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法家研究
华军:《老子新解·第六十四章》 
作者:[华军] 来源:[] 2010-01-25

原文:
 
    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判(1)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治之于其未乱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2)之台,作于蔂(3)土。百仞(4)之高,始于足下(5)。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其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6)。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教不教(7),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译文:
 
     在安定的时候,容易掌控。在还没有征兆的时候,容易谋划。在脆弱的时候,容易分化瓦解。在微小的时候,容易驱散。在事情还没有发生的时候就做好准备,在天下还没有混乱的时候就加以治理。合抱粗的大树,从细小的萌芽生成;几乎已经建成的高台,是一筐一筐的土堆成的。要攀登到一百仞的高度,得从脚下一步步的开始。生事妄为者,将会失败。以自己的好恶去掌控者,将会失去控制。圣人无为而治,所以不会失败;(圣人)不以自己的好恶去掌控事物,所以不会失去控制。人们做事情,往往在快要成功的时候失败;所以在事情快要完成的时候也谨慎的对待,那么就没有失败了。所以圣人把没有欲望当做自己的欲望,不看重难得的物品;以不教化做为对百姓的教化,来对待众人所犯的过错;能以自然之法则来辅助万物之自为,而自己不敢妄为。
     
解说:      

   
     本章的前半部分,讲的是如何作为,而后半章讲的是应当无为,看来似乎是前后矛盾。然而,这正如老子所说,为无为,欲不欲,教不教。以此来治理天下,处理事物,成就功业。

     《商君书》不止一次的讲过,治理国家在十个村子以内做出决断的国家弱,在五个村子以内做出决断的国家强,事情在百姓家里就做出决断的国家将称王天下,在当天夜里就把一天的事物处理好的国家强大,政事必须由君主来决断的国家,就会昏乱。(8)这不就是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吗?等到百姓怨声载道处处都是风起云涌的时候,政权也将异手了。

      老子的无为不是无所做为,这并不是见仁见智的理解,而是老子自己都讲的很明白的事情。老子讲要“为”无为,就是维护好无为的环境,怎么维护?只有抱法处势,才能清静无为。无为这个词也不是老子所创,在周朝开国名相吕尚(姜太公)的《六韬·文韬·盈虚第二》中讲道:“帝尧做为天下的君王的时候,减少自己的私心约束自己的私欲,……从事于虚静无为。官吏中正守法的就升迁爵位,廉洁爱民的就增加奉禄。……以法制禁止奸邪诈伪。对厌恶的人,他有功必赏;对喜爱的人,他有罪必罚。赡养鳏寡孤独的人,救济祸患伤亡的家。(9)

      法治是无为的基础,无为(君主不妄为)是法治的保障。正如商君所说:“古代人们聚集在一起群居,秩序混乱,所以要求有首领。如此看来,天下的人之所以愿意有首领,是为了追求天下安定。现在有君主而没有法制,它的危害程度与没有君主相同;有了法制而不能制止混乱和没有法制相同。”(10)国家有君王,是人民需要他治理好天下,治理好天下,不用法治还有其它的办法吗?

      在《商君书》和《韩非子》中都有类似这样的话:“国家治理混乱,不是因为它的法度混乱,也不是因为法度被废弃不用。国家都有法律,但却没有让法律一定实行的办法。国家虽有禁止邪恶犯罪,对盗贼处以刑法的法令,但却没有使邪恶、盗贼一定能捕获的办法。”(11)上古之民淳朴,故以道治国可以安天下。到了春秋战国,奸巧诈伪毕起,何以用效法上古禁止奸邪?故商君等法家人物并出,各有建树,春秋战国五霸七雄无一不以法治立国。只是变法彻底的程度不同。秦国之所以能做到事情在百姓家里就处理好,朝廷政务清闲“百事不留”(参阅第三十八章),就是有使法必行之法。两千年暗暗中世纪到如今,我们有使法必行之法吗?

     无为而治,有什么功业不可以成就的呢?

注释:

(1)判,形声兼会意。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帛书甲本缺,乙本为“判”,楚简本为“(忄母)”意思不如帛书明确,流行本为“破”,今从帛书本。
       
(2)帛书甲乙本皆为“成”,流行本改为“层”,从帛书本。

(3)蔂,一种像葛的蔓生植物。(藤制的)筐子。流行本为“累”堆积之意。从帛书本。

(4)仞,古代计量单位:一~(周尺八尺或七尺。周尺一尺约合二十三厘米)。山高万~。

(5)本句差别较大,流行本为“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意思相近,在此从帛书本。

(6)帛书及流行本无大差异,楚简本为“临事之纪,誓终如始,此无败事矣。”意思基本不变,故在此从帛书及流行本。

(7)帛书甲乙本及流行本,皆为“学不学”。楚简本甲篇为“教不教”,丙篇为“学不学”。在《老子》当中,多有行不言之教的言论,在此“教不教”更加符合老子思想,在此从楚简本甲篇。

(8)《商君书·说民第五》,《商君书·靳令第十三》等都有相关论述。在此不再多做引述。


(9)《六韬·文韬·盈虚第二》原文:“帝尧王天下之时……削心约志,从事乎无为。吏忠正奉法者尊其位;廉洁爱人者厚其禄。……以法度禁邪伪。所憎者,有功必赏;所爱者,有罪必罚。存善天下鳃、寡、孤、独,赈赡祸亡之家。”

(10)《商君书·开塞第七》原文:“古者民聚生而群处,故求有上也,然则天下之乐有上,将以为治也,今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而不胜其乱,与无法同也。”

(11)《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原文:“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


相关文章:
·华军:跨越两千年的时空,问道商君
·翟玉忠:美国新经济运动与老子“小国寡民”思想
·梁涛:《大学》“诚意慎独”章解读(三)——“慎独”新解
·陆寿筠:“中体西用”新解
·华军:商鞅变法不是军国主义,而是“强国主义”
大六经工程 |  国学网站 |  香港中国文化研究院 |  联合早报网 |  时代Java教程 |  观察者网 | 
环球网 |  文化纵横网 |  四月网 |  南怀瑾文教基金会 |  学习时报网 |  求是网 | 
恒南书院 |  海疆在线 | 
版权所有:新法家网站  联系电话:13683537539 13801309232   联系和投稿信箱:alexzhaid@163.com     
京ICP备05073683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