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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彝:《云梦秦简》的治安学解读 
作者:[陈鸿彝] 来源:[] 2006-01-22

《云梦秦简》是秦人法制传统的见证。秦人建立以“亭”为社会基层单位的治安机构,从读法、诣、诊、鞫、查封、讯、捕亡、检验、备警等方面开展治安业务活动。《云梦秦简》规定了包括谇、循、赀、赎、饿、耐、髡、黥、笞、迁、没、城旦、舂、隶臣妾、连坐、削籍等在内的治安罚法,将“贱民、为盗、盗铸钱、逃役、废令、犯令”等视为“违警”。秦人在讲究“一断于法”的同时,也尝试过“援道入法”。

    1975年冬,考古工作者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发现了一批竹简。经整理,发现其中有《编年记》《日书》《语书》《秦律杂抄》《秦律十八种》《封诊式》《法律答问》《为吏之道》以及附录的《魏户律》(两条)等多种秦人私存的文献,整理时总题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世称《云梦秦简》。

人们注意到,这批竹简抄录的都是关于秦国的资料,如《编年记》逐年逐月地写着秦统一战争期间的大事要事;《日书》则是当时占卜者用的两种“课本”;《语书》是秦国南郡的郡守腾所发布的一份布告;而其中的《秦律摘抄》《秦律十八种》则摘录了《秦律》中的《田律》《仓律》《金布律》《效律》《工律》《工人程》《徭律》《关市》《尉寻》《置吏律》《内史杂》《行书律》《司空律》《傅律》《军爵律》《捕盗律》《游士律》《中劳律》《牛羊课》《公车司马猎律》《戍律》《传食律》《除弟子律》等二、三十种法律的相关条文,涉及到当时法制生活的各个领域;《秦律问答》则就《秦律》的律文理解与法律实用作了明细的说明,共有190条之多;《封诊式》对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如“封守”“鞫”“讯狱”的操作原理与操作规程作了权威规范,提供了各式法律文书的制作样本;《为吏之道》则以格言形式讲明了国家官吏役的执法守法之道和区分官吏良否的政治与道德标准。[1]

上述这几种文献直接保存着秦代法制的原生性资料,十分丰富而可贵,它是我们今天研究秦代治安的最好依据。但原文的用字用语比较生僻,许多名词术语在其他传世先秦文献中极为罕见,索解颇有困难。我们这里仅依通用文字,参考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试着对它做一些说明。为便于阅读,生僻字词的解释即用小字随文置于[]中。

一、《秦简》:秦人法制传统的见证

秦国具有长久的法制传统。从商鞅变法起,秦国对全体居民的所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以至家庭生活,都一直贯彻“一断于法”的原则,依靠法、律、令、制来规范人的言行。变法之后,经十年努力,据说即已做到“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了。[2]荀子亲自到秦考察,他入境后,“观其风俗”,发现这里“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滥,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逸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3]给了高度评价。看来,秦的治安是很有成效的,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制国度”、“秩序社会”。

这是秦王嬴政登基前的情况。那么,在这之后,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其治安情况又如何呢?秦皇又是怎样治理帝国使其走上法治道路实现法纪社会的呢?让我们来看看《云梦秦简》所提供的第一手资料。

秦王当政时,首先解决了缪ǎi@①作乱和吕不韦专权的问题,建立了他自己独裁的权力结构。他就把精力集中于“大圣作治,建定法度”,[4]亲自主持《秦律》的修订,在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前方军队推进到哪里,《秦律》就推行到那里,军事统一与法律统一相辅并行,使统一大业顺利进展。称帝之时,始皇自己十分自豪地宣称“皇帝作治,端平法度。”[4]他相信,只要有了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4]全国上下“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就能达成“尽知法式”、“咸知所避”的法制政局。他憧憬着一个“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皆遵轨度。和安敦勉,莫不顺令”[4]的新帝国。《云梦秦简》便是他的这一努力的实证。

