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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克守:墨辩逻辑规律论 
作者:[陈克守] 来源:[《齐鲁学刊》1998年02期] 2011-07-05

内容提要:由于世界三大古典逻辑墨辩、因明与亚里士多德逻辑中都没有对逻辑规律的专门论述,所以,在逻辑史的研究中,此课题一直没能引起重视。逻辑规律是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三大古典逻辑中只是因明中没有理论的概括,亚氏与墨辩中都有理论说明。尤其是墨辩,尽管没有明确提出逻辑规律,但在关于“辩”的定义、法则、态度等有关论述中明确揭示了逻辑规律的基本内容。相比而言,墨辩关于逻辑规律的理论最丰富,论述也较为深刻。


  逻辑规律是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是,墨辩、因明与亚里士多德逻辑这世界三大古典逻辑中都没有专门论述。因明学中只有对逻辑规律的应用,而根本没有理论的概括。亚氏对逻辑规律的论述也很少,而且多不是在《工具论》中讲的。墨辩尽管也没有明确提出逻辑规律,但是在关于“辩”的定义、法则、态度等论述中明确揭示了四条基本的逻辑规律,并紧密联系辩论的实践进行了理论的概括。

  同一律是最基本的逻辑规律,但亚氏却没有对它明确表述,在《前分析篇》中只说了一句:“一切真实的(事物)必在任何方面其自身始终如一。”没有明确是逻辑规律还是客观规律。相比之下,墨辩对同一律的揭示则显得较为深刻。

  章士钊认为,《经上》里的“正,无非”就是同一律,他称之为“无非”之律。他解释说:“真理在是,无足以非之。”(《逻辑指要》)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却没有得到学界公认。公认的看法是,墨辩中所讲的正名原则,明确揭示了同一律的内容。

  “正名者,彼彼此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经说下》)这里的“彼”、“此”、“彼此”分别代表不同的逻辑变项,我们可以换成现在常用的符号:以A换“彼”,以B换“此”,以AB换“彼此”。这样,“彼止于彼”就可以表示为A=A,“此止于此”就可以表示为B=B,“彼此止于彼此”则可以表示为AB=AB,“彼此不可彼且此也”也可以表示为AB≠A并且AB≠B。如果代入具体的概念,如:牛代A,马代B,牛马代AB,则上述符号式就可以具体化为:牛是牛,马是马,牛马是牛马,牛马不是牛并且牛马不是马。

  这里强调的是名即概念的确定性:“彼”之名必须确指彼之实,“此”之名必须确指此之实,这实际上是概念的同一律。完全可以用现在的逻辑公式表示为:A是A,或者表示为:A→A。

  《墨经》中的另一条则涉及到使用概念、判断都要保持统一性即遵守同一律的问题。“谓而固是也,说在因。”(《经下》)“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不若假。举美谓是,则是固美也,谓也。则是非美,无谓,则假也。”(《经说下》)“谓”即称谓,可以指概念,也可以指判断。一旦使用某种称谓,就要因袭下去,不能任意改变。比如用“美”来称谓一种状况,只要碰到同样状况都应该说“美”,而不能说“不美”,如果把美说成不美,那就是说假话,就是违反同一律。

  为了保证使用概念、判断遵守同一律,墨家还规定了“通意后对”的辩论法则。

  “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孰谓也。”(《经上》)“问者曰:‘子知羁乎?’应之曰:‘羁何谓也?’彼曰:‘羁旅。’则知之。若不问‘羁何谓’,经应以‘弗知’,则过。”(《经说上》)“通意后对”就是弄清对方的意思再作应对,否则就可能会误解对方的意思而影响思想的交流。比如“羁”可以指马笼头,也可以指旅客,要回答“子知羁乎”的问题,首先就要明确对方的“羁”是在哪一种意义下使用的,否则,就可能会答非所问,违反同一律而犯转移论题的错误。

  与亚氏不同,墨辩论述同一律,非常明确地把它作为思维的逻辑规律。《经说上》对“同”的解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同”即同一,这里所说的同一尽管有不同的含义,但概念的确指性是不变的。

