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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京:试论先秦国家边界的形态 
作者:[安京] 来源:[网友推荐] 2006-01-05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3期 
 

  内容提要 夏、商、周时期是中原地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这一时期,国家组织逐步取代了氏族部落组织,以地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逐步取代了以血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直接统治的方式逐步取代了间接统治的方式。与国家组织形态的变革相适应,国家的疆界形态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村落围沟、都邑封疆,发展为诸侯国的大型界墙,最终形成了统一国家的界墙。这是新的国家制度取代旧的分封制度的必然结果。先秦疆界形态的变革直接反映了先秦国家组织形态的变革,折射了先秦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变革。
 

  国家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会组织,国家的边界是这种地缘关系的体现。在现代,边界是国家主权范围的标志;在古代,则是君主统治范围的标志。

  在上古时期,中原地区国家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中国古代疆界的萌生

  边界很可能起源于田间的沟洫和道路系统。在字源上,疆、界都与农田的划分有关。

  疆界起源颇早,原始社会的疆界已具有地域管理的性质,但并不具有政治统治的内涵。根据考古资料,最早的疆界出现在新石器时代中期。半坡遗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滻河东岸的半坡村,遗址面积约50000平方米。距今6800年至6300年,尚处在母系社会。考古发掘报告称,半坡遗址的居住区分为两个区域,可能分属氏族内的两个群体或经济共同体。每一区域内有1座大房子,可能是氏族首领的住所或氏族成员聚会的场所,周围是一些小的居室。两个区域之间以1条深1.5米、宽2米的小沟为界。居住区外,环绕着一条深5~6米、宽6~8米的大防卫沟1。

  姜寨遗址位于陕西省临潼县城北,面积约50000平方米。其半坡类型的遗址距今6600年至6400年。姜寨遗址(半坡类型)分为居住地、烧陶窑场和墓地3个部分。居住区西南以临河为天然屏障,东、南、北3面有人工壕沟环绕,轮廓呈椭圆形2。

  兴隆洼文化主要分布于西辽河、大凌河流域,距今大约7000年。在兴隆洼原始聚落周围曾发现围沟。其中东北———西南走向的长183米,东南———西北走向的长166米。沟宽约1.5~2米,深0.55~1米3。

  在原始社会的后期,由于人口增殖,争夺土地、争夺水源、外族入侵、信仰分岐等因素,氏族部落间开始出现暴力冲突,甚至发生氏族部落间的战争。出于防御的需要,人们开始在居住区周围挖壕沟或筑墙。这道壕沟或围墙开始具有政治上的涵义。

  考古发掘表明,4000余年前,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已出现了墙垣环绕的城堡。考古工作者在今河南省的登封、淮阳、偃师、辉县,山东省的历城、寿光等地都发现了这一时期古城墙的遗迹。

  平粮台遗址位于河南淮阳大朱庄西南。在这里发现了城墙、城门、门卫房、陶排水管等遗存。据考证,城址呈正方形,长、宽185米左右,城内面积约为34000平方米。残存的城墙顶部宽度为8~10米,下部约为13米,残高3米。距今4300年4。

  王城岗遗址位于河南登封告城镇西。遗址为东西并列的两座城。东城的东、北、南墙被洪水冲毁,西墙成为西城的东墙。西城南墙长82 4米,西墙长约92米,北墙残长29米,也大致是方形的城垣。距今约4450年5。

  城子崖遗址位于山东历城(今属章丘)东武原河畔的台地上,遗址中发现的防御墙,南北长约450米,东西长约390米。距今约4000年。边线王村遗址位于山东寿光孙家集镇,遗址中发现的城址呈不规则梯形,南北长175米,东西宽约220米,总面积约44000平方米。遗址的年代大致在龙山文化中期6。

  从当时的葬制看,这时氏族的血缘关系开始变得松弛,“同族人死后不集中在一起埋葬,故很少发现分布集中和排列有序的墓葬群”7。

  有学者把这些以古城址为中心的区域称为城邦、酋邦或部落国家8。

  很显然,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这时城垣的规模还不大,城垣内的范围还比较小,城垣环绕的范围只是贮藏粮食、财物和避难的场所。氏族成员平时居住在城堡周围,当外族入侵时,氏族成员便聚集在城垣内,保护妇孺,抵御外敌。