南郡守腾的《语书》又以南郡治理的实践,从另一个侧面确证了秦皇的法制努力。当时,南郡地区是秦人从韩国人和楚国人手中夺过来的,正处于中原文化板块和荆楚文化板块的结合部上,是秦王统一事业的前沿阵地。郡守腾便秉承秦王意志,在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四月,向全郡发布了这份文告,明确指出:治理一方,应从整顿吏治、统一法纪开始。他说:“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指嬴政]作为法度,以矫端[矫正]民心,去其邪僻,除其恶俗。”强调“一断于法”的极端重要性。他认为“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他便告诫全郡官吏军民:“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行法就是爱民,爱民必需行法。他明确宣布要用法律武器来“矫端民心”,这和始皇的政治观、法制观高度一致。他认为判断言行的是非邪正,只能有一个标准,这就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令,其他诸如当地的风俗习惯、传统道德等等,皆不足法,一切与律令抵触的东西都是“恶俗”,是“淫僻”,“不利于民,害于邦”,统统应加以蠲除。有了这种“为治唯法”论的指导,南郡人养成了一种重视学法用法的社会心理。《云梦秦简》也就被墓主人视为珍宝而朝夕相随以至用于殉葬了。

二、亭:社会基层的治安机构

治安管理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要靠基层来落实。《秦律》规定:国家实行郡县制,县以下的基层是乡;乡下又分成里、什、伍。乡设乡啬夫、乡三老、游徼及若干乡佐(又名部佐),共同管理一乡治安。里设里正(为了避秦皇嫌名之讳,后改称里典,又称里啬夫);什、伍则设什乡、伍老等,负责所在区段的治安事宜。另外,族有族长,家有家长,他们也都承担着相应的治安任务。在县相关治安管吏的指导下,乡长、里典等直接主导各项治安业务的开展,承担本地一切治安事故的行政责任。从《秦简》看,凡防火防盗、巡察捕亡、勘验、封守、清理户籍、管束社会闲散人员等等,他们都要出场出面,负责到底。

为着强化治安,秦人在基层又专设了“亭”。街有街亭,乡有乡亭,都门外有都亭,城门口有门亭,政府机关有府亭,市场有市亭,边防线有戍亭,津渡口有津渡亭,交通要道上“大率十里一亭”。每亭有亭啬夫(亭长)负全责,亭长主管本亭范围内的武事,求盗执行缉捕追逃取赃等任务,亭卒执行巡逻警戒任务。同时,亭卒还要执行上级交给的迎送官员、邮递公文、查验过客、押送要件等任务。为保障亭的正常活动,大的亭还要养马、种地,可按律征用当地夫役。亭长要选孔武有力、粗识文字、善用五兵之人。执行任务时,手持“二尺板”,依律捕人。为保证巡徼、求盗等履行其治安职责,《捕盗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送往迎来做其他杂事];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如专职治安人员承担了非职务活动,则追究其上司或上级机关之行政责任,严肃查处。刘邦当过泗水亭长,项羽自刎前遇到乌江亭长,秦王子婴在轵道亭投降,大将白起在都亭自杀,后来飞将军李广在亭受辱。这亭,在秦汉吏上排演过很多悲欢离合的故事。

三、秦代执法人员的治安业务活动

1、读法。宣讲律令。《秦律·尉杂律》规定:地方负责读法官吏有责任定期向朝廷相关部门(御使府)查阅有无新法新令颁布。《内史杂》规定:各县要通知设在本县各地的都官,抄写该官府遵用的律令。各级法官法吏,自己要精通并熟悉法令,若遗忘一个罪名,即“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甚至“罪死不赦”。法吏们要负责及时向辖区公众读法、讲法,正确解释法令,从而让民众“皆知所守”,依法办事;应满足民众知懂法的请求,求而不答者要受赀刑(罚金);而且每次问答都对“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这“符”一式两份,一份由吏本人交机关存档备查,一份交百姓保管备用。百姓则应“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不得听从法律以外的言论。

2、诣。报案。在《云梦秦简》中,向官府报案、请示称为“诣”,法吏报案或汇报工作称为“告”。如《封诊式》载:“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伍,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它坐。今来自出。”男子甲到官府报告说:本人士丛身份,在这个月的某一天逃亡出去,没有别的犯法活动。今天前来自首。又载:“某里里典甲来告:里人士伍乙经死其室,不知其故。即令令史某往诊[查看]。”某里的里典甲前来报告:“本里人士伍身份的乙上吊自杀于其家,不知何故。”当即派令史某往察看。《法律答问》也载有一事:“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各何论?当赀各二甲,勿购。”一名拿国家薪金的有秩吏员,执行职务时截获了一名逃亡犯。他私下交给了乙。他私自送给乙,叫他去官府报告请赏,约好了均分奖金。问这种情况如何论定该吏及乙的罪。回答是:依律判罚各二领衣甲之价,且不予奖金。这里,诣或告,都是治安行为。

