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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林:里耶秦简文字书法论略 
作者:[王焕林] 来源:[作者惠寄] 2005-09-04

2002年6月,湘西里耶战国古城出土了大批秦代简牍,对此,学术界给予了极高评价。李学勤先生说:里耶秦简是21世纪最重大的考古发现,堪与西安兵马俑等量齐观。其学术价值,足以与敦煌文献、甲骨卜辞媲美。三年来,里耶秦简的整理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许多成果。遗憾的是,书法界对这批简牍的关注却非常有限,除张恒奎先生《里耶秦简书法》(载《中国书画》)一文而外,几乎还无人涉及于此。笔者生于湘西,对地方文献素来情有独钟,近年来,得天时地利之便,收集了一部分珍贵的原始材料,因草成此文,虽蠡测脔尝,亦期有裨于来者。

 

一、秦代书法之冠

里耶秦简共计36000余枚,10多万字,几乎相当于现存秦简总量的十倍。(1)(参下表)。

 

出土地点

出土时间(年)

 数量统计(片)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M11

1975

 2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M4

1975

1155

 四川青川郝家坪秦墓

1980

 2

 甘肃天水放马滩秦墓

1986

460

 湖北云梦龙岗秦墓M6

1989

293

 湖北江陵场家山秦墓M315

1990

75

湖北沙市关沮秦墓

1990

500

湖北江陵王家台秦墓

1993

800

湖北沙市周家台秦墓

1993

390

湖南龙山里耶古城

2002

36000

 

除了数量的绝对优势之外,比照其他秦代文字遗存(刻石、权量、诏版、泉货、兵符),就书法史意义而论,推里耶秦简为秦代书法之冠,并不唐突。试分述如次。

(一),笔法

论笔法之精谨,可以说,云梦秦简、龙岗秦简是无法与里耶秦简相媲美的。考察J1(9)4J1(9)5J1(9)6J1(9)7J1(9)8J1(9)9诸简,我们不禁惊叹:蝇头大小的单字之内,在“精谨”的统一基调之下,竟然可以表现出如此丰富而高妙的用笔技巧!横画如轻燕掠水,竖画似玉箸悬空;斜笔潇洒荡漾,曲笔圆润流转,洵可谓美仑美奂,目不暇给!——在存世“古隶”墨迹中,里耶秦简确乎是绝无仅有的。当然,这种精谨的笔法与其作为官府“行政档案”的特殊性有着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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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里耶秦简研究》(批号:05BYY024)的阶段性成果。

关系。对此,拙文《里耶秦简释地》(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3期)曾经有过详细论述,兹略作引证:“试读J11J12J13J14J15J17

J19J110J111J112等简,我们发现,它们都不是公文原件。例如

J110简所及“赀钱”一事,处理时间长达三年(始皇334月至354月),

涉及了阳陵县、迁陵县、洞庭郡三者之间共四次公文往来。其中出现了“儋”

“纠”“嘉”“敬”等四个“书佐”或“令史”之名,但整简书体一致,笔迹相同,显然,处于简末的“敬”,乃是“赀钱”一事相关文书的最后归类、整理及缮写者。质言之,上引简牍其实都经过了迁陵县属“佐”“史” 认真的整理、严格的归类、精心的缮写。”——这种意在藏之久远的官府档案,较之一般公文及尺牍书疏,自然严谨工稳了许多。

(二),章法 

依靠泰山、峄山、琅刻石、诏版权量、石鼓文等金石文字考察秦代书法的章法,此所谓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终有未达一间之隔。除青川木牍等少数材料而外,云梦秦简、龙岗秦简等大宗秦代墨迹又都是单简编连的单行书写形式。它们对书法章法流变的考察意义并不特别重要。因为这种一简一行的书写方式,无论是先写后编抑或先编后写,其难度并无差别。(2)非常可贵的是,36000余枚“里耶秦简”,绝大部分都是宽达数厘米的木牍(在这个意义上,考古界先入为主地以“里耶秦简”浑称之,并不可取),木牍的同一面,其书写内容在五、六行以上者也比比皆是!同样以J1(9)4J1(9)5J1(9)6J1(9)7J1(9)8J1(9)9等百字以上的木牍为例,其章法之成熟,谁能不叹为观止?与秦刻石状如布算的形式相比较,上述木牍早已具备了后世纸上书法章法经营的理念:行间极尽参差错落之能事,单字务求修短舒张之变化。特别是J1(9)1J1(9)10J1(9)12一类书写相对自由的作品,其章法之美,更具天成偶得之趣:违而不犯,和而不同。干枝扶疏,花叶鲜茂;所谓规矩谙于胸襟,运用臻乎精熟,容与徘徊,翰逸神飞,其此之谓乎?——须知,木牍章法的难度远在单简书写之上!(3)