  夏商周时期的边界形态

  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组织是以“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邑是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地。在原始社会,邑是氏族部落成员的聚居地,邑的规模很小。进入阶级社会,有组织的暴力不断扩大。掠夺导致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一些邑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王的居住地,成为一个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在王直接统治的区域———王畿之中,分布着大大小小的邑。其中一些邑是公卿的采邑。在王间接统治的区域分布着大大小小的诸侯国。大的诸侯国可能由几十、上百的邑组成,小的诸侯国由几个、几十个邑组成。其中有些邑是大夫的采邑。在这一历史时期,“建国”、“立家”,无论是王的建国,诸侯的建国还是大夫立家主要的内容有两条:一是修建宫室、宗庙,有的还要筑邑墙;《左传》卷10《庄公二十八年》记:“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二是封疆,确定领土范围。
  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国家组织刚刚从氏族部落中脱胎而出,国家的主宰“王”只是各氏族公认或公推的盟主。王直接统治的区域小,间接统治的区域大;直接统治是次要的统治方式,间接统治则是主要的统治方式。在国家的中心区域,以血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开始解体,代之以地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但在中心区以外的广大区域,大大小小的氏族部落依然存在。在这些氏族部落中,血缘关系仍然是主体的社会关系。在国家组织形成的初期,其结构或形态有一个从低级走向高级、从不完备走向完备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国家组织逐步取代氏族部落组织,成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地缘关系逐步取代血缘关系,成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9。这一过程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就中国的历史来说,大致经历了夏、商、周(西周)3代。当然主次关系不是有无关系,血缘关系虽然是一种层次较低的社会关系,但始终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社会关系。

  夏已迈入文明时代,后代文献中的斟寻(在今山东潍坊或河南巩县)、斟灌(今山东观城)、原(今河南济源县)、老丘(今河南陈留)、安邑(今山西平陆)、平阳(今山西临汾)等地曾是夏人的聚居地。这些聚居地应是城邦或酋邦性质的,而《禹贡》记载的九州区划未必是事实。

  近几年,学者多把二里头遗址看作是研究夏文化的一把钥匙。二里头位于河南偃师,遗址分为4期,在遗址中发现有大型宫殿遗址。二里头遗址迄今未发现城墙、城壕等防御设施。但同类文化的东下冯遗址则发现有两圈壕沟,近于回字形10。与二里头3期同时的尸乡沟遗址在二里头遗址东北,两地相距五六公里。在尸乡沟遗址中发现了大型夯土基址和城垣遗址。尸乡沟夯土城墙,东西垣约1700米,北垣约为1215米,最南部740米(城墙被洪水冲毁),总长度5000余米,面积超过190万平方米11。有学者认为,二里头遗址3期属夏末,尸乡沟遗址即商汤之西亳,二者的年代相去不远12。商代的许多都邑都有城垣环绕,如山西夏县东下冯商代中期遗址、湖北黄陂商代中期方国都城遗址都有城垣环绕。在安阳殷墟西发现有大壕沟,可能是宫殿区的界限。

  在夏商都邑的周围有许多方国或诸侯国,实际上是自然存在的氏族、部落组织。这些氏族、部落拥戴夏、商王室为共主。这些氏族、部落的聚居地———大大小小的邑环绕在王畿周围,如众星拱月,依距统治中心距离的远近,臣服的程度也不同。这种自然形成的统治方式在春秋战国时代被学者们理想化、理论化、绝对化了,形成了服畿制度的系统理论。

  商代的国家组织已不是最初的国家组织,而是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国家组织。虽然直到商殷灭亡,在统治集团中仍保留着氏族组织的残余,但从商殷的官吏系统、军队(常备军)系统看,商殷的国家组织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商殷的统治方式主要是内外服制度。《尚书》卷14《酒诰》记载,内服有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外服有侯、甸、男、卫邦伯。“邦伯”,有学者认为是一级行政长官———州牧。《尚书》卷15《召诰》记载:“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孔安国注曰:“邦伯、方伯,即州牧也”。一些现代学者也认为,邦伯不是一服,而是侯甸男邦的首领。卫在畿内,不称邦13。内职即王畿之内的职事,是直接为王室服务的。“僚”是商王朝的大小衙门,百僚无非是言其多。正长官称尹,次长官称亚,事务官称服。侯、甸、男、卫4类外服应起源于氏族部落时代的自然分工。在商殷时代,外服既是君主统治四方的统治方式,又是占有四方人力、物力、财力的经济统治方式。

