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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 
作者:[张晋藩] 来源:[光明日报2020-10-26] 2020-11-05


湖北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是研究汉代法律的重要材料。


《唐律疏议》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图为其残片(局部)。



唐开元十一年(723年)刻立的《御史台精舍碑》,为研究宗教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提供了重要依据。图为其拓片。


  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文化虽遇百折而不挠,勇克时艰,代有兴革,形成了内涵丰富、特点鲜明、影响深广的中华法文化体系,并因其连续性、特殊性、包容性,成为世界法文化史上最为绚丽的一章。

  中华法文化在形成与发展的漫长岁月中,表现出深厚的物质基础、强大的动力资源、坚韧的韧性性格,所有这些可归结为一个基因,那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一切特质,都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体现着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之间的内在关联。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体现及产物。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经说过:“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所谓“民族的共同意识”也可理解为民族精神。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当前,推动中华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律发展不受宗教干预,体现理性务实的民族精神

  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种种现象充满了敬畏,统治者遂假借天意,动用刑罚,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商朝统治者崇尚神权政治,设计了上帝与帝廷。但商朝的上帝与西方宗教中的上帝完全不同。商朝的上帝是商王死后升格为上帝,实际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对于上帝尊崇备至,以期祖先的亡灵维护其现实的政治统治。这种天道观带有宗法的色彩。至商末,纣王亲自控制了贞卜,表现了神权政治的没落。由于纣王“重刑辟”“武伤百姓”,终于被周所推翻。商朝的灭亡使得商王的天道观发生了动摇。以周公旦为代表的周朝统治者,鉴于商亡的教训,把关注的焦点从天上转移到人间,从重神转移到重人,提出了具有理性思维的一系列观点,作为新王朝的治国方略。

  其一,提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把人心向背作为决定国家兴衰的根本。

  其二,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即天只赞助有德之人为君,周之代商正是周人有德所致。

  其三,提出“明德慎罚”的立法原则,强调明德是慎罚的精神主宰,慎罚是明德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化,避免商朝滥刑亡国之祸。

  其四,通过“制礼作乐”,建立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管理体制。如《史记·乐书》说:“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其五,以因时、因地、因势、因族为立法的考量。《尚书·吕刑》说:“刑罚世轻世重”;《周礼》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一直被后世奉为立法的圭臬。

  其六,司法行“中罚”。周公特别推崇“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所谓中罚即公平、公正之意。孔子曾经论证司法不中的危害,“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只有刑罚得中才符合中道,才能达到和的效果。

  可见,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周朝统治者便十分重视运用理性求实的指导原则管理国家,不仅在当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且影响后世至为深远。汉以后的“德主刑辅”,唐时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宋以后的“法情允协,法理情三者统一”,都源于周朝的创制。

  中华民族理性务实民族精神的形成,受到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主张“人为万物之灵”。孔子不仅“不语怪力乱神”,而且明确表示“敬鬼神而远之”“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他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生,提出“仁者爱人”。与西方宗教关于彼岸世界的说教完全不同,孔子所关注的是现实主义的此岸世界。孔子之后,孟子将“仁者爱人”进一步发展为仁政学说,把人们关注的焦点吸引到政治主张上来。儒家思想从汉武帝时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以后,由于它符合统治者的政治要求、贴近国情和人们的心理状态,因而不断深入人心,这有助于形成重理性的务实求真的民族精神。

  在农业立国的古代中国,作为社会主体的农民所关注的是一家人的温饱,是再生产的准备与应付国课的筹措等。这些都是摆在他们面前不容轻忽的现实问题。尽管他们有时也祈求上天的保佑,但在现实面前,这种吁天是在严酷现实面前的一种无助的自我安慰。生存与生活的实际需要,促成了中华民族求实务实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正因如此,中国本土的道教虽受到少数统治者的笃信,但在民间的影响力较为有限。佛教的信徒虽较广泛,但也只是个人的信仰。

  宗教的存在要依附于政治权力,所谓“不依国主,法事难立”。但是一旦宗教势力膨胀至干预政治,便会遭到政权和法律的打击。唐朝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度遭到破坏,寺院占有大量土地,势力膨胀,交结藩镇,影响国家的统治,因此武宗下令灭佛,在全国范围内拆毁庙宇,强制僧侣还俗,佛教遭到沉重打击。

  清康熙初年,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罗马教皇派人来华向天主教徒发布禁约,禁止教徒祭天、祭祖、祭孔。为此康熙帝下谕:“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可见,中国古代统治者对于宗教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不使其干预现实中的政治活动。西方中世纪存在的教会法与宗教法庭,在中国是没有的。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制度的构建、法律生活的缔造、法律文化的延伸渗透了中华民族理性与务实的民族精神。

