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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管子传·第六章·管子之法治之主义·第三节》 
作者:[梁启超] 来源:[] 2008-04-25

第三节   法治与人民

无论何种之国家,必以人民为统治之客体。故法治之效力,其所及者则人民也。管子以齐其民、一其民为治国之首务,故必以法部勒之。其所持之理由,既如前述。然昧者犹或以刍狗其民为疑。此于政治之原理,有所未莹也。管子屡言:“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七法篇》《法法篇》凡三见。)夫立法凡所以保民也,而谓爱民不如其爱法者何也?盖爱民者莫如使之辑和于内而竞胜于外。辑和于内,则民无攘夺相杀之恐,得以安其居乐其业,而生事日以丰矣。竞胜于外,则民之所凭藉以自保自养者,不致为人所蹂躏,而有百世之安矣!此两者,国家之所当常务也。

管子乃言曰:“计上之所以爱民者,为用之爱之也。为爱民之故,不难毁法亏令,则是失所谓爱民矣。(中略)故善用民者,轩冕不下拟:而斧钱不上因,如是则贤者劝而暴人止。贤者劝而暴人止,则功名立其后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听上令,上令尽行,禁尽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转其力;推而战之,民不敢爱其死。不敢转其力,然后有功;不敢爱其死,然后无敌。进无敌,退有功,是以众皆得保其首领,父母妻子,完安于内。故民未尝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功。”(《法法篇》)此言可谓知本矣。盖爱民之效,莫急于使其父母妻子得完安于内;而欲其完安,则非进无敌、退有功焉不可也。欲其有功而无敌,非民皆为用焉不可也。欲民皆为用,非法必立、令必行焉不可也。故曰法者民之父母也.夫孰知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之正以行其爱也?管子又言日:“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天行其所行,而万物被其利;圣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白心篇》)夫法治之目的、凡以使百姓被其利而已。

是故管子之教,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令一布而不听者存”(《法禁篇》),管子以为是取亡之道也“令出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重令篇》),又管子所不许也。管子肪列圣王所禁者数十事(《法禁篇》),有一于此,罚所必及也。而有罪而赦,又管子所最不取也。其言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法法篇》)“明必死之路,开必得之门。”(《牧民篇》) “有过不赦,有善不遗。”(《法法篇》)此管子最要之训条,而法治之精神,亦尽于是矣!

夫管子所以齗齗(音yin)谨是者,非好为操切也,凡以示信于人民而已。故曰:“信之谓圣。”(《四时篇》)又曰:“赏罚莫若必成,使民信之。”(《禁藏篇》)又曰:“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法法篇》)夫国家而不能得信用于其民,则统治权将不可复施,此管子所为兢兢也。

虽然,管子者,非滥用国家之威权,而以压制人民为事者也。故其言曰:

(《法法篇》)君有三欲于民,三欲不节则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日求,二日禁,三日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则威日损,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陵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何故?曰上苛则下不听,下不听而强以刑罚,则为人上者众谋矣。为人上而众谋之,虽欲毋危,不可得也。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故日:上无固植,下有疑心;国无常经,民力必竭。

由此观之,则管子之不肯滥用法权,可以见矣。古人有言:轻诺者必寡信。夫惟期于必信者,故不得不于诺之始焉慎之也。管子之法,期以必行,故法权愈不得而滥用也。故政策未定而孟浪设施,以致终不能举综核之实者,法家所大禁也。呜呼!可以鉴矣。

管子之政术,虽主干涉而不主放任,然必于其可涉者而始干涉之,非苟焉已也一故发令之权,虽操诸君主,而立法之业,必揆诸人民其言曰:“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以五辅篇》)又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牧民篇》)夫管子所以能行干涉政略而有效者,皆恃此道也既以顺民心、使民得所欲为目的,而欲达此目的,其道何由?管子之论道也,日:“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一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九守篇》)其论政曰:“先王善牧之于民者也,夫民别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虽有汤武之德,复合于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顺人心安情性,而发于众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设而不用。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君臣篇上》)呜呼!吾读此而信孔子之以“如其仁如其仁”誉管子,为不虚矣!如《君臣篇》所言,则今世立宪政治之大义所从出也。人民个人之意志,必须服从于国家之意志;而国家之意志,则舍人民全体之意志,无由见也。此国会政治所由成立一也。夫人民同是人民也,何以一旦聚诸国会而以神圣视之也?以人民者,别而听之虽愚,合而听之则圣也。能合民而听之,则与民为一体之实,真克举矣。国会之为物,虽未能产于管子之时代乎,然其精神则固已具矣!

抑管子之所设施,尤有与今世之国会极相近者。《桓公问篇》云:

 桓公问管子日: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为之有道乎?对日:勿创勿作,时至而随,毋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唉;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者也。桓公日: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云何?对日:名日啧室之议。

啧室之议者,人民监督政府之一机关也。此机关在当时果曾设立与否?今不可考。其内容组织若何?今更不可考。而要之管子深明此义而曾倡此论,则章章矣。

人民之监督政府,管子所认为神圣而不可侵犯者也:其言曰:“丹青在山,民知而取之。美珠在渊,民知而取之。是以我有过为,而民无过命,民之观也察矣,不可遁逃。我有善则立誉我,我有过则立毁我。当民之毁誉也,则莫归问于家矣,故先王畏民。”(《小称篇》)“桓公日:‘我欲胜民,为之奈何?’管子对曰:‘此非人君之言也。胜民为易,然胜民之为道,非天下之大道也,使民畏公而不见亲,祸亟于身,虽能不久”’(《小问篇》)

由此观之,则管子之所以尊民权者,可见矣!由前之说,则是立法之事业,与民共之也;由后之说,则是行政之责任,惟民监之也。夫今世所谓立宪政治者,其重要之精神,具于是矣!后世不察,徒以其主张严刑峻法之故,而指其言为司空城坦书与李斯之《督责论》,同类而并笑之。是得为知管子矣乎?

难者曰:据吾子所称引,管子既以法峻治其民,丝毫不肯假借;而又敬畏其民,谓为神圣不可侵犯。此二义者得无相冲突乎?应之曰:不然。其所峻治者,人民之个人也;其所敬畏者,人民之全体也。夫人民之在国家也,常具两种资格:一日为国家分子之资格,谓相结集以组成国家也;二曰为国家机关之资格,谓从法律所规定而构成国家之一种机关也(如任国会议员及选举国会议员皆是)。当其为国家分子也,则受统治权之支配者也;当其为国家之机关也,则执行统治权之一部者也。惟其受统治权之支配也,故奉法而不容假借;惟其行统治权之一部也,故神圣而不可侵犯。夫今世之立宪国,则孰不神圣其民者?抑又易尝以神圣之故,而谓奉法可以假借也?夫管子之法治精神,亦若是则已耳!而何冲突之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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