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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德卿:秦汉时代山林树泽的保护与时令 
作者:[崔德卿] 来源:[] 2008-06-29

古代的山林树泽是指树木茂盛,没有耕作的山林,湖水及沼泽这样的自然生态界。这样的山林树泽作为生命的发源地是生活的基础和归着点。对于山林树泽的现有研究,其重点放在了揭示在共同体松散的管理体制下山林树泽成为了专制君主权力的经济基础,揭示了山林树泽作为资源的产地,是用于扩充君主的经济基础及组织人民富国强兵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的结论是,通过积累各种山林树泽的产物而富起来的富商大贾们兴建民营手工业及商业,而民间栽培并加工山林树泽的副产物,创造了比农业生产更大的收益。
 
本文以现代人关心自然的表达方式,将焦点放在了对山林树泽的保护,而不是山林树泽的开发与利用。古人通过与自然界的和谐生活,从中创造了共同体的文化。随着生产手段的发达,自然虽被人类所改造而变形,但仍然维持着很强的自生力与恢复力,人类也一样与自然和谐生活,并创造出了与时代相适应的文化。
 
在西方哲学中,对自然的认识是将天与人作为对立的存在,强调人类对于自然界的支配与改造。而在东方与中国的古代哲学中,强调天人一体,人类与自然界的和谐与共存共荣。后者为了建立未来的新的生态理论推出了儒家思想的伦理。
 
这就是现今近代化与产业化作为破坏自然资源的主犯的状况,指出了通过传统的儒家思想中的“天人合一”的理念,恢复对生态界的认识,并且,这样的认识是建立在不能将未来的自然环境托付于西方伦理的想法之上的。当然能否将封建时代的伦理适用于资本主义的产业社会来治愈产业社会的副作用还有待考察。但是,为了使自然环境重现生机,提出人人都应有对于自然的爱与敬畏的观点是应当受瞩目的。
 
本文欲揭示春秋战国时代以后山林树泽遭受破坏的背景下,生态界环境是以何种方式得到保护,及保护的目的。通过重新回味与自然共生的中国古人对山林树泽或者大自然的敬畏心与生命的意义,从而找出保护自然生态界的解决方法。

一、禁山与山林保护法
 
山林树泽保护法是为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立的法律。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虽没有自然保护法的概念及相应的专门法规,但在各种史书中发现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国最古老的山林树泽保护法——《逸周书·大聚解》,因为春天三月份是动物的产卵期与植物的生长期,所以禁止在山林里捕获动物及采伐林木。除此之外,《周礼·夏官 ·司爟》中认为:保护山林最重要的是防止人灾,人灾当中最具破坏力的是放火,所以对放火犯刑罚处置。在《管子·立政篇》中描述了烧毁山林树泽会导致草木不生,国家的资源就会枯竭,从而国家贫穷,强调了防火与国富有直接的关系。
到了战国时代,随着山林树泽的破坏日趋严重,其副作用也变大了,所以建立了山林保护的法令。《秦简·田律》是秦始皇即位30 年前后颁布的法律条文。为了防止对自然资源的滥用与破坏,每年自2月份禁止入山,到7月份解除禁令,其后允许人们捕获鸟兽,采伐草木,2月到7月之间山林作为栖息地受到国家法令的保护。
 
不仅如此,动物繁殖期间不可以放狗进入禁苑捕猎,如果贸然地放狗进入禁苑,使之捕捉或咬死禁苑里的野兽,狗将被处死,可见对山林资源的保护有多么地彻底。不仅如此,惹祸的狗死了以后,狗皮必须上缴给官府,从这点可以推测出,保护动物的理由与自然资源的保护有关。[1]
依据《礼记》:夏天是树木生长的季节,禁止伐木,等到秋天落叶以后才可以入山。另外,《吕氏春秋》也提到只有在秋冬期开放山林资源允许捕猎。但是,在禁时日,如有丧事急需棺木,不受季节的限制,可进山伐木,来减轻民家对突然死亡的担忧。在《孟子·梁惠王章》中记载对养生丧死的不担心就是王道的开始,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棺材的制作优先于山林的保护。
 
这样的山林保护法除了保护生态界以外,在古代社会中还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呢?
 