  周王朝建立后,继承了商殷的外服制度,但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造。改造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把殷人的四服制改造成五服制;其二是分封子弟功臣,施行分封制。

  《尚书》卷14《康诰》记载:“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四方民大和会,侯、甸、男邦、采、卫”。比之殷时多了“采”服,采即食邑。

  在晚出的文献中也记有五服,与《康诰》所记的不同,为甸、侯、宾(绥)、要、荒。这里记述的五服一般认为带有想像的成分,但其描述的机制还是有依据的。这种机制就是:不同的服,“文明开化”的程度不同,承担的职事、所尽的义务也不同。《国语》卷1《周语》中说:“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

  周王室的分封制推动了国家组织走向成熟、走向完善。但不论是商殷时代还是西周时代,王室直接统治的范围都是极有限的,大致在千里邦畿之内。

  在殷、周王室直接统治的范围内,以地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逐步取代了以血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当然,讲“地缘”并不全面。官吏组织、行业组织等非血缘的社会关系也是超越血缘关系的社会关系。在西周时期,手工业组织和商贾组织往往是由国家控制的。在《周礼》中有“工商食官”、“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的记载;在《国语》卷6《齐语》中有“处工就官府”的记载,说明在春秋时代,工匠艺人仍为官府所垄断。关于地域关系,《史记正义》引《风俗通》说:“周制天子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

  在王畿之外的区域分布着大大小小的氏族和部落。

  《左传》卷58《哀公七年》记载:“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逸周书》卷3《殷祝》记载:“汤放桀而复薄(即亳),三千诸侯大会”。

  《尚书》卷21《洛诰》记载:“天下诸侯之来进受命于周而退见文、武之尸(主)者,千七百七十三诸侯”。

  《国语》卷16《郑语》记载:“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随、唐;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东有齐、鲁、曹、宋、腾、薛、邹、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蛮、荆、戎、狄之人也”。至春秋时代,诸侯、小君主尚以百计。

  这些大大小小的诸侯国,大多是有血缘联系的氏族或部落。至周初,血缘关系仍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周克殷后分给鲁公殷民6族,包括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这里的“宗氏”、“分族”当然是同血缘的氏族成员,类丑则是家族中的奴隶。西周王室以宗族为单位处置殷人,说明殷人的血亲组织还是完整的。殷王室的许多官吏也是由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因而可以推论,殷代的国家组织还保存着浓厚的氏族色彩。统治集团是如此,地处边远的诸侯国更是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社会。

  商周王室对各诸侯国施行间接统治,或者说诸侯国臣服于商周王室包括4方面的内容:

  其一,大大小小的诸侯承认商周统治者在神教上的最高地位,是神或上帝最权威的代言人。作为臣属,听命于上帝,就是听命于商周统治者;

  其二,承认商周统治者在宗法上的最高地位,商周王室被认为是上古帝王的嫡派后裔、是最显赫的贵族。

  其三,承认商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最高地位,拥有最高统治权。作为臣属有保卫王室的义务;

  其四,承认商周统治者在经济上有一定的享有权,作为臣属有义务向商周王室提供物资或贡品。

  在这一历史时期,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伦理和宗法关系。《左传》卷23《昭公二十三年》:“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诸侯,诸侯守在四邻。诸侯卑,守在四境”。《孟子》卷3上《公孙丑》曰:“以德行仁者王”。《荀子》卷10《议兵》曰:“以德兼人者王”。当然,统治最根本、最本质的内容是暴力,由于王室有相对强大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诸侯才肯听命于王室。这里要强调的是,在这一历史时期,诸侯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在政治和经济上有很强的独立性。各诸侯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自主自立的。即使在分封制度下,诸侯也有其独立的经济来源。《尚书大传》中记述:“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百里诸侯以三十里;七十里诸侯以二十里;五十里诸侯以十五里”。这种记述虽然不一定就是事实,但古代诸侯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应是不错的。