当然,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当时的书手已经具备了书法艺术的自觉,因而特意选用了面积较宽的木牍以骋其章法之能。

按,楚地本多竹,这是最为正宗的书写材料。里耶秦简舍竹简不用而选用牍版,其实与书写内容的多少直接有关。我们知道,缮写篇幅较长的庙堂高文、私家著述,自然会选用简册,这既便于典藏保存,也便于阅读翻检。但是,作为官府往来文书的档案缮写,由于件数多,篇幅短,仍然选用简册,就未免胶柱鼓瑟了。因为这种选择的必然结果是:产生总量庞大的卷册,而每“册”的简数却很少,甚至存在卷不成“册”的可能。相反,选用牍版就非常合适:正面不够则书于反面,200字左右的篇幅,足以游刃有余。云梦秦简·司空律》“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方者乃用版”云云,恰好证明了这一事实:在官府文书往来、档案缮写中,牍版的使用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至此,我们得到这样一个认识:从理论上说,牍版章法虽然难于简册章法,但是,由于牍版的使用机会并不比简册少,先秦书手对多行书写技能的把握,实已达到了与单简书写同样精熟的境地。以里耶秦牍的章法布局为基准,我们往上作最保守的推测,可以说,至迟到春秋战国时期,后世纸上书法章法经营的基本理念就已经完全成熟了。——质言之,里耶秦简的章法具有独一无二的书法史意义。

(三),风格

里耶秦简属官署档案,其纪年从嬴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元年,一年不少。(4)十数年间,不同的“书佐”,留下了风格迥异的墨迹。——此亦为云梦、龙岗、放马滩、王家台秦简所不逮。概而言之,里耶秦简有三种风格的字体:其一是与云梦秦简一样典型的偏于隶书的字体。例如J1(16)1简、J1(8)133简、J1(8)154简等。这类简牍占总量的40%弱,它们是“古隶”的标准样式。其二是比龙岗木牍更为古雅的偏于小篆的字体。例如J1(9)2J1(9)3J1(9)4J1(9)5J1(9)6J1(9)7J1(9)8J1(9)9J1(9)11等。这类简牍占总量的50%强。从书法史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这种字体与泰山、峄山、琅刻石仍同属一个家族。其差别仅仅在于:后者是小篆的标准样式,施之金石,着意于规范,基本上是填描的产物;而前者是小篆的应用形态,施之简牍,取向于流便,完全是书写的结果。用今天的印刷体与手写体类比,则思过半矣。其三是少量以楚文字笔意而写秦篆的作品。例如J1(9)981J1(8)158J1(8)152等。

当然,从字体演进的角度而言,上述三种风格的文字仍不妨浑称为古隶或秦隶。卫恒《四体书势》谓“隶者篆之捷”,唐兰《中国文字学》说“隶书本和篆书差不多”,“隶书在早期里,只是简捷的篆书”,在秦代简牍墨迹尚未发现之前,这些见解实属难能可贵,其有助于篆、隶名实之辨证者尤多。

综上所述,作为秦代真正的实用书体,里耶秦简确乎可补书史之阙。研究秦楚更代之际“书同文”的实质,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秦简中的“书佐”

作为官府的行政公文档案,里耶秦简有一个最为引人注目的特点:许多木牍上都有数处“某手”的字样。按,前一字是人名,“手”训为“亲”.(5)故“某手”当即“某人经手”之意。据此,结合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所出汉初木牍文书中的“亭手”“产手”二实例,李学勤先生《初读里耶秦简》进一步认为,“某手” 其实就是某人负责抄写的意思。(6)显然,李学勤先生有把“某手”目为书佐签名的倾向。业师丛文俊先生更为审慎,他告诉笔者,“某手”还不能轻率地理解为“某人抄写”。确实,从出土文献材料看,在文书末尾列名的官吏,信乎不仅仅限于抄写人员!此见王国维《流沙坠简》:(7)