3、诊。指现场勘验、侦查,《封诊式》中有对“穴盗”“经死”等各种现场的勘验记录。比如对“经死(上吊自杀)”地现场勘验,就要求:令吏听得报案后,立即要约同牢隶臣与本里里典、伍老和死者的血亲一起出现场。到现场后,应独立到尸体边亲自验视,首先仔细查看环境痕迹,重点察看绳索的终端,如有圈束痕迹,应察看死者舌头出与不出,再查看头足离地面各有多少距离,是否有屎尿流出;然后解开绳索,放平尸体,注意口鼻有无出声叹气的样子,看脖子上绳印处是否有瘀血及瘀痕形状是半圈还是满颈,试验死者之头能不能从索套中脱出;若不能脱开,即解开死者衣服,全面检查其身、头、头发及发髻,看有无异痕异物。如果舌不伸出、口鼻无叹息声、索赔痕处无瘀血或满圈瘀痕、绳扣紧死而头不能脱,那么,这种“吊死”就很难认定了——自杀的人必然先有缘故和表现,要查问其同居家人,来综合判断其死因。

4、鞫。审问取证。《封诊式》载有一则法律文书,内容为:“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伍,居某县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何,何罪赦?或覆问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何日?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誊,养誊皆为报。敢告主。”意思是:“我谨负责通知某县主管:男子某某在案受审。他交待说‘本人是士伍身份,家住某县某里。’请查实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了解其所犯之罪过,曾有什么前科,有何罪赦,有无避税逃役情况?情节怎样?审验过没有?请派遣熟悉情况者前去依法封守其家。当抄报者,请逐项抄报。谨此告知。”取证是十分重要的断案环节,治安管理者有责任提供所有证据、资料。

5、查封。《封诊式》载有一则“查封书”式样:“《某乡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经查]甲室、人:一宇二一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稽讯典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副某等,与里人更守之,待命。”根据某县之县丞某所来公函,要求查封有案在审的某甲之家的房产、妻、子、女、奴、婢、衣物、家具、畜产。现计查得甲之室、人:一堂屋、两房间,各有门户,屋子全用瓦盖,木结构齐全。门前有桑树十棵。其妻某已逃亡,未见面接受查封。子女:大女儿某,未嫁;小儿子某,刚十五岁;家仆男奴隶某,家奴小女子某;另有公犬一只。又依律查问当地里典某及甲之同伍某、某,对其严肃交待:“甲是否还有其他在封查范围内的房产人头?若使甲得以脱漏,不给登录封存,你等要负法律责任。”某人等均一致证实:甲应查封者全部在此,没有别的应查封的人或物了。于是就把已封的甲之室、人交付某人等,着安排同里伍人轮流看守。等待县府通知。可见,当县府法吏到基层执行任务时,相关乡里什伍负责人必需到场,承担任务,承担责任。

6、讯。讯问、审问。《封诊式》规定:审讯以“无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秦人认为鞭打刑讯不可取,恐吓则是失败。而且,要求审讯时“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要让原告、被告都“各展其辞”,虽明知其有诈,也不得马上反诘,要待“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要等双方说完、且记录无误后才能对其有疑处进一步追问。“诘者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它无解者复诘之。”如果一再追问而对方总是巧辩诈伪而不断翻供,不服判决,那么,“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之”。在笞掠时,一定要作好《爰书》,记明“以其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等情况,作为判决时的量刑依据。这种“尽听、书某解词”的规定,实在是治安管理的经验之谈。

7、捕亡。缉捕现行犯、潜逃犯、越狱犯、隐匿犯等一切已经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而不论其是否受过审判、有无罪名。据《法律答问》载:规定凡县丞以上的国家命官、任官,都有义务随时参与捕盗;官府得委派专责吏役即“有秩啬夫”去防盗、侦缉和追捕人犯;同时,国家高额奖励民众参与捕亡,捕得一名“刑徒”即可得其随身财物,国家另奖给捕亡者金(黄铜)二两。再就是严惩纵盗、藏盗;责罚不尽义务去救助受害人者、不尽力尽责支援捕盗人员者。这一切,都有助于官府人员的捕亡、侦缉、防盗等执法活动。《法律答问》规定:逮捕到已判“完城旦”之罪的逃犯一名,依法赏金二两。有这样一例:“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何?当购人二两。”意思是:某户的丈夫、妻子、儿子五人共同盗窃,依法都判“刑城旦”之罪。现某甲将其全数捕获来告。问应给多少赏金?依法按所捕人头给予每人二两。