  墨辩关于矛盾律的理论主要体现在关于“辩”的定义及有关论述上。

  《经上》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辩就是争彼,正确的为胜。什么是“争彼”呢?“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这里对“争彼”的解释是通过一个具体的事例:对于同一个动物,两个人进行争辩,一个说“这是牛”,一个说“这不是牛”,这就是“争彼”。这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比如是一只狗,说“这是牛”就不对了。

  《经上》对“彼”的定义是:“彼,不两可两不可也。”“彼”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既不能“两可”即同时肯定,也不能“两不可”即同时否定。《经说上》举例解释:“兕牛,豹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这里强调的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应该是主项与谓项相同而联项相反。主项不同的两个命题则不是矛盾命题,可以同时为真。如:一个指着兕说是牛,一个指着豹说是非牛,这两个命题都不能否定。因为这两个命题的主项是“两”,二者不是矛盾关系,所以“无以非”。

  尽管墨家并没有明确提出矛盾律,更没能用逻辑公式概括出矛盾律的思想,但是,在这些关于辩的论述中却非常明确地揭示了矛盾律的内容。“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可以用公式表示为:这个S是P, 这个S是非P。第二个判断可以换质推出:这个S不是P。 这正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可以用A和非A来表示。这两个判断“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即二者不可同真,必有一假。如果认为这二者俱当即同时肯定,则是错误的,这正可以用逻辑公式表示为(A∧A)。可见,墨家实际上已经完整地、科学地概括了矛盾律的基本内容,只是没能给出精确的表述。

  墨子是墨家学派的创始人,《墨经》里关于矛盾律的论述是不是他亲口所说尚不能断定,但从墨子的言论记录中可以看出墨子明显地具有了这种思想。墨子首先提出了“悖”概念。如:“世俗之君子,贫而谓之富则怒,无义而谓之有义则喜,岂不悖哉。”(《耕柱》)“世之君子,使之为一犬一彘之宰,不能则辞之,使为一国之相,不能而为之,岂不悖哉。”(《贵义》)墨子所说的“悖”,与“自相矛盾”的逻辑含义完全相同。《墨经》里对此有明显的继承与发展,如:“以言为尽悖,悖。”“非诽者,悖。”“以学为无益也,悖。”此外,墨子还常用比喻形象地说明论敌自相矛盾的错误,如“命人包而去其冠”、“无客而学客礼,无鱼而为鱼罟”、“禁耕求获”、“负剑求寿”、“合目祝视”等等,并运用矛盾律,独创性地总结出了一种归谬式类比推理,为我国古代思维、辩论提供了新的工具。

  亚氏在《工具论》中对矛盾律论述很少,《后分析篇》中说:“不能同时肯定和否定某个东西。”《论辩篇》中说:“矛盾的论断同时属于同一事物是不可能的。”较多的说明是在《形而上学》中。如:“同一属性不能在同一时间属于又不属于同一对象同一方面。”“让A 表示‘好的’,B表示‘非好的’,那么A和B 二者中之一必属于每样事物,但它们绝不能属于同一事物。”“任何事物不能同一时间既是又非是。”“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对同一对象为真,两个反对的命题也是如此。”亚氏的论述较墨辩更为精确,但是这些论述有的是指逻辑规律,有的则是指客观规律,显然对二者没有作出明确区分。

  矛盾律和排中律联系密切,关于排中律的内容墨辩主要是在关于“辩必有胜”的论述中揭示的。

  “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下》)这是墨家批判庄子的辩无胜论。墨家认为:辩无胜论的错误,根据辩的定义就可以证明。因为辩就是关于两个矛盾命题之争,而两个矛盾命题既不同真,也不同假,二者之中必有一真一假,所以,《经说下》通过具体的例子解释说:“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论敌说:不是同就是异。比如看见一只狗,一人说:“这是狗。”另一人说:“这是犬。”两人说的相同,都是正确的,所以“无胜”;一人说:“这是牛。”另一人说:“这是马。”两人说的相异,都是错误,这也是“无胜”。这样,不论是相同还是相异,都无胜。墨家认为这种说法不对,因为这里所说的两种“无胜”的情况都不是辩。所谓辩,应该是关于同一对象、同一属性,一个说是,一个说不是,形成两个矛盾的判断,而两个矛盾的判断之中必有一真,谁说的符合实际即为真,他就是胜利者。这“或谓之是,或谓之非”不正是排中律的逻辑公式A∨A的另一种表达式吗?

