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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学军:论法家思想与城市治安问题 
作者:[黎学军] 来源:[《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009-04-04

摘要:“重刑”思想是先秦法家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思想已经深刻地影响着国人的思维。当前,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治安状况不是很好,甚至有渐入“乱世”的危险。治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呈现无序的转型社会中只有用重刑才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整顿社会秩序,时代呼唤“严刑峻法”。

中国近几年开始着力城乡工业化、产业化、城市化发展,用现代化指标衡量城乡发展速度。不过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频繁发生征地补偿和农民要工作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给农村以及城市的生产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中国城市化每年以2%的速度行进并不是一件太乐观的事情,这意味着每年有大量的农民被剥夺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大量地涌入城市。我国目前约有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4000万失地农民,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这个队伍将继续扩大,2005年农村劳动力就业难的矛盾也将加剧。

城市化是一个多层次的建设过程,并非单纯的户籍制度,但很多地方政府常常以“农转非”的人口来衡量城市化的进度,忽视了消化这些“新市民”的就业岗位和相应建设。现在,中国很多大城市,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移民惯例,即吸引投资移民或吸收高素质的人才,并为这些人提供了相应的环境和报酬。但对那些没有资本、没有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在服务、环境和待遇方面处处都存在着排斥。很多农民在自己的土地被圈走后只得到很少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很快就会转化为生活资料被消耗掉,而城市未能对这些无地的农民提供足够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农民普遍对城市抱有敌意,这就是近几年城市治安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虽然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但短期内治理城市治安的措施还必须依靠法家的思想,否则城市治安问题将会愈发尖锐。



总体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犯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尤其是在进入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犯罪大幅度上升。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国力大幅度提升。但是,在社会发展的同时,尤其是在加快城镇化建设速度后,社会问题尤其是犯罪问题也不依人们的意志发展了起来。从80年代后期起,中国犯罪的急剧发展与社会中出现的数量庞大的“游民层”紧密相关。游民层主要由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闲杂人员组成,其中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占大多数。资料表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为1亿人以上,有一部分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目前中国的流动人口总量有三种统计加估计数字:5000万、7000万、1亿,其中流动的农民占60%以上。[1]由于流动缺乏计划和组织,且由于城市本身也承受着巨大的失业压力,无法承受巨大的民工潮和盲流的压力。因为无工作、无收入、无固定居住地点,这部分人中的犯罪现象便日益增多、日趋严重。近几年来,在大中城市及沿海发达地区,外来人口的犯罪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城市游民层虽然也在目前国内的犯罪排行榜上名列前茅,但外来的闲杂农民是影响城市治安的主要矛盾。

从整体上说,在进入80年代之后农民犯罪在迅速发展着,统计资料表明,1989年的农民犯罪是1980年的两倍。农民异地犯罪大量增加且带有相当大的流窜性,到城市中作案的农民犯罪剧增,成为影响城市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城市农民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有些城市(如北京)在抓住的外来犯罪分子中,70%左右的是外地流入的农民。”[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诸多犯罪现象明显带有游民层的特色,如“车匪路霸”、拐卖人口等。显然,产生这类不正常现象的原因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农民这一阶层中已经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农民游民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市,不但加剧了当地的就业压力,而且对当地的社会治安也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据悉,在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已开始出现治安恶化的情况,出现了“拍头党”、砍手抢劫等恶性案件。广州最新的调查显示,仅有两成的市民对城市治安表示放心。从目前的态势看来,如再不采取果断措施,我国各大中城市的社会治安必将趋于尖锐,并将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建设。不夸张地说,某些大中城市的治安已渐入“乱世”。笔者认为,要综合治理这个社会问题必须采取长短结合的办法。长远看来,只有发展经济、提高就业率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所谓的短期的办法就是对城市治安采取“严刑峻法”,即开展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的经常性的“严打”斗争。愚以为必须采取“严打”的做法才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治乱世用重典,在当前呈现无序的转型社会中只有用重刑才能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整顿社会秩序,时代呼唤“严刑峻法”。



