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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步:“约法三章”是仁是暴 
作者:[程步] 来源:[新浪博报2016年10月17日] 2016-06-25

  刘邦造反夺了秦始皇的江山,为了让自己合法就要让秦始皇无道。于是自汉代以后,几千年来人们都在说“秦法细密,百姓动辄触法”,而刘邦的“约法三章”则被认为是在施仁政。王立群教授借助百家讲坛这个媒体大喇叭,又把这种错误的论调广播了一遍。然而,正确的结论正好相反,法越细密百姓越不容易触法,执法者随意性越小。人类从野蛮到文明正是从无法到有法,从粗法再到细法的进步过程。刘邦的“约法三章”比细密的秦法更残暴。

  很多网友也许没有看过《真秦始皇•仁定四海》,鉴于此,我把书中有有关文字照录如下,以供各位朋友分析批判:

  法律越细密具体,百姓触犯法律的可能性越小,而官员的执法难度越大;越粗放笼统,百姓触犯法律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官员执法难度越小。

  我知道很多人不会同意我的这个结论,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最能说明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开始。有一个村子里一对农民夫妇闹矛盾,妻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丈夫不答应。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丈夫试图用强力和妻子性交。妻子不干挣脱往外跑,丈夫紧追。

  结果是跑出村子很远之后,丈夫终于追上了妻子,并在附近一个没有建成的民宅内,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夫妻打架,自然会引来许多人围观,再加上女方哭喊呼救,因此,当这个男性农民和自己妻子性交时,也就有很多人围观。据说男女老少有100多人。

  有人报了案,公安局逮捕了男性农民。

  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很大,报上去之后各方人士都很气愤。一位主管政法的领导一拍桌子,要法院判处死刑。

  应该说,这位领导的这个指示是有问题的。不能以权代法,不能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

  然而,这位领导的这个指示也是有一定道理的。80年代初的中国,当众接吻还会被批评为有伤风化。留长发,穿包屁股的裤子甚至可能被开除公职。当众性交,那该是多大的罪过?

  还有一点,由于看热闹的人很多,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两人是夫妻,以为是流氓当众强奸妇女,这不严惩怎么能行?

  于是,法院按照领导的意见,把这个男性农民按照强奸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看,不行,夫妻间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果不是轮奸,没有伤及性命,也不能判处死刑。法律也没规定,夫妻如果在公共场合性交就要判处死刑。

  于是,最高法院把这个案子发回重审。

  当地法院作难了。一面是主管领导要判死刑,当地民众也义愤填膺要严惩罪犯,一面是最高法院不同意,说量刑不当。

  当时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开始,司法独立还没有彻底形成,很多法院审理重大案件,还要请示主管政法的领导。

  怎么办呢?

  后来,法院找到了一个办法,改以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判处这个农民死刑。

  流氓罪的最高刑罚可以判死刑。流氓罪又是一个很笼统的罪名。打架斗殴,污辱妇女,不正当性行为,都可以定为流氓罪。当时司法界就曾流传一句顺口溜:“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后来司法界意识到这个问题,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中,流氓罪就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细分的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上述这个案例,可以很有代表性地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法律细密具体,比粗放笼统好。

  法律粗放笼统,有利于司法者、统治者随心所欲地处置百姓,而不利于百姓守法抗辩。

  而法律细密具体,则增加了司法者、统治者处置百姓的难度,有利于百姓依据法律为自己据理力争。

  如果那个农民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公布实施之后,犯下上述罪行,他就不会被判处死刑。

  第二个结论:学者说《秦律》细密具体,导致百姓动则触法,其实是对法律无知的表现。

  法律定得越细,百姓触法的可能性越小。

  举个例子:

  如果法律甲规定,乱扔废物罚款100元。

  那会怎么样?可能人人都会犯法。为什么呀?因为我们难免不会随手扔掉无用的东西。

  法律乙细化了:往道路上乱扔废物罚款100元。

  犯法的人就会大幅减少。为什么呀?我只要不把废弃物扔在路上,我扔在墙角,仍在草坪上,便不违法。

  法律丙更细化具体了:往路上乱扔废纸,罚款10元;乱扔果皮,罚款50元;乱扔灰土,罚款100元。

  触犯法律的人就会进一步减少。往路上扔废纸、果皮、灰土违法,我扔个破布你不能说我违法吧?我有一台旧电脑不要了,我扔在路上你也不能说我违法。

  即使有人把废纸扔在路上,触犯了法律,其得到的处罚也会轻于法律乙。按照法律乙要罚款100元,而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法律丙只罚款10元。

  (3)刘邦“约法三章”和秦律繁复细密,谁更合理?

  刘邦原来是秦始皇的臣民,后来造反,攻进咸阳之后,刘邦曾经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同样伤害的处罚,偷盗者处以相同财产的罚款。其余秦法一律废除。“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对于上述约法,几千年来人们普遍的认识是:刘邦废除了秦帝国的细密法律,为老百姓干了一件好事。法律宽松了,处罚减轻了,老百姓犯法的可能性小了。

  可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这里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分析。

  第一种情况,“约法三章”之外的犯罪如何处罚?

