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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国 張玖青:论上博简《孔子诗论》与《毛诗序》阐释差异 
作者:[曹建国 張玖青] 来源:[] 2008-03-05

上博《孔子诗论》简[1]价值自不待言,如此集中地讨论《诗》,在传世的先秦典籍及地下出土文明物中均属首次,它不仅为我们研究先秦《诗》学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证据,也为我们研究汉代《诗》学提供了难得的参比材料。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它为我们揭示了先秦《诗》学阐释的真面目。本文拟以上博简《孔子诗论》与《毛诗序》进行比较,探讨它们《诗》学阐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再讨论《毛诗序》的作者问题。

一 

如果把《孔子诗论》的论诗内容进行排比分析,我们可以将其《诗》学阐释分为二种类型:诗句阐释和诗篇阐释。

诗句阐释是一种用诗性质的诗学阐释模式,如同《静女》之三章,取其“彤管”,《竿旄》“何以告之”,唯取其忠。[2]其一般不在宏观上把握诗旨,只聚焦于所取的诗句的含义,所谓“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3]在《孔子诗论》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这种性质的,如“怀尔明德,何?诚谓之也。有命自天,命此文王。诚命之也。”

又如,“《苑丘》吾善之,《猗嗟》吾喜之,《鳲鳩》吾信之,《文王》吾美之。”这因为“《苑丘》曰:‘询有情,而亡望。’吾善之。《猗嗟》曰:‘四矢反,以御乱。’吾喜之。《鳲鳩》曰:‘其义一兮,心女结也。’吾信之。《文王》曰:‘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吾美之。”

又如“《大田》之卒章,智言而有礼。”

又如:“《将仲》之言不可不畏也。”

凡上述所举四类用诗性质的阐释,均可于《左传》、《国语》及《孟子》、《荀子》等先秦史书、子书中找到相应的例证。再就《论语》、《礼记》等先秦及汉魏典籍中记载的孔子论《诗》而言,孔子常称引《诗》句,且基本上属于以诗为证式的议人评政、论事明理。同时《论语》等书中也记载了一些孔子针对具体诗篇的评论,也多属借题发挥,如“绘事后素”,“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4]等等。故而我们认为《孔子诗论》中的这种诗句阐释乃是先秦赋诗言志,听诗观志,引诗以证志,教诗以耀明其志的《诗》学思想的体现。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诗句阐释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诗学阐释价值。其带有较大的阐释主体色彩和情境意义,表现出较大的流动性,难以作为一种永久性或相对持久的意义资源沉淀下来,并附着于诗歌本身,时过境迁,这种阐释便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而被其他的阐释取而代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把它界定为是用诗性质的。

但《孔子论诗》所表现出来的诗学价值远不止于此,除了这种诗句阐释外,更多的是属于对整首诗诗旨的阐释。如“《十月》善言卑言也。”,“《樛木》之时”“《燕燕》之情”等等,这才是真正是让我们感到兴奋的地方。小而言之,它为我们全面了解孔子《诗》学思想提供了物证;大而言之,它为我们较为全面了解先秦《诗》学阐释打开了视野,以往限于资料,我们看到《左传》等先秦典籍引诗都是一种在“称诗以谕其志”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对诗的强行截取,虽然我们也可以感到这种“称诗以谕其志”必然具有一种共同遵守的伦理语境义,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作诗人的“志”的当下约束,但苦于缺乏材料,不以能作准确的把握和确凿的判断,甚至产生了一些错误的认识。如清人劳孝舆在其《春秋诗话》中就说春秋大夫赋《诗》是“古人所作,今人可援为己诗,彼人之诗,此人可赓为续作,期于言志而已。人无定诗,诗无定指,以故可名不名,不作而作也。”顾颉刚先生也认为先秦经典的《诗》说有两种:一是春秋诗人的“用诗”,二是孟子以来的“乱断诗”。所谓“自己要对人说的话,借了赋的《诗》说出来,所赋的《诗》,只要表达出赋《诗》人的志,不希望合于作《诗》的人的志。所以说赋《诗》言志。”[5]今天,我们参考《孔子论诗》便可以知道劳氏及顾氏所言是片面的,在先秦,诗非无定指,赋诗也不是不必考虑作诗人的志,而是非常重视作诗人的志。

《孔子诗论》数言“志”。如第1简:“诗亡隐志”。第8简:“《少旻》多疑矣,言不中志也。”第19简:“溺志,既曰‘天也’,犹有悁言”。第20简:“其隐志必有以逾也。”,26简:“《蓼莪》有孝志”。等等。可以看出,《孔子诗论》非常重视对诗人“志”的把握。

