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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管子传·第六章·管子之法治之主义·第四节》 
作者:[梁启超] 来源:[] 2008-04-25

第四节 立法

慎子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西人亦有此百,法学家常称道之)此慰情胜无之沦也。若语于圆满之法治主义,决不能以是即安也。管子《法法篇》曰:“不法法则事毋常(房注:不设法以法下,故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房注:虽复设法,不得法之宜,故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故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

然则欲得良法,其道何由?管子曰:“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不明于则而欲出号令,犹立朝夕于运均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房注云:均,陶者之轮也,一正朝夕所以正东西也,今均既运,则东西不可准也.檐,举也、夫欲定末者必先静其本,今既举竿之本,则其未不可定也)。此管子对于法之根本观念也。则者何?即西儒所谓自然法,又称性法者是也。孟德斯鸠曰:“靡异不一,靡变不恒”又曰:“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其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俱见《法意》卷一)此言自然法之性质也。吾中国古籍,于此义最多所发明。诗曰:“有物有则。”孟子释之曰:“有物必有则,谓其则存于物之中也”诗又曰:“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易·象传》曰:“乾元用九,乃见天则。”《系辞传》曰:“天垂象,圣人则之。”《春秋左氏传》曰:“易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有动作威仪之则,以定命也。”凡以明此义也。吾国先哲,谓自然法为万法之本,凡立法者不可不根据之,故《易·系辞传》又云:“是故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管子所谓必明于则然后能出号令,即此意也。管子又日:“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心术篇》上)此之谓也。

管子又曰:“凡物载名而来,圣人因而财之(按:财同裁),而天下治实不伤”(《心术篇下》)。又曰:“修名而督实,按实而定名,名实相生,反相为情。名实当则治,不当则乱、名生于实,实生于德,德生于理,理生于智,智生于当”(《九守篇》)名实者,即法之所由起也,而综核名实,即法治之精神具矣。

管子之言立法,贵画一而重简易,故曰:“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任法篇》)又曰:“数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则奸不为止”(《七臣七主篇》)。管子之言立法,贵适时而贱保守,故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与民则祥。法者不可恒也”(《任法篇》)又曰:“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管子之言立法,以偏至为大戒,故曰:“骤令不行,民心乃外。举所美必观其所终,废所恶必计其所穷。" (《版法篇》)。管子之言立法,最重平等,而不容有阶级之分,故曰:“禁不胜于亲贵,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重令篇》)管子之言立法,贵与人民程度相应,故曰:“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使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为大功”(《乘马篇》)凡此皆管子立法之条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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