  按照逻辑推理,应该是“约法三章”之外的所有犯罪不受惩罚。可是,实际情况会是这样吗?当然不会。

  韩信是刘邦手下的大将。如果按照约法三章,就算韩信谋反,只要没杀人,就不应该受到惩罚。“约法三章”里没有啊。可是韩信一定会受到惩罚。结果是韩信在没有任何谋反举动的情况下,被斩首并夷灭三族。

  张三烧了李四的房子,“约法三章”里没有,应该不受惩罚。但实际上张三也一定会受到惩罚。怎么惩罚?“约法三章”里没有,按照族规乡约,双方权势,杀头的可能都有,而且周围的人都会认可。为什么会认可?因为这是明显的犯罪,如果不予惩罚,必然蔓延而殃及自己。

  所以,第一种情况的结论是,“约法三章”之外的犯罪一样会受到惩罚。由于无法可依,惩罚可能更加暴虐。

  第二种情况,“约法三章”之内的犯罪,其处罚是重于细密的秦律,还是轻?

  我们就分析“杀人者死”这一条。

  我们假设,现在有十个人杀人了。杀人的原因自然会有不同。这十起杀人案件中,有三起是盗窃被事主发现,盗窃犯杀人致死。有两起是婚外情引发杀人致死。还有五起是因琐事争吵互殴致人死亡。

  如果按照刘邦的“约法三章”,毫无疑问,这十个人都要被判处死刑。“杀人者死”,百分之百被处以极刑。

  可是,如果按照秦律细密的法律,有人却能活下来。杀人,却没有触法。

  举一个人们熟悉的案例:西门庆去武大郎家,与武大郎的妻子潘金莲淫乱,武大郎的弟弟武松进门撞见,恼羞成怒的西门庆拔刀刺杀武松,不想却被武松一拳击中要害毙命。按照刘邦“杀人者死”的约法三章,武松就得依法被判处死刑。可是,如果按照秦帝国的法令:“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人到别人家跟人家的女人淫乱,杀死没有过错。西门庆与武大郎的妻子淫乱,武松杀死西门庆不为犯罪。法细了,条文多了,武松杀死西门庆反而不触法了,不用受到死刑处罚。

  十起杀人案件,按照秦国细密的法律,反而有百分之几十的人不会受到死刑的处罚。

  所以,正确的结论应该是:刘邦的“约法三章”,更容易造成百姓触法,处罚更严厉。

  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便是法律越来越细密具体。细密具体的法律限制了执法者的权利,保障了百姓的人权。

  批评《秦律》细密导致百姓动则触法,是后世学者想当然的论断,显示出来的是既不懂法,也不负责任。

  (4)《秦律》细密具体,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利

  法律的发展,总是由无成文法到成文法,由粗放笼统到细密具体,这是文明进步的表现。

  无成文法的时候,法律装在统治者的肚子里,统治者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被统治者毫无自救之力。有了成文法,情况便不同了,统治者想要胡作非为,就得想尽办法在成文法里找依据,不能随心所欲了。法定得越细密,找起依据来就越难。所以,出于统治者的利益,是希望法律越粗放越好,没有成文法更好。

  《秦律》细密具体,其实是限制了统治者的行政权力,有利于保障百姓的权力。

  举个例子:有个人负责看管仓库,结果仓库漏雨导致一千石粮食霉变不能食用,损失巨大。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上级主管一怒之下,将其斩首,行不行?行。冤不冤?不冤。

  可是,现在《秦律》细密具体,对于这样的过失有相关规定:“造成这样的严重损失,主管人员罚款一甲。”(19)

  按照这条法律,仓库保管员就没有杀头的风险了。上级主管想要杀他的头,他就要跟你争一争了,也有据可争了。

  所以,正确的结论应该是:《秦律》的细密具体,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秦律》的细密具体,正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我们对此,应该大力褒扬!

  历代造反者都会利用老百姓的无知用一些口号来欺骗百姓加入,为他们效死。李自成说“闯王来了不纳粮”,可能吗?洪秀全说“均贫富”,均了吗?他是把别人的财富都均到自己兜里了。但是刘邦“约法三章”司马迁说“秦人大喜”,也许不是妄言。因为即使是今天,如果有一位领导突然宣布,所有的规章制度乃至所有的法律全部作废,大家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我想一定会有很多人欢呼雀跃。为什么会欢呼雀跃呢?因为至今还有很多人认为,无法最好,如果不可能,退而求其次也是粗法比细法好,少法比多法好,包括很多大学者。 刘邦“约法三章”不过是与李自成、洪秀全一样,在利用老百姓的无知。

  文章至此,从法理上讲,说秦国细密的法律比刘邦的“约法三章”更文明,更仁慈,应该没有问题了。而央视和学者还在散布这种错误的东西,实在是让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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