  前面曾说到《墨经》对彼下的定义为“不两可两不可也”,原文是“不可两不可也”,是沈有鼎先生主张加一“两”字,他特别注明说:“仅增一字,视诸家旧校为胜。不增‘两’字,不但意义不完备,语气亦生涩。”还说:“对于矛盾命题既适用于矛盾律,又适用于排中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在《墨经》所给的‘彼’的定义中明确表示出来了。”(《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有人就根据原文“不可两不可”认为这就是必有一“当”的真值规律,就是关于排中律的规定。尽管这两种说法有所不同,但认为这是关于排中律的表述却是一致的。

  “不可两不可”,墨家对排中律的表述是如此准确,现在逻辑学教科书称违反排中律的错误为“模棱两可”,有人就主张改为“模棱两不可”。从逻辑上说,违反排中律的错误确是“两不可”,但“模棱两可”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和“两不可”的逻辑含义并无不同。

  《墨经》里不仅有关于排中律的理论说明,也有出色的实践应用。《经说下》有一例:“或不非牛或非牛而‘非牛也’可,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则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这段话的意思是:墨家认为,“牛马”是一个集合概念,“牛”和“马”只是其中的元素,集合体和元素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由此所立的论题是:“牛马非牛,牛马非马”即“牛马非牛非马”。有人不同意这个论题,他们反驳说:“牛马”一部分是牛(“不非牛”),一部分不是牛(“非牛”),而你却认为“牛马的所有部分都不是牛”(“牛马非牛也”,相当于SEP),那么, 按照这个逻辑推论:“牛马”一部分不是牛(“非牛”),一部分是牛(“牛”),那么也应该认为“牛马的所有部分都是牛”(“‘牛也’可”,相当于SAP), 这两个命题是上反对关系,同时肯定这两个命题是违反矛盾律的,但却不违反排中律。“牛马的所有部分都不是牛”(“牛马非牛也”)是不正确的(“未可”),“牛马的所有部分都是牛”(“牛马牛也”)也是不正确的(“未可”),这两个命题可以“两不可”。墨家则把“牛马牛也”解释为“牛马尽牛”即牛马的所有部分都是牛(SAP), 把“牛马非牛也”解释为“牛马非尽牛”即牛马的一部分不是牛(SOP),这正是一对矛盾命题, 二者之中必有一正确一不正确,既不能同时肯定,也不能同时否定(“或可或不可”)。墨家认为,“牛马非牛也”(牛马非尽牛)是正确的,“牛马牛也”(牛马尽牛)是不正确的。所以《墨经》反驳说:你既然认为我的“牛马非牛也”是不正确的,那么你就应该认为“牛马牛也”是正确的(二者不可同假)。而你却认为我的“牛马非牛也”不正确(“未可”),“牛马牛也”也不正确(“未可”),这就犯了“两不可”的错误。况且,牛不是两个个体,马也不是两个个体,而牛马则是两个个体的集合体,因此,牛是牛(“牛不非牛”),马是马(“马不非马”),而牛马作为一个集合体既不是牛,也不是马,这是不难理解的。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墨家对排中律的基本内容、逻辑要求及其功用等有着非常明确的认识,掌握得非常准确,所以,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使他们的辩论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

  墨子曾提出“非人者必有以易之”(《兼爱下》)的辩论法则,意思是:反驳别人的论题,自己必须有一种与之相反的论题代替它。被反驳的论题与代替它的论题是矛盾命题,二者之中必有一真,如不坚持一个是真的,就会犯“两不可”的错误。这显然是对排中律的出色运用。

  亚氏在《后分析篇》中说:“矛盾的命题不可能有居间者。”在《形而上学》中说:“在相互矛盾的命题之间不能有居中者,任何特定的谓项必须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它属于某一主项。”“如果对一事物必须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它,那么,肯定与否定不能都是假的。”论述得很少,也同样没有明确区分逻辑规律与客观规律。

