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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中所见秦之边防(四)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10-11

第二章 实边和戍边

  构筑边塞固然是边防的重要措施,但更重要的还是人。守卫边境,必须有足够的边民,有乘塞列燧的戍卒,有大量修筑障塞的劳动力。为了增加边民、充实边地,秦律制定了迁刑;为了征发戍卒,秦法规定人人都要承担戍边的力役;而为补充戍卒劳力的不足,秦又实行所谓冗边和居边。
  
  第一节 迁
  
  秦简中多次出现的迁,是秦律中一种特定的刑罚。简单的讲,迁就是把犯法的人迁徙到边地去长期定居。迁的出现,以及它在法律中获得明确的规定,甚至以一种固定的文书格式载入《封诊式》,反映了秦边地空旷,为抵御戎狄急需充实大量人口。迁是秦巩固边防的重要措施之一。
  秦简《封诊式》曾列举一迁的典型案例:
  □(录入者注:此字不清)(迁)子……告法(废)丘主:士五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录入者注:此字不清)其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封诊式》
  士武丙没犯什么罪,只是因为他父亲提出要求,就被迁往边县。这固然表现了秦法对父权、族权的维护,同时也反映了迁刑在当时已普遍施行,甚至成了家长惩罚不孝子孙的手段。
  从案例看,迁刑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即举家前往。所谓“以律包”,就是指妾、子随迁。随迁的妇孺,数量常大大超过外迁刑的人,而且这钟随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规避。规定是相当苛刻的,即使妻子先行告发了犯法的丈夫,也免不了要随迁:
  当□(遷无走之旁),其妻先自告,当包。《法律答问》
  有时处迁刑的人死了或逃了,他的妻室儿女仍然必须前往边地:
  廷行事有罪当□(遷无走之旁),已断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当诣□(遷无走之旁)所。
  《法律答问》
  把一些无辜的妇女、儿童,和犯罪的人一起迁往边地,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使被迁的人安心居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为了繁衍边地的人口。《史记·淮南王安传》载,尉佗征服南越之后,“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秦皇可其万五千人”,道理正于此相同。
  咸阳士伍丙是被迁往蜀地去的,《封诊式》特别举出这一案例有其典型意义。秦自惠王征服巴蜀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开发巴蜀是边防中一件大事。巴蜀是秦的粮仓,占据巴蜀可以“利尽西海”,而且“得蜀则得楚,楚亡而天下倂矣”1。对于统一天下,巴蜀实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时的巴蜀,少数民族很多,秦的势力相比之下极其微弱,要改变这种局面,当然要大量迁民。秦惠王曾迁了一万户人家去巴蜀2,《史记·项羽本纪》也讲“秦之迁人皆居蜀。”《封诊式》用迁蜀作为迁的典型案例,正反映了战国末年秦大规模往巴蜀迁民的现实。但是迁民的地方绝不仅仅是巴蜀,早在巴蜀归秦之前,迁就存在了:
  “孝公用卫鞅,下变法之令。行之十年,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於边城”。《史记·商君传》
  孝公时代的边城,当然不会是巴蜀,它是指西、北方面和戎豲、乌氏、义渠等戎狄接界的地方。其实,往西北边地迁人,终秦一代始终未断,如昭襄王五十年白起迁阴密(安定郡),秦始皇八年迁屯留民于临洮(陇西郡)。而至秦统一六国之后,往西北迁民的规模就更大了,秦皇三十三年迁民于阳山、北假,三十六年迁北河、榆中三万家。
  除了往西北边地和巴蜀边县迁人之外,秦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还常常往东方新占领的地方迁人。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二十八年“取鄢、邓,设罪人迁之”3。睡虎地四号墓出土的木牍,为这种迁人提供了可靠的实物凭证。木牍是两名出征的秦国士兵(黑夫和惊)写的家信,信中有这样一段:
  “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木牍乙·反面》