  周王室的另一个重要举措是施行分封制,就是把占领的土地和臣民分配给亲属、功臣去统治。这一点与商殷时期不同。在商殷时代,大大小小的诸侯虽然臣服于商王朝,推举商王为共主,但自身有很强的独立性。承担职事的诸侯仍由氏族部落首领统治,有自己世袭的土地、氏族成员和少量奴隶。与其他氏族的交往乃至迁往他处都是自主进行的。事实上,商代的外服制是建立在大大小小的诸侯国业已存在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周王室施行分封制,打破了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自然存在的状态,授土授民,用新的统治者取代了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加强了周王室对占领区的控制。周王室分封土地有一套规矩,《左传》卷54《定公四年》记康叔封卫即“疆以周索”。孔颖达疏曰:“索为法”。“疆以周索”是说:“疆理土地以周法,则三代经界法皆有异,其异未尽闻也”。

  当然,建国立家首先要考虑生存环境,规划要因地制宜,允许调整。“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商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14。

  周王室“授土”至少包括3方面内容:

  其一,周王室按一定等级授予土地,限制诸侯土地的面积,使诸侯国处于从属地位。

  史书记载,周初分封给吕尚的土地面积很小。后来得到周王室的批准,征讨叛逆,才有可能向外扩张,“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穆陵,北至于无棣”15。

  其二,营建都邑,建立社会组织。周族营建都邑有悠久历史。《诗》卷16《绵》中描述周祖古公父作邑的规划就可与《周礼》互勘。

  在《周礼》中,诸侯国的营建模式是以城市为中心,由里及外划分为若干层次。中心为邦中。向外依次为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这些区域中分布着大大小小的邑。
 
  国或邦中是1个区域的中心。大国曰邦,小国曰国。郊内曰国,郊外曰鄙。鄙也曰野,野古读若墅。

  诸侯国以邦中为核心,以郊为表里。郊内百里为国、邦中;郊外为野、为鄙。每百里1个层次,共4个层次,郊里郊外共500里。这样的国土模式当然不是西周时代诸侯国的国土模式,当时分封的诸侯国不过百里。到春秋时代,通过土地兼并,少数诸侯国才冲破百里的限制。
  在郊内,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乡;在郊外,社会组织的基本形式是遂。

  《周礼》卷10《大司徒》记述:“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依次比设比长、闾设胥、族设师、党设正、州设长、乡设大夫,二乡设一乡老”。《周礼》中还记载了“遂”的管理系统:“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五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16。又称:“遂人掌邦之野”。

  郊内郊外的这些组织既是管理组织、生产组织又是纳税组织。《周礼》卷11《小司徒》记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周礼》卷2《大宰》记述:“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汉代学者郑玄注释说:“邦中,在城郭者;四郊,去国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县,四百里;邦都,五百里,此平民也”。这是说,在甸、削(或稍)、县、都内均有采邑(都内所居主体或许是平民)。《周礼》卷2《大宰》“以八则治都鄙”。注云:“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采邑中的部分税赋由贵族享用,大部分要上交王室。《周礼》卷10《大司徒》中记载:“凡建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当然,这样整齐方正的土地分割是否能真的实现很值得怀疑,很可能只是学者的一种理想或是一种原则。但《周礼》中所记述的社会组织应是有所依据的。《尚书》卷20《费誓》记述,周初,鲁侯伯禽受封于曲阜,徐夷曾兴兵来犯,进逼东郊。鲁侯在费地下令北、西、南三郊三遂的鲁人筹备建筑材料和草料,准备抵御徐夷的进攻。释者云:“乡在郊内,遂在郊外。此言三郊三遂者,三郊谓三乡也,盖使三乡之民分在四郊之内,三遂之民,分在四郊之外。乡近于郊,故以郊言之。乡、遂之民,分在国之四面,当有四郊、四遂。惟言三郊三遂者,明东郊令留守,不令峙桢干也”。“桢”、“干”均为筑墙材料。从这些记述看,至少在周初,已有“乡”、“遂”组织。
  其三,封疆界。封疆界是自都邑的中心区域向东、西、南、北四方各延伸一段距离。在辖区的边缘挖一道壕沟,将挖出的土堆在沟侧,用木桩加固,即“封疆”。所谓封树就是在边界上堆土树木。《周礼》卷12《封人》疏曰:“为畿封而树之,谓王之国外,四面五百里各置畿限。畿上皆为沟堑,其土在外而为封,又树木而阻固。故云畿封而树之”。记诸侯封疆:“云封其四疆者,诸侯百里以上至五百里,四边皆有封疆而树之,故云封其四疆”。又明确说:“造都邑之封域者也如之”。实际上,封疆是小城邦或酋邦的疆域特征,不可能是大面积国土的划界方式。王畿周边达数千里,这么长的壕沟,在现代也难以挖掘,更没有考古学的证据。另一种说法是在边界设立某种人工标志,这是可能的。如分取“社”土。在疆界上堆土插茅。堆黄土意味着“王者覆四方”,茅取洁义17。在疆界上有寓望。《国语》卷2《周语中》:“国有郊牧,疆有寓望”。注曰:“疆,境也。境界之上,有寄寓之所,候望之人也”。迎客之人又叫候人,迎客自疆界始。《国语》卷2《周语中》:“敌国宾至,……候人为导”。又曰:“候(人)不在疆”。疆有疆吏。《左传》卷7《桓公十七年》:“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这种都邑的封疆方式对古代学者的疆域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因而古代学者设想的“标准”统治区都是方形的。但实际上,在稍大的国土范围内,这类标准统治区是难以实现的。夏商周时代,通过兼并战争,三代帝王直接统治的地域大大扩张,超出了城邦、酋邦的范围,只能以山岭、河川为疆域标志,大山大川成为自然屏障。《周易》卷3“坎”卦记:“王公设险以守其国”。《孟子》卷4上《公孙丑》中有:“域民不以封疆之界;固国不以山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的说法。由都邑封疆扩展至边境的险峻山川,便产生了“四至”的观念。后代史书记载夏朝的疆域“左河、济,右华山,伊阙在其南,羊肠在其北”。记殷的疆域“左孟门,左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皆源于此18。当然,各诸侯国还大多处在小国寡民的状态,仍是以都邑为基础的城邦或酋邦。中原以外的氏族、部落还处在更原始的状态,连封疆的形式也不存在,这些落后的氏族、部落所管辖的领土界线是比较模糊的。

