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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陈启天的“新法家主义”思想 
作者:[田跃鸣,甘尚昆]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中)] 2009-10-04

    摘要:20世纪前半叶中国曾经有过一股“新法家主义”的思潮,主要以醒狮派代表陈启天、常燕生等人为主,强调当时是一个新的“春秋战国”时期,主张实行法家富国强兵政策,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

    九·一八事变后,随着亡国危机感的加剧,为寻找克服危难的办法,尚力思潮渐渐再次崛起。在国家生存的严重危机下,强力的政府、规律、武力的逻辑便是“救国”唯一的道路。醒狮派素来主张全民武装的军国民主义,实际上注重养成人民的道德意识、爱国意识,追求道德社会的建设。国家主义思想成功的关键问题,在于要跟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军国主义思想划清界限,否则国家主义难以避免宣传法西斯主义的嫌疑。醒狮派需要从中国历史上寻找理论根据,对中国人民来说这比西方的任何理论都更有号召力和说服力。这些因素促进了“新法家主义的产生”。
    在当时“新战国时代”的环境里,醒狮派必得寻求新的适应方法与新的理论指导。“新法家主义”以陈启天为代表,他发表了“新法家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起初,为了剿共,陈启天在1930年代初出版了《胡曾左平乱要旨》。他在编定该书的工作中,发觉曾国藩、胡林翼、左宗棠诸公,虽号称儒家,但兼有法家的成分。这引起了他研究中国法家的兴趣。1934年他发表了《商君书校释》、《商鞍评传》等好几部著作。 
    1935年陈氏在《国论月刊》上又发表了有关法家主义的多篇文章,翌年以《中国法家概论》题目出版。他认为,现在世界列强的竞争,实际上是一个以全世界为范围的“新战国时代”,西方国家最有力的思想是“国家”、“法治”、“军国”和“国家经济”等等“救世”的观念。
    陈启天认为先秦法家的根本精神是一个“法治”的权力国家,这种精神是现在“中国最需要的良药”。陈启天相信国家本位和国防思想,是中国法家文化所固有的,因此必须一面发扬固有法家文化,一面吸收西洋近代国家本位和国防思想,作为中国立国的主要方针。在学术上,五四前后有一些学者曾将法家思想重行估价。其中,陈启天深受梁启超的影响。梁启超把“法”定义为“均平中正,固定不变,能为最高之标准以节度事物者”。这是说法的功能就是最高标准。陈启天除了“标准”的意味外,更强调“刑罚”的意味。他在解释法家所谓“法”含义时说,不仅有“法律”含义在内,实包括国家的一切制度。又认为制度必定为法律,法律必须随之以刑罚。陈启天深信法家所谓立国的根本在“力”。而要培养“力”,就要实行军事的、经济的及文化的国家主义。法家的要旨不外“势、法、术”三点。商鞍着重“任法”,申不害着重“任术”,慎到着重“任势”,到韩非便将势、法、术综合起来,加以同等的重视。陈启天认为在战国时代,法家将纷争的国家变成一统的国家,同样清末以来的国家危机需要法家来实现国家的统一与独立。
    他的新法家主义分为国家论、法律论、政府论。法家的国家论,就是醒狮派所信奉的国家至上论。依据陈启天的阐释,法家关心“秩序”,认为一个成功的国家就是统治者假借禁制、强暴,以建立起一种被治者遵守秩序的国家。所以法家看来,国家就是一种“军国”,政治只是一种“霸政”而已。法家所说的“势”包含“主权”以及“统治权”或“国家权力”的概念。“势”应集中于君主,意味着君主主权的确立。本来在为国的立场上,慎到以主张“势”的集中而确立国家主权,但韩非子将“势”再解释为君主主权论。陈启天虽然不完全同意法家所说的“势”的定义,但是他特别注重法家思想中的“秩序”“治安”、“富强”等观念。他认为法家思想在消极方面可以解决“治安”问题,而一旦发挥到极致,则国家会“富强”。因此陈感到国家要完成“治安”与“富强”这两个任务,就需要用法治的标准来实行干涉主义。这种新法家主义吸收了进化论因素,即确认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特殊情况,治国家的方法也要因变化而决定。陈启天心目中的国家,就是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制订法律来统制人民的行为,图谋国家富强。
    法家的法律论,就是根据法律从严治国,实行重奖重罚,没有任何宽容。法家认为应该以法律为治国的惟一的标准,而且国家的强弱治乱与“任法”的实行与否有密切关系。法家所谓的法律是明分止争的标准、齐众使民的标准、成文的客观标准、因时制宜的标准。因此法家认为没有法律便不成为国家,不依法律便不能统治国家。法家认定法律的基本作用在赏罚,主张严格地信赏必罚,所以加强法律的作用,而其目的当然在富国强兵。陈启天肯定法家认定法律为治国的唯一标准,因此他称法家为“法治”。但是陈启天似乎分不清楚法家思想中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的“法治”的异同。“法治”的主要意味并不是制定法律,而是运用法律。西方自由主义所说的法治也可以说是政治秩序的基础。但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目的之一是维护个人的尊严与个人的自由。本来“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观。作为契约的宪法要求法治,要求保护民权,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因此在“法治”之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法律高于政治权力。但是,在以法家所支配的专制社会里,政治权力高于法律,法律意味着是统治者的意志及至高无上的权力,被统治者非无条件服从不可。
    陈启天无视不谈保障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只强调高度的功效,那么“以法治国”并不是真正的“法治”这一基本事实。
    法家的政府论,就是权威与权力高度集中,以保证政府高效地运作。君主是国家统治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统治的惟一权力机关。法家的政府论是法家所说的“势、法、术”三点中的“术”,是统治官吏和臣下的方法。法家虽极力尊崇君主,但在实际行政上又主张由承相代负其责,代任其事。因此,垂相在法家的中央政府组织中是一个最重要的职务。法家政府的运作方法是“无为”,即一面有“无为”的君主,一面又必须有“有为”的垂相。陈启天说明法家的“术”有两种的意思,一是“不测之术”,即君主不可随便表示意向或态度。另一是“综核之术”,即“因任授官,循名责实”的方法。君主通过“术”有效地统制臣下。陈启天试图以法家政府理论来建立一个单一、高效的政治运行系统,统治人民。
    陈启天确信,一个国家必须有一种共同了解与共同追求的国民理想。这种社会哲学,在国家民族方面要求个人生活与国家生活合一,以建立一种完整的集团主义。国家是全民的共同目标,国家的生存发展全赖国民对内通力协作,对外尽力竞争。抗战建国需要全民族的大团结,需要“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救国道德,以保证人民能为国家尽忠,为民族尽力,这是他眼中最崇高的道德。

注释:
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书店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页,第140-141页,第179页.
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文集之十五.第50-53页.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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