  新地,有的同志认为是地名4,不妥。新地就是新占领的地方。《战国策·赵策》赵攻中山取扶柳之后,齐人劝赵国仇郝:“不如尽归中山之新地”,《史记·赵世家》“惠文王二年,主父行新地”,新地均指赵新占领的中山之地。此信中的新地,则指秦的新占领地。故民是故秦民的简称,《商君书·徕民》多次把“新民”与“故秦民”对称,正与此信“新地”于“故民”对举相同。战乱之后,“新地城多空不实者”,因此要把一些“不如令”(犯法)的故秦民,迁往新城。
  往东方新占领的地方迁人,会不会削弱对西北边地的防御呢?不会。因为秦在把故秦民迁往东方新地的同时,又把征服了的六国人迁往西北边境或者巴蜀。
  “秦灭楚,迁大姓于陇西。”《新唐书·宰相世系表》
  “秦破赵,迁卓氏……致之临邛。”《史记·货殖传》
  “惠文、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华阳国志·蜀志》
  这样一来,秦就把开发边疆、巩固边防的责任,从故秦民的肩上转移到六国被征服者的身上,同时也达到了削弱六国反抗力量的目的。
  西边、北边、巴蜀,再加上东方新地,迁人的数量是极其庞大的。这种情况反映到法律中,就使秦代迁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宽,株连唯恐不广。如:
  ……盗过六百六十钱,□□(录入者注:此二字不清)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录入者注:此字不清)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遷无走之旁)。《法律答问》
  在所有的刑罚中,迁刑的罪最轻。偷二百廿钱以下,甚至偷一钱的人,都要迁,足见迁刑的适用范围很宽。又如:
  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遷无走之旁)之。《秦律杂抄·傅律》
  迁刑不仅范围宽,而且株连广。在户籍年令上弄虚作假的,本人要迁,典。老要迁,甚至同伍的人也要迁。尤其值得注意的,在这条律文中迁只是一种附带的处罚,主罚是赀。这表明,由于施行太滥,迁已不被用为主刑了。从文献看,秦迁人规模确实惊人,动辄就是几千家、上万家,在这种形势下,秦律不再把迁当作多么重的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从“□(遷无走之旁)子”的案例看,迁人的过程还是相当严密的。士伍丙是咸阳人,从咸阳迁往蜀,途中第一大县便是废丘,因此咸阳发文书告废丘主,让废丘的令史在接到丙之后,一面回报咸阳,一面改派吏、徒押解丙至下一个县。如此一县一县,一直递解到成都。押解过程中,丙还要□(录入者注:此字不清)足,即脚上带刑具。文献记载的迁人情况,与此也大同小异,如汉文帝迁淮南王长,也是“载以辎车,令县以次传”5。这样严密的传送,显然是为了确保被迁的人确实是迁到了边地,以达到实边的目的。
  正如咸阳的某甲用迁来惩罚其不孝子孙一样,秦政府也常常用迁来惩办不法官吏。秦简中有许多适用于官吏的迁刑律文:
  故大夫斩首者,□(遷无走之旁)。《秦律杂抄》
  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遷无走之旁)。《秦律杂抄》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殹(也)?当□(遷无走之旁)。《法律答问》
  文献中也确有官吏被迁的记载,如嫪毐的舍人,“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吕不韦死后,“其舍人临……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6。秦是个尚法制的国家,惩办不法官吏,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把不法官吏迁往边地,当然也有助于边防。
  迁刑至汉代仍承袭不变,只是名称改为徙边,如:
  “其免汤为庶人,徙边,……於是汤与(解)万年俱徙敦煌。”《汉书·陈汤传》
  “其随太子发兵,以反法族。吏士刼掠者,皆徙敦煌郡。”《汉书·刘屈氂传》
  和秦一样,汉代徙边也很重视迁徙妇孺以繁殖边地人口:
  “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妻、子徙酒泉郡。”《汉书·杨恽传》
  “京房及博兄弟三人皆弃市,、妻、子徙边。”《汉书·宣元六王传》
  “皆为钩党下狱,死者百余人,妻、子徙边。”《后汉书·灵帝纪》
  所不同的只是,秦迁人是去巴蜀或者陇西、上郡等地,而汉自武帝之后,随着开边的进展,迁人则去更为边远的酒泉、敦煌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华阳国志·蜀志》。
  2.同上。
  3.《史记·秦本纪》。
  4.见黄盛璋:《云梦秦墓两封家信中有关历史地理的问题》。载《文物》1980年8期。
  5.《史记·淮南厉王长转》。
  6.《史记·秦始皇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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