    二  

  法文化传承创新的历程,体现坚韧进取的民族精神

  自“夏有乱政”而制“禹刑”以后,商有“汤刑”,周有“九刑”,秦有“秦律”,汉有“汉律”,魏有“新律”,晋有“泰始律”,唐宋元明清也各有律,其间代有兴革,源流清晰,损益可考。

  法文化植根于社会,具有历代传承的因袭性,但基于不同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也形成了特有的时代性。

  五千余年的法文化史,篇章结构、规范内容、制度设计等,都因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其发展轨迹是由粗疏到细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可见,中国法律的历史是在不间断的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传承是以历史所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创新是在传承基础上的某些突破。创新较之传承更为艰苦。创新首先要认真总结前代法律的成功经验与缺失,使新立之法避免前车之覆。创新也需要认真分析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确立立法的主要方向,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创新更需要先进的思想家、法学家,将其理论与思想认识注入法律中,开创法律文化的新天地。战国时期的《法经》就是“集诸国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开辟了后世立法的路径,具有里程碑意义。

  汉承秦制表明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连续性。汉律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儒家化。这是建立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的西汉王朝所需要的。没有两汉儒家的坚持奋斗和他们提出的理论先导,就不会有儒家化的汉律文化。这个过程始于汉,它的最后完成是在几百年之后的唐朝。

  晋朝是士族掌权,政治腐败,却出现了张斐、杜预、刘颂等一批杰出的法学家。他们主持修订的晋律,也是具有代表性的创新之作。晋律沿袭汉律开创的引礼入法的先河,继续丰富了儒家化的法律文化。如同《晋书·刑法志》所说,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凡断正臧否,宜先稽之以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晋代律学对于律与令以及一些法律概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解释,根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可见,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违令有罪,属于律的范围,非依律不能定罪,由此矫正了秦时法律令混用不清的弊病,也进一步明晰了汉时关于“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内涵。

  晋律在传承中所做的创新是一项十分艰巨的智力工程,凝结了律学家们的心血与智慧。晋律不仅是南朝制定法律的范式,对于唐律的问世也具有历史渊源的价值。唐律“于礼以为出入”的总体规定,标志着儒家化的基本完成。不仅如此,唐律还为邻国日本、高丽各国制定法律所取法,使这些国家纳入中华法系中。

  唐以后,历代之律皆以唐律为宗。明清两代将唐以来的十二律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律,并且扩展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尤其是清朝,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了专门法,如《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藏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等。

  中国法律文化首尾相衔、辗转相承、代有兴革,表现了鲜明的时代烙印,显示了清晰的螺旋上升的轨迹,同中华民族坚韧进取、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中华民族自古就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秉持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以其强大的创造力和锲而不舍的顽强毅力,不断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例如,汉初经过秦末以来的战乱,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民生凋敝,百物匮乏,以致汉高祖出行时无法配齐四匹相同毛色的马。史书说:“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但是在汉初相对宽松的政策影响下,人民群众克服困难,努力生产,至文帝时不过二十余年,社会生产不仅恢复,还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盈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不仅如此,人民克服困难的进取精神也推动了上层建筑的进步,如文景两帝的废肉刑、汉律的儒家化、私家律学的发展等,为文景之治的繁荣提供动力源泉。

  再如,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万户则城郭空虚,千里则烟火断灭”。唐初实行均田制,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后来的贞观盛世,出现“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祥和局面。史书记载:“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牛马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斗米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表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时有赠遗,此皆古昔未有也。”

  上述史实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拼搏耕耘的奋斗精神。也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历代法制的改革与更新,使中华法文化经历五千余年的兴革而从未中断,这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三 

  重惩不孝不忠等犯罪,体现孝亲爱国的民族精神

  中国古代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维系宗法伦常关系的血缘纽带依然坚固。特别是在政权的推动下,宗法制度化,成为命官、立政、建立封国的重要根据,所谓“亲贵合一”。除此之外,宗法制度也为尊祖敬宗、维系族权统治提供了物质基础。尤其是经过儒家的论证,使得尊卑伦常之间,各有与其身份相应的道德标准与法律要求。《礼记·礼运》说:“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孟子说:“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所说的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人伦通称为“五伦”。五伦是不变的常道。在五伦之中最主要的是君臣、父子。宋儒程颐说:“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儒家的伦理道德学说就是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经过论证形成了一整套的道德哲学。

  至汉代,伦理道德入律之后,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法传统。伦理法是中华法文化的基本内涵,也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在伦理法文化中,以孝亲为第一要义,不孝罪是最重要的犯罪。《孝经·五刑》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周朝,随着宗法制度的确立,除不孝仍为重罪外,还出现了“不悌”“不睦”“不友”“不姻”“不敬祖”等维护伦常关系的新罪名。至隋唐,制定十恶重罪,不孝为其中之一,犯之者处以重刑,此项规定一直延至晚清修律。法律除以严刑惩治不孝罪外,还赋予父母对子女的教令权和对不孝子女的送惩权,即由官府代为惩治。

