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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中所见秦之边防(五)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0-11

第二节 戍

  (一)傜和戍
  
  战国时,秦为防御游牧民族,在西北边境以及巴蜀边地修筑了许多城塞关亭。这些边塞的修筑和防守,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紧紧依靠边民和军队无法胜任,因此,戍边就成了广大秦民的一个繁重的力役负担。
  有的同志在谈到秦的戍边时,把迁和戍混为一谈,认为迁就是戍边1,这是不太妥当的。迁是迁居边地作边民,戍则是到边地服规定的力役。迁是长期的,被迁者一般要世代居住边地,戍却有一定的役期,期满即可返回故土。迁只用于惩办不法之人,戍确是人人都必须承担的义务。迁和戍是并不相同的两件事,不宜混淆。
  其实,和戍相近的不是迁,而是傜。秦简中往往傜戍并称。如:
  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傜)戍。
  《秦律十八种·司空》
  驾騶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傜)戍。
  《秦律杂抄·除吏律》
  文献中叙述秦至汉初的史事,也常常傜戍并称。如:
  “又作阿房之宫,治直驰道,赋斂愈重,戍傜无已。”
  《史记·李斯列传》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复勿傜戍。”
  《汉书·高帝纪》
  秦至汉初所以会傜戍并称,是因为二者在根本性质上是一样的,它们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力役负担。试比较秦简中傜和戍的服役内容,即可看出二者的一致。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令戍者勉补缮城。《秦律杂抄》
  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姑(嫴)堵卒岁。未卒堵坏,……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傜)。《秦律十八种·□(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律》
  戍者和服傜役的人都是修筑城墙,修好之后都要保险一年(姑堵一岁),一年之内坏了的,都要负责重修。看起来,二者几乎无甚差别,惟其如此,汉代中期以后人们才把戍边和傜役统统称之为傜。
  但是在秦代,傜和戍毕竟还是不同的。《秦律十八种》有□(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律,《秦律杂抄》中又有戍律,说明对于这两种力役,秦分别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考察一下有关的秦律,就不难看出二者的区别。
  首先,主管征发傜和戍的部门不一样。
  律所谓者,当□(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傜),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通事《法律答问》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秦律杂抄》
  主管征发傜的,是乡吏和里典,行戍的却是县啬夫、县尉和士吏。看起来傜是由地方征发的,而戍却由全国统一征调,故而以县为单位。而县尉参加戍的征发工作,又表明戍还带有军事性质。
  其次,傜和戍的服役地点也不同。戍律规定,戍者在修好城墙之后,要“增塞埤塞”2,显然是在边塞服役。而傜则有各种情况,有的是为中央服役的,如“御中发征”,可能多在京师;有的是为县府服役的,如“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可能就在一县之内;有的是为乡邑服役的,如“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3,可能就在本乡。总的来看,绝大部分傜是在本乡、本县,或者至少也是在内地服役,比起到边地去服的戍役,它要近得多。秦律中有罚傜和罚戍的规定,罚傜可以短至三旬4,罚戍却至少一岁,长至二岁5,也说明傜是就近服役,而戍却必须到遥远的边地。此外,戍律规定“同居不并行”,究其原因,可能就是因为戍路途远、期限长,同居并行会使一家的劳力减少过多而影响务农。
  最后,对于傜和戍的失期者,秦法的处罚也不一样。傜,即使是为中央服役,失期的处分也不重。
  御中发徵……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秦律十八种·□(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律》
  戍的失期,处罚就严酷多了。适戍渔阳的陈胜等人,在大泽乡遇到大雨,“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6。对戍边失期的人处罚所以如此严酷,当然是因为边防紧张,不允许有丝毫的松懈。
  总之,秦时傜和戍是两种不同的力役,董仲舒在谈到秦的傜役制度时说:“一岁屯戍、一岁力役”7,可能就是分别指的戍和傜。
  马克思说过,“傜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8,因此,傜和戍可以说是加在广大秦民身上的两条最沉重的锁链。而两者相较,戍又远比傜为害剧烈,因为戍不仅路途远、期限长,而且在劳动之外还要防守边境,有着生命的危险。
  戍边的人除了修城、筑塞,还要候望、警戒、巡逻,这一点汉简中记载得十分清楚。但是,秦简由于材料太少,只反映了戍者修城的情况。秦简中的戍者,是不是和汉简中的戍卒一样呢?让我们进一步考察一下。
  戍者城及补城……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秦律杂抄》
  由简文可知,直接管理戍者的是署君子。带领戍者修城的是他,能令戍者“为它事”的也是他。署君子就是署的负责人。署是什么呢?在边塞,署就是城防哨所。
  “城禁……离署而聚语者,断;闻城鼓声而伍后上署者,断;人自大书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课其先后,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断;离署左右,共入他署……皆断。”《墨子·号令》
  前人已指出,《墨子·号令篇》的成书年代与秦简时代大致相同,它们所讲的制度当基本一致。据《号令篇》,每城有若干署——哨所。每署管理一定的戍卒,戍卒的名字都写在木版上,置于署中以备检查。戍卒上署上晚了,或者擅自离署,都要判罪(断)。秦简戍律中的戍者,大约就是在这样的署中担任着城防警戒的任务。
  汉简中的戍卒,同样也在署的管辖之下。汉简把戍卒坚守候、燧称为“在署”、“居署”、“见署”,离开候、燧称为“离署”、“去署”、“不在署”。对于擅自离署的人,同样也要追究责任。如:
  元延二年十二月戊子朔戊子,吞远候长汤敢言之:主吏七人、卒十八人,其十一人省作校,更相伐不离署,堠上不乏人,敢言之。一二七.二七甲七一四、
  这是吞远侯长向上级作的报告。报告特别强调,尽管有省作任务,仍然做到了“不离署”,“候上不乏人”。又如:
  第二燧长景褒不在署,谨验问,褒辞:却适燧卒周贤伐大司农茭郭东,病不任。他官记遣褒迎取……
  一九四·一七
  对于离署的燧长,要追查验问,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恐怕要受处分。
  秦简称管理戍者的哨所为署,汉简也称候、燧为署,秦制离署者断,汉代也追查、验问离署的燧长,这充分显示了秦汉边防制度的一脉相承。秦简中的署君子,很可能就是汉代的候长、燧长等边防哨所官吏的前身。在署君子管理下的秦之戍者,无疑也和汉代候、燧中的戍卒一样,既从事土木工程的劳作,又担任着候望、巡逻等边防任务。
  
