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东亚世界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下文中将称其为“东亚体系”)[1]。东亚体系在政治上奉中国为宗主,在经济上由朝贡贸易加以调节,在文化上呈现出对中国文明的接受,在法律体系上也自成格局。尽管东亚体系下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却无可置疑地都受到了“中华法系”的影响。然而,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传统东亚体系趋于解体,东亚各国面临着现代化的社会大转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体系也无可避免地出现了大转变。本文拟从现代化理论出发,就中华法系近代转型中的若干问题略加论述。
一、现代化视野下的法律转型
现代化理论,既是一种对15、16世纪以来全球历史进程的一种描述,又是学术研究中的一种方法(乃至于范式)[2]。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现代化理论为历史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野。笔者认为,现代化理论最鲜明的特色即在于二元思考的倾向。具体地说,现代化暗含的前提就是存在着“传统”与“现代”间的对立,无所谓传统也就无所谓现代,反之亦然。因此,在实际研究中,学者们运用现代化理论时,往往会将一个具体的社会发生大转型前后的状态进行高度的概括,总结其各自的主要特点,抽象归纳为模型[3]。这种研究方法虽不无弊端,但其好处是重视结构,使研究简化,易于总结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笔者认为,从现代化的角度来探讨中国近代的法律发展史应该注意两个方面[4]。第一,19世纪所开启的中国现代化历程是一个全方位的中国社会大转型,法律的现代化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已。因此,研究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层面:首先,要看到法律现代化是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国际关系等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果忽略了种种非法律因素,是不可能充分认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的。其次,法律现代化的主体又毕竟是法律本身,因此,法律现代化的研究重点依然是社会法律系统由传统法律价值规范系统向现代法律价值规范系统转变的历史转型过程[5]。
第二,现代化理论的特色在于二元思考的倾向,因此,运用现代化理论研究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也应该在“传统—现代”的二元结构下来观照中国法律的转型。这要求学者在研究近代中国法律史时须对传统中国的法律有相当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其演变。同时,中国的现代化是在西方刺激下产生的后发性现代化,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也建立在对西方法律的学习、借鉴基础之上。这就要求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现代化时必须具备比较法研究的视野,对西方、日本的法律演变了然于心,只有这样才可能接近于中国近代法律转型的历史真相。
总之,将现代化理论运用于中国法律转型研究要求建立一个相应的研究框架,这个框架包括社会—法律、传统—现代(一般意义上的)、东方—西方(特殊意义上的)这三组变量之间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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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东亚世界的传统国际体系,最值得参考的文献无疑是滨下武志所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2] 有关现代化理论在历史研究中的范式问题,学界多有争论,限于本文主题,笔者不拟多加探讨。然而,当运用现代化理论进行历史研究时,这一问题几乎是不可能回避的。
[3] 讨论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研究的重要文献包括: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增订版),商务印书馆,2004年;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增订本),林同奇译,中华书局,2005年;章开沅、罗福惠主编:《比较中的审视:中国早期现代化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等。
[4] 学界往往将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中期的中国现代化历程称为“近代化”或“早期现代化”,然而,从内涵上说,其与“现代化”无异。故笔者在行文中将尽量使用“现代化”这一概念,但涉及他人著述引用时或具体语境中仍可能用到“近代化”这一概念,其实质则一。
[5] 此处所用法律现代化的概念取自侯强所著《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1840—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4页。但笔者不同意侯强的某些限定性词汇,故借用中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