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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兵:松原高考舞弊为何走向产业化与黑恶化 
作者:[单士兵] 来源:[重庆时报2009年6月11日] 2009-06-12

今年高考期间,吉林松原兜售作弊器材现象极其严重,经营已经成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一些高三教师也公然倒卖作弊器材,牟取暴利;在松原,花钱买通监考老师和同一考场的其他考生,集体抄袭试卷的“买场”现象非常盛行;高考现场甚至出现考生试卷被抢走抄袭的事件,而对考场上的舞弊行为,监考老师则称“不敢太深管”,因为担心报复。

可以说,吉林松原高考集体舞弊事件,较之以前的广东电白、湖南嘉禾、河南濮阳等地区发生的同类事件,在规模与影响方面,都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的高考舞弊,无疑打着强烈的产业化与黑恶化的烙印。这样的高考集体舞弊形态,也寓示着当前治理高考舞弊正在陷于某种“囚徒困境”——关系到底线公平的高考必须治理;然而,现实却始终呈现治理乏力的状态。

当前高考舞弊到底可能进入怎样的情境,似乎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了。前些天,罗彩霞事件已经向公众展示了一个跨地域、跨系统作案的高考舞弊案例,情节那样离奇,影响那般恶劣,涉案人那样嚣张。从一个人的罗彩霞,到一座小城的吉林松原,都在表明高考作弊标注着这个时代有关公平与法治的强烈尴尬。

治理高考作弊的“良方妙策”,这些年开出的实在太多。寄望于道德约束来治理高考舞弊显然是靠不住的。在吉林松原,连高三教师都加入到倒卖作弊器材的大军中了。道德说教者不能律己,又何谈律人呢?很多人把治理高考舞弊的“灵丹妙药”指向《考试法》,认为如果能迅速出台一部对考试舞弊行为进行具体责任界定的法律,通过法律亮剑就能对高考舞弊彻底清肃了。然而,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在高考带来的庞大利益驱动下,法律能否被信仰与执行,要打上大大的问号。事实上,对于吉林松原高考舞弊事件中呈现的产业化、黑恶化作案行为,现实并不缺少对之进行规制的法律文本。

治理高考舞弊到底为什么这么难?其实,这背后有两个深刻的社会大背景。一方面,高考本身负载着极其复杂的利益博弈。那一纸高考试卷,包含的,既有考生的个体利益与长远利益,也有学校教育实绩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绩。围绕着这些利益实现,必然演化出林林总总复杂的博弈;另一方面,高考从来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事,作为选拔人才的“国考”,它牵动着社会各个部门领域。这注定着,高考的运行,必然受社会整体生态影响。比如权力生态、道德生态、法治生态等等。可以说,一切社会利益的复杂博弈,一切社会法治生态,都可能在高考中聚集。高考也容易成为各种社会问题的集中落点。

也就是说,高考舞弊实际上是社会综合治理困境的一种重要表征。依托着这样的思维,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吉林松原的高考舞弊会打着强烈的产业化、组织化、黑恶化的烙印。道理很简单,种种利益博弈的情境早就说明,产业化、垄断化的规模在利益博弈中最容易获得优势地位,带来更大的利益收获。同样,那些监考老师对于考场上公然作弊行为,基于“被报复”的原因,表示“不敢太深管”,或者干脆不管,无疑寓示着当地司法生态本身就存在问题。在部门利益化、权力黑恶化的现实语境下,再去审视这起令人触目惊心的高考集体舞弊事件,就不难找到一切问题的症结了。

这就是为什么治理高考舞弊总是陷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尴尬境地的原因。只是把眼睛盯在某种作弊器材上,只是把问题指向某些“个人行为”上,只知道盲目迷信一纸法律的功能与权威,是很难从治理高考舞弊困境中真正走出来的。如果不能在更为广泛的权力系统,在更多利益领域,坚持在民主基础依法行政,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公平博弈,那么,治理高考舞弊就可能永远陷于“囚徒困境”。

乾羽:不舞弊就吃亏 动摇高考公信力

6月9日一大早,李明全(化名)夫妇气冲冲地到吉林省松原市招生办为儿子讨说法。他们的儿子李爽(化名)在8日上午的高考中,考卷被后面一名考生抢走抄袭,以至于最后未能答完题,而且答题卡也被撕坏,这一科成绩受到严重影响。据记者调查,在吉林省松原市高考舞弊禁而不绝:有教师出售作弊器材的新闻,有考生“买场”舞弊的说法,有监考老师“不敢深管”的现象。(《中国青年报》6月10日)