  周王室分封制的另一个结果是瓦解了原有的氏族组织。分封到各地的诸侯是带领军队去封地的。吕尚前往封地营丘的路上,就遇到“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19。假如吕尚没有率领军队就很难在封地上立足。而按军队编制的士兵不再回到原有的氏族组织中,而是与当地居民融合,组成“匹夫匹妇”的个体家庭。这就不仅瓦解了自身的氏族组织,也瓦解了当地的氏族组织。

  退伍士兵和氏族成员逐步脱离了原有的氏族组织,或者事实上脱离了原有的氏族组织,组成了个体家庭。这样,作为社会基层的邑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氏族成员的聚居地变成了非氏族成员聚居地。转而成为地域管理的最小单位,以邑为基础构成了诸侯国的各级行政区划,最终导致了郡县制度的广泛施行。

  在外国历史上,氏族组织的瓦解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恩格斯在讲到雅典国家的产生时写到:“但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官职都设置起来了。这时,年轻的国家首先就需要一支自己的军事力量,而在操航海业的雅典人中间,起初只能是一支海上的军事力量,用以进行个别的小规模战争和保护商船”。这种军事力量“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一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20。

  春秋战国时期的边界形态

  大致到春秋战国之际,地缘关系逐渐成为主体的社会关系,直接统治逐渐成为主要的统治方式。其主要内容是:划分政区,建立行政机构,任命官吏,派驻军队,征缴税赋等。这种变化从各诸侯国开始,随兼并战争逐步扩展,最终成为全国范围的统治方式。政治形态变化的根源是经济形态发生了变化,而政治形态的变化又导致了国家边界形态的变化。

  在诸侯国中,较早进行改革的是齐国。齐国的改革在形式上仍是模仿先王之制。但由于社会的基本单位邑从氏族成员的聚居地转变为个体家庭的聚居地,使国家组织逐步冲破了血缘关系的羁绊,地缘关系逐步成为主体的社会关系。齐桓公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参其国而伍其鄙”。

  三国时吴学者韦昭注释说:“参,三也。国,郊以内也,伍,五也。鄙,郊以外也。谓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三其国是将“国”内的人按21士、工、商3类组成乡。工商乡各3个,士乡15个,共21乡。工商乡由工匠商贾组成,直接为统治者服务,不必再去服兵役。士乡中的男子要服兵役,每乡2000人,15乡共得30000人,组成三军,由齐国的上卿统帅。士乡的构成是:“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22。伍其鄙是把鄙野之地上的农人编入邑、卒、乡、县、属。“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23。从这里可以看出,在齐桓公改革前,诸侯国中确有国、野、都、鄙之分,鄙、野中存在采邑和赋税制度也可以肯定是事实。春秋时期由于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因而齐桓公、管仲推行的政治改革,打破了原有的氏族组织,初步建立了以地缘关系为主体的社会组织,齐国的人力资源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充实了兵源,增加了农业劳动力,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