《商君书·垦令篇》中载有“一山泽”法规,对此的注释是,作为国家重视农业政策的一环,将山林树泽保护一元化,封山以禁止个人随意采伐。这样的法律一直沿用到秦始皇统一全国。正如《秦简》里所记载的一样,山林保护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实施。到了汉代,《居延汉简》中禁止季节性采伐林木,同时发布诏书“吏民毋得伐树木”,可见保护法在边疆地域及少数民族居住地也得到了实施。
 
山林保护的另一方面体现在人口增加的开发过程中。官府主管的城邑的建设和为了“守边备塞”[2]而开垦屯田及矿山开发等行为不可避免地破坏山林树泽。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已被提及。[3] 这些大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地区,为了长时间的维持舒适的居住环境,不得不制定制度来调整居住空间和山林的比例。否则,因为无原则地开发,周边的自然环境将无法得到保护。
 
《商君书·来民篇》中记载了战国时代国土环境的开发比率。除去耕地和居住用土地,山陵、水泽、溪谷、流水所占有的比率是3/10(33%),都邑和道路占 1/10,恶田占 2/10,良田占 4/10。[5]此比率是先王制定的定律,从山陵、水泽、溪谷、流水中可获得木材,都邑和道路可以使百姓安居。其中,良田一般是农耕条件比较好、耕种多年的土地,或者新开垦的沼泽地,或是江沿岸的土地。与之相比,恶田是农耕条件比较恶劣的土地,因人口增加而开垦的土地大多如此。据推测,这样的土地主要位于山林树泽,随着铁制农具的普遍化,被农民所开垦。
然而,战国中期以后,随着开垦的活跃,比起商鞅变法之前,山林树泽的面积逐渐减少,导致了资源贫乏,国家为了保护环境限制了山林开发。
 
但是,当时为了保护自然而建立的禁令与其被看作是先王自定的法令,不如说是长期的共同体内习惯化了的民间习俗或者禁忌。以这种禁忌为媒介,乡村共同管理并利用山林树泽,国家把这样的禁忌定为禁令,以来掌握共同体的秩序,这一点可在《日书》中了解到。[6]
 
依据《管子·小问篇》:国家独占山林树泽的原因是利用山林树泽的产物来防备大灾之年,或是在困难时期开放山林树泽来救济百姓。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山林开发的季节性禁令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对人民的统治,另一方面,在禁令解除的季节中可共同利用资源。这是为了防止山林树泽的资源不被某些人排他性地专取,创造君民可以共同利用山林的条件。

二、关于山林树泽的禁忌和时禁

古代社会的法律,与其说是某天忽然被制定的,不如说是当习惯、惯例和习惯性行为等累积而成的社会性规定变得必需时被制定的用来管理共同体的禁忌和规则。无法用规则来调节的时候,就会制定带有强制性质的法令。因为在古代社会,山林保护法还没有被普及,而作为保护法前提的禁忌,形式多样地存在于全国范围之内。

保护山林中动植物的措施的重点,是随着时日与季节的不同而规定的“时禁”。依据《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或《吕氏春秋·孟春纪》:因为春天生机盎然,是动物怀胎、植物发芽的季节,所以不应该捕杀动物,不可以采集草木,应提供给动植物繁殖生长的自然条件。人们尤其担心如在春季伤害动物,那么像凤凰或者麒麟这样吉祥的动物就不会再回来。这样的忧虑在《战国策·赵策》中得到了确认,可以推测先秦时代的人们普遍拥有这样的意识。

不仅如此,《吕氏春秋·孟春纪》载:孟春在山林树泽中祭祀的时候,规定不许使用母兽作为祭物。依据《吕氏春秋·季夏纪》:因为夏天是养育万物的季节,认为不应进行土木工事,或者动员百姓战争。相对于无节制的捕获动物和砍伐树木,这种古代社会对生命的很细心的照顾,保护怀胎和养育的春夏期的母兽及其幼子的思想,蕴含了生态主义。《孟子·梁惠王》的“集注”中具体地规定捕鱼时不许使用网眼小于四寸的渔网,禁食禁卖小于一尺的鱼。严禁携带捕获兔子、鹿、鸟用的网和捕获猛兽的伪装网、夹子和剧毒物出西、南、北的九个城门,封锁捕猎工具。

