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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竞:法家德育思想及其启示 
作者:[曾竞] 来源:[《中国德育》2006年第7期] 2008-12-04
[摘 要]法家德育思想建立在人性自私论的基础上,重视利益与道德的关系;倡导求实务实、奋力进取的精神;重法普法,营建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力主变法革新,旨在实现创造力的解放。对当前的德育建设有着诸多的启示。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之一,代表人物有管仲、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子等。法家德育思想起源于社会矛盾激化的“大争之世”: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逐渐登上历史舞台,取代奴隶主阶级的要求日益强烈,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抗、分裂、兼并十分激烈。新兴地主阶级为夺取政权、巩固统治,需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顺利实现社会转型。法家十分重视法治,善用坚决果敢的强制措施达到改革目标,符合时代的要求,受到新兴地主阶级的推崇。长期以来,有论者认为法家只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治,否认道德,没有什么德育思想。这种观点需要商榷,实际上,法家重视法制,并非主张废弃伦理道德规范,取消道德教育。法家的德育思想正是通过对“法治”的论证来体现的,它有自己独到的人生观、道德观和德育思想体系。
 
秦代以后,法家德育思想作为一种历史潜流,逐渐融进儒家思想里,对以后的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以致有人说中国历朝统治者是“阳儒阴法”。
 
一、法家的基本德育思想
 
(一)法家思想以人性自私论为基础,重视利益与道德的关系
 
法家以冷峻的眼光看待世人,看待社会。在法家眼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无论是一般人际关系,还是父子骨肉之间都是冷漠无情的计利关系。“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1]“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2]法家把人性归结为趋利避害,认为人的私欲之心是人的本质,是现实生活的全部内涵。法家人性本恶的观点,一方面把人简单地看作动物,否定了人的理性存在;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人有生存的需要,有本能、欲望的存在,有对现实的不满足。人性本恶的观点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人性恶的观点比人性善的观点更为深刻。
 
正因为法家认为人性是自私的,人们的思想道德受其利益关系的影响,如果忽视人们的利益关系,再好的道德教育也起不了大的作用。因此,法家的德育活动以尊重人的私利为起点,对人性好利的现实采取承认、尊重的态度,并用“以利相导”的办法来引导社会大众的道德发展方向。法家以顺应和利用人们的名利心来争取民心,“利之所在民归之”[3],化私为公,把人的自私心、自为心引导到国家最迫切的任务上来,为生产服务,为富国强兵效力,立意于以利趋义。相比儒家德育以抑制人们的名利欲望来纯化民心而言,在引导策略上更高一筹。
 
(二)法家提倡求实务实、奋勇进取的精神
 
法家具有强烈的务实精神和忧患意识。“法家对时代特征的基本认定是‘当今争于气力’,社会生活的一切,无论是国家政治生活,还是百姓日常生活,都以力的强弱为转移……有实力,才有权威,才有德望,才有社会影响力,道德价值的基础是实力。”[4]办一切事情都要“听言观行”[5],注重效果,用实际效验来衡量。商鞅曾指出,社会崇尚的应该是实绩,而不是财富,“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6]法家还认真研究了社会经济规律与活动方式,寻求强国富民的道路。这种务实重利的态度比起那些浮夸虚言、忽视功利的理论要切合实际得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显得尤为可贵。
 
法家在人生观上主张不靠他人庇护,以自己的力量争得人生地位,实现个体价值。人人要“以力致功”,在法制范围内凭借个人能力公平竞争,自立于世。法家认为,一个有功于耕战、有利于国家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有价值、有道德的人。人生在世,应“食有劳而禄有功”[7],依靠自己的劳动谋取衣食,凭借军功领取俸禄,对社会做出贡献。法家坚决反对并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可见,在法家思想中,个人的道德追求是建立在奋力进取、追求实绩的基础上的。
 
在国家观上,法家力主“耕战事功”,发展经济,要求建立统一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8]的中央集权国家。他们认为,要使国势强盛,就必须增强国家实力,发展经济,“无力则国必削”[9],使人们归心于农。
 