 

1,三月癸酉,大煎都侯婴□胡守土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令史偃。

2,□□丙寅,大煎守都侯丞□□□□□□□土吏异,承书从事,下当用如诏书。                        令史尊。

3,二月庚午,敦煌玉门都尉子光丞□年谓大煎都侯,写移,书到定郡□言到日,如律令。               卒史山 书佐遂乙。

4,十一月壬子,玉门都尉阳丞□敢言之,谨写移,敢言之。 

掾安 守属贺 书佐通成。

  

经王国维考证,上述列名于简末的令史、卒史、书佐、掾、属,都是“主文书”的吏员,他们负责对文书的起草、誊录、签发等程序进行分工合作。——以此推测,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自然也可能包括了令史、卒史、掾、属、书佐等多种身份的文职人员。

综合李学勤、丛文俊先生二家之说,笔者认为,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虽然难以遽定其具体职务,但是,在可以确定为非公文原件(即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归类档案)的那一批简牍中,其最后一行(注意,我们认定的是“最后一行”)所出现的“某手”则必为书佐之署名。其理由如下:

其一,这类将不同年、月、日,不同郡、县、乡的多件公文原稿进行归类、整理及缮写的“行政档案”(有的几乎就是朴素的“纪事本末体”,如前引J110简),没有起草、签发、封缄、送递、接收、开看的程序。质言之,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迳由书佐负责即可完成。

其二,里耶秦简中,公文的签传、送递、开看,分别使用“行”、“以来”、“发” 三个专门术语(参J1152J1154等简),故“某手”云云,实亦有专指。当它出现在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副本以存档典藏的那一类简牍的最末尾时,理解为某人书录,应该更加合乎逻辑。

试以J1112一组文书“档案”为例略作说明。按,这十二件木牍,其第一部分都是远在关中的阳陵县发送给洞庭郡的“报告”。而最后一部分则均为洞庭郡将报告转发至迁陵县时所附的“指示”,其结尾一律写成如下八字:“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显然,这是在二次抄录而成档案的时候,对洞庭郡公文原件上的“洞庭司马” 封泥的客观描述。质言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云云既然不属公文原件中的文句,而又抄录于洞庭郡文书的末尾,这就意味着,档案整理工作的结束!所以,这十二件木牍最后一行、远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且统一出现在木牍右下脚最底端的“敬手”,必然就是迁陵县署书佐的署名。至于出现在“敬手”前面的“儋手”、“堪手”、“纠手”(此三者见于阳陵县“报告”)、“嘉手”(此见洞庭郡“指示” ),——按丛文俊先生意见,我们除了可以确定“儋”、“堪”、“纠”为阳陵县文吏、“嘉”为迁陵县文吏之外,目前还没有坚实的证据,能以“书佐”定其职务。

接下来,我们讨论里耶秦简中的书佐。

按,“书佐”或简称“佐”,其本职工作是“主文书”。从文献材料结合出土简帛来看,秦汉时期,上至中央、中及郡国、下讫县乡,各级军事、行政部门中均普遍设有“书佐”的编制。其秩次从百石至斗食不等。尹湾汉简明确记载西汉东海郡太守府置书佐10人、都尉府置书佐5人。(5)汉承秦制,我们估计,始皇时期,县级行政机构书佐的常规编制,可能也在10人左右。里耶秦简绝大部分就是当时迁陵县众多书佐十数年工作的积累。在已经公开的30余枚简牍中,按上述原则,可以确定为迁陵县“书佐”的吏员,就有敬、欣、如、壬、圂、肂、行、处、庆等9人。其中,敬的书艺,堪称出类拔萃。临事不迫,他可以写一手模楷精详的“古隶”,J1(9)5 J1(9)7J1(9)9是其代表。援笔急就,他能够写一手性情生动的“草隶”,J1(9)1 J1(9)10J1(9)12是其代表。就这些简牍所显示的笔墨功力来看,客观地说,就是斯、冰复生,想亦不过尔尔!对此,识者自有心会,何须赘言。

结合文献材料,对这些书佐的身份、年龄及其职业技能进行考察,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里耶秦简不属“民间书法”