之前提到的保护法中也提到了强制性的规定春夏季节不许捕获动物和砍伐树木,可想而知都是基于共同体的规则与禁忌事项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商君书·垦令篇》中主张国家独占山林是为了让农民专心于农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社会的人们无条件地固守保护山林的立场。山林是所有资源的供给处,是人们的生活基础,过度的禁令反而会导致更严重的破坏,所以设定时日禁忌,来适当地调节入山时期,如果违反时日禁忌,偷伐木材,会被禁止将木材商品化。[1]

在落叶枯木的时期才可以采伐树木。从季节上来讲,秋冬两季是林木生长停滞的时期,所以这个期间可以采伐树木。“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斧斤以时入山林”中出现的“时”指的就是秋冬两季,这个时期允许入山伐木。[2]如果遵守“时禁”律法,可以免除利用山林资源的赋税。[3]

像这样的时令,比起无条件的禁止入山引起的助 长乱砍滥伐的行为,更具有灵活性。可见,时禁不但是单纯地保护山林的措施。

从这些方面可知,并非无条件地限制农民从山林树泽中取得生活资源,而是专制君主和平民百姓可以“公私共之”。

不仅如此,“时禁”也是为了可持续性地确保动植物资源而采取的措施。正如《荀子·王制篇》所说:只有遵守山林树泽的时禁,才可长久的保护山林资源、动物资源及农业资源。老百姓有“余材”、“余用”、“余食”就可安居了。保护山林树泽就是遵守时禁,这和农民的生活紧密相关,这就是时禁作为圣王的制度而具体化的原因。

设定时日禁忌的另外一个原因,正如《放马滩秦简》所指出的那样,人们认为如果允许在春天砍伐大木、大榆、大桑这样的经济木,对家庭和国家的富强没有任何帮助。广义上来讲,这与山林树泽的保护和造林是国富的重要因素的普遍意识密切相关。这种自然与人的有机结合,为以后形成“天人一体”的思想奠定了基础。结果使对自然的敬畏心,与自然保护联系起来了。

《吕氏春秋·月令》中提到与其靠法律的强制力,不如利用巫术来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期待利用老百姓对巫术的恐怖心,轻而易举地执行时禁。另外,《吕氏春秋·月令》中多次出现对山林树泽和自然神的祭礼,可见在氏族共同体时代,巫术、神政的世界观原原本本的体现在了月令中。

然而依据《吕氏春秋·季春纪》:季春三月禁止入山以保护自然,并活用这个时期修筑堤坝、疏通水路、开通道路。而《孟夏纪》与《季夏纪》中提到:在夏季中不必禁止伐木,因为夏季土木工事,动员百姓是不被允许的。在周代亦如此,对山林树泽季节性的禁忌,不单纯是为了保护山林,同时也可动员和组织百姓来实施国家政策。

在民间禁忌与巫术行为的基础之上发表政令以告知农时、确保政令的适当性的同时,通过政令来严禁并防止脱离,来寻求君主权的一元化。可以推测,以上这样的政令是基于氏族时代以后的共同体的禁忌与习惯的基础上。当然禁令并非习惯本身。但是,对于山林树泽的保护与禁令是与以前的民间习惯与禁忌紧密相关联,并长期持续而被惯例化或神圣化。

但随着专制君主的出现,君主开始渐渐排他性地专取山林树泽,并将规定和禁忌合法化,使之符合国家目的。名义上法令是为了实践共同体的规定,实质上是对资源的独占。


三、对山林的监督与处罚规定

战国时代出现了专制君主以后,山林树泽的赋税、山林的政令、木材的采伐、植物管理及“山海地泽之税”,都是由掌管皇室财政的少府和府库来担当。

官府保护山林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一部分山林采取禁山政策,和对利用林木和山林资源的百姓附加重税。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贡赋的来源,以维持财政收支的均衡。

战国秦时,作为富国强兵政策的一环,官府对利用山林树泽的百姓征收山林树泽税,以达到国富民强。这样的意识在汉代也得到继承。国家并不是独占并管理所有的山林树泽,而是选择临近政治权力中心的山林树泽或森林资源中经济价值高的部分由国家直接管理,并指定特定的人课税,这点与对山林树泽的利用采取季节性的限制、而非绝对性限制是相似的。