  充足理由律有其特殊性,逻辑界至今仍有人不承认它是逻辑规律。不过,墨辩与亚氏逻辑中都讲到充足理由律的问题,当然没有明确地说它是逻辑规律。

  墨家关于充足理由律的理论是在对“故”的论述中阐明的。《经上》第一条就是“故”的定义:“故,所得而后成也。”故就是作为前提推出结论(或论据推出论题)的充足理由。前提一经确定,结论也就随之而成立,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大取》里说:“夫辞以故生。立辞而不明其所生,妄也。”强调一个论断凭理由而成立,提出一个论断而不明确它赖以成立的理由就是虚妄的,即非逻辑或反逻辑的。《经下》则把“故”分为“大故”与“小故”:“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强调的是必然性。一个论断或结论是凭“故”而必然成立的,这种必然性就是充足理由律的一个基本逻辑要求:由理由能够推出论断。而“所得而后成”的“得”则体现了理由要真实的要求。

  《墨经》里举了一个具体例子说明思维必须遵守充足理由律,否则就会产生逻辑错误。“无说而惧,说在弗必。”(《经下》)“子在军,不必其死生。闻战,亦不必其死生。前也不惧,今也惧。”(《经说下》)儿子在军中,不能必然断定其生死,心里并不害怕,但是听到发生战争的消息,这时虽然同样不能断定他的生死,却害怕起来。这种恐惧心理缺乏充足理由,没有经过必然性论证(“说在弗必”)。

  墨子曾提出过“辩故”、“明故”、“无故从有故”的辩论法则。所谓“辩故”、“明故”就是辩明原故、理由。墨子在辩论中经常问“此何故也”,就是为了探求所论问题的根据和理由。对于那些不能辩故、明故的错误,墨子也会紧紧抓住,给以痛击。比如,墨子主张兼爱,但有人就是不赞成,墨子说:“天下之士君子,特不识其利、辩其故也。”(《兼爱中》)还经常批评辩论对手说:“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无故从有故”的意思是,在辩论中说话要有理由、有根据。没有理由、根据的要服从有理由、有根据的。他在《兼爱中》、《非攻下》、《非儒》等篇中多次说过这句话。墨子提出的“辩故”、“明故”、“无故从有故”的辩论法则,他不仅自己自觉遵守,也要求别人遵守,说明他对充足理由律有着明显的逻辑自觉。

  墨家对充足理由律的论述与前三条不同,这里涉及到了客观规律。《墨经》里所说的“大故”、“小故”既是指论断得以成立的理由、论据,也是指事物形成的条件。在讲“大故”时举例说:“若见之成见也。”意思是:当“见”所需要的所有条件包括人的视力、看见东西所需要的光线、所视对象的距离等都具备之后,人就一定能够“成见”。讲“小故”时举例说:“体也,若尺之有端。”“尺”总是由点构成的直线,有点不一定构成尺之直线,但无点却一定不能构成尺之直线。这里所讲的规律,既可以是客观事物的规律,也可以是思维的规律。

  因为,理由是不是真实的、充分的问题,是实践才能够解决的,墨家讲“故”涉及到客观规律是自然的。但奇怪的是,亚氏在讲前三条逻辑规律时一直没能和客观规律作出明确区分,在讲充足理由律时却几乎没有涉及客观规律。

  《后分析篇》开始就说:“所有通过理智而有的学说和知识,都是以先在的知识为前提而形成的。”阿赫曼诺夫认为这是“充足理由律的表达和纯逻辑的解释”。亚氏在同篇中还说:“当我们认为,我们全然知道了一个事物(不是像诡辩论者那样偶然地知道),那是当我们相信我们知道:第一,我们知道了事物存在的原因,它是事物的原因;第二,知道事物不可能不如此。”叔本华认为这就是“充足理由律的定义”。在《形而上学》中,亚氏也有类似的论述:“凡是以事物的‘如此如此’而认取一切事物者,其为认识亦较充分;以事物之‘如此如此’来认取事物的人,又须有所分别,凡获知事物之‘怎是’者于认识事物最为充分。”“论一真理必问其故。”显然都是从思维的角度讲的,确是“纯逻辑的解释”。

  在三大古典逻辑中,墨辩有关逻辑规律的内容最为丰富,论述也较为深刻。墨辩对逻辑规律的研究所取得的成就、所作出的贡献是值得重视的,也是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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