8、检验。首先是对伤残人员、病体、死体所作的司法检验。《封诊式·出子》提供了一则检验某女子被殴流产的例子。女子甲送来一团有布包裹着的凝血状物体,称是被邻妇丙殴打而流产的六个月胎儿。县府的令史当即作了检验,并以《爰书》记录下来:“经仔细察看血块状物,有从手指到手肘的长短,但难以判明是胎儿,便投入一盆清水中轻轻荡漾,看出胎儿的头、身、手臂、手指、腿、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呈凝血状,于是确认是流产胎儿。又专派县里的“隶妾”检查女子甲阴部的流血及伤情,确认该流产胎儿为其人因伤而出。特报告检验结果。”可见这项业务是认真的。其次是对在途人员的身份检验。《秦律·游士律》规定:游食之士没有符传而居留者,所在之县受罚金(一领衣甲之价)。年终核查时,还要追究职务责任。法律规定:官府官吏、军士因公出行,凭相应证件享用国家驿站、候馆的食宿等相关服务,便须交验证件,不得超等级使用。一般商旅学子在途,过关历卡,投宿借住,都必须接受查验,包括其身份、出行目的地及其途径、所携物品是否合法等。不查验或查不实,双方均要负法律责任。《史记·商君列传》就记载了一实例:秦孝公死后,新上台的国君下令,以商鞅谋反的罪名逮捕他。商鞅连夜逃亡到边境某小旅店,请求投宿,店主人说:“商君之法,无传者不得入宿。”要他交验符传。他当然没有,就被押回咸阳车裂了。另外,秦国对入境车马还要做免疫检验。《法律答问》载:“诸侯客来者,以火炎[烤炙]其衡轭。炎之何?当诸侯不治骚马虫。骚马虫皆丽[附着于]衡轭辕鞅,是以炎之。”边境检疫,也是秦的一项治安业务。

9、备警。秦军事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往往发布“备警令”。战时治安在当时备受重视。《大事记》写着南郡的一次备警活动:秦王政十九年,准备南攻楚国,于是“南郡备警”。这是战时的治安活动,对全体军民实施治安强控制。在备警期间,《法律答问》说:“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意为:夸说敌人力量以动摇军心者,杀头,从严不贷。备警期间一切言行都是从严监控的。《墨子》书中也有相关记载,前已有文述及,不赘。

10、调解。秦人大倡遇事诉诸法律,不提倡民间调解。这方面《云梦秦简》中未见实例。

四、《秦简》中的治安罚法

秦代治安惩罚的手段名目繁多,有时一罪同时适用多种罚法,如“黥为城旦舂”,又是“黥”又是“城旦”又是“舂”,严酷有加。如《傅律》中有规定:在登录户口时,如有隐瞒未成年者,登录疾病伤残情况不实者,身为基层负责人的里典、伍老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处以耐刑,给以罚赎的机会。又,百姓不当报“老”,即未满法定的六十岁时就报“老”,或已“老”而不报,不论冒报、漏报,凡敢于蒙骗政府者,本人罚两领衣甲;其里典、伍老不予揭发者,各罚一领衣甲;其同伍之人,每户罚一面盾,全部迁徙到边远地方去。

《秦律》又贯彻“轻罪重罚”原则,只要有犯罪故意,不论实施与否,一律判罪;即使小奸、细过、微行,也不放过。如《法律问答》载:“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皆赀徭三旬。”偷不值一钱的桑叶要罚三十天的强制劳动。又:“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二人也同等论罪。《贼律》中规定:拔人胡须、提人发髻,只要对方感知到疼,就构成犯罪,按“伤人身体”判罪,与用针刺人、用剑截髻一样,应服“完城旦”之刑。在《秦简》中,这类大体相当于“治安罚法”的惩罚条规苛严,名目繁多,现归类例举如下。至若触犯刑律的严重犯罪,需判处流放或枭首、腰斩、凌迟等死刑的犯罪,不在此论列。