秦汉时代的帝王们,曾数次诏令相应的官府监督巡视山林树泽。比如,秦始皇看到泰山上的花木稀少,下令禁止采伐泰山上的草木,说不定这就是秦始皇焚书时将与种树关联的书籍除外的原因。后汉光武帝刘秀也在建武年间数次颁布诏令,吏民不得砍伐树木。在边疆地区发现了对此诏令实施的回信,军令的规定当中,“军行中不得伤害田中的果、桑、柘, 棘枣”。[1]这些事实反映了当时严禁无视时禁、滥砍滥伐,并定期向中央报告山林保护的情况。

秦汉时代对山林的保护,不单是因法令和帝王的关心,社会舆论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吕氏春秋》或者是《淮南子》中到处可见“四时之禁”的规定。汉初的董仲舒反对在春旱期烧林求雨的落后方法,即使是求雨,也主张不许砍伐林木、损毁山林。贡禹认为滥砍滥伐是引起水灾旱灾的原因,强烈反对开发矿山时破坏山林的行为。另外后汉的王符建议制定山林防护法,《四民月令》中崔寔提出了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林木的方法。这样的想法引起了当时百姓的共鸣。

对山林保护,在处罚规定当中也得以体现。《周礼》中虽没有记述具体的刑法内容,但提到了对无端伐木者加以刑法,及处罚山林放火犯。郑国的公孙乔成为国君以后,禁止以迷信活动滥砍滥伐林木。这样的事例在《周礼》中多处可见。

有必要注意对自然保护法的违反者的刑法,因这与法的积极性和实效性相关联。《秦简·秦律杂抄》中记载,如对一年间的漆林管理不善,负责色部的处以5千钱,县令、县丞及 县佐处以1万5千钱的罚金。如3年连续评价不好的话,罚金会翻一番,可见管理之严格。这里的山林当然指的是官府经营的园林。

但是对于私人的树木的损毁,官府也严加处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对于偷桑叶的,要计算赃物的价格,即使不足1钱,也要处以相当于30天劳役的罚金[2]。相对于赃物额,这是过重的处罚。这被看作是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侵犯,比起其它的盗窃行为还要加重处罚。睡虎地出土《日书》中认为在未日砍伐大木会招来灾殃,另行规定了“木良日”、禁日与发日,可见秦汉时代民间的生态意识。汉律中虽无像秦代那样具体的律令,但对砍伐树木和采集谷物的贼,遵照强盗罪名予以处罚。大概是汉律原样继承了秦律,所以处罚规定仍然有效

四、植树与造林政策


人工的植树造林是保护山林的另一种方式。秦汉时代积极展开了植树活动,特别是文景帝在位时,几次颁发诏书鼓励“种树”,《管子·权修篇》中指出了“种树”的目的。计划一年的事业时,播种谷物是上上策;计划十年间的事业时,种树是上上策。种谷物时,只不过是“一树一获”;种树的话,则“一树十获”。可见,种树比种谷物可多得几倍的利益,可长期的创造国益。当时植树造林的情况如下:


1、军事防护林:为了军事目的植树是中国古代史上特有的现象,在《周礼》中可被确认。 到了秦汉时代,军事防护林面积更加扩大,秦始皇为了防止北部匈奴的侵入,在万里长城的周边建立了防护林带。作为北部边防的防御壁,这区别于“石长城”,成了“绿色长城”。《汉书·韩安国传》中记载了为了防止北部匈奴的进攻,种植榆木形成防护栏,年后饲养马匹。防护林除了军事目的以外,为了防护沟、渠沿岸的堤坝,混合种植柏树和杨树来防备堤坝决口。


经济林,园艺林:战国时代的统一战争结束以后,因战争和防火引起的山林危害减少了,对于防护林的需求也减少了,相对的经济林的需求增大了。六世纪,《齐民要术》引导人们考虑长短期的利益来栽培树木。这之前的《周礼》、《礼记》、《孟子》、《淮南子》、《政论》等史书中主要是禁止伐木,《齐民要术》中却另行设定了伐木条,从月到7月间,也可伐木。不仅如此,还具体的记述了多种树木的栽培方式及其收益。与以前大不同的是,《齐民要术》中指出了以收益为目的栽培树木。