“从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到商鞅的‘徕民’、‘垦令’与奖励耕战,再到韩非的去‘五蠹’,‘富国以农’,‘使民以力得富’都是这一精神的体现。”[10]法家历来以实现统一为己任,所实行的“耕战事功”的治国方略同样体现了求实务功,积极进取的拼搏精神。
 
法家这种靠自身“气力”立于世、求实务功以达国盛称雄的思想,虽然含有强权政治的色彩,但同时也把人的价值、国家富强的实现建立在奋斗进取的基础上,不靠天,不靠神,是对历史惰性的大胆否定,是独立精神和倔强意志的体现。这也符合我国目前进行社会改革,实现国家统一、繁荣富强的时代要求。
 
(三)法家认为守法即德,注重营建遵法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法家十分注重法令、纪律的外部约束。因为人性是自私的,如果任凭私欲泛滥成灾,就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家主张把人们的私心控制在法令、纪律许可的范围内,认为守法是德,“法令者,民之命也,治之本也。”[11]“尽力守法,专心事主者为忠臣。”[12]尽力守法就是忠、是德。法家认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是遵守法规,有法才有道德,法乃最低的道德,社会公共道德的核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
 
人的一切道德意识皆源于对法的认知,法能“天下行之,至德复立”[13],没有好的法律意识就不会有好的道德质量。因此法家主张法家把遵纪守法、言信行果、听令专一列为社会规范,以社会法纪秩序作为自己的德育追求,以法制意识对社会道德进行有力引导。
 
法家重视法度的宣传普及和法制教育,法律要使百姓都能知晓,“万民皆知所避就”[14],使“境内之民言谈必轨于法”。同时强调法律的公平性,“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以法”[1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6]法家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要教育好人,首先要整好环境,注重的是环境对人的影响作用,以势导人。法家认为营建社会道德风尚的关键在于禁行必罚,禁赏并行。“赏罚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与重赏也均”、“赏誉同轨,非诛俱行”[17]。通过政府的赏罚举措在社会上树立强有力的社会公共道德的良性导向,创设良性的社会心理和良好的社会道德舆论氛围。
 
(四)法家力主变法革新,反对因循守旧,目标是创造力的解放
 
法家认为时代在变,社会在变,道德标准、人生价值观也应该变,道德教育不能因袭旧俗,要因世而变。“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8]。“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19]和俗不是至德,谋众难成大功。法家鄙视那种承俗守旧的道德说教者,指出那些“常安人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的人是没有创新精神的平庸之辈;批判以隐为贤,超世脱俗,没有历史责任感的迂腐之辈;批判那种拘泥礼教、处变不敏,对社会改革冷漠的麻木之辈;认为“以不变应万变”的思想是以道德的稳定性去应对变化的社会,只求德育的守恒,不求内涵的拓展;只求循规蹈矩,不求变革活力;只护德,不激才。法家以变为常,以新为德,力主道德观念的变革,道德心理的维新,目标是创造力的解放。这一思想对处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我国德育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法家德育思想的启示
 
(一)放低起点,重视人们的利益需求和社会心理
 
法家把道德教育的起点放得比较低,不好高骛远,不说空话,对人性持的是“弱假定”,由此建立起的规章制度,要求人人都做到。如果是对人性的“强假定”,一旦人们做不到设定的规章制度,就会造成道德崩塌、社会混乱,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现代德育的目标要远,起点要低,改变以往德育“高、大、空”的弊端,从小着眼,从低做起。要求人人都按共产主义的道德标准的道德教育,是不现实的,应该分层次、分阶段地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最低要求是确立人人都应遵守的社会公德,最高目标是培养优秀分子的共产主义道德素质,实际上,后者道德素养的提升有赖于前者道德素质的普遍确立。
 
道德产生于人们的愿望,道德教育应以人心为起点和依据,不能回避人们的经济生活,回避人们的利益关系。现代德育要注重经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尊重人们的思想实际和社会心理,正视人的利益要求和社会需要。管子曾说:“仓廪足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20],只有满足了人们合理的物质需求才谈得上讲道德,否认合理个人利益的道德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道德教育要改变传统德育忽视个体利益的缺陷,突破长期以来重义轻利的弊端,充分考虑人们的经济利益;鼓励人们独立进取、务实求实、为国所用;把人们的利益追求与国家的发展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凝聚民心,化私为公,使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要求转化成无穷的建设动力。
 