秦吏亦称“刀笔吏”,结合秦的“学室”制度,可以断言,书佐的选拔必然存在相应的文化水平的要求。汉简每每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言刀笔吏之能,正可供隅反。其次,吏员任职的年龄和爵位也有规定。云梦秦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8)按,秦代男子法定的傅籍年龄为17岁(一说23岁)。又据《汉书·百官表》、《汉旧仪》,“士伍”是无爵的普通公民。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任职于各级官僚机构中的书佐,都是成年知识分子。长期以来,学者们着眼于书佐或百石或斗食的俸禄标准,笼统地以“低层文职吏员”视之,并以这一“低”字代表其文化水平,其实大可商榷。——质言之,绝大部分出自迁陵县书佐之手的里耶秦简,不宜草率地冠以“民间书法” 之名。

(2)书法史上的首批少数民族书手

按,秦汉吏员的选用配备,有着严格的籍贯限制。《云梦秦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9)能使用“故官佐吏”,自然就要选拔本地人。西汉除三辅和边郡的特殊情况之外,官员们使用外地职员,竟然还要得到皇帝的特许(事见《汉书·京房传》)。据此,我们可以肯定,上述曾经签名于简牍最后一行的书佐,如敬、欣、如、壬、圂、肂、行、处等,绝大部分都应是供职于迁陵县署的本地人。

更进一步,结合文献材料,我们还可以确定这批书佐的族属。

按,土家族、苗族是湘西自治州人口最多的两个少数民族。土家族为巴人后裔,聚居于湘西北部;苗族为槃瓠后裔,聚居于湘西南部。先秦时期,这两个部族的具体疆界虽然难以认定,同时也不能排除二者局部杂居的可能,但是,地处湘西北部腹地的整个酉水流域(里耶位于酉水中上游),其居民实以巴人为主。——因为,酉水流域并未越出巴国的版图之外。这一结论,史有明证:晋《华阳国志》记巴国疆域“南极黔、涪”。按,涪即今涪陵市;黔即晋之黔阳县。北魏《水经注》说黔阳在今湖南龙山县;唐《元和郡县志》记今酉阳、秀山、贵州沿河、印江、务川均属黔阳;宋《舆地纪胜》记黔阳故城在今沅陵县西。对应于历史舆地,先秦时期,今湘西北地区属巴国南疆确乎是不容置疑的。

复次,自秦灭巴(前316年),迄秦灭楚(前222年),史不闻酉水流域有过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地处酉水中上游、毗邻涪陵的里耶(秦迁陵县),其居民应当仍就以巴人后裔为主。

宋《舆地纪胜》卷一七四记涪州(今涪陵)有“巴、夏居城郭,蛮夷居山谷”之俗,移此语以论酉水流域里耶(秦迁陵县)的民族构成,自然也非常恰当。按,夏即中夏之人,包括楚人(祝融氏后裔)和中原统治者;巴、蛮夷就其实就是今天土家族、苗族的祖先。巴、夏居于城郭,蛮夷居于山谷,说明土家族的文化水准及社会地位已经接近于汉人,而当地苗民的开化程度则较为落后。

对民族构成、人口比重、文化水准进行综合考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上述供职于秦迁陵县署的众多本地书佐,他们绝大部分应该就是酉水流域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巴人的后裔——土家族的先民。

可以看出,里耶秦简为书学研究,提供了极为难得的珍贵史料。

 

三、秦简与“书同文”

“书同文” 是秦始皇统一天下的重要国策之一,在中国文化史上,其意义非同小可。前已述及:里耶秦简属官署档案,其纪年从嬴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元年,一年不少。如此完整的纪年简牍,为我们考察“书同文”政策,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据《史记》《汉书》记载,楚亡国于嬴政二十四年(前223年),次年(前222年),秦将王翦收拾其残余势力,完全平定了江南。当时的湘西属楚黔中郡所辖,从此,它便永远地归入了秦人的版图。——里耶秦简的纪年始于本年,正好印证了这一史实。秦楚更代,恰好处于“书同文”政策推行之际,这是历史的巧合,对于习惯了书写本国文字的西楚书佐来说,其情况又将如何呢?