  首先设立县的不是齐桓公,而是秦武公。秦武公执政的时间稍早于齐桓公。公元前688年,征伐冀戎,初县之。第二年,又在杜和郑置县。秦武公设的县或许仍是采邑性质的。同时设县这种做法在当时也还不是常规的做法,设县的区域有可能又赏赐给大夫或再立诸侯国,这样的例子很多。其后,各国诸侯都把新占据的土地划作郡县,任命县令、县公、郡守进行管理,派驻军队;由国家统一征税,官吏、贵族的生活费用改由国家税收支付(至少总的趋势是如此)。在《左传》、《国语》、《战国策》、《史记》中这类记述很多,不再赘述。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施行郡县制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史记》卷5《秦本纪》记载,秦孝公时曾“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其后又“初为赋”。从这些记述来看,秦孝公时的县与秦武公时的县存在很大差异。武公时的县还是采邑性质的,而孝公时的县已演变成地道的行政区划了。这是研究春秋战国时代郡县制度时应该注意的。

  在这里要指出的是,西周时代的采地和春秋战国时代的政区是有共性的,二者都是税区(以实物税为主),功能上有一致性,因而前者才有可能转化为后者。二者的区别在于:诸侯土地上的税赋由诸侯收缴,大夫土地上的税赋由大夫收缴。《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其舍人魏子在孟尝君收邑入,三反而不致一入”。因而诸侯对境内的管辖权是不完整的。对境内土地的支配权也是有限的。而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一些诸侯逐渐采用新的方针,不再把土地特别是新占据的土地分给大夫,而是派官吏直接管辖,直接收税。这样既增加了自己的经济实力,又削弱了大夫的实力。当然,这样的体制到战国时才逐步制度化。
 
  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统治方式的一大变革。由于实施了郡县制,直接统治的方式成为主要的统治方式。实施分封制最大的弊端就是: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的影响,诸侯国的经济实力很有可能超过王室,大夫采邑的经济实力很有可能超过诸侯。诸侯强,就不可能听命于王室;大夫强就不可能听命于诸侯。这就造成了政治分裂、战乱频仍的局面。各诸侯国施行郡县制,通过划分政区,任命官吏,派驻军队,征收税赋等方式对辖区进行直接管理,从而避免了大夫在采邑上独立行政、积蓄力量,最终取而代之的局面。

  由于实施了郡县制,统治区域的面积与实际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统治区的边界也有了实际意义。这时的诸侯王不再讲道义、论宗亲、兴灭国、继绝世了,而是大肆掠夺土地,发动兼并战争。这时少数诸侯的国土面积大大扩展,早突破了都邑封疆的范围,开始以山岭、河川等自然屏障为疆界。其后,为了划分势力范围,诸侯王大修界墙,不仅修筑了防止异民族进犯的界墙,而且修建了诸侯国之间的界墙(有些为防御墙,其走向与国界并不一致)。大规模的人工界墙是春秋战国时期边界的一种新形态。界墙的修筑使国家的疆界更加明确、更加准确,也更便于管理。当然,界墙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在春秋时代开始的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大规模修筑边界只是一种偶然的情况。如齐桓公救燕后返国,燕庄公送齐桓公回国而入齐境。齐桓公“于是分沟割燕君所至与燕”24。

  对于临海的诸侯国来说,海岸线(包括海岛的岸线和江河入海口)就成为这些国家的自然疆界。

  根据古籍记载和近人研究,春秋战国之际,齐、楚、魏、赵、中山、秦、燕等国都修筑了长城。修筑的长城有一部分是与异族、异邦的界墙,有些原为界墙,后因领土扩张等而成为防御墙。

  齐国的长城在史书中有明确记载。《战国策》的《秦策》、《燕策》都提到了齐国的“长城钜防”。《史记正义》引《括地志》记载:“长城西北起济州平阴县,缘河历太山北冈上,经济州、淄州,即西南兖州博城县北,东至密州琅邪台入海”。据考证,齐长城起源于河防(堤),建筑年代颇早,而齐南界长城的修筑完成当在战国初至齐威王之时25。

