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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短房:对“聊城案件”的评论:先回到“纲目”上来 
作者:[陶短房] 来源:[陶短房微信公众号201-03-26] 2017-03-27


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早在多日前便已由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于欢案”,近日因某媒体一篇题为《刺死辱母者》的刊文引发轩然大波,针对该文所陈述的、当事人于欢因其母苏银霞被民间信贷讨债者欺辱,愤而刺死“辱母者”,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人们纷纷发表各自意见,观点冲突异常激烈。

对于这起案件,市中院称之为“于欢故意伤害案”,而“刊文”称之为“辱母杀人案”,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公告中将两种措辞并列以示公允,这种态度是允当的。本文为行文方便,姑且称之为中性的“聊城案件”。

对于这样一起集中各种关注热点、瞬间被炒热的典型案件,各方高度关注、丰富联想,并迫不及待要发表自己感想、意见和评论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既然讨论的是一个法律案件,是一件建设法治社会范畴的事,就理应先回到“纲目”上来,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以法制为前提;兼听则明。

以法制为前提,即严格遵守“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的原则,可以讨论定罪是否公允、量刑是否合适,也可以讨论是否存在法律空白和缺失,是否需要立法、修法或释法,但引申到“法律无法保护所以不得不XXXX”则显然跑题——我们谈论的是法制,而非“法乱”;兼听则明,即不偏听偏信任何一方的单方面陈述,而是尽可能采集相关各方的证词、证据和陈述,然后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坦率说,短短一夜间,不论认同或反对判决者,许多人在发表意见时,都简单采信了单方面的说法、甚至网络上对单方面说法的跟帖阐发(如“正方”对苏家负债的某些说法,和“反方”关于“辱母”的部分“生动细节”,都见诸“阐发”而非最初的“正文”),这显然是有失轻率的。

如果回到“纲目”上,在目前情况下有条件、且适合及应该讨论的,首先是应如何界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其次是如何填补对“非法集资”和“民间信贷”上存在的法律漏洞。

就第一个问题,这两日媒体、网络上“老军医”甚多,提出的“药方”大体可归为“古验方”和“洋药方”两类。

“古验方”即所谓“以孝治天下”,支持者引经据典,强调“以孝杀人”是可以“谅解”的。

但这并非中国古代相关法律的本意。

《唐律疏议》中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但倘殴击至死则“仍依常律处死”,这条法律原则直到晚清改制前一直沿用。如祖父母、父母被人所杀,《唐律疏议》仅规定禁止私了、禁止经月不告关,却并未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罚。《新唐书.孝友传》刊载了7则唐代孝子复仇杀人案例,结果是1则被判无罪,6则有罪(5例死刑,1例流放,1例判罪后赦免),其中最著名(也是此次“聊城案件”中被引述最多)的徐元庆报父仇刺杀县尉(相当于公安局长)案,决案人武则天采纳陈子昂意见,以杀人罪名处死徐元庆,同时宣布表彰孝子徐元庆,但这一判例后来被韩愈、柳宗元等驳斥,认为“杀人与孝不能并立”,主张对类似案件逐案酌情处理,避免同一案“既处罚又表彰”的尴尬,此后历代大抵照此办理。

由此可见,“以孝杀人”在“古验方”中所讨论的,是“父母被杀后的血亲报复”,而不是“父母仅被欺辱后把人杀了”——后者在“古验方”中的定义一直是明确的,即“有罪,但情有可原”,如果仅仅还殴可减轻处罚(按今天话说就是“防卫过当”),但如果出了人命还是要“依常律”的(即认定“故意伤害”,当然,从古代案例看,大多数这类案件还是酌情轻判了的)。以“古验方”来证明于欢“无罪”或“正当防卫”(现有证据似不能证明讨债者有意杀害其母,其母也并未死亡或受致命伤害,而对方反倒1死2伤),恐怕“有难度”。不过有线索称,死者并非直接当场死亡,而是求医过程中死去,这条线索如果是真的,或有助于当事人在二审或复核时被酌情减刑。

再谈“洋药方”。

这几日被谈论最多的,是所谓“美国式正当防卫”,而被举最多的案例,则是“美国小妈妈护儿杀歹徒无罪。这起案例发生于2012年1月1日凌晨的俄克拉荷马城,18岁单亲妈妈麦金雷(Sarah McKinly)在给3个月大儿子喂奶时遭遇两名劫匪持械闯入,她开枪击毙其中一名歹徒马丁(Justin Matin),结果被判无罪。这起案例近日被一些人举为“美国式正当防卫”允许“为保护家人安全”击毙歹徒的典范,甚至有人“合理想象”出一些感人、但未必靠谱的“证词”和“判词”。

事实上,这并非什么“美国式正当防卫”,而是在美国各州普遍被承认适用的“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 Law)(又称“城堡法则”Castle Doctrine)。这是一项源于英国的一项自卫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当事人如果站在自己的地盘上受到他人致命威胁,他可以选择就地抵抗而非逃之夭夭,并无需为此担责。2005年这一规则在美国33个州被扩大,允许当事人在自己私宅以外的“私人空间”适用这一法则。这一法则、尤其对法则适用范围的扩大,客观上赋予美国公民更大的自卫权,但也带来很多歧义和争论,包括“被误解为允许当街杀人”,以及“警方在判断是否适用‘城堡法则’时可能会带有种族偏见”(2013年佛罗里达州总计235个相关案例中,受害人是白人时,嫌犯被认定适用“城堡法则”的比例为59%,而受害人是黑人时这一比例则高达73%)。

具体到“小妈妈杀歹徒案”,这实际上就是典型的“城堡法则适用”:歹徒持械闯入当事人私宅,持有致命武器且可能具有伤害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不论麦金雷是否“小妈妈”,是否有一个需要保护的直系亲属,她都有充分理由行使“城堡法则”以维护自己的私域权(法庭和警方当时也直接提到“俄克拉荷马州适用‘城堡法则’”)。

很显然,“洋药方”对于中国在法治建设、完善中如何赋予公民更“可操作”的正当防卫权是有借鉴作用的,但和“血亲复仇是否正当防卫”并无直接相干(“辱母”属于什么性质则又是另一个问题)。可以借此去推动法治体系完善问题的讨论,但直接套在“聊城案件”上,是失之生硬的。

至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问题,中国最高法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24%和36%两条红线,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的,超过部分追息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的超过部分利息无效。但这一规定并未宣布“高利贷”本金和24%以下利息同样无效,也未规定如何处罚“高利贷”(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支持“辱母杀人是杀高利贷因此有理”者,许多人此前也曾反对严厉处罚“高利率民间信贷”,反对界定高利贷的“罪与非罪”、“刑与非刑”。

个人认为,就高利贷问题的“灰色地带”尽快做出更明确的司法修补、解释是当务之急,否则将放大部分地区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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