我们知道,战国末期,诸侯力政,各国语言异声,文字异形。从书写角度来说,楚文字与秦文字的巨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秦、楚两国,文字结构往往不合。其二,楚国流行俗体字。异体、假借之外,简化现象相当剧烈。其三,简牍抄写,楚人习惯用头尾细中间粗或者头粗尾细的“蝌蚪”笔法(信阳楚简、包山楚简、郭店楚简可以为证),而秦文字不尚此风(按,天水放马滩秦简有蝌蚪遗意,这是一个例外。对此,我们不妨将其作为被秦征服后,当地书手尚未完全熟悉秦文字笔法或者说是偶以故国文字笔法进行书写的特例来看)。

秦楚更代之际,楚地书佐为适应“书同文”政策,他们确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残酷压力。——任何一位现代书家,只要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也难免不寒而!但是,我们却惊奇地发现,凭借自身较高的文化素质、扎实的书法修养,这批土生土长的少数民族书佐,竟然在短短的数月之内,成功地实现了从楚文字到秦文字书写的“转轨”。没有简牍实物佐证,这确乎令人难以置信!试读J1(16)9J1(12)10 J1(8)134三简,它们分别书写于始皇廿六年五月、六月、十月,10就字体、笔法而言,这些简牍已脱尽楚风而表现出了典型的秦文字特征。——须知,这几乎就是“书同文”政策的推行之日(据王国维先生考证,秦灭齐而成一统,其时间在廿六年春。(11)揆之以理,“书同文”政令的发布应当稍后)——对于这批少数民族书佐的书法修养及适应能力,我们焉能不生“腕底有神”之慨!

在已经公布有限材料中,J1(8)133J1(9)984J1(16)5J1(16)6J1(16)9始皇廿七、廿八年的纪年简,较之上引廿六年简,不仅秦文字的风格、笔法更加成熟,就连秦方言特有的借“”为“也”,亦严格遵循了(郭店楚简只用“也”作语气词)。史传 “书同文”,以丞相李斯所作《仓颉》、中车府令赵高所作《爰史》、太史令胡毋敬所作《博学》为范本,在印刷技术尚未发明的秦代,这一政策的实施,其操作难度实在不可低估,印证于上述始皇廿六、廿七、廿八年等纪年简我们对秦文字政策的高效和苛严必须进行重新认识。

复次,秦楚更代,恰好处于“书同文”政策推行之际,所以里耶秦简亦足以窥见“书同文”的历史原貌。按,在一般人的常识里,秦始皇是以小篆统一了六国文字。不言而喻,作为标准字样的《仓颉》、《爰史》、《博学》三篇,自然也就是与泰山、峄山、琅刻石一样的“玉箸篆”了。从里耶所出始皇廿七年的简牍来看,这种认识是靠不住的:因为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片简牍上写有这种肯定需要填描勾摹的“篆”书!——显然,按照前述“常识”,这在“书同文”政令初行的非常历史时期,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所以,笔者在此斗胆作出如下推测:《仓颉》、《爰史》、《博学》三篇,其实也就是所谓的“秦隶”!——因为它们同样都是用毛笔写在简牍之上的实用文字,我们应当承认它们与刻石字样在笔势、笔法甚至结构上所存在的差异。

秦始皇帝推行“书同文”,意在消灭异体。所谓“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本应作上述理解。否则,以嬴正之雄才大略,令天下操觚者尽日斤斤于勾画描摹,岂不荒唐?其实,三十多年前,郭沫若先生在《古代文字之辨证的发展》一文中即已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在采用了隶书”。12)后来,裘锡圭先生在其《文字学概要》亦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他说:“秦王朝实际上是以隶书统一了全国文字”。13)——里耶秦简证实了两位先生的真知灼见。

更进一步,笔者乐于补充的是:所谓“小篆”、“秦隶”(即“古隶”)都是汉代才有的名目,秦人本无这种区分。质言之,“小篆”与“秦隶”是一“体”二“用”的关系。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对应于秦始皇帝威严的文字政策,否则,“书同文”就变成歪嘴和尚念经——有名无实了。

由此看来,后人以 “四体四用”分《说文解字》所谓“秦书八体”也是错误的,比较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一体七用”(一体:合大篆、小篆为篆体)或“二体六用”(二体:分大篆、小篆为两体)。