  除此之外,法律还严惩不忠于国家的犯罪。在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叛列于十恶之首,犯之者不仅本人处死,而且株连家族。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惩治不孝、反叛等罪名,维护孝亲与爱国的道德与法律意识,而且借助儒家学说大力宣扬孝亲与爱国为人生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孔门弟子有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儒家还强调家国相通,忠孝一体,所谓在家为孝,在国为忠,由家而国,移孝作忠。《孝经》中托孔子之言曰:“君子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礼记·祭礼》引曾子的话说,“事君不忠,非孝也”。有子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论证,他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作乱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在中国古代,孝作为伦理道德的基石,不仅是修身的重要信条,而且是齐家的根本要求。家是社会的构成单位,齐家不仅是再生产的需要,而且是承担赋税的保障,只有齐家才能治国,进而平天下。正因如此,有些王朝标榜以孝治天下,皇帝谥号之前冠以孝字,如孝文帝、孝景帝、孝武帝等。

  经过国家制定法的强力约束,加上儒家学说的熏陶渗透,使得孝与忠深入人心,成为不可动摇的道德标准和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是相统一的,最终形成了中华民族孝亲与爱国并重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以亲伦的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国家的存在与富强为载体,以建立礼乐政刑控制下的社会秩序为目标。为了彰显孝亲爱国、忠孝一体的民族精神,古人还通过戏曲、小说等艺术形式进行广泛宣教。为了彰显“百善孝为先”的孝道,历代都以国家的名义旌表孝子贤孙。对于忠于国家的将相,人民大众自发地歌颂赞许。例如,精忠报国的岳飞成为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民族英雄,而卖国求荣的秦桧则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近代以来,正是凭借强烈的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中国人民战胜了一个又一个的侵略者,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胜利,使得中华民族傲然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法以诚信为本,体现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诚信是中华法文化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是法的灵魂。失去诚信,法也就丧失权威,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都有着惊人的共识。

  战国时,商鞅变法“立木为信”,移者赐百金,借以显示法必信。对此,宋人王安石大加赞誉,他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法家的诚信法律观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信赏必罚。商鞅说,“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无论赏与罚所重者都在于“信”。“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韩非也认为“信赏必罚”将会带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他说:“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

  法家特别强调以信行法,要在去私。管仲说:“私情行而公法毁。”邓析说:“夫治之法,莫大于使私不行……今也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商鞅尖锐地指出,释法行私,国家必乱。他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战国策·秦策一》盛赞商鞅施行赏罚无私无畏:“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为了惩治各种欺诈行为,唐律于十二律中专设“诈伪律”。疏议曰:“诈谓诡狂,欺谓巫罔。”在诈伪律中,以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符节,诈伪制书等为重罪,犯者或斩绞或流放。例如,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犯者流三千里;诈教诱人犯法,犯者与犯法者同罚;欺诈官私财物,犯者准盗法论,罪止流三千里。《唐律疏议·杂律》中还规定了惩治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伪造度量衡器等欺诈行为。唐律中所规定的惩治诈伪的法律规范,一直为后世沿承,说明法贵诚信是中华法文化一贯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中华民族在长久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相交以信、相待以诚的人际关系,只有如此才能得到彼此信任,互相帮助,共度时艰。

  在敦诚守信民族精神的孕育过程中,儒家思想也起了化俗正风的作用。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他甚至将“信”看得重于生命,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信”是“五常”(仁义礼智信)之一,五常是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常道,是最为重要的具有永恒价值的道德规范。儒家所强调的重义轻利的“义”,不外乎重诚信、远诈伪而已。

  与信密切联系的是诚。孟子将诚提到天道的高度:“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天道与人道的沟通就在于“存乎诚”。儒家思想的长时间熏陶,使得敦诚守信成为主宰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准则。从社会普遍的大数据来看,重诚信者多为君子,欺诈者多为小人,小人为民众所不齿。这种道德的评判与舆论的谴责,常常重于法律的制裁。人们敬重的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不是不义的市井之徒。正是在与各种欺诈行为不懈斗争的过程中,锤炼了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法律中,也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中华民族自形成之日起历经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在顽强的生产斗争、生存斗争中形成了优秀独立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国家制度、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使之带有民族性的特质。由于传统的中国法文化与民族精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与相互的关联性,因此,既要揭示民族精神对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影响,了解传统法文化的某些典型性、特殊性的渊源,又要阐明传统法文化对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延续所起到的促进与维护的作用。民族精神的独立性与稳定性是和法律的积极维护分不开的。

  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民族精神,激发中华民族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内在的潜能,使优秀的民族精神与当代社会发展实际和时代精神密切融合,从而赋予固有的优秀民族精神以新的内涵,使之历久而弥新,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张晋藩,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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