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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管子传·第六章·管子之法治之主义·第五节》 
作者:[梁启超] 来源:[] 2008-04-25

第五节 法治与政府

凡法治国,莫贵乎有责任大臣、盖君主之责任,非臣下所能乣(音jiu)问, 乣问之,则君主之威严损矣!然以行政之首长,而无人焉敢乣问其责任,则国之危莫甚焉。故必委权于大臣,使之代负责任。此所以维持法治精神于不敝之道也。而管子则固已知之,故其言日:“道德出于君,制令传于相。主画之,相守之”(《君臣篇上》)又曰:“大夫比官中之事,不言其外,而相为常具以给之(房注:具谓众官之法制也)。相总要者(房注:相无常职所,以总统百吏之要),君南面而受要,是以上有余日,而官胜其任。唯此上有法制,下有分职也。”(同上)又曰:“君者执本,相执要,大夫执法,以牧其群臣。”(《君臣篇下》)此与今世立宪国内阁之制正相合。相者总理大臣,大夫则各部大臣也,群臣则下此之百司也 。

管子又极言相权之必当尊重。其言曰:“故其立相矣,陈功而加之以德,论劳而昭之以法,参伍相德而周举之,尊势而明信之。”(《君臣篇下》)又曰:“慎使能而善听信之,使能之谓明,听信之谓圣。”(《四时篇》)又曰:“朝有疑相之臣,此国乱也。”(《君臣篇下》)此皆言相权之不可不尊,盖必权尊然后责任乃可得而负也。

管子既论相权之尊,又论君主之不可以下侵其权。其言曰:自不为五窍,五窍治;君不为五官,五官治。”(《九守篇》)又曰:“以上及下之事谓之矫。”(房注:及,犹预也)又曰:“为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则有司不任。”(俱《君臣篇》上)夫欲大臣之负责任,其道必自君主无责任始。管子所谓有司不任,其深明此义矣。

慎子《民杂篇》云:

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也,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自务,为善以先天下,则是代下负任蒙劳也,臣反逸矣。故日:君人者好为善以先下,则下不敢与君争善以先君矣,皆称所知以自覆掩。有过则臣反责君,逆乱之道也。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善尽被下,则下不赡矣。若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返于人,不赡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则臣不事事矣!是君臣易信也,谓之倒逆,倒逆则乱矣。

此言君无责任而臣负责任之理,最为深切,足与管子相发明而管子言立相以总其要,此尤通于治体者也。夫中国今日百政之不举,岂非以君主代下负任蒙劳,而有司不任,反与有以自掩覆耶?忠于谋国者岂必远求,率吾先民之教以行之,而治具固已毕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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