  楚有方城,其地在宛(今河南南阳一带)北,筑城的时间在楚怀王末年或项襄王初年26。

  魏长城有两条,一条大致在今陕西境内,一条在今河南境内。《史记》卷5《秦本纪》记述:“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这是指河西的长城,其建筑年代当在魏惠王之时。今河南境内的长城,即卷地长城的修筑时间也在春秋战国之际。

  赵国长城也分南北两条。南界长城筑于赵肃侯时。《史记》卷43《赵世家》记载:“(肃侯)十七年,围魏黄,不克,筑长城”。赵武灵王时破林胡、楼烦,筑长城阴山下,东起于代,西至高阙,绵延2千余里。

  秦昭王时进攻义渠,占领了陇西、北地、上郡,曾在边地修筑长城拒胡。

  燕国长城分为南北两条,南长城起于今河北易县西北,东北至今文安县境。修筑的年代大致在在燕昭王之前。燕国的北长城“自造阳至襄平”27,修筑时间大致在燕孝王之时,或燕王喜即位初年。

  春秋战国之际修筑界墙的原因有二:其一是防御其他诸侯侵夺土地;其二是防御外族的骚扰。当某个诸侯国势力强大时,它四处掠夺,不会修筑界墙;一旦陷入被动,在兼并战争中处于劣势,则不得不修筑界墙,守卫疆土。其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土地关系发生了变化,分封制度已走向崩溃。

  随着郡县制度的发展,分封制逐渐走向崩溃。但分封制(诸侯王独立行政的制度)并没有马上消失,反反复复,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才彻底消亡。到秦汉之际,对是否施行分封制度还存在争论。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丞相王绾等提出:“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唯上幸许”。秦始皇让臣属讨论这一建议,绝大多数人都赞同这一意见,只有李斯力排众议。他认为;“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秦始皇完全同意李斯的意见,清醒地认识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于是,秦始皇将统治区划分为36郡,任命了郡守、尉、监进行管理,其后又增至40余郡。秦北筑长城为界,东立石朐中以为东门,毫无疑问是把海岸线当作自然疆界。临海郡县的官吏和军队实际上负有维持沿海地区治安的责任。斗争并没有就此结束,秦始皇三十四年时,一些学者又劝秦始皇分封子弟,说“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四海,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李斯坚决反对这些意见,认为“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他认为:“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儒生们“不师今而学古”是“道古以害今”,“虚言以乱实”,是妨碍政令、法令的实施。因此他建议焚毁儒家著作,禁止私学,以吏为师。他的建议得到了秦始皇的赞同28。

  综上述,至春秋战国时代,直接统治成为主要的统治方式,间接统治降为辅助的统治方式。以地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取代了以血缘为主体的社会关系,上升为主要的社会关系。国家组织从不完善走向完善。边界形态从村邑的围壕围墙、都邑封疆发展到行政区的大型界墙。当然,大海、大川、大山等自然屏障或自然疆界也是上古边界的重要形态。

  上古时代的海疆

  海疆或海界是国家海区主权范围的标志。海疆与陆疆一样,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组织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上古时代,各国以大海为自然屏障,以海岸线为自然疆界。

  春秋战国之际,燕、齐、吴、越是临海的国家,史籍对其海疆有记述。

  齐海疆。《左传》卷12《僖公四年》:“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管子》卷8《小匡》记载:齐“正其封疆,地南至于岱阴,西至于济北,北至于海,东至于纪随”。
  吴海疆。《越绝书》卷4《越绝计倪经第五》:“西则迫江,东则薄海,水属苍天,下不知所止”。

  越海疆。《越绝书》卷1《越绝外传本事第一》记载:“夫越王勾践,东垂海滨”。《国语》卷12《越语上》记越疆:“勾践之地,南至於句无,北至御儿,东至於鄞,西至於故蔑,广运百里”。鄞,后为县治,在浙江省,滨于海。

  《越绝书》卷6《越绝外传纪策考》:“吴越为邻,同俗并土,西州大江,东绝大海”。

  秦统一全国后,也以大海为自然疆界,其地“东至海暨朝鲜”29。三十五年,秦始皇又“立石东海上朐界中,以为秦东门”30。朐在今江苏省连云港,地临海。

  当然,先秦诸侯国的海疆并不是简单地以大陆岸线(包括河口与海湾)为界,东海上的一些岛屿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因而海岛岸线也是各国海疆的一部分。《史记》卷41《越王句践世家》中说:“楚威王兴兵而伐之,大败越,杀王无,尽取吴故地至浙江,北破齐于徐州。而越以此散,诸族子争立,或为王,或为君,滨于南海上,服朝于楚”。