(二)建设制度德育,净化社会环境,创设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气
 
众所周知,道德是在人们良心的感召和激励下实施的,其惩罚方式主要是良心制裁,具有内在化的特点。在面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的人的时候,道德容易变得软弱无力。而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21]“制度提供框架,人得以在里面互相影响……制度是一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22]。总之,制度是保证一定价值目标、伦理行为得以实施的框架和形式,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前提;制度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引导着人们的道德选择;制度能提供一定程序,将合乎道德的行为方式固定下来,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防止道德无序行为的发生。
 
制度德育通过制度的制定,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强制力,把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道德纳入体系中来,把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转化为制度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不仅有道德,还有制度强制力的双重保障,从而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制度对任何个体都是不可选择的。制度道德有着相对个体道德的优先性和原生性;制度道德以权威形式确认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在表达形式上明确、具体,有力地保证了道德内容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人们对道德的普遍遵循。通过制度的颁布、实施,能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弘扬一定的道德理想和强化道德观念。一个良好的制度实施的过程就是实现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过程,它促使人们认同道德制度的价值取向,培育社会的道德体系和道德意识。
 
(三)承认道德教育的有限性,德法互补,实现道德自律与政治、法制的结合
 
中国历史上曾经道德至上,以德代政、以德代法的现象屡见不鲜,结果导致政体缺陷,法制式微。当社会矛盾激化时,人们往往不是从政体、法制的缺陷中寻找原因,而是要求强化德育。以德制刑,论心定罪,法制为道德服务,人情大于王法。然而“德厚不足以止乱”[23],因而法家主张以法治代替德治。历史证明,道德不是万能的,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现代德育观念应从“德法对立”转换到“法德互补”上来。
 
社会的道德秩序只能建立在政体完善、法制健全的基础上,法制的建立与法律的实行也具有深刻的道德意蕴。以德制法、持德执法同样是社会的要求,法制的健全、执法的公正,都需要道德教育来保证。道德教育要承认道德的有限性,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同向追求,重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互补作用。此外,法家所向往的是“道”和“德”结合的理想人格,即内在的道德高度自觉和外在的政治、法律强制结合的产物,或者说,外在的政治、法律得到了内在道德的认同,从而实现他律与自律的结合,这也是现代德育予以追求的理想境界。
 
(四)因时而变,与时俱进,不断进行道德创新,拓宽道德内涵和道德思路
 
道德内涵是与特定的历史发展条件相联系的,除了稳定的道德内容外,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道德要求。传统道德教育里人们讳谈经济利益,把利与义对立起来,“君子重义轻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功利的道德价值、德育的经济功能日益凸显出来,成为道德的内涵之一。当前,推动经济发展、赶上世界潮流、提升精神境界、融进世界文明就是道德建设最根本的任务。改掉过时的、随着社会进步已变得不合理的道德规则,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新时代与新社会要求的道德规则,成为道德建设的当务之急。那种只倡模仿、求划一的道德教育只能扼杀人的个性,抑制人的主体意识,磨灭人的独特才干,麻痹人的创造力,本身就内含了不道德的因素,最终导致道德观念凝固化、道德教育模式化。道德内涵只有因时而变,与时俱进,保持对社会变革的敏感和热情,不断扩展创新,才会迸发出活力,推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当然,法家德育思想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例如:法家德育思想重外制性、规范性、严肃性,忽视道德宽容性、思想活跃性;只讲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绝对性,不讲具体性、特殊性;对待社会矛盾主张以激化的方法处之,采用高压、斗争、暴力;在德育中“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形式简单粗糙,不讲耐心和道德感化,等等。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整理法家思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为现代德育所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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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院学报,1996,(4):25-30.
[11][14]《商君书·定分》
[12]《韩非子·忠孝》
[13]《商君书·开塞》
[15]《史记·太史公自序》
[16]《韩非子·有度》
[17]《韩非子·八经》
[18][19]《商君书·更法》
[20]《管子·牧民》
[21][22] [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
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85、2.
[23]《韩非子·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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