高考是人生的第一次大考,高考直接决定着“知识改变命运”是否会成为现实。因此,保证高考的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任何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因素都不能成为考场上的“噪音”。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一些噪音干扰了考试的公平。尽管,有些新闻事实是记者的调查,真实性与客观性还有待于继续关注和查验。但有些事实却是记者的第一手材料,而且能够反映出考试舞弊背后的心态。在新闻中,我们看到了家长与考生对舞弊的坦然态度:有家长说“高考就是考家长”,“现在这学生,啥招都使,只要能考上就光荣。”而考生一出考场,就在或喜悦或懊丧地谈论,刚才抄了多少或哪个没有抄上。从这些言谈中可以看到,舞弊已经不是禁忌的话题。

这种心态可以用囚徒困境来描述。本来,考生在高考中应该遵守纪律,任何人的舞弊行为,都是破坏高考整体公平的一种实际危害。因此,任何考生都应该有遵守纪律的自觉。否则,无论是谁在舞弊,高考的公平性都会受到损坏,这种损坏在理论上会危及每一个人。但是,一个尴尬的现实是,舞弊者可能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反而还会因为舞弊而走上捷径。于是,考生面临着一种矛盾——其他人是否遵守考纪?如果他们不遵守而自己遵守了,虽然能够为维护高考公平做出贡献,但是个人的损失也是实在的。因此,虽然舞弊可能导致整体环境的恶化,甚至让自己成为受害者,但是人们还是会让个人的理性占据上风。

这种心态,不仅让考生及家长在面对高考时容易失去信念,同时也会让他们对社会的公平失去信任。高考的权威和重要性无需多言,如果连高考都无法保证整体的公平,则人们难免会产生信任上的动摇——有哪些事情可以相信,有哪些事情是公平的?其实,社会中难免出现一些动摇人信念的事情,但是具体到高考这样的关键领域,公平是需要不惜一切代价来保证的。高考就像是一个标尺,如果连高考都会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不公平,则人们对公平的信任感无疑会下降。

因此,高考舞弊背后的囚徒困境是必须打破的。当人们对高考舞弊持有的是一种艳羡和宽容的态度时,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来确保高考考试的公平。


陈霞:惩戒作弊 不妨学学香港的做法

重庆时报2009年06月11日

6月9日一大早,李明全夫妇气冲冲地到吉林省松原市招生办为儿子讨说法。他们的儿子李爽在8日上午的高考中,考卷被后面一名考生抢走抄袭,以至于最后未能答完题。当地师生透露,高考期间有人“买场”,就是花钱买通监考老师和同一考场的其他考生,抄袭他们的试卷。(6月10日《中国青年报》)

一场严肃的高考,竟衍生出“抢来考卷抄袭”和“买场”这样的丑闻,实在令人震惊。高考作弊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与我们预防、惩戒作弊的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缺席息息相关。

目前,我国规范考试包括高考的制度绝大多数还表现为“非法定形式”。如果要描述它们的共同特点,可以用“无序、无据、无章”来概括。为了规范考试,杜绝考生作弊,各地教育、公安等部门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弊的后果,有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开除学籍、记入档案等等不同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多属于“自行规定”或“地方规章”,而处理的结果也各不相同,还可说情左右。这对作弊的学生而言,缺乏普遍约束力和震慑力。

与此同时,社会上那些专门帮助他人作弊的不法人员,他们就算阴沟翻船,法律对其处罚也不会太重。以全国高考出题人为例,如果出题的老师故意泄题,将依法判刑3至7年。至于其他的帮助他人作弊之人,其面临的处罚力度通常要比出题人的轻些。然而,当他们侥幸得逞之后,获利却是丰厚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对它的惩罚跟它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不相匹配,这种违法行为就会泛滥成灾。如果有人帮助他人作弊,其将面临10年乃至20年的刑责,想必,作弊行为立马会收敛不少。

2006年12月,从武汉到香港城市大学数学系攻读博士学位的陈静,因担心一门课程考试通不过,便拿出1万港币给任课教师戴晖辉,以索取试题集答案。最终,陈静等来的结果是10000元贿款被法院裁判充公,虽作弊未遂但仍要坐牢6个月。2004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在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则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

显然,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对作弊考生及涉案人员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让考生抛弃作弊的念头,让社会上那些企图通过帮助他人作弊来获利的人提前死心。有鉴于此,内地也必须在法律层面对舞弊行为作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且设置严密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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