  (二)罚戍与適戍
  
  戍为定期力役,其期限,据董仲舒讲是每人一年。但是,由于秦代边防任务繁重,特别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修长城、戍五岺,动辄几十万人,正常的戍役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为补充、扩大戍边人员,遂有罚戍和適戍。
  秦简中有罚戍的律文: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
  《秦律杂抄》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同上》
  这种罚戍,充其量不过是扩大了一些服役的名额。被罚的人,戍期也有限——一年或者两年,期满仍要返回内地。对于边防的大量需要,这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秦始皇时代主要还是采取適戍。適戍的特点是没有期,適戍渔阳的陈胜说:“戍死者固十六七。”他虽然是在强调戍边之艰苦,但也透露了戍期之长,一、二年是绝不会死去十之六七的。正因为没有期,所以適戍一人可以抵好多人的正常戍役。秦始皇北防匈奴、南御百粤,所用戍卒大部分来自適戍。
  适戍,有人解释为適罚罪人戍边。《汉书》颜师古注:“適,读曰適,適有罪者”(赵佗传)。“谓罚罪而行也”(陈胜传)。“言以罪適而行者”(李广利传)。但是,从適戍的实际情况看,被適戍的往往不是罪人,而是一些身份特殊的人,如贾人、赘婿等等。因此,罚罪并不能确切的表达適戍的含义。案《说文》:“謫,罚也。”所谓罚,不一定就是罚罪。《广雅》释謫为责,《左传》成公十七年“国子謫我”,杜注:“謫,谴责也。”谴责,比罚的语义又轻了许多。因此,適戍之適如果训责,固不待言,即使训为罚,似乎也不宜和罪人联系起来,它所责罚的对象,显然比犯罪者要轻。
  显然大量采用適戍的是秦始皇,但適戍并不始于秦始皇。秦简中有一条魏国奔命律:
  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0告将军:叚(假)门逆□(录入者注:此字不清)(旅),赘婿后父,或□(录入者注:此字不清)(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堙豪(壕)。
  假门逆旅即贾人,赘婿后父都是赘婿(后父是续弦的赘婿)。这两种人正是后来適戍的对象。《奔命律》规定,派这两种人去军队从事攻□(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填壕等苦役,而且不给好饭吃,这无疑就是最早的適戍。《奔命律》颁布于魏安釐王二十五年,说明战国时代已经有了惩罚贾人和赘婿的適戍。法律虽是魏国的,但它在秦国司法官吏喜的墓中出土,表明秦也执行它。事实上秦对贾人、赘婿确也打击,《商君书·垦令》就提出了压抑商人和废除逆旅的办法。
  为什么要適戍贾人和赘婿呢?从根本上讲,它还是和力役制度有关。秦的傜役和赋税,有按人丁摊派的,也有按户摊派的。如: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傜)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法律答问》
  匿户就能躲避傜使,是傜役以户为单位征发。商鞅变法时曾改革戎狄之教,“商君曰:始秦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9。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在改革风俗,实际上却有经济意义。父子分别,就成了两户或者更多的户,无疑可以增加承担傜役和赋税的对象。《商君书·垦令》规定,“均出余子之使令,以世使之,”也是要求把嫡长子以外的儿子都分出来单独立户,登记著籍以承担傜役10。
  按户承担傜役的做法,汉初犹然。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的简册有这样一组:
  市阳□户遗人维仓书
  郭、乙二户儋行少一日
  寇□都二户兼行少一日
  □、昆论二户善行少一日
  ……
  这一组简共十六支,开头一支象是标题,下面十五支内容相似,都记载每两户出一人去服役(维修仓库?)。简的时代约在文、景帝,可见自秦至汉初,都有以户为单位摊派的傜役。
  然而,贾人和赘婿是不单独立户的。秦简《魏户律》:
  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呂(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字。
  不立户固然得不到立户的好处——分给田地,但同时却也规避了立户的负担——一部分傜役。而且对于贾人,分不分田地损害不大,规避了傜役却颇有实惠。至于赘婿,《汉书·贾谊传》:“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显而易见,出赘已经成了穷人用来躲避立户所带来的负担的手段。正是为了惩罚贾人和赘婿,使他们不能逃避傜役,所以才出现了適戍。开头是派往军队服苦役,象《奔命律》规定的那样,到秦始皇时,便大量地用为戍卒,防守边地了。
  秦始皇时适戍的对象还有一种“诸尝逋亡人”。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11。逋亡人,过去一般释为逃亡者,但从秦简看,逋亡含有两重意义。逋谓逋事12,即逃避傜役;亡为逃亡。逋亡人是指因逃亡而逋事的人。秦简《封诊式》有一案例:
  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它坐,今自来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它坐……
  男子甲“二月丙子将阳亡(录入者注:亡字有着重符号),三月中逋(录入者注:逋字有着重符号)筑宫廿日,”这就是逋亡人。这种逋亡人,回来以后要在簿籍上登记。甲曾在四年三月逃亡过一次,逃了五个月另十天,簿籍上有案可稽。这一次又逃亡,当然也要记上。秦始皇发“诸尝逋亡人”,就是根据这种簿籍上的登记来征发的。和贾人、赘婿一样,逋亡人也是因为逃避掉一部分傜役,才被列入適戍的对象。由此可见,適戍乃是对一些在正常的傜役征发中漏服掉部分傜役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
  随着戍边需要的扩大,適戍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后以尝有市籍,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13。適戍尝有市籍、甚至父母、大父母尝有市籍的人,已经违背了原来的宗旨,到“入闾取其左”,征发到已经承担了正常傜役的一般穷人身上,那就更加没有道理了。所以晁错说:“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14。发之不顺,就是说违背了適戍的原则。从史籍来看,这种適戍扩大化的作法,秦始皇时代尚不曾出现,大约也是秦末的暴政吧!
  从正常的戍到罚戍,到適戍,到適戍扩大化,反映了秦的边防需要日益增长,秦民的戍役负担日益沉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见高敏:《农民阶级是戍边傜役的主要承担者》。载《云梦秦简初探》。
  2.《秦律杂抄》。
  3.《秦律十八种·□(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律》。
  4.《法律答问》:或盗采人桑叶,臧(脏)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三旬。
  5.《秦律杂抄》。
  6.《史记·陈涉世家》。
  7.《汉书·食货志》。
  8.马恩全集23卷,265页。
  9.《史记·商君列传》。
  10.归有光《诸子汇函》“余子,家长之子弟余夫也。”朱师辙《商君书解□(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世使,疑册使之讹。谓按余子之册籍而使力役。”
  11.《史记·秦始皇本纪》。
  12.《法律答问》:可(何)谓逋事及乏□(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律所谓者,当□(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
  13.14.《汉书·晁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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