  上古时代未对海区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主要是海洋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份额很小。这里讲的海洋经济主要是指海洋运输和海洋捕捞,而不包括沿海的煮盐。例如春秋时代吴国的居民只有在遇到大饥荒时才到海边去采拾蚌蛤果腹31。此外,当时海洋在军事上的价值也很有限,水军在战争中只起辅助的作用。另外,还有一个技术上的原因,就是在当时的条件下,海域界限很难划定。在这样的状况下,统治者不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制造船舶,编练军队,去控制某一海区。更不可能形成18世纪初叶才有的海权观念。

  从古代国家疆域的发展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规律,即国家权力表现为一个向外扩散的形态。权力的核心强度最大,随权力的扩展,强度逐步削弱,正如许多物理现象一样。实际上,权力强度在扩展中的衰减,确实与国家掌握的物质总量及其消耗有密切关系。在西周时代,学者们就看到了这一点,指出诸侯对于王室的隶属程度存在差别,地域越远,臣属的程度越低。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在现实中情况十分复杂。有些地理位置近的区域,由于特殊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比如山川险恶、民风骠悍等,中央王朝的统治能力相对不足,因而对中央王朝的臣属程度反而不如更远的一些区域。但这毕竟是个别的情况。总的来说,中央王朝对距离遥远的区域,统治能力总是相对薄弱的。

  在这里需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封建社会中的间接统治方式。的确,中国历史上的羁縻、都护、土司等制度都是间接统治的方式,与夏商周时代的间接统治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所处的历史背景全然不同。在夏商周(西周)时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占主导地位,间接统治是夏商周王朝的主要统治方式。而在封建社会中,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占主导地位,间接统治只是一种局部的、次要的、过渡的统治方式。从中国历史的发展看,虽然存在着曲折和反复,但总的趋向是走向统一,走向多民族的联合。
 
  认真分析以往的疆域研究(陆疆研究和海疆研究),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面”的研究,包括边疆的政治、军事、经济、民族以及边疆政策研究,这类研究可以说是广义的研究;其二是“线”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只包括边界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即对边界线方位、走向、变化的研究。这类研究可以称为狭义的研究。在具体研究中,二者又是不可分的。特别是对古代疆域的研究,囿于史料,许多疆域研究既包括狭义的研究,也包括广义的研究。
  总之,上古时期是国家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时期,边界作为国家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形态的发展而发展,逐步走向完备。直到近代,边界(陆界和海界)的形态才发生了新的变化。

注释:

  1.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半坡博物馆:《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2.巩启明、严文明:《从姜寨早期村落布局探讨其居民的社会组织结构》,《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队:《内蒙古兴隆洼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85第10期。
  4.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周口地区文化局文物科:《河南淮阳平粮台龙山文化城址试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页27。
  5.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中国历史博物馆考古部:《登封王城岗的发掘》,《文物》1983年第3期,页14。
  6.张之恒:《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页150。
  7.《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页150。
  8.杜正胜:《夏代考古及其国家发展的探索》,《考古》1991年第1期,页49。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卷4,页166。
  10.张之恒、周裕兴:《夏商周考古》(南京大学出版社),页41。
  11.郑杰祥:《建国以来的夏文化探索》,《中原文物》1989年第3期。
  12.《夏代考古及其国家发展的探索》,《考古》1991年第1期,页49。
  13.见《尚书》,卷14,《康诰》。
  14.《管子》,卷1,《乘马》。
  15.《左传》,卷25,《僖公四年》。
  16.《周礼》,卷15,《遂人》。
  17.见《周礼》,卷12,《封人》。
  18.《史记》,卷65,《孙子吴起列传》。
  19.《史记》,卷32,《齐太公世家》。
  2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卷4,页110。
  21.《国语》,卷6,《齐语》。
  22.同上。
  23.同上。
  24.《史记》,卷32,《齐太公世家》。
  25.张维华:《中国长城建置考》(中华书局),上编,页29。
  26.同上书、编,页39。
  27.《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28.以上均引自《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29.同上。
  30.同上。
  31.《国语》,卷19,《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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