 

 

注释: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龙山县里耶战国秦汉城址及秦代简牍》,《考古》2003年第7期。

(2)参拙文《再论中国书法的行款渊源》,载《中国书法》2001年第9期。

(3)同上。

(4)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P73,载《文物》2003年第1期。

(5)《经籍纂诂》卷五十五,P608,成都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6)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P80,载《文物》2003年第1期。

(7)王国维《流沙坠简》,P105,中华书局,1993年版。

(8)转引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研究》P316,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9)转引自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P295,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参《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P20,《文物》2003年1期。

11)参王国维《秦郡考》,见《观堂集林》卷十二,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2《郭沫若全集·考古论集》106,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裘锡圭《文字学概要》72,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质言之,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迳由书佐负责即可完成。

 

其二,里耶秦简中,公文的签传、送递、开看,分别使用“行”、“以来”、“发” 三个专门术语(参J1152J1154等简),故“某手”云云,实亦有专指。当它出现在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副本以存档典藏的那一类简牍的最末尾时,理解为某人书录,应该更加合乎逻辑。

试以J1112一组文书“档案”为例略作说明。按,这十二件木牍,其第一部分都是远在关中的阳陵县发送给洞庭郡的“报告”。而最后一部分则均为洞庭郡将报告转发至迁陵县时所附的“指示”,其结尾一律写成如下八字:“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显然,这是在二次抄录而成档案的时候,对洞庭郡公文原件上的“洞庭司马” 封泥的客观描述。质言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云云既然不属公文原件中的文句,而又抄录于洞庭郡文书的末尾,这就意味着,档案整理工作的结束!所以,这十二件木牍最后一行、远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且统一出现在木牍右下脚最底端的“敬手”,必然就是迁陵县署书佐的署名。至于出现在“敬手”前面的“儋手”、“堪手”、“纠手”(此三者见于阳陵县“报告”)、“嘉手”(此见洞庭郡“指示” ),——按丛文俊先生意见,我们除了可以确定“儋”、“堪”、“纠”为阳陵县文吏、“嘉”为迁陵县文吏之外,目前还没有坚实的证据,能以“书佐”定其职务。

接下来,我们讨论里耶秦简中的书佐。

按,“书佐”或简称“佐”,其本职工作是“主文书”。从文献材料结合出土简帛来看,秦汉时期,上至中央、中及郡国、下讫县乡,各级军事、行政部门中均普遍设有“书佐”的编制。其秩次从百石至斗食不等。尹湾汉简明确记载西汉东海郡太守府置书佐10人、都尉府置书佐5人。(5)汉承秦制,我们估计,始皇时期,县级行政机构书佐的常规编制,可能也在10人左右。里耶秦简绝大部分就是当时迁陵县众多书佐十数年工作的积累。在已经公开的30余枚简牍中,按上述原则,可以确定为迁陵县“书佐”的吏员,就有敬、欣、如、壬、圂、肂、行、处、庆等9人。其中,敬的书艺,堪称出类拔萃。临事不迫,他可以写一手模楷精详的“古隶”,J1(9)5 J1(9)7J1(9)9是其代表。援笔急就,他能够写一手性情生动的“草隶”,J1(9)1 J1(9)10J1(9)12是其代表。就这些简牍所显示的笔墨功力来看,客观地说,就是斯、冰复生,想亦不过尔尔!对此,识者自有心会,何须赘言。

结合文献材料,对这些书佐的身份、年龄及其职业技能进行考察,如下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1)里耶秦简不属“民间书法”

秦吏亦称“刀笔吏”,结合秦的“学室”制度,可以断言,书佐的选拔必然存在相应的文化水平的要求。汉简每每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言刀笔吏之能,正可供隅反。其次,吏员任职的年龄和爵位也有规定。云梦秦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8)按,秦代男子法定的傅籍年龄为17岁(一说23岁)。又据《汉书·百官表》、《汉旧仪》,“士伍”是无爵的普通公民。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任职于各级官僚机构中的书佐,都是成年知识分子。长期以来,学者们着眼于书佐或百石或斗食的俸禄标准,笼统地以“低层文职吏员”视之,并以这一“低”字代表其文化水平,其实大可商榷。——质言之,绝大部分出自迁陵县书佐之手的里耶秦简,不宜草率地冠以“民间书法” 之名。