除了重视发掘诗歌创作主体的“志”以外,《孔子诗论》也注重“情”的层面上阐释诗歌。在孔子时代,诗与乐不分。第1简,其开门见山阐述了其《诗》学宗旨:“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所谓“文亡隐言”属笔误,当为“言亡隐文。”《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孔子语云:“《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慎辞哉。”可证,这里的“文”当指“礼”等文德内涵,故谈诗也兼及乐,言“志”也旁及情。“志”作为人类特有的心理现象,尽管在心理意志结构方面偏重于理性,但其有与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在很多的情况二者可以互通。《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太叔答赵简子问礼,曰:“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孔颖达《正义》云:“此六志,《礼记》谓之六情。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据此可见,“志”的内涵就是诗人内心的情感。故《孔子论诗》中,才数言“情”,如第9简:“《黄鸟》则困而欲反其古也。”第10简:“《燕燕》之情”,第18简:“《折杜》则情喜其至也。”第19简:“《木瓜》有藏愿而未得达也。”第25简:“《有兔》不逢时。”第26简:“《北白舟》闷。”等等。当我们苦苦挣扎于汉代经学家所预设的政治语境和宋代理学家所预设的伦理语境而追求《诗》所表现的真实情感时,《孔子诗论》真让我们有种大吃一惊的感觉,原来先秦人曾经就是这样解诗的,历史的长河漩出一个巨大的涡流,呈现给了我们原本不见地另一面。

 

据鉴定,《孔子诗论》简属战国晚期之物,去汉不远,这样我们就可以在相对具体的时间维度内去讨论《诗》在秦汉之间的,尤其在汉初的流传衍变情况。

《诗》在汉代分为今、古文经学。由于今文《诗》到今天大体上已亡佚了,只剩下古文《毛诗》,这样,我们就很难在整体上去把握汉代《诗》学。虽然如此,但有两点我们大体上可以肯定:

一、《诗》在汉代是专门之学,并且已经成了一种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化的《诗》学,其已经在极大程度上突破了“诗言志”所界定的人文界限,偏离了文学,而栖身于政治文化语境中,“兴观群怨”已经被“温柔敦厚”的诗教所取代。

二、以“美刺”说诗。程廷祚云:“汉儒说诗,不过美刺两端”。[6]这无疑抓住了汉儒《诗》说的一个核心,但在谈论汉儒的美刺诗学时,我们应该特别强调一点,即其如何去运用美刺。汉儒对美刺的运用异常灵活,几乎到了无原则的程度,一首诗非美即刺,且可美可刺,其完全可以不受诗本身的限制。

那么是什么造就了汉代《诗》学这种个体特征的呢?也许我们会不由的想到政治。诚然,先秦《诗》学也有强调政治的一面,但汉代《诗》学走得更远。就《毛诗序》而言,其一方面强调诗与政治的关系,所谓“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另一方面其也含蓄地交代了《诗》对政治的指导意义,“是以一国之事,系一人之本,谓之风;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

于此我们不禁要进一步追问:政治这一主体是如何,或者说是以何种形式进入了《诗》学阐释的视野中去的。讨论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首先搁置这类典型对话:一个自由的主体是如何穿透事物的密度并赋予事物以意义,它是如何从内部激活话语的规则来完成自己的计划?相反我们应该追问:像主体这样一个实体在什么条件下和通过何种形式可以出现在话语的秩序中。

讨论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就会要考虑汉代儒学对儒学统治地位的理论构建。从汉初的黄老无为而治到汉武帝时的“独尊儒术”,汉儒们迫切需要实现儒家典籍的经典化,通过与政治的联姻来实现其在思想界独尊的地位,正如章学诚在《文史通义·经解》中所说:“‘六经’初不为尊,义取经纶为世法耳”。谁拥有了语言、谁就拥有了世界。汉儒们以对儒家文本的政治性阐释,来为自己的思想找到驻存的家园,使自己的思想借助经典化的文本获取学术宗教的神圣地位而覆盖于汉代的文化语境,并最终达到对汉代人文世界的精神独占。

