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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下) 
作者:[侯建新] 来源:[网友推荐] 2006-02-05

  其三,尚武的武士等级是统治阶级。布洛赫说,“即使极为粗略的比较研究也将表明,封建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的一致性”,或者说体面风光的武装职业等级是领主阶级,也是统治阶级。中国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没有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雷海宗推断说:“‘好铁不打钉,好汉不当兵’的成语不知起于何时,但这种鄙视军人的心理汉时即开始发生。”[6](pp.24-28)在西欧,享有佩剑权是贵族的象征。法国大革命以前,有着古老血统的贵族为了与公职贵族相区别,仍称自己为“佩剑贵族”。布洛赫说:从军“对于职业武士的作用是一种精神上的优越性——这种态度对其他的社会如中国社会,是非常陌生的。”[4](p.712)

  其四,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原始契约因素。在体面风光的武士等级中,依附关系最初曾经表现为一种契约形式,是两个面对面的活生生的人之间自由签订的。布洛赫指出:“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的起义,其实基于一条传统深厚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4](p.713)。这一著名的“反抗权”的萌芽,在公元843年《斯特拉斯堡誓言》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阿拉冈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勃格宪章》;1341年《多菲内法规》;1356年《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布洛赫继而强调说,在这里,“西欧封建主义获得了它的最原始的特征之一”[4](p.702)。

  领主与附庸关系中的契约观念,同样不可避免的进入教权与王权的关系。教皇革命后,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伯尔曼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或不能同时具备的,”。而这也正是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除王权与贵族、王权与教会外,王权与“第三等级”之间,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

  中国传统社会几乎不存在西欧那样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的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不比西欧王权与贵族。官吏有权力,但在帝王面前却缺乏最基本的个人权利,说到底,中国君主与官僚之间的关系是主与奴的关系,官僚是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一个附属物,归结为中国一条传统的伦理原则,就是“君为臣纲”。当臣民个人利益受到来自上面侵害的时候,几乎没有多少抵抗和自卫的手段,除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揭竿而起。所以,中国虽有举世罕见的农民大起义,却没有英国《大宪章》,也没有法国《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在社会结构上,既没有出现与王权抗衡的教会组织,也没有生长出新的阶级力量如“第三等级”以及以后的市民阶级。显然,历史分析表明中国的传统社会与西欧的feudalism相距甚远。

三、理论寻踪

  封建概念的普遍性问题势必联系到五种生产方式说。近二十年来“五种生产方式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问,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仍然莫衷一是,焦点似乎还是在经典作家关于该问题观点的解释上。坚持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经典解释,不容改变;反对者则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斯大林所为。笔者以为,实事求是的解释是,马克思关于前近代社会性质认识存在着不同的两种倾向。

  生长于19世纪上半叶的马克思、恩格斯显然受到古典进化论的影响,他们早年共同发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在谈到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时,依次提到了原始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几种社会形式[8](p.83)。后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在论及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发展,又提到“大体说来”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feudal)和现代资产阶级的[9](pp.26-3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阐述的东西方两半球的技术发展过程,也具有相似的思想倾向。当然,他们从未把几种社会形式视为历史研究的公式,更没有奉为每个民族一般发展道路的哲学图式。就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同一书中写道:“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他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8](p.31)可惜,斯大林教条化的处理,恰恰将其变为“修剪”历史的“药方”。

  另一方面,人们同样难以否认或磨灭马克思恩格斯的多线历史发展观,这在他们大部分作品尤其晚年成熟的作品中有相当明确的表述。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的种种概念,包括feudalism在内,都给予了严格的空间和时间的限定。实际上,在马克思笔下,feudalism一词几乎未见用于西欧之外。马克思对下列做法提出严厉的批评:一些人将印度的村社制贴上西欧封建主义标签,将奥斯曼土耳其、波斯等社会与西欧社会混为一谈。英国学者约翰·菲尔将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纳入西方模式,马克思说:“菲尔这头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最确凿的证据来马克思《经济学手稿》,在那里,西欧中世纪被概括“日耳曼的”,并且与东方“亚细亚”和古代的希腊罗马等其他社会形式相对应。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依次演进的“逻辑公式”,也不存在一个产生一个的历史必然性。在这里,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差异,否定了那种抹煞差异、人为的归并于单线图式的做法。按照马克思的这一基本思路,Feudalism仅是前资本主义诸种形式中的一种,而且只属于西欧。同理,按此思路,也不存在西欧是封建社会,其他是亚封建社会、准封建社会,或者说惟有西欧才是正常的,其他是不正常、发育不良的那种西欧中心主义的观念。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呢?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是,原始社会晚期“农业公社的历史道路”的不同使然。由于原始村社残余相当惊人的坚韧性和持久性,所以它们对各自不同的文明社会有着深刻而长远的影响。事实也正是这样,在世界资本主义市场形成之前,不同社会模式的发生和发展基本是封闭的、分散的,它们之间的交往和影响是偶然的、有限的,所以社会形式的独特性就格外突出,所以,日耳曼人的Feu- dalism不能说明中国的皇权专制制度,正如后者不能涵盖前者一样。