(2)书法史上的首批少数民族书手

按,秦汉吏员的选用配备,有着严格的籍贯限制。《云梦秦简·置吏律》:“啬夫之送见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9)能使用“故官佐吏”,自然就要选拔本地人。西汉除三辅和边郡的特殊情况之外,官员们使用外地职员,竟然还要得到皇帝的特许(事见《汉书·京房传》)。据此,我们可以肯定,上述曾经签名于简牍最后一行的书佐,如敬、欣、如、壬、圂、肂、行、处等,绝大部分都应是供职于迁陵县署的本地人。

更进一步,结合文献材料,我们还可以确定这批书佐的族属。

按,土家族、苗族是湘西自治州人口最多的两个少数民族。土家族为巴人后裔,聚居于湘西北部;苗族为槃瓠后裔,聚居于湘西南部。先秦时期,这两个部族的具体疆界虽然难以认定,同时也不能排除二者局部杂居的可能,但是,地处湘西北部腹地的整个酉水流域(里耶位于酉水中上游),其居民实以巴人为主。——因为,酉水流域并未越出巴国的版图之外。这一结论,史有明证:晋《华阳国志》记巴国疆域“南极黔、涪”。按,涪即今涪陵市;黔即晋之黔阳县。北魏《水经注》说黔阳在今湖南龙山县;唐《元和郡县志》记今酉阳、秀山、贵州沿河、印江、务川均属黔阳;宋《舆地纪胜》记黔阳故城在今沅陵县西。对应于历史舆地,先秦时期,今湘西北地区属巴国南疆确乎是不容置疑的。

复次,自秦灭巴(前316年),迄秦灭楚(前222年),史不闻酉水流域有过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地处酉水中上游、毗邻涪陵的里耶(秦迁陵县),其居民应当仍就以巴人后裔为主。

宋《舆地纪胜》卷一七四记涪州(今涪陵)有“巴、夏居城郭,蛮夷居山谷”之俗,移此语以论酉水流域里耶(秦迁陵县)的民族构成,自然也非常恰当。按,夏即中夏之人,包括楚人(祝融氏后裔)和中原统治者;巴、蛮夷就其实就是今天土家族、苗族的祖先。巴、夏居于城郭,蛮夷居于山谷,说明土家族的文化水准及社会地位已经接近于汉人,而当地苗民的开化程度则较为落后。

对民族构成、人口比重、文化水准进行综合考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上述供职于秦迁陵县署的众多本地书佐,他们绝大部分应该就是酉水流域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巴人的后裔——土家族的先民。

可以看出,里耶秦简为书学研究,提供了极为难得的珍贵史料。

 

三、秦简与“书同文”

“书同文” 是秦始皇统一天下的重要国策之一,在中国文化史上,其意义非同小可。前已述及:里耶秦简属官署档案,其纪年从嬴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元年,一年不少。如此完整的纪年简牍,为我们考察“书同文”政策,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

据《史记》《汉书》记载,楚亡国于嬴政二十四年(前223年),次年(前222年),秦将王翦收拾其残余势力,完全平定了江南。当时的湘西属楚黔中郡所辖,从此,它便永远地归入了秦人的版图。——里耶秦简的纪年始于本年,正好印证了这一史实。秦楚更代,恰好处于“书同文”政策推行之际,这是历史的巧合,对于习惯了书写本国文字的西楚书佐来说,其情况又将如何呢?

我们知道,战国末期,诸侯力政,各国语言异声,文字异形。从书写角度来说,楚文字与秦文字的巨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秦、楚两国,文字结构往往不合。其二,楚国流行俗体字。异体、假借之外,简化现象相当剧烈。其三,简牍抄写,楚人习惯用头尾细中间粗或者头粗尾细的“蝌蚪”笔法(信阳楚简、包山楚简、郭店楚简可以为证),而秦文字不尚此风(按,天水放马滩秦简有蝌蚪遗意,这是一个例外。对此,我们不妨将其作为被秦征服后,当地书手尚未完全熟悉秦文字笔法或者说是偶以故国文字笔法进行书写的特例来看)。

