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刘泽华先生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中说:在势、法、术方面,韩非无疑是集大成者。他明确地宣布,势、法、术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杨宽在《战国史》中指出:(对于法家三派)韩非主张取长补短,把三者结合使用。不难看出,这些学者虽然学术背景、学术风格迥然不同,但是在法术势并用的观点上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对法术势并用说做了进一步深化,将之发展为法术势循环互补说。如蒋重跃在《韩非子的政治思想》中说,我们认为冯友兰先生所谓韩非以为法术势三者,皆帝王之具的提法是正确的,但是过去的研究认识到法术需要互相补充,势也需要法的补充,但对法是否需要势的补充,术势是否需要互补,仍不明确。根据他的研究,他认为:三者互为条件、互相需要、相互补足,存在着循环互补的关系。并用循环互补法术势并用说可谓是被发挥到了极致。 

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法术势并用说理所当然地写入了教科书,如本科教材《中国古代史教程》说:韩非认为欲建立君主的专制统治,君主本人必须兼用法、术、势三种手段。人教版高二历史教材也说: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汇集了早期法家的学说,主张君主要以法治国,利用权术驾驭大臣,以绝对的权威来震慑臣民,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从冯友兰到教科书,法术势并用说得到了学界充分的发挥和人们广泛的认同。吊诡之处在于,学界言之凿凿、几无争议的法术势并用,在《韩非子》书中却找不到直接文献证据。 

在《韩非子》书中,韩非从未说过法术势皆帝王之具之类的话。韩非所言帝王之具出自《定法》篇,他在《定法》中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君主如果无,就会在上面被蒙蔽,臣下若无的约束,就会在下面出乱子,因而”“缺一不可。帝王之具是指,根本不涉及。冯友兰说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而刘泽华先生说韩非明确地宣布,势、法、术三者都是帝王手中的工具,岂不诬也哉? 

法术势并用查无实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术并用于韩非书中几乎随处可见,如主用术则大臣不得擅断,近习不敢卖重;官行法则浮萌趋于耕农,而游士危于战陈万乘之主,有能服术行法以为亡征之君风雨者,其兼天下不难矣(明主)明于尧不能独成,乌获之不能自举,贲、育之不能自胜,以法术则观行之道毕矣,等等。 

学界对韩非的研究,由法术势并用说进而发展到了以法术势概括韩非思想体系的地步,即法术势核心说。如蒋重跃认为:韩非政治思想是以法、术、势为相关的核心范畴而形成的思想体系。张觉认为:韩非的政治学说,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纯粹的君主独裁论,也就是古人称道的帝王之学。这种帝王之学的要点,便是法、术、势兼治的专制论。”“法术势甚至被部分学者上升为对整个法家思想的概括,如刘泽华先生把法术势视为慎到、申不害、《商君书》和韩非的思想共性,称法家思想为以法、势、术为中心的政治思想。然而,学者言所必称的法术势核心,于韩非书中同样找不到确实的证据。

在韩非的自我认知中,”“才是其人其学的特征和要点。韩非称法家人物为法术之士”“智(知)法之士”“能法之士”“智(知)术之士”“有术之士等,并以此自居,未曾见他言称有势之士、知势之士或能势之士,遑论以此自居。在《问田》篇中,堂谿公批评韩非说:臣闻服礼辞让,全之术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术,设度数,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何以效之?韩非对曰:然所以废先王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窃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堂谿公认为立法术,设度数会招来杀身之祸,希望韩非明哲保身。韩非认为立法术,设度数能够利民萌,便众庶,为了民众利益他甘愿牺牲。在对话中,不论是堂谿公,还是韩非本人,均视”“为韩非的主要政治主张,亦无关乎 

韩非言必称”“,甚至在一些表述中排除掉了。如韩非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把守法术当作了治国万不一失的手段,没有给留下丝毫余地,”“哪里还需要的补充呢?韩非还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人主之大物是指君主统治的主要手段,非法则术完全给排除了,怎么还能与”“相提并论?