1、墓树与社树:到了秦汉时代,在帝王的陵墓上植树,看起来象山一样,可见当时墓树已经普遍化了[1]。另外,《论语·八俏篇》中描述孔子的弟子们‘社’前种树,“夏后氏种松树,殷人种柏树,周人种栗树”,可知不同的时代,种植不同的树种。


2、行道树:《国语·周语》“列树以表道”记录了在路边以3丈间隔种植行道树。《周礼·秋官》中记载国道上有驿站,井,树等等,可推测种植了行道树。种植行道树的理由与《国语》中描述的一样,不但是为了标示道路,另外给旅行者提供食水及树荫,还可防止道路崩塌。


3、境界林:境界林是为了标示地界而种的。


像以上这样的植树造林对于保护和再生山林树泽很有帮助,而且在一些地带,可防止水土流失,起到保持水土的重要作用。所谓“千人树之,一人摇之,则无柳矣”。[2]可见不光要致力于植树,同时亦要费心事于管理和保护树木。
 
 
正如本稿中叙述的,虽然古代社会资源相对于人口数要丰富的多,但国家与共同体仍然积极地保护资源。《管子·八观篇》中强调虽山林广阔,树木繁多,江海和池泽宽广,但为了造福于子孙后代,要有节制地砍伐和捕捞。所以在古代社会,通过时日、季节的禁忌或禁令一定程度的来调节山林树泽。专制君主虽将山林树泽家产化,但也存在于共同体所有的山林树泽,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到秦汉时代。氏族共同体的“时禁”律在战国和秦汉时代亦被继续实行。国家为了商品生产,向利用山林的的权家、工商业者征收赋税,维持农民的再生产,并且积极地扩大机构和军备。


此后,山林树泽被利用来当作确保资源的手段,开发优先于保护,部分地走向了荒漠化。特别战国中期以后,随着人口增加,粮食需要增加,铁器普遍化,生产手段和土地私有化发达了,为积累财富积极地开发山林树泽,因此山林的破坏更加严重了,结果导致了生态环境与农业环境的变化。事实上,汉代的自然灾害,后汉(211次)比起前汉(32次)大大增加,生态界的破坏是一个重要的因子。


但是,古代社会并没有为了积累当时的财富而盲目地开发,而是对未来的资源确保深思熟虑以后有计划地开发的。古代地域性的纽带感和对子孙的期待等等,比近现代都要强烈,具有对未来的责任意识。作为留给子孙后代的遗产,尤其关注对山林树泽的资源保存,所以通过各种的禁忌来调节和约束自己,从而维持共同体的秩序与生活。


前汉末期以后,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确保食粮,人们开始栽培多种作物,并且致力于提高土地生产力。前汉末期的《氾胜之书》中出现的农法,就是人们适应当时的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变化的一个表现。其后持续性地展开了造林政策,北魏与唐代均田制中强调,农民如果不局限于栽培单一的农作物,而是培育林木或者桑、枣这样的经济林木,将额外的得到田地。


其后,产业化的进步和阶级利害的日益尖锐,导致了人们全力牟取利益的风气。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蔓延,认为为了维持人类的尊严与生命,破坏自然也无所谓。正因这样短浅的目光,使自然沦落为人类附属的存在,疏远了自然与人类相辅相承的关系。尤其因着人本主义和合理主义的发达,丧失了对自然的敬畏心。人类自身的根源也到了遭受威胁的境地。另外,现实性的思考缺乏对未来的责任意识,[3]譬如,人们更加关心当前的快乐和利益,而忽视了繁衍子孙后代和留给后代遗产的责任意识。结果,传统时代保护山林树泽的意识渐渐消失,只是为了眼前的便利,在开发趋势的推动下,急剧地破坏山林资源。


最近,中国儒家思想中天人合一的伦理和终止对生态界的破坏的见解,在东西方受到了瞩目。即重新唤起人们对山林树泽和大自然的敬畏心和爱心,及与自然共生的意识,从而恢复自然生态界的自生力。 非个人主义的共生共存的意识只有在建立了相互依存的地域共同体的情况下,才能正常地发挥其机能。破坏自然,必反馈于人类,遭受巨大的灾祸,人们应该具有这样的危机感。意识的转变才能[4]引起行为的变化,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开启保护生态界的大门。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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