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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市,有关部门是否知法犯法? 
作者:[梅子] 来源:[作者新浪博客2014-01-06] 2014-01-07

    如果说1987年深圳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第一次公然触碰社会主义公有制红线,从而为欺世盗名的私有制打开大门,那么发生于去年12月的深圳农地挂牌入市,就是为共产党刨好了活埋的大坑。第一次碰线所引发的示范效应很要命,它直接催生房地产成为富人对穷人的坑害剥夺工具,同时催生非公有企业挤压国企生存空间,把穷人逼为“十三跳”;当第一次撞线不被追究惩罚反被鼓励表彰,再次撞线是必然的,第二次撞线打着为农民争取利益的旗号招摇撞骗,实际是把深不见底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引向农村,以便让农民联合工人起来搅局,他们 顺便发动茉莉花,给共产党刨掉祖坟。这两次撞线,就其性质,前者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部分私有化,后者明显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部分私有化,而深 圳真不愧“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光荣称号,先卖他爹,再卖他娘,他们故意阉割两次拍卖的政治意义、道德人伦色彩和法理背叛却唯独彰显其经济意义,这就把对社 会主义公有制国有、集体两部分各个击破并移花接木,无良公知把第一槌捧为“唤醒沉睡的巨量国有资产”,第二槌被顺理成章地吹捧为“唤醒沉睡的巨量集体财 产”,贪腐政客则拍巴掌叫好,称之为“改革开放的第一次胜利”和“深化改革的又一次胜利”,殊不知鼓掌的全都披着共产党的外衣,策划者亦多数披着共产党的 斗篷,毛泽东率领共产党人团结领导全国人民艰苦奋斗大半个世纪还不就是积攒下这么点东西吗?把这点东西私有化,难道不就是为共产党刨好了活埋的大坑?可共 产党很愿意走进去,不用摁着,不用捆绑,不用刺刀威逼,他们就痛痛快快地下坑了,还他妈舔着脸皮自言自语地找理由说中国改革史实际上就是违法违宪史,天底 下还有这样的傻瓜吗?

  确切地说,发生于去年12月的深圳农地挂牌入市不但违宪犯法,它还剥夺了农民利益使政府获得不当利益,客观上则打掉共产党执政的正义性、合法性。对此,望各界快速警觉起来,给予高度关注。

  据深圳市政府解释:本次改革获得了国土资源部的特许,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实施。问题:对农地挂牌入市,国土资源部有权特许吗?深圳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违背宪法的规章吗?

  第一,国土资源部与深圳市政府都明显违宪,应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 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同一章的第十二条规定:“社会 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同一章的第五条规定:“一 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 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据此足可认定:深圳市政府将农地挂牌入市的做法违宪,国土资源部对深圳市农地挂牌入市的特许违宪,深圳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章更违宪。依照宪法,对这两家单位必须追究,对有关规定,必须废止。

  第二,国土资源部违法扩权,深圳市政府违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 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一部法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从《土地管理法》的这两项规定看,一次性违宪犯法挂牌上市出让这么一大宗农用土地,深圳市无疑构成犯罪了,轻者逮捕,重者杀头。它连带着国土资源部一同犯罪,其决策者无疑该绳之以法。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

  深圳市政府称,本次将农地挂牌上市获得了国土资源部的特许,以地方政府规 章的形式实施。从表面上看,这一变革举措获得了授权,是合法的。然而,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土地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无论是国土资源 部,还是广东省人民政府,都无权授权深圳市违背《土地管理法》进行改革。虽然《土地管理法》实质上也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并有违宪的嫌疑,然而,有违宪嫌 疑的法律并不必然无效,在违宪审查机关宣布这部法律违宪之前,它依然应当得到遵守。但是,国土资源部自行扩权,已确定无疑。
  更要命的是,国土资源部扩权属于违法扩权,深圳市政府在明知国土资源部违 法扩权下才获得特许,这是知法犯法,并非法盲行为,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结果应视为无效。那么谁来执法呢?实际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其所建立的土地 管理制度确有弊端,但地方上仍应当依法进行,而不能将法律“束之高阁”,胡作非为。可以设想,如果我们放任行政部门或地方政府依照自己的意愿中止全国性法 律的实施,那么我们制定法律的意义何在?我们又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为此,我不但反对深圳市将农地挂牌上市的内容和实质,而且也反对国土资源部与 深圳市私下勾结、狼狈为奸的不法行为。

  第三,深圳市政府所得乃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处罚

  可能有人会说,中国的改革史就是一部违宪违法史,不突破现行宪法及法律进 行试点,如何能推动改革?所以“良性的违法”乃至“良性的违宪”属于“必要的恶”,学法律的人不应该吹毛求疵,阻挡改革。对于这种看法,实际是无良公知胡 搅蛮缠,而实际上,时下有多少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做坏事,全国人民是有数的。

  端看深圳市政府这次将农地挂牌上市,很明显他们就是被利益驱动,拿了不该拿的,抢了不该抢的,严重剥夺了农民权益。

  依照深圳市规定,对于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 可选择两种方式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一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50%纳 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所得收益70%纳入市国土基金,30%归原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成交后继续持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物业专用于产业配套。凤凰社区所出让的农村集体工业用地就是以第二种方 式来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

  对此我问:政府作为服务部门,在违宪违法且不一定获得获得交易双方认可的 前提下便居间提供服务,干了活,你拿点手续费也就罢了,可凭什么要拿大头?咱即便再退一步,你把“溢价”部分分走点也说得过去,可以看做“中介费”,可你 有什么身份权力通过国土基金脸不红不白地站出来直接分享?难道这不是侵犯了农民利益?

  作为政府,你名正言顺地收点税,这就够了,拿太多毫无道理。

  第四,如果政府代表国家拿利益合法,则共产党就构成执政非法

  这是一个极其严重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

  无论各级政府还是法律条文,在出让土地时总是这个基金、那个基金地为国家 留下一大块,实际上国家是党的,很大程度上是那些党的领导的——这话尽管很难听,背情背理,可我换一个说法: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先被党的领导以国家名义窃取 了好大一块,接下来又被领导以公共权力为杠杆切去了好大一块——这你能够接受吗?有专家测算:前一块超过一半,后一块不下于20%。如果承认这20%乃客 观存在,那就啥都不用说了,共产党已堕落为见利忘义的贪腐集团。

  须知,我们党性质上乃是没有自身利益的革命党,是个大公无私的先进组织, 或者说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她唯一的利益,可就我们这么一个伟大的党,被农地挂牌露包了:这哪里是出让土地,而是出让执政权,进而出让党本身!因为她不 但要钱,而且贪得无厌,她不但伸手,而且连骗带抢,缺德带冒烟的,请问党的正义性、合法性还存在吗?当革命党变作利益集团,人民凭啥还拥护你?

  旧中国土地私有。我们党穷的身无扎针之地,敢情她领导穷人闹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就为把土地敛吧上来捞一把啊?

  这——实际上是个深不见底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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