再就政治出现在诗学阐释话语的形式而言,我们就会把目光定格在诗序上。作为汉代《诗》学阐释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不仅《毛诗》有《序》,今文三家诗也有序。同时其出现也应该非常早,阜阳双古堆汉墓中出土的《阜阳诗简》中有“风君”,“后妃献”等残简,整理者认为是《阜诗序》,而《阜阳汉简》的时间下限应为汉文帝十五年。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在汉初《诗序》就已经是一种十分成熟的解《诗》形式了。

那么,作为一种诗学阐释方法,诗序是如何完成其阐释使命的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和《孔子诗论》相比较来讨论。就汉儒以政治附会《诗》义,以美刺说《诗》而言,流传于世的古文毛诗学,包括《诗序》、《诗诂训传》及混合古今的《郑笺》完全体现了汉代《诗》学的整体精神实质,故而在比较时,我们就以《孔子诗论》与《毛诗序》进行比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孔子诗论》所体现的以“情志”说诗的阐释精神基本上被汉儒搁置了,取而代之的是对政治伦理意义的发掘,《毛诗序》说《诗》基本上忽略了诗人个体情志,而着意追求诗歌背后所负载的历史沉淀,以求施用于政治,因而两者的差异是十分明显。今试以《周南·樛木》为例来加以比较。

樛木

南为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

南有樛木,葛藟荒之。乐只君子,福履将之。

南有樛木,葛藟萦之。乐只君子,福履成之。

《孔子诗论》云:“《樛木》之时。”“《樛木》之时,则以其禄也。”“《樛木》福斯在君子。”其把《樛木》看成是对君子的赞美,认为君子应该得到福禄。这种理解是比较符合诗旨的,从观诗视角来看,诗人主要着眼于诗的每章的后两句。《毛诗序》对《樛木》的解说是:“后妃能逮下也。言能逮下而无嫉妒之心焉”。这种诗意的阐发,基本上是本诗每章的前两句为说。在《毛诗序》作者的眼中,樛木与葛藟,一高大,一弱小。高大者喻后妃,弱小者喻众妾。木高而下曲,故葛  得以攀缘而上。樛木的这种“品质”正象征了后妃无嫉妒之心,能逮下而援引众妾,使之俱得君王恩泽,而得以上下俱盛。于是在正常情况下纯属于虚乌有的意义,便堂而皇之地产生了。

再如《鹊巢》,《孔子诗论》本“之子于归,百两御之”为说,认为这是一首嫁人之歌,故曰:“《鹊巢》之归”。而《毛诗序》则重点本“维鹊有巢,维鸠居之”为说,从中申发出“夫人之德也。国君积行累功,以致爵位,夫人起家而居有之,德如鳲鸠,乃可能配焉”的政治风化意义。

除诗序外,词语训诂也是汉儒释《诗》的一种形式。此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作为词语训诂,人为的意义定位一般很难实现,而诗序阐释基本上是人为操纵的结果。怎么弥合这两种阐释形式的意义差异,使诗序与词语训诂相配合,共同完成对一首诗的政治性阐释而不让诗序游离出整个阐释,就成为汉儒《诗》学阐释整体构建的关键。于是,《毛序》找到了“兴”这种工具,正如刘勰所云:“毛公说诗,独标兴体”。[7]何以如此?后人歧解纷纷。郑玄《毛诗传笺》以“喻”释“兴”,孔颖达《正义》则云:“言篇中义多兴者,以毛《传》于诸篇之中,每言兴也,以兴在篇中,明比、赋亦在篇中,故以兴显比、赋也。若然,比、赋、兴原来不分”。陆德明《经典释文》则云:“兴是譬喻之名,意有不尽故题曰兴”。更是强拉硬扯,混同彼此。自古以来,“赋、比、兴”皆分而言之,为何《毛传》混同比兴。诸儒所误,实在是因为拘泥于诗“六义”之“兴”来讨论《毛传》的“兴”。其实,《毛传》“兴”不是喻,也不是“六义”之兴,而是一种诗学阐释的标志。它的作用就在于提醒人们要避开对诗句的直解,而要作某种深层意义上的申发,而《诗序》则为这种申发作了方向性的规定。可以说有了“兴”这种阐释标志,就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弥合随意性的《诗序》与具体的词语训话之间的的差异,为《诗序》找到存在的理由,并顺利完成对一首诗的曲解。

  三

以上是对《孔子诗论》与《毛诗序》为代表的汉代《诗》学阐释的巨大差异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毛诗序》的作者问题。这一“说经之家第一争诟之端”,[8]历来以众说纷纭而著称。胡朴安在《诗经学》中归纳了十三种说法,张西堂《诗经六论》归纳了十六种说法,还不连以往不甚流行的旧说和近些年的新说。到底何人作《毛诗序》?一直难以定论。今天上博简《孔子论诗》的出现,无疑为解决这一争诟提供了新的启示。