秦楚更代之际,楚地书佐为适应“书同文”政策,他们确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残酷压力。——任何一位现代书家,只要设身处地的想一想,也难免不寒而!但是,我们却惊奇地发现,凭借自身较高的文化素质、扎实的书法修养,这批土生土长的少数民族书佐,竟然在短短的数月之内,成功地实现了从楚文字到秦文字书写的“转轨”。没有简牍实物佐证,这确乎令人难以置信!试读J1(16)9J1(12)10 J1(8)134三简,它们分别书写于始皇廿六年五月、六月、十月,10就字体、笔法而言,这些简牍已脱尽楚风而表现出了典型的秦文字特征。——须知,这几乎就是“书同文”政策的推行之日(据王国维先生考证,秦灭齐而成一统,其时间在廿六年春。(11)揆之以理,“书同文”政令的发布应当稍后)——对于这批少数民族书佐的书法修养及适应能力,我们焉能不生“腕底有神”之慨!

在已经公布有限材料中,J1(8)133J1(9)984J1(16)5J1(16)6J1(16)9始皇廿七、廿八年的纪年简,较之上引廿六年简,不仅秦文字的风格、笔法更加成熟,就连秦方言特有的借“”为“也”,亦严格遵循了(郭店楚简只用“也”作语气词)。史传 “书同文”,以丞相李斯所作《仓颉》、中车府令赵高所作《爰史》、太史令胡毋敬所作《博学》为范本,在印刷技术尚未发明的秦代,这一政策的实施,其操作难度实在不可低估,印证于上述始皇廿六、廿七、廿八年等纪年简我们对秦文字政策的高效和苛严必须进行重新认识。

复次,秦楚更代,恰好处于“书同文”政策推行之际,所以里耶秦简亦足以窥见“书同文”的历史原貌。按,在一般人的常识里,秦始皇是以小篆统一了六国文字。不言而喻,作为标准字样的《仓颉》、《爰史》、《博学》三篇,自然也就是与泰山、峄山、琅刻石一样的“玉箸篆”了。从里耶所出始皇廿七年的简牍来看,这种认识是靠不住的:因为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片简牍上写有这种肯定需要填描勾摹的“篆”书!——显然,按照前述“常识”,这在“书同文”政令初行的非常历史时期,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所以,笔者在此斗胆作出如下推测:《仓颉》、《爰史》、《博学》三篇,其实也就是所谓的“秦隶”!——因为它们同样都是用毛笔写在简牍之上的实用文字,我们应当承认它们与刻石字样在笔势、笔法甚至结构上所存在的差异。

秦始皇帝推行“书同文”,意在消灭异体。所谓“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本应作上述理解。否则,以嬴正之雄才大略,令天下操觚者尽日斤斤于勾画描摹,岂不荒唐?其实,三十多年前,郭沫若先生在《古代文字之辨证的发展》一文中即已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在采用了隶书”。12)后来,裘锡圭先生在其《文字学概要》亦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他说:“秦王朝实际上是以隶书统一了全国文字”。13)——里耶秦简证实了两位先生的真知灼见。

更进一步,笔者乐于补充的是:所谓“小篆”、“秦隶”(即“古隶”)都是汉代才有的名目,秦人本无这种区分。质言之,“小篆”与“秦隶”是一“体”二“用”的关系。只有这样理解,才能对应于秦始皇帝威严的文字政策,否则,“书同文”就变成歪嘴和尚念经——有名无实了。

由此看来,后人以 “四体四用”分《说文解字》所谓“秦书八体”也是错误的,比较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一体七用”(一体:合大篆、小篆为篆体)或“二体六用”(二体:分大篆、小篆为两体)。

 

 

注释: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龙山县里耶战国秦汉城址及秦代简牍》,《考古》2003年第7期。

(2)参拙文《再论中国书法的行款渊源》,载《中国书法》2001年第9期。

(3)同上。

(4)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P73,载《文物》2003年第1期。

(5)《经籍纂诂》卷五十五,P608,成都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6)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P80,载《文物》2003年第1期。

(7)王国维《流沙坠简》,P105,中华书局,1993年版。

(8)转引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研究》P316,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9)转引自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P295,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0)参《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P20,《文物》2003年1期。

11)参王国维《秦郡考》,见《观堂集林》卷十二,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2《郭沫若全集·考古论集》106,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裘锡圭《文字学概要》72,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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