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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强: 民主,程序还是实质? 
作者:[韩德强] 来源:[《红旗文稿》2009年02期] 2009-04-29

   民主,既需要程序民主,又需要实质民主。但是,这两者又相互矛盾。怎样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取各自所长,避各自所短,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西方民主制度以程序民主为特色。多个政党各自提出政纲,争取选民的经济和政治支持,从而获得一定时期的执政地位。经过数百年的探索,程序民主已经在西方主要发达国 家形成了社会共识,形成了一整套保证选举过程公开、公正的规则,成为约束权力运行、增强社会内聚力的有效机制。正因为如此,程序民主理念和制度对中国社会各阶层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有人甚至希望中国能够借鉴、甚至移植这一理念和制度。

     但是,我们也看到,程序民主理念和制度的确移植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但并没有结出预期中的好果。苏东剧变后,移植了程序民主,结果却是不少地方经济崩溃,社会分化,政治腐败,社会动荡。拉美许多国家以及亚洲近邻如菲律宾、泰国、印度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移植了程序民主,同样面临类似的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有人认为是社会缺乏对程序民主的共识和耐心,加上没有法治框架约束。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在贫富分化严重、权钱勾结型的利益集团独大、政治腐败、阶级冲突加深的社会中,社会共识无从产生,法治框架无法建立。程序民主的本意也是要让人民当家作主,但是,当人民分裂成不同的利益集团、阶层、阶级,而这些集团、阶层、阶级激烈斗争时,程序民主就有可能成为强势集团操控舆论、强奸民意、瓜分选票的道具。

     有鉴于此,强调只有消灭阶级和阶级分化才能实现民主的理论,即人民民主理论,偏重实质民主的理论,才有其深层的合理性。当然,人民民主理论意味着首先要消灭阶级和阶级分化,意味着要剥夺某一部分人的财产权、政治权甚至生命权,在形式上又意味着专政,违背程序民主的原则。

     这是一个两难困境。程序民主有可能造成实质不民主,最终是既无实质民主又无程序民主;而实质民主又可能违背程序民主,最终也达到既无程序民主亦无实质民主的地步。所以,实现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有机结合,是一个政治理论的难题。

     西方政治思想家认为,在阶级社会里,这个难题无法解决。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能是先消灭阶级,搞一段无产阶级专政,再实行人民民主。否则,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专政。部分非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阶级无法消灭,实质民主是个空想,只能搞程序民主。否则,就落入以无产阶级名义实行的专制独裁。

     从人性恶论出发,这个难题是无解的。但在实践中,遇到有高尚道德、头脑复杂的政治家和政治家群体,却有可能跳出这一两难困境。例如,委内瑞拉的查维斯总统,就是通过程序民主掌握政权,又运用政权对严重的两极分化进行调节,在法治框架内修理强势集团。由于查维斯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下一轮选举中,他又能战胜强势集团的舆论机器,取得绝大部分下层阶级的选票,继续执政。

     其实,这个道理还可以从工会与资本家的斗争中体会。工人组织成工会,运用游行、集会、罢工等手段,可以与资本家集体谈判工资,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西方程序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如果工会领袖被资本家收买,则这种经济领域中的程序民主就可能转化为资产阶级民主。如果工会领袖能够坚定地代表工人利益,则有可能转化为有利于工人的实质民主。

     因此,不能因为程序民主的结果常常被强势集团所主导,就谴责程序民主是资产阶级民主。如果社会上有深厚的道德资源,如果政治家有良好的理想情怀和道德操守,则程序民主将有可能转化为实质民主。相反,如果从选民到政治家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则程序民主一定会被强势集团利用,进一步促进社会的两极分化。

     有人可能会怀疑,人性善吗?我坚信,人性可善,人为善时更自治、更自尊、更幸福。为善者可以“知恶行善”,在现实生活中承认恶,在制度上约束恶,但在自身的心性和行为上追求善。一旦有大批知恶行善的理想主义者出现,则民主制度就不容易被大财团操纵利用,社会就有可能渐进、持续地改良。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重新认识了民主。单独依靠民主来解决社会问题的确不行,民主迷信确实应该放弃。但是,民主也为大批知恶行善的理想主义者搭建了发挥作用的政治舞台。没有民主,也可能无从鉴别、约束这样的理想主义者,最后反而使理想主义群体变得容易堕落。

     当然,同样重要的是,当体制性的腐败难以解决时,无论民主有多大的问题,公众总想试一试。即使在希望开明专制的群体中,也常常禁不住希望用民主来迫使其“开明”。也许,这就是民主迷信的表现。但是,当大多数人都拥有民主迷信时,再有看法的人也首先得尊重这种民主迷信。

     与道德相结合的程序民主适合于解决政治权力的更迭。但是,作为普通公民,日常生活中遭遇到无数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不是体制性的,不是政治性的,但却对他个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这些问题怎么办?能不能在程序民主外,增加一些表达意见的直接民主或实质民主成分?例如,能不能通过某种合适的渠道使公众对各级权力机关的意见直接公之于众,各级权力机关必须“辩方举证”来回应公众的质疑?给公众一个直接的、舆论性的批评平台,可以有效地威慑腐败现象。当然,这样做会有副作用。例如,可能被用来诽谤、造谣、中伤。但是,这些副作用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措施来加以抑制。比如,必须经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登记编号,要求出具真名实姓,但须保护作者的安全。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副作用,又能让公民进行直接、有效、低成本的监督。在互联网时代,可以专门设立一个发表意见的专网,分级分类分单位公布。也可以要求各级政务网开辟专栏,到这些栏目张贴的专门反映问题的文章,受法律保护,但也受法律约束,本单位行政领导无权要求删贴,却有义务辩方举证,回答问题。详细办法在运行中可以慢慢成熟起来。

     总之,我们要民主,但不要民主迷信。同样,要理想主义,但也要放弃对理想主义单独解决社会问题的迷信。让公民的民主选择和监督权与政治家的理想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才是走向真正的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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