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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炳炎 王珍:警惕并购浪潮中的“斩首”行动 
作者:[李炳炎 王珍] 来源:[] 2007-04-24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20日 07:38 作者: 李炳炎;王珍 

    风起云涌的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与我国外资并购情况相比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件,虽然参与者多是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但无论在并购规模和数量上,都与发达国家间的强强联合相距较远,合并之后的企业规模也很少有称得上世界“巨无霸”的,中国远非全球并购浪潮的主战场
  第五次并购浪潮席卷全球,有学者甚至认为,第六次并购浪潮即将到来。很多人因此认为,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行为,也是由世界并购浪潮所推动。


  五次并购浪潮回顾


  我们先回顾一下所谓的五次并购浪潮的特点。全球五次并购浪潮,实际上是以美国并购浪潮为主体的。
  第一次并购浪潮发生在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的美国,真正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带入到垄断阶段,这是由于电气时代的来临,生产的社会化要求资本集中,因此这次并购浪潮的特点是横向兼并,形成了国内“巨无霸”企业。
  第二次并购浪潮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经济稳定发展时期,特点是纵向兼并,促成了汽车工业、化学工业、电气工业、化纤工业等一些新行业的产生,洛克菲勒控制了美国花旗银行,摩根银行控制了美国钢铁公司,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开始相互兼并、渗透。
  第三次并购浪潮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战后资本主义的“繁荣”时期,特点是部门之间的混合兼并,并以恶意兼并著称。
  第四次并购浪潮以美国为中心,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进入高潮,特点是出现利用杠杆收购的“小鱼吃大鱼”的融资并购,此时才出现了跨国并购高潮的前奏。
  而第五次并购浪潮真正席卷了全球,它始于上世纪90年代,特点是横向兼并,以战略并购为目的,强强联合,进而形成全球范围的“巨无霸”。


  非对称性竞争


  风起云涌的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与我国外资并购情况相比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件,虽然参与者多是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但无论在并购规模和数量上,都与发达国家间的强强联合相距较远,合并之后的企业规模也很少有称得上世界“巨无霸”的,中国远非全球并购浪潮的主战场。
  然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篇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这说明,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希望能在中国经济的各产业中建立优势地位,带有明显的战略意义。因此,有人将这种外资兼并龙头企业的战略戏称为“斩首行动”,一语击中要害。
  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是为了融入世界经济,互惠互利,但为何一些中国龙头企业会“惨遭斩首”?目前,国际军事上有“非对称战争”的术语,我们不妨借鉴一下,称中国龙头企业与国外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为“非对称竞争”。
  首先,总体实力不对称。从总体经济实力来看,中国虽然已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欧盟比较,差距还很大。是谓总体实力上的“非对称”。
  同时,防御能力不对称。不难发现,竞争双方对产业保护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对称性。截至目前,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立法均为部门规章,立法效力位阶的低下,不方便与相关各种立法相协调,本应作为外资并购基本法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如与其他立法冲突,则其适用性会被排除。
  然而,以美国为例,作为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外商的进入是自由的。但是,美国政府明确规定, 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美国通讯、交通运输中的航空和海运、自然资源开发、水力发电、核能开发等领域;而且美国政府依据美国宪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与《外国人兼并、收购和接管规则》等,对公司并购包括外国公司对本国公司的并购,还进行是否影响竞争和导致垄断的严格审查。凡可能影响市场竞争形成市场垄断的企业并购,包括会形成全球市场垄断的超级企业并购,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将不予审批。可见美国政府对重要产业的企业并购监管甚严。2005年,中海油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案未果就是最新例证。
  另外,单兵实力不对称。我国的所谓龙头企业,在资产总额和管理上与国际大型跨国公司还有明显的差距。此外,我国企业还面临着一项独特的困难:国有企业改革。在与外资企业竞争中,优质的国有企业何去何从,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以目前很多学者关注的凯雷兼并“徐工”为例,“徐工”无论是资产总额、年销售额,还是汽车起重机等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我国机械工业中都是名列前茅的。它不仅是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排头兵,也是我国机械工业的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其在机械工业中所占的位置和分量非常重要。2006年,徐工集团以200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我国工程机械企业第一。2007年,该企业的计划目标是:营业收入248.3亿元,同比增长22.5%;产品销售收入205.2亿元,同比增长17%。然而,这么好、这么重要的一家国有大中型龙头企业,要卖给外国投资者,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敲响了产业安全和国有资产保护的警钟,提醒大中型国有企业警惕在改革、重组和引进外资工作中,因缺乏理论论证和法律准备而误入歧途。


  完善法律制度  保持自身优势


  面对全球化大潮,面对“非对称性竞争”,面对“斩首行动”,中国应如何应对呢?
  我们必须学会自我保护。首先,我们必须利用好已有的法律武器。虽然我国国内的法律规章还不十分完善,但作为WTO成员的主权国家,对涉及本国经济安全的外企并购案果断地说“不”,并不违反WTO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则。WTO的文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其基本国家安全利益的必需的任何行为”。我国作为WTO成员,当然亦有权运用这一规则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同时,我国应加紧建立以《反垄断法》和《并购管理》为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管理外资并购。我国还可以效仿美国,建立类似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机构,专门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或者也可以尝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并购委员会,代表国家对企业并购尤其是国有资产的重大并购案来行使表决权,使之最具权威性,从而避免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
  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面对“非对称竞争”,我国龙头企业并不是完全没有优势。我们的优势在于龙头企业在其领域独特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其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占有率。然而,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很多知名品牌在外资的并购案中受损,无锡威孚外资并购案、锦西化机外资并购案等,都因为并购不当导致了民族品牌的消亡。近日法国达能并购娃哈哈案,也影响到民族品牌的生存。
  同时,我国企业内设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数量已连续多年减少,2003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数量与1995年相比,已减少了近一半,拥有专职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已从1993年的63%下降为2003年的24.9%。目前技术已经成为西方维持同发展中国家产业差距的一种武器。对于中国来说,重点保护龙头企业,提高龙头企业创新能力,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才能维护产业安全、规避市场风险,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走出去”中防守


  当然,融入世界经济,接受各种挑战和考验是有益于中国经济的,我们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购的惊涛骇浪,也造就了中国的弄潮儿,出现了南汽收购罗孚汽车、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和联想集团收购IBM的PC业务等案例。然而,面对激烈的竞争,虽然进攻是最好的防守,但是不会防守就难以进攻。所以,当务之急在于加强对外资并购中“斩首”行为的防范,切实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安全。

(作者分别为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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