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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海:形成新法家 
作者:[王耀海] 来源:[] 2024-02-07

如前所述,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主要因为它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完成了科学的变法设计。可见,科学的理论基础对于变革来说多么重要。当代中国处于第二次商鞅变法的深化阶段,也需要与之相应的新法家思想。

类似于法家思想起到主导作用的商鞅变法时代,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的第二次商鞅变法已经渐趋行进到核心区域,因此比以前任何一个时代都迫切要求新法家思想的时代对应。种种问题和危机,都要求新法家思想的出现。与商鞅变法情形类似,当代中国也迫切需要法治,要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这样,实质上中国未来的社会改革需要一种超越过往的新型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具有的包容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而“意识形态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包容性,一方面,是由意识形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即意识形态的摇摆性、意识形态语词上的矛盾以及意识形态与实际运行和正在发生事情的分离性等;另一方面,也是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本身的双重性所决定的,这种双重性就是在经济改革的整个过程中,政府权力机制与市场运行机制并存,意识形态必须能够反映这两种机制并存的经济改革实践,所以,与一个社会稳定的制度体系相比,经济转型期间的意识形态具有更大的包容性”。【1】也就是说,权力资本的融合,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没有真正完成的逻辑必然。这种现实,使得中国当下的意识形态建设面临危机。

具体来说,“权力资本扩张与现成的意识形态实际上走向不同的方向。权力资本扩张所产生的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和经济市场化,而意识形态仍旧灌输一种与经济市场化不同的带有更强公有产权和政府公共性等内容。随着权力资本扩张继续进行,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其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意识形态服从于权力资本扩张,即居于支配地位的政治利益集团采用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意识形态改变正统的灌输内容,转向市场化的意识形态宣传,意识形态倡导一种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游戏规则第一的理念和主张。第二种是权力资本扩张屈从于意识形态,权力资本在政治化政府干预下与市场经济隔离,意识形态灌输一种宁愿不要经济市场化改革也不能让权力资本扩张的理念和主张,由于市场机制的缩小,权力资本扩张受到极大的限制。第三种是意识形态与权力资本扩张的妥协,即居于支配地位的政治利益集团和政治化政府一方面控制权力资本的扩张甚至不惜牺牲经济市场化改革推进,另一方面不断地修正意识形态的内容和导向,使其不断地与经济市场化改革相接近,这可能是一种最积极稳妥的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方式,它既避免了权力资本过度扩张所可能带来的收入差距过大和严重的社会不公正,以及进而产生的社会不稳定等后果,也避免了意识形态一贯性和僵化以及可能导致的意识形态‘虚无主义’。然而,这种积极稳妥的经济改革和机构及发展方式的一个缺陷就是,它会拉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或经济转型的过程,从而有可能增加改革的成本和发展的成本”。【2】所以,这几种方式并不符合中国未来发展对意识形态的需要。唯一可行的,就是结合时代的具体需要,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新型意识形态。与此对应的思想意识及其派别,可以称为“新法家”。

新法家思想的出现,不仅是中国改革的内在要求,而且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由此而来的各种思想意识,是新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表明,新法家思想并非思想家个人努力的结果,而是社会发展的自然而然的要求。

可以说,中国当下最缺乏的,就是理论基础。没有理论基础,从上到下就会对未来感到迷茫,不知道具体的国家建设该怎么去走。由此,需要的理论深刻度是空前的,甚至要审视全人类既有思想积累的合理充分,重建人类的价值系统。只有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才能用体系视野看中国,真正把中国放到整个人类史链条中去切实定位和具体思考,从中发现中国的普适性和特殊性,找到切实的未来之路,探索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将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具体影响。

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必然要求人们结合整个社会的一体化要求进行制度设计,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期可持续繁荣,甚至引导整个世界走向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未来将要出现的新法家思想是在既有思想探索基础上的理论升华。足以指导未来变法核心的新法家思想,要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汇聚中西文化的精粹,融合影响世界的各种思想细流,成为百川归海的集大成思想体系。因此,它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其一,升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建设来说,马克思主义是最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目前已经出现诸多适应时代要求的思想建构,究其根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定仍然是根基所在。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是新法家思想的理论基础。缺乏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基础,新法家思想将难以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与法家思想具有思想上的亲缘性,如它们都要求社会演进,都要求直面历史,主张革命,用自觉或者非自觉的唯物思想指导自己进行各项活动。甚至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是当代的法家代表。因此,它们之间的传承和吸收,具有天然可行性。

