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税款征收被委托给所有财政供养单位,乃至村民自治机构时,征税就变成了一种水银泄地、缁珠必较的征收行为。因为财政供养单位编织了全部的国家权力,征税委托关系的确立就成了举全部国家权力的一项事务,既然如此,还需要专门的税收机关做什么呢?
征税是国家权力,由专门的税务征收机关行使。广东一些地方,征税却变成了“吃皇粮”的人的全体运动。据《南方日报》7月15日报道,吴川市川西中学给教师、学生安排了代收“车船税”任务,而且与老师的职称、学生的“三好学生”称号评定挂钩。
这种委托代收方式会带来种种问题,例如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因收税而直接面临与村民和居民的冲突,例如教师征税给学校教学甚至因此给学生家庭带来的影响。地税部门则认为委托代收形式合法,效果良好,问题只是管理上的问题。
委托代收是合法的,但委托关系在何种情况下才合法呢?受委托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吗?委托关系不是命令关系,但根据报道,这些地方的车船使用税征收,采取了行政命令的办法,任务分解到所有财政供养单位,完成有奖,完不成有罚。而领受任务的单位又将任务分解到人,每个“吃皇粮”的人都不得不加入进来,这些人又将自己的任务转嫁到与之相关、处于被动地位的人身上,例如教师将任务转给学生。这样的关系已不是委托,而是命令,是责任的转嫁。
“效果良好”,从哪里看得出来呢?大量的摩托车因此而被征收了使用税,税款增加了,这就是效果良好吗?为了这一个“良好”的效果,社会各方面的折腾、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角色错位带来的形象损害、整个社会方面正常关系所遭受的损失,是不是那些增加的税款可以弥补的呢?
车船使用税,有这样一个税种的。既然有,那么征收是应该的。不过,这个税的确立是否经过了公民讨论,车船使用税的多少,标准在哪里,车船所有人交税以后,获得怎样的服务,这个税用到了什么地方,能不能给人明确的答案呢?如果不能,何以体现税收的合理和合法?
当税款征收被委托给所有财政供养单位,乃至村民自治机构时,征税就变成了一种水银泄地、缁珠必较的征收行为。因为财政供养单位编织了全部的国家权力,征税委托关系的确立就成了举全部国家权力的一项事务,既然如此,还需要专门的税收机关做什么呢?你一项税没有交,就可能被全部的权力机关拒绝服务。
将车船使用税委托给车船年审机关,应是可行的,因为公民因这一税种欠缴而受到的影响被局限在生活的一个方面。但一些地方在税务征收中广下命令,名为委托,包括法院、派出所、学校都要上阵,征税变成了权力总动员,变成了类似于“全面专政”的联合行动,将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
当然是因为征收困难,例如6月10日《南方农村报》曾报道,在五华县,车船税征缴曾随摩托年审进行,但该县参加年审的摩托不足10%。这是一个问题,但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为什么摩托车普遍未参加年审?如果参加年审只是交纳税费和年审手续费,而不能获得相应的服务,人们又怎么会去年审呢?
不知道一些地方如此大张旗鼓地征收车船税,是不是因为手头开始吃紧。但手头吃紧,应该增强“政府由纳税人供养”的观念,从而提高政府服务的品质。(原题:征税岂能“权力总动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