1、谇。责骂羞辱,警告。《秦律十八种》称:“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国家下令征发役夫,藏匿不应征者罚二甲;应征而误期3~5日者,谇之,公开羞辱他。《秦律答问》载:“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法吏把“贼伤人”误判成“斗伤人”,依律给予“谇”的责骂。谇,形式上罚得很轻,但依《秦律》规定同样要“记录在案”,此人即终身背着“有前科”的包袱了。

2、循。公布过恶,巡游示众,严重警告。按规定,在市场上哄抬物价者,即给以循罚。

3、赀。罚款,通常以甲、盾的价值来计量;或用罚劳作、罚戍边来冲替。《效律》:“衡[器]不正,十六两[一市斤]以上,赀[罚钱]官啬夫[领薪俸的法吏]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前述偷采人桑叶不值一钱,“赀徭三旬”,是用三十天的强迫劳动来充罚。交不出钱者,还有用“赀戍”即以限期守边的方式来充罚。

4、赎。用出钱的办法来赎已判之刑。这需有一定条件:有相应身份;按不同的罪名付给不等的金[黄铜]、钱[钱币]或布[一“布”幅宽8尺,广2.5尺,钱11当1布]来赎。也可以用服劳役、守边来折算。

5、饿。用于惩罚不守狱规的囚犯,饮食只供应正常定量的1/3,使其饥饿。这也是一种身体刑。

6、耐。又称“完”,剃去胡须、鬓毛以羞辱之,但保存头发。《秦律杂抄·傅律》载:隐藏应服役的少年的户口不报,或年老病残登录不实,“典、老赎耐。”就判里典与伍老的耐刑,但允许出钱来赎。《法律答问》又载:“或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何也?议:皆当耐。”打架斗殴时咬伤了对方的耳鼻唇指等,皆受“耐”罚,即剃去他的胡须和鬓毛。

7、髡。剃光头发,重于耐刑。

8、黥。墨刑、额上刺墨痕。

9、笞。鞭打责辱。《秦律十八种》载:“城旦舂折毁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鞣,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二十钱以上,熟笞之。”

10、迁。强迫迁居。这比流放在性质上要轻。《秦律杂抄》:“五人盗……不盈余200(钱)以下到1钱,迁之。”五人共偷不满220钱,哪怕只有1钱,也全部外迁。又,“故大夫斩首者,迁。”被执行了死刑的原大夫之类,其亲属要被迁居于边荒之地。

11、没、籍没、收孥。即没收,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犯人的家产、家内奴隶、妻妾子女家人以至亲友生徒等,取消其“良民”户籍,使为奴为婢,入于“贱民”之列。《史记·商君列传》甚至说:“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因经商或懒惰而贫穷者,政府也处以籍没之罚。《法律答问》载:“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妻若明知是赃,则按盗三百论罪;不知是赃,就给以没收所得的处罚。

12、城旦。在严密监视下罚作筑城、挖沟等苦力。如《法律答问》:“求盗盗,当刑为城旦。”求盗犯了盗窃罪,要受刑为城旦,服苦役。服役期间逃亡,捕获后“黥为隶臣”。所谓“隶臣”,即终身在官府作奴隶。女性称为“妻妾”。

13、舂、白粲、鬼薪。在严密监视下受罚,或舂粮食;或筛米、择米,或上山砍柴。

14、隶臣妾。罚为公家当男奴、女奴。这种人往往是罪犯家属或战俘之类。

15、连坐。因血统关系、乡里关系、职务关系等牵连坐罪而受罚。所谓“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尉计与尉吏即有劾(问),其令、丞坐之。”凡偷盗等各种犯罪,同居的家人都要连坐;郡县吏员犯法受审,其主管上司要连坐。

16、削籍:剥去名籍、宦籍,注销其公民或官吏身份,剥夺其相应权力。《游士律》等有这方面的实例。

五、社会治安中“违警”犯法现象

荀子曾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赏,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荀子议兵》)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这里例举一些“违警”现象,以窥一斑。

1、贱民。社会治安中的“不稳定分子”,《秦律》视为“贱民”,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对象。在秦统治者眼中,凡战俘、逃犯、罪犯、罪犯家属、私门臣妾奴婢、国家隶臣妾、刑徒、谪戍之人、迁徙之徒、赘婿、后父、事末业而贫者,等等,都属于“贱民”,连同贾人、以言说取食的游士、恶吏、废吏等等,都是治安秩序的破坏者,商鞅称之为“乱化之民”,《邮驿律》称之为“不可诚仁者”,都是要从严戒备惩治而绝不能信任的。