  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几种主要社会形式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其实,即使大体相同类型的内部也存在差别:古典类型的希腊与罗马不同,亚细亚社会也不是一模一样,例如中国与印度就大不相同,更遑论东西方明显不同的社会发展形式。所以,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东西方社会的发展模式与道路混为一谈。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西欧从中世纪走向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随后他郑重声明:“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并且反对把西欧的历史发展进程“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否则,“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污辱"BoI(P’”o)。马克思的这一郑重声明,应当也适用于前资本主义各种社会形式的分析,包括对西欧与东方的分析。应该说,人类社会历史是非线性发展与线性发展的统一,个性与共性的统一。至此,不可避免地涉及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性问题,这里不予展开。

四、应 对

  如果上述认识成立,可有如下两种选择:

  其一,循名责实,各归其位。A.先秦方面:真正实行过“封邦建国”的先秦时代应恢复“封建社会”的称谓,而无须称“奴隶社会”和其他什么称谓。先秦的“封建”仅发生于先秦,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封建亲戚”制度,在西欧从未发生过,所以遇有“封建”或“封建制”字眼,不应译为英文的 feudal或feudalism,而应直接表述本义。必要时则音译,“封建制”即为"fengjian"(汉语拼音)。B.秦代至清代:秦汉以后“废封建置郡县”,不应再称封建社会,至于哪一种称谓更确切,学界须深入探讨逐渐达成共识。王亚南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把该时期称为“专制官僚社会”[11]。摩尔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指feudalism——引者注)并没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12](pp.129-130)刘泽华提出“王权主义”概念””。C.西欧方面:西欧的Feudal原本来自通俗拉丁语“采邑”(feodum),直译似为“采邑制度”或“采邑社会”,译为“封建”,容易与先秦“封建制”混淆,不妥。应当寻求一个更合适的对译词,也可退回一百年前严复曾经使用的音译(“拂特制”)。试想,依照澄清后的概念研究和讲解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是何等的清爽!

  其二,淡化“封建”概念,以时段称谓代替之。远离庸俗化的误读,从严肃的历史学家、专业历史学教师和学者做起,严守学术标准,暂且避免使用“封建”一词,而用“古代社会”、“中古社会”等时段称谓宋代替。其实不少学者已经付诸实践,例如,白寿彝先生主编的《中国通史》,把从秦代到清代的这一长时段称为“中古时代”。不仅中国和欧洲,世界其他地区大多也可以采用这样的历史分期:上古、中古、近现代、当代等。其实西方早有避免使用定性分析概念而用时段称谓替代的先例,例如广为学界称道的萨瑟恩《中世纪的形成》[14]一书,就完全没有出现"Feudalism"字眼。

  本文的结论希望有助于说明两点:一是西欧的 Feudalism不能涵盖中国的传统社会;二是中文“封建”与西文"feudal"等对应属误译。总之,循名责实清源,势必免去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有利于学术概念的规范。


[作者简介]侯建新(1951—),男,历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英国及西欧经济—社会史,农村现代化比较,史学理论研究。本文原载于《历史教学》2006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50.
[2]斯密著,严复译.原富(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3]詹克斯著,严复译.社会通诠[MI.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马克·布洛赫,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史记·秦始皇本纪[M).
[6]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I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
[12]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3]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4]Southern,R.W.,the Making of the Middle Ages[M].First published in 1953,Pimlico edition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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