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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时期武器的生产和管理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6-04-24

武器装备的制造与管理

  西汉规定所有的武器装备都必须由官府制造和保管。中央由九卿之一的少府主管,其下考工室令、左弋令和若卢令是具体负责兵器制造与保管的官吏。考工室令,武帝时更名为考工令,负责管理官营作坊,制造弓弩刀剑甲胄等兵器及其他器械;左弋令,又作佐弋令,也兼管监造部分弓弩,居延汉简有“左弋弩力六百廿”①语,可知边兵所用弓弩也有由左弋令监制的,武帝时更名为佽飞令,“有九丞两尉”②;若卢令负责保管部分制成的武器装备。

  执金吾(中尉)的属官武库令则是专职负责武器装备贮藏、保管的官吏,制成的兵器大部分交由其所属中央武库保管。另外洛阳武库也是西汉最重要的兵器库之一,其主管官吏武库令,虽隶属河南太守,但任职者均为皇帝精选的亲信之人。

  西汉地方各郡,主要是边郡,也都设有兵器仓库,如上郡、渔阳、北地、酒泉等③,长官也称武库令,简称库令,属郡太守。《汉书·成帝纪》建始元年注:“如淳曰:‘《汉官》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另外,西汉政府在重要产铁地区都设有铁官,属大司农,其职责之一是负责冶铸兵器。据《汉书·地理志》,武帝以后各地设铁官49个。而在不产铁的郡则设小铁官,属所在县,负责销毁旧器,改铸新器。

  西汉规定中央武库的兵器主要用于装备中央直辖部队,边防部队及远征军;地方所产兵器,除用于装备本郡国部队外,均藏入本地武库,并随时听中央调用。各武库对武器的贮藏与保管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皇帝的诏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领用。为保证汉军在武器装备上的优势,西汉政府还明令严禁携带兵器或铁器出境。

军马牧养制度的完善

  西汉时期,随着骑兵的迅速发展,其军马牧养制度也趋于充实和完备,超过了秦代。

    西汉初年,由于历经了秦王朝的暴政和长期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弊,马匹稀少。“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①。有的地方匹马竟贵至百金。为此,西汉政府“创加厩律”②,鼓励民间大力养马。吕后时还明令禁止母马流往境外。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状况薄弱,马的增长缓慢。文帝时,随着经济的逐步恢复和匈奴袭边的加剧,国家对军马的需求更加紧迫,于是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西汉政府根据晁错的建议,颁行“马复令”,“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③,用养军马1匹,免3人徭役的办法鼓励民间养马。这项措施大大调动了民间养马的积极性,景帝时继续实行。

  到武帝初年,民间养马遍及城市大街小巷,千家万户,乡村田间道路更是到处充斥着来往的马群。景帝中元四年(公元前146年),为了加快抗击匈奴的准备,西汉政府开始大规模牧养官马,在原秦之边郡牧马苑的基础上“益造苑马以广用”①,设牧苑“三十六所,分布西边北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②。同时在京师建大厩、未央、承华、騊駼、骑马、路軨等“六厩”,每厩养马多至万匹。至此,西汉的养马业初具规模。为了防止好马外流,保证官马的数量和质量,景帝曾严令“禁马高5尺9寸以上,齿未平,不得出关”③。汉武帝时,不仅军马数量大大增加,而且养马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从而保证了强大的骑兵部队的建立和对匈奴作战的不断胜利。

  西汉的马政,与秦代一样,由九卿中的太仆统管,不同之处在于,西汉太仆是朝廷的心腹近臣之一。其下直辖“天子六厩”及其他京师官厩,如家马、骏马、龙马、闲驹、橐家等。各马厩或设厩令、或设监长,如大厩、未央、家马、骏马路駖、骑马等厩均设厩令以为总管;闲驹、橐泉、騊駼、承华、龙马等则以监长为长。厩令、监长平级。厩令下又各设“五丞一尉”,监长以监丞为副。西北边郡的36所牧马场也直隶太仆,分别由6位牧师苑令具体管理,每令之下设3丞为副手。中央还常遣护苑使者前往监护视察。武帝时设水衡都尉,掌管部分皇室财政,“天子六厩”亦转隶水衡都尉不再由太仆管辖。为了提高养马效能,武帝还时常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任命养马官吏,如“金日输黄门养马,牵马又肥好,拜为马监”④。西汉地方的马政,在郡县由马丞负责;在封国由仆及其属吏厩长、厩丞负责,平时饲养训练军马和为驿传提供快马,战时按中央的命令如数供给军马,若不能如数提供,有关官吏要受到处罚。另外,边防部队也设有马厩,牧养为数不少的军马。

  由于西汉王朝重视军马的牧养,不断完善马政建设,使军马牧养业得到很大发展。武帝时,厩马已扩充到40万匹。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霍去病远征漠北,一次动员战骑竟达24万匹,足见当时养马规模之大。但是,在连续对匈奴进攻的战争中,军马的消耗也颇为可观,尤其是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卫青、霍去病分击匈奴,“两军之出塞,塞阅官及私马凡十四万匹,而复入塞者,不满三万匹”①。军马的大量损耗,使汉王朝从此无力再进行大规模的远征。

  为了补充战争对马的损耗,武帝实行了应付战争需要的马政,其主要法令有: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采取“从民贳马”的措施,向民间征马以补不足。但民有怨恨,不愿交出马匹,武帝险些斩杀长安令②;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平牡马匹二十万”,③将原来每匹雄马十——十五万钱,定为匹二十万钱,以鼓励民间多养雄马;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规定百姓可到北方边县畜牧,官府假与母马,三年归还,十母马还官府一驹④;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规定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上,都要将母马送到各亭集中喂养,亭内养有公马,以加快马的繁殖,生下的马驹,每年上交一次⑤;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又下令对民马进行登记造册,然后由国家征用,以补官马不足⑥。这些措施,保证了汉对匈奴的连亘百余年的打击。

注释:

① 《汉书·赵充国传》
② 《汉书·冯奉世传》
① 《居延汉简释文》第373 页
②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参见《封泥考略 一》及《居延汉简释文》
① 《汉书·食货志》
② 《唐律疏义》卷一
③ 《汉书·食货志》
① 《史记·平准书》
② 《汉旧仪补注》
③ 《汉书·景帝传》
④ 《汉书·金日睥传》
① 《汉书·卫青霍去病传》
② 《汉书·汲黯传》
③ 《汉书·武帝纪》
④ 《汉书·食货志》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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