2、为盗。《秦律·盗律》对侵犯财产罪特别详列,因为这是最普遍的罪行,是私有制下治安管理中最大量的社会不良现象。就犯罪主体说,《法律答问》187条中,有求盗盗、公士盗、士伍盗、臣妾盗、子盗父、奴盗主之类;就侵害对象物而言,有盗人牛、马、羊、猪、衣、丝、钱币、桑叶,还有占骗孤寡,盗人祭具、印信,盗移界碑、界石等等。3、盗铸钱。《封诊式·盗铸》条记载:某里士伍甲乙二人,缚住男子丙丁及其新铸的110钱和两盒铸模来报案。盗铸钱是一种严重犯罪。

4、逃役。秦代男子十六周岁开始服兵役和劳役,服役期间,须自备衣粮和常规兵器,负担很沉重,而且要限时到达,误期即予严惩,因而就有逃役现象。《徭律》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还规定:服役期间如果逃亡,则“黥为隶臣”或“刑为城旦”。陈涉起义时说是“秦法:失期者斩”,那就更加其严酷了。

5、应予管束的行为。《语书》中说:对私斗、拾遗、私徙、游食、非时砍伐林木,还有投递匿名信、巫蛊、户籍报不实、向大街抛秽物、灰烬等各种不良行为,均视为违反治安秩序,要严加管束。官吏“知而不举”,甚而“养匿邪僻之民”,就要从严追究。

6、废令。法律要求的公民义务、职官职责,凡应作为而不作为者称为“废令”,法律予以惩戒。如路上捡拾到公私财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或上报,否则“准盗论”,作为盗窃减一等论罪。又如,邻居失火失盗,四邻明知而不报不救,均要受罚;里典、伍老对本里治安是职责所在,即使不知情,也要受罚。又,遇见大街上有贼杀伤人而不救止,一百步内的人都要受惩,比照野外伤人判罚两领衣甲,这是很重的处罚。

7、犯令。法律规定的不应作为而作为称之为犯令。

(1)酗酒有罪。《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2)去署离职受罚。如:《秦律》规定见烟冒火起者,须前往扑救,或报告当方典老、循徼等,但“守库吏”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脱岗。

(3)诬告反坐。《法律答问》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乙不盗牛、不伤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为告不审。”即甲若是故意诬陷人要实行诬告反坐,非故意的错告则要罚金,区别论处。

(4)擅杀子有罪。秦律禁止杀婴。《法律答问》载: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当何论?为“杀子”。即不肯养活健全的新生儿,仅因为多子女而杀婴,作“杀子”论,黥为城旦舂;不过,若婴儿肢体残缺、有异物,杀之,则不作杀子论。

六、《为吏之道》:法制轨道上的道德倡导

通常说来,秦人讲究的是“一断于法”而排斥其他社会规范,但实践中并非这般“纯粹”。秦皇本人认为执法就是爱民,能执法就是美德,所以,他一统华夏之后,就一再去山东,多次招聚儒生博士,问礼论道。其《秦山刻石》《琅琊刻石》《会稽刻石》中,就不乏道德教育之语。如“夫死而嫁,子不得母”,“夫为寄gu[公猪],杀之无罪”之类。即:妈妈新寡而改嫁,儿女就与她断绝母子关系;丈夫似公猪般到处‘配种’,杀了他也无罪。这不分明在讲男女之大防么?然背后却是严厉的刑法惩处。联系《为吏之道》来看,则不难寻绎出秦人对“援道入法”的尝试。在秦代,道和德都是作为法的从属性工具而存在的,离开法,道也就无从谈起了。这里摘抄几段《为吏之道》的原文供赏析。小标题是现加的。