二、法术势并用说来自对文献的误读和剪裁 

法术势并用说自提出至今已有近九十年的历史,虽然学界对此有不少论述,但大体上都没有超出冯友兰的基本思路——法家三派法术势并用。因而,对法术势并用说做一番正本清源的工作十分必要。 

在《中国哲学史》中,冯友兰于第十三章论述韩非及其他法家,其中第三节为法家之三派,认为法家中有三派慎到重势重术者以申不害为宗重法者以商鞅为宗。第四节为三派与韩非,认为韩非能集此三派之大成,接下来是对法术势并用说的论证,笔者全引如下:

韩非以为势、术、法,三者,皆帝王之具,不可偏废。故曰:势者,胜众之资也。……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八经》)明主之行制也天,言其依法而行,公而无私也。其用人也鬼,言其御人有术,密而不可测也。以赏罚之威,一行其法。势、术、法,并用,则国无不治矣。

这段论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韩非以为……不可偏废,上文已经做出驳正;第二部分是《八经》引文,出自《八经》篇首章因情;第三部分是对《八经》引文的解释。仅就第二部分引文来看,第三部分做出的解释大体说得过去。但是,冯友兰在引用文献的时候,剪裁掉因情章不少内容。该章原文如下: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废置无度则权渎,赏罚下共则威分。是以明主不怀爱而听,不留说而计。故听言不参则权分乎奸,智力不用则君穷乎臣。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毁誉一行而不议。故赏贤罚暴,举善之至者也;赏暴罚贤,举恶之至者也;是谓赏同罚异。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

冯氏引文的第一句话是势者,胜众之资也,这句话在因情章中与柄者,杀生之制也相对成句,讲的是赏罚()和权力()的重要性,和法术势并用无关,然而冯友兰却将柄者句删掉。冯氏引文的第二句话是故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冯友兰将前半句解释为依法而行,公而无私,其实不然。在因情章中,行制对应的是柄者,杀生之制也。专家解释说:英明的君主行使生杀大权像天一样公正无私。” “行制讲的是赏罚,不是法。冯氏引文第三句话是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在因情章中这其实是两句话:天则不非,鬼则不困是一句,顺承前文;势行教严,逆而不违是另一句,与毁誉一行而不议相对成句,讲的是君主要用权力严厉管教臣民,专一地实施毁誉,和法术势并用没有关系,冯友兰却将毁誉句删掉。冯氏引文第四句话是然后一行其法,这句话在因情章中和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本是一句,专家解释说:然后坚定明确地执行法制,禁止臣下私行诛罚,不让他们破坏赏功罚罪的制度。这和法术势并用也没什么关系,冯友兰却将禁诛句删掉。冯友兰说以赏罚之威,一行其法’”,其实恰恰相反,原文本意是说君主应根据行赏罚,保证赏罚的公正客观。 

因情章的主题是赏罚:第一,赏罚人情的关系。人之常情有喜好和厌恶,君主根据喜好制定,根据厌恶制定。第二,赏罚的关系。韩非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是说君主掌握赏罚可以据有权力,故能做到号令如山。第三,赏罚毁誉的关系。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是说赏罚、毁誉要一起充分发挥作用。第四,赏罚的关系。然后一行其法,禁诛于私家,不害功罪,上文已经解释。第五,总结。赏罚必知之,知之,道尽矣,君主明白了如何赏罚,治国之道也就完备了。 

总之,《八经》因情章的主题本来是讲赏罚的,并不涉及法术势问题。这段文字经过冯氏剪裁之后,则变成了所谓的势、术、法,并用 

后来,冯友兰完善了法术势并用说。《中国哲学史新编》第二十三章战国时期最后的理论家韩非的哲学思想的第三节为韩非综合原来法家三派,专门论证韩非法术势并用说。由于冯氏论证文字较多,笔者撮其要概括如下:首先,确立法家三派。冯友兰指出:韩非以前的法家有三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其次,引用韩非在《定法》中对商鞅、申不害的评论,认为韩非主张重法、重术,二者不可偏废。再次,引用韩非在《难势》中对慎到的辩护,论证韩非主张重势。最后,冯友兰指出:韩非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帝王之具引用《八经》因情章并作解释,这部分论证与《中国哲学史》大同小异。大体而言,《中国哲学史新编》在《中国哲学史》的基本思路上补充了《定法》《难势》材料,讨论了韩非与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关系,充实了原来的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冯氏论证思路存在逻辑跳跃”——从韩非综合法家三派并不能直接得出法术势并用:第一,韩非从法家三派继承的”“是同一层面的概念吗?如果不是同一层面的概念,”“”“还能否并用?第二,即使韩非综合了法家三派,但是在韩非思想中除了”“”“,还有”“”“”“,为什么不说”“”“”“”“”“”“七者并用?从根本上讲,思想家与他人的学术关系不能说明思想家思想中的概念关系。能否与”“并用,终究要到韩非思想的概念结构中去考察。(待续)

(贾坤鹏,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副秘书长  本文原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77-84页,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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