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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有利社会和谐 
作者:[盛大林] 来源:[作者腾讯博客2011年08月23日] 2011-08-25

编者按:这才是现代“儒家”的杰作。在人道的名义下破坏法制,他们难道还要干两千年——当私德侵蚀了公德,这是“人性的回归”吗?西方国家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中国就要有——混蛋逻辑又来了!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在证人作证方面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据8月22日《京华时报》)

    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价值观:一种叫“大义灭亲”,一种叫“亲亲相隐”——前者指的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使其受到应有惩罚;后者指的是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当两种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是“大义灭亲”占据上风,而这种态势在现代更加明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在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的时候没有将被告人亲属排除在外,就是“大义灭亲”高于“亲亲相隐”的体现。

    “大义灭亲”之所以能够压倒“亲亲相隐”,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那就是认为“亲亲相隐”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其实,“亲亲相隐”并非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而是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天伦的敬畏,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

    “大义灭亲”的鼻祖是春秋战国时期卫国的大夫石碏,因为这个典故就源于他告发密谋篡位的儿子的故事。很显然,“大义灭亲”恰恰是在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而石碏如果遵循“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反而会危及君主的专制统治。

    实际上,在欧美法治国家,“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以说,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当然,“亲亲相隐”以及容隐权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知道儿子在客机上安置了即将爆炸的炸弹,那么父亲绝不能以“亲亲相隐”为由而不去报案;如果女儿告发了强奸她的父亲,当然也不能以“亲亲相隐”为由而谴责她。因此,“亲亲相隐”只适用于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残之类的案件。之所以应该支持父亲举报实施恐怖行为的儿子,其实就是出于“大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很多人的生命。也就是说,在确立“亲亲相隐”原则的同时,还是应该允许“大义灭亲”作为例外的存在。

    其实,“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处理好这种关系,关键在于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就在于完全倒向了“大义灭亲”,几乎将“亲亲相隐”完全排斥。这种罔顾人性、违反人伦的问题正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识,几年前的一起哥哥协助警方诱捕偷钱供其上学的弟弟的案件就曾引起广泛的质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的元素。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甚至相互揭发,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因此,“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的主流地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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