[吏道正直]“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无苛。审当赏罚,严刚无暴,廉而毋刖[廉,有棱角]。毋复期胜[不要总是期求压倒别人],毋以愤怒决[不要感情用事]。宽裕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重复过错]。慈下勿凌,敬上勿犯,听闻勿塞。”这里说的是为官原则、为吏规范。如能做到了,自然合乎封建国家的需要。至若“忠信”“慈下”“勿犯上”之类,则是儒家的惯用语。其实,从《韩非子·奸劫弑臣》等篇可知,法家才真正提倡绝对的“忠君”“敬上”,而严厉惩处任何违背忠孝的言行。儒家讲“不迁怒”“不二过”,纯粹是对道德修养的提倡。而秦人讲的“悔过勿重”“毋以愤怒决”,则完全出于法律责任的考虑,这是很不相同的。至于“审悉无私,微密纤察”之类,在秦人“轻罪重罚”的总体氛围中,只意味着对社会的严密监控,这就更清楚了。由此可见,世间人物,各有各的“言语场”,各有各的“表达式”,即使用相同的字眼,也各有其实际含义,是混同不得的。有人误以为一提忠孝道德就是儒家了,其实大错。

[审知民能]“审知民能[准确把握百姓的能量、能力],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本节应与秦皇的实践相联系,另寻别解,不能光从字面上看。当年,秦皇称帝,仅仅十一个年头,修长城、筑驰道、开灵渠,平毁六国城寨,开发岭南地区,还修骊山墓、制兵马俑……不知耗费了多少劳力!据考,当时全国人口至多不超过三千万,工具也很简单,但奇怪的是,这些浩大工程都一一按期按质完成了。秦皇是怎么组织的呢?原来,《秦律·工人程》《效律》中都有规定:秦皇将工程总体先逐级分解,每段任命一位“度者”(总工程师、工程师),由度者提出工程计划书《爰书》,计算出用工用料用时用财及其质量指标,逐级标定,汇总上报,最终由始皇亲自审批,再以《命书》形式下达任务,然后按进度考核,所建工程凡无故提前或误期者都要受罚。如一年内墙垣坍坏而质量不合格者,需推倒重来,由“度者”负行政责任,由工程参与人员负工时责任。惩罚是严酷的。此外,秦皇又制订了《中劳律》,规定国家各级官员吏役,每人每日有法定工作量,完成一个定量即记一个“积劳日”,定期考核评比,优者“赐劳”一日、一旬、一月不等;劣者“罚劳”一月、一旬、一日不等;一年结算,三年考评,作为升迁留任或降职去职的法定依据。始皇对自己也严格要求,每天工作“不中程不得休息”。[5]非常辛苦,所以他51岁时一中暑就去世了。这么看来,《为吏之道》所要求的“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云云,就绝不是一般的泛泛号召,而是一项明确的法定要求了。注意:“可操作性”是法家主张的传统特色:一切要求都能以相应法律来保障其落实。比如儒家号召人们“路不拾遗”,只是空洞说教;而法家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严格奖惩来规范这“拾遗”的行为,让你不敢拾遗,拾遗后不能不报,这效果就大不一样了。

[正行修身]“中不方,名不彰;外不圆,祸之门。”“审耳目口;十耳当一目。”“毋穷[使动词]穷,毋矜[自傲]矜,毋衰[使动词]衰。”“临财见利,不取苟富;临难见死,不取苟免;欲富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媚]富,毋恶劣。正行修身,过[过失]去福存。”对自己要讲原则性,对别人则需讲灵活性,否则办不成事还会遭祸。百闻不如一见,秦皇就很强调躬行亲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度”,过分了就会走向反面。这些秦人都懂得。

[五善五失]“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无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谨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吏有五失,一曰见民倨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命不偻[接受任务不立即躬行],五曰安家室,忘官府。”这段话明白如话,今天看来,注入我们时代的理解,恐怕也还不失其警示作用。

[成相辞之一]“凡率人,表以身。民将望表以率真。表若不正,民心将移乃难亲。”这则顺口溜讲的是:官吏要做百姓表率,必须先正其身;否则百姓离心,就不亲信政府了。应该说这话很有道理。

[成相辞之二]“将发令,索其政:毋发可议使烦请。令数纠环,百姓摇贰乃难亲。”这里说的是:发布公文命令要简洁明确而易于推行,不要发布让人猜测犹疑、要反复查询的命令。命令若总是纠缠绞结夹杂不清,百姓就会生二心,难以亲信了。秦的官府能认识到这点,是可贵的,有理性的。

《云梦秦简》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就解读到此。相信读者朋友会举一反三而窥其全豹的。


【参考文献】
[1]文物.1976,(5.6.7).
[2]司马迁.史记·秦本纪[M].
[3]荀子·强国篇[M].
[4]史记·秦皇本纪·秦刻石[M].
[5]史记·秦始皇本纪[M].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上士下毋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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