由于《孔子诗论》的发现,我们可以肯定孔子作序说、子夏作序说之不可信,又诗人作序说,国史作序说也不可信,试想诗人作序则序必成于众手,而《毛诗序》从思想到文风均不似成于众手。同样国史作序也不可能求得如此整齐划一,因为就诗经的采集而言,决非短时间可以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又有卫宏作序说,见范晔《后汉书·儒林传》。今《阜阳诗简》诗序的发现使我们考虑汉初诗序就已经出现,毛诗欲与三家争胜,必不待卫宏,同时汉朝人均不言卫宏作序,范晔何以知之。

另子夏、毛公共同作序(《经典释文》所引沈重说),子夏创序,毛亨、卫宏增益之(《隋书·经籍志》)等诸人共同作序说,也于理难通。试想,众人的配合能如此的默契吗?以沈重说为例,其云:“《大序》是子夏所作,《小序》为子夏、毛公合作。卜商意有不尽,毛更足成之”。不待辨即知属臆想之辞。

考虑到《孔子诗论》属战国晚期及汉儒的经学构建,我们认为《毛诗序》的作者一定是西汉中期以前的人,符合这一条件的有两个人:毛亨、毛苌。

关于毛亨,其名最早出现于郑玄《诗谱》:“鲁人大毛公为《诂训传》于其家,河间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到了三国时已出现歧异,徐整云:“子夏授高行子,高行子授薛仓子,薛仓子授帛妙子,帛妙子授河间人大毛公,毛公为《诗沽训传》于家,以授赵人小毛公,毛公为《诗诂训传》于家,以授赵人小毛公,小毛公为河间献王博士”。陆玑云:“孔子删《诗》,卜商,商为之序,以授鲁人曾申,申授魏人李克,克授鲁人孟仲子,仲子授根牟子,根牟子授赵人荀卿,荀卿授鲁国毛亨,亨作《沽训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一云四传至大毛公,一云六传至大毛公,且授受完全不同。

早出的《汉书》只云:“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源出自刘向、刘歆父子之手的《汉书·艺文志》也只说《毛诗》“自谓子夏所传”。“自谓”之词,似乎不以其说为然。凡此种种数端,皆让我们思考:毛亨乃一杜撰性人物。杜撰这一人物,郑玄可能出于两种思考:一在时间上把《毛诗》提前,以与今文三家《诗》相当,另者最主要的是通过荀卿的加入,找到《毛诗》与今文三家诗的近缘关系,为其混合今、古找口实。诚如是,则毛亨作《传》作《序》之说均不可信。

这样,作《序》作《传》者只有是毛苌。说毛苌作《传》作《序》,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毛苌其人明载于史籍,其历史真实性当可肯定。《汉书·儒林传》、《汉书·艺文志》有载。又《汉书·艺文志》云:“武帝时,河间献王好儒,与毛公等共采《周官》及诸子言乐事者,以制《乐记》献八佾之舞,与制氏不相远。”此“毛公”也当为“毛苌”,否则其必当于传《诗》之毛公区别言之,之所以不加以区别,就因为其本为一人。

二、考虑到汉代儒家典籍的经典化历程及儒家为走上思想界统治地位而作的努力,我们认为《毛诗序》的出现不可能太早。虽然《毛诗》汉世不立于学官,但我们并不能否认《毛诗》为此而作的努力,我们也不能否认《毛诗序》是儒学典籍经典化的产物。毛苌为武帝时代人,其作《毛诗序》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学术背景上都有可能。

三、关于《序》与《传》的关系,历来颇有争议,近有山东大学文学院踪凡先生作《毛诗序作者考辨》一文,[9]力证《经》与《传》同出一人之手,其说可从。在此基础可再予以补充一点,即毛《传》在词语训诂上明显表现出伦理化倾向,如其释“关睢”,在《尔雅》的基础上又加上了“挚而有别”这一伦理内涵;又如其训“窈窕”,舍其原始意义“好也”,而代之以“幽闲也”,“幽闲”一词明显具有伦理化倾向,等等。这种释义中表现出的对字面意义的超越和向伦理化层面自觉的靠拢,正是弥合阐释差异的一种努力,这也可以证明《传》与《序》同出一人之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毛苌既为《诂训传》的作者,也是《诗序》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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