“重刑”思想是先秦法家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作为一种法理论,较早述及的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法家的韩非、商鞅等则在先人的基础上把“重刑”思想进一步理论化、系统化,使其成为法家法哲学思想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家贯彻“垂法而治”政治主张的根本手段之一,也是法家人性论、法观念等思想的综合体现。法家的重刑思想对重刑主义、暴力法观念在传统中国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传统中国的法理念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在同儒家治国方法的争论中,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而提出“垂法而治”的思想。在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上,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而在行赏施罚的方法上主张要信赏必罚、刑多赏少、轻罪重罚进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因此,法家皆主张重刑。管子认为“行令在乎严罚”[3]商鞅认为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奸止恶的根本。他认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鯨人之面,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

不敢试,故国无刑民。”[4]法家认为,要想“禁奸止过”决不能用轻刑,“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5]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实行重刑,刑罚太轻其力量不足以禁奸止过,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摄服,才不敢以身试法。对此,法家从人的心理特点、犯罪规律和刑罚的作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证。首先,由于人的生理特点总是“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所以,如果人因犯小罪而蒙受重罚,人们经过权衡后发现犯罪之利抵不上所受之
罚,这样就不愿犯罪,所谓“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恶止者也。”

相反,如果人们因犯大罪而仅受轻罚,人们就会为了获利而犯罪。所谓“民慕其利而傲其罪,如奸不止也。”[6]其次,人们犯罪往往有一个从犯小过到犯大罪的逐步发展过程。而且,人们的小过易犯也易改,而大罪难犯也难改。所以,防治犯罪必须从小过着眼。加重对小过的处罚,使人们连易犯的小过都不敢去犯,大罪自然不会产生。商鞅认为:“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5]再次,人总是有所畏才有所惧,有所惧才有所思,有所思才不敢轻举妄动。

韩非说:“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数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轻。”[7]实行重刑的实质就是要造成一种畏摄气氛,使人们不为一时的冲动、欲望所驱使,用理智的力量控制自己的行为。

长期以来,学界对法家思想多有批判和否定之词,认为法家的主张在政治上地主阶级残酷本性的体现,在理论上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法家的重刑思想之所以经常受到批评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是许多人有意无意地将其和滥用刑罚相提并论,这是认识上的偏差;其二是法家政策的执行者们的确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这是理解政策上的偏差。要在实际工作中纠正这两种偏差,首先要多学习、多宣传法家思想及理论;其二是须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构,让人民有话可以说,尽量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任何一种系统的理论都有可能被后世误解甚至歪曲,法家思想在历史上有过成功经验也有失败的地方,是还它本来面目的时候了。



时下国内有个别学者呼吁取消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须相应地增加长期刑种就可最大限度地限制犯罪并可达到保护基本人权的目的,他们认为任何人(包括作恶多端的人)都应享有生存权。愚以为这种提法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是和法家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背道而驰的。生存权是社会上绝大多数善良人们的权利,而那些作恶多端的社会败类显然已自己放弃了这种权利。如果仅仅片面强调所谓的生存权必将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不是用来保护邪恶的。现在的问题不是刑太重,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所谓“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8]社会公德的好转和正义感的树立必须依靠严刑峻法,实行死刑或重刑的主要目的并不仅仅是惩罚那些犯了大罪的人,而是要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种对邪恶的震慑之气,须知战争只能靠战争来消灭。所以,对于当前的各大中城市的治安状况,必须采取改革开放初期曾采取过的“严打”措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证明“严打”确能遏制犯罪发展的势头。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打”运动以一种特殊的压制力量有力地抑制了犯罪上升的势头,1983年到1987年的犯罪率较改革开放的头两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可以设想,如果我们把“严打”设立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城市治安将会是一种完全不同现在状况的崭新模样。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不但不能废除死刑,而且要增加它的适用范围。“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8]中国的大多数民众都希望社会太平,但对自己的欲望的控制能力却不是很高,必须有一把正义之剑始终高悬在国人的头上。取消死刑和重刑就是对犯罪的鼓励,并将可能对目前的经济建设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注释:
[1]江流,陆学艺,单天伦.社会蓝皮书1994-199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Z].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32.
[2]俞雷.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Z].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69.
[3]赵守正.管子注释(上)[Z].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131.
[4]商君书·赏刑[Z].
[5]商君书·靳令[Z].
[6]韩非子·六反[Z].
[7]韩非子·解老[Z].
[8]商君书·说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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