 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最能解决中国问题的思想形态。“在解决全面危机的过程中,中国人历经艰难险阻,终于找到了马列主义这一理论武器,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并通过土地革命主导下的全面革命,实现了中国模式在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的要素重建,为中国探索崭新的发展模式准备了前提条件。这在一方面更加证明了马列主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革命意识形态的过分依赖,使其日趋由一种工具性手段转化为目的性价值。”【3】所以,马克思主义也是要与时俱进的。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一旦被升华,可以发挥出适应时代趋势要求的更大功效。

其二,继承当代初始型法家思想。应该说,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都是在继承马列主义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的思想产物。按照其变革本性,这些思想都应该属于法家类别。因为它们是在当代变革的初始阶段开启,所以可以称为初始型法家思想。它们随着第二次商鞅变法的开始而开始,伴随其发展而发展,是新法家思想的理论先期来源。可以说,当代中国早期发展而来的思想理论,是新法家的初期阶段的成果。虽然它们还不是主体性的集大成法家思想,却是新法家思想不可或缺的历史链条。未来成型的新法家思想,只有在继承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理论形态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从中延伸和具体发展。

其三,发掘中华思想。中华文化中的很多思想,对当代建设非常有帮助,需要真正予以发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法家思想与当代需要的新法家思想可谓同感共振,具有天然的可继承性。但是,因为时代已经截然不同,也只能继承其变革思想、法治思想等合理部分,对于其酷刑、压制言论等负面思想,则要抛弃。此外,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需要同时突破和建设,所以,法家和儒家的思想都是必要的。结合具体条件,实现不同质态思想的一体融合,是未来新法家要完成的思想任务。

其四,借鉴西方合理思想。西方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为宝贵的思想体系,应该被世界其他后起国家所借鉴。忽视西方思想中的合理性,一味以保持中华主体性为理由而拒斥,这样的态度只能造成自己的愚昧,反而不利于中华思想的建立和传播。如前所述,新法家思想拥有百川归海的雄大气魄,以我为主体地对待任何有利的思想。对待西方思想也必然如此。西方哲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都有非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需要在接触和引入中一一把它们吸收和纳入。

做到上述四个基本方面,新法家思想就能够逐步形成。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家思想,不仅为人们提供近位信仰,也同时为人们提供远位信仰,即在解决现实迫切问题的同时,为人们提供可实现的远景图画。只有这样,才能把现实与未来结合起来,把中国和世界联结起来,完成中国在推动世界历史进化中的独特角色。

而要想实现这些基本目标,就必须有一批商鞅式的变法志士进入政权内,他们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内,各负其责,异位同求地为法治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在变法群体中,必然也会有一个顶级闪耀,即新商鞅的出现。

变革是必然的,如何实现变革则体现出具体偶然性。具体如何变革,则考验中国人的顶端智慧。底层民众的变革需要、政治领袖集团的一致要求、承载变法的未来商鞅,三者是否能够在未来某个时刻结合具体条件而深度遇合,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在未知中寻找可知,从学科血缘近似性来看,未来的商鞅将最有可能在法学界产生。尽管法学兴起时日未久,它内含的正义气质和对西方法治的天然模仿,已经把法学人推向实施法治的前沿。【4】

必须注意的是,在形成新法家思想的过程中,反趋势思想不能任其泛滥。在形成巨大思想笼罩之前,要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就会延缓新思想的形成。对于那些看似有理实则有害的西化思想,最终还是要靠形成符合趋势的高位思想加以近体比对,以消解它们的思想优越感和基于一时合理性的理论自信。

注释:

【1】伍装:《权利经济的发展逻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第225-226页。

【2】伍装:《权利经济的发展逻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第226页。

【3】毛德儒:《中国模式兴起的逻辑》,博士学位论文,中共中央党校,2011,第81页。

【4】法学专业在中国真正建立还没有多长时间,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作为法学成熟的标志,法理学在中国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与之相应,法学学派深度尚未形成,不足以支撑第二次商鞅变法核心阶段的展开。法学目前薄弱,也与当代中国改革尚未深化密切相关。作为实践取向的社会学科,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成熟,都与其所立基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只有在社会矛盾充分发展,对规则的需求充分涌流的前提下,法学才能真正获得发展营养而逐渐成型并且定型。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想在未来真正完成第二次商鞅变法,必须推动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充分发展,由此为深度的社会变革提供法家智力支持。

(王耀海,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理学研究室助理研究员,2012-2014年曾担任淮北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法理学专业硕士生导师;本文节选自《商鞅变法研究》,该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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