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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1911:西法东渐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7-08-01

  “修订法律馆”开馆

  公元1904年5月15日,北京城一年中的炎夏即将到来,这一天,一个和帝国气质完全不同的机构开始运作:清廷“修订法律馆”开馆办事。

  修订法律馆进进出出的,有身着顶戴花翎的臣工,还有一群刚从海外归来的年轻留学生。馆中为首的是64岁的著名法律专家沈家本。

  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些人要做什么。他们是在修订帝国法律。修律大臣沈家本本拟告老还乡,未曾想修订法律馆的工作,竟使自己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第一人。

  当时,朝臣们上书言事已成风气,立宪派在各种场合表达了“不立宪,国将危亡”的预言。这一年距离辛丑之变已去四年,西太后痛定思痛,力行变法,实行新政。

  此次新政涉及行政制度变革、变法修律、设新式学堂、废科举、实行新的财经政策等。沈家本和他的同僚们的工作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帝国要实行立宪政体,修订法律馆必须拿出章程来。

  而如何操作却正处模糊中,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让清国官吏们找不到方向。1904年2月10日,日本人和俄国人打了起来,战场偏偏是在东北,爱新觉罗家族的宗庙均在那里,但这个皇室已无力制止。

  修订法律馆开始紧张的工作。中华封建帝国的法律已历千年,但那时候的法律乃是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在某种意义上,法就是刑。就在上世纪初,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这些能使现代人做噩梦的酷刑,还在大清帝国各地执行,并被视为天经地义。

  修订法律馆要把这些全部改掉。于是,不仅受四书五经教育的臣子们对这个机构反感,就是那些开明的官吏,也认为修法将导致秩序和道德混乱。

  同是科举出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顶住种种压力,坚定地认为,只有修律才能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才能国富民强。

  沈氏的努力以及修订法律馆的开馆办事,使大清法律改革从宣传启蒙过渡到实质性的操作,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法制的百年进程。

  百年法治梦想的前夜

  1870年代,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看到两种不同使命的东方人:日本留学生和清国采购官员,他预言,30年后,前者会成为东方强国,后者将任人宰割。

  预言不幸言中,日本留学生学习了法律和政治,回国后很快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而中国官员则热衷于洋务运动,20年后黄海交手,庞大的中华帝国不堪一击。

  李鸿章开始艰难地思考自己失败的原因,在奉命出使西洋五国中,终于省悟:中国之落后,不在器物,而在制度。

  英国国会议员的辩论让这位清廷老臣印象深刻,洋人治国会如此举重若轻,李氏发表演讲称:“五洲列国,变法者兴,因循者殆。”回国后,面临方兴未艾的变法运动,他慨然以“维新之同志”自许。

  维新变法失败后,康有为、梁启超流亡海外,慈禧一再下令捕杀康梁余党,时任两广总督的李鸿章却说:“我决不做刀斧手。”而此时留给他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光绪二十七年,公历1901年9月7日,《辛丑条约》签订。清国四亿五千万民众,平均每人赔给洋人一两白银,这一设计是“文明国家”意图惩戒这个“野蛮落后”的东方民族。

  条约的签订者是李鸿章,这是他最后一次代表帝国签订条约。李氏一生签约无数,其中两个条约最让他难以释怀,一个《马关条约》,另一个就是这次,都被骂作“丧权辱国”。

  辛丑年成为中国近代变革的一个分水岭,“仓皇辞庙”狼狈“西狩”的慈禧在西安惊魂甫定,就不得不把被她亲手打掉的变法维新的旗帜捡了起来,宣告要实行“新政”。

  西太后以光绪帝名义下诏罪己,1901年1月29日,又下诏变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并要求臣子们上书言变法。

  而经过了戊戌年的流血,朝臣们多不敢言,观望者多,呼应者少,于是清廷再下诏书,“变法一事,关系甚重,朝廷立意坚定,志在必行”。连篇累牍的变法文告,使人们意识到朝廷的决心,于是条陈如雪片飞向北京。

  1904年到1905年的日俄战争则更坚定了朝廷致力改革的决心,庞大的沙俄败于岛国日本,朝庭上下普遍认为日本战胜俄国是立宪战胜专制,“救危亡之方只在立宪”。

  然而,历史是不以行将败落的清庭的意志为转移的。另一股更加汹涌的激流却在飞速地涌动。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在全国各地策划起义,鼓吹革命,而立宪派的官僚则在全国宣讲立宪改良,于是改良与革命,君主立宪实践与民主共和诉求在同一起点,都开始加快脚步,都想超过对方。

  立宪!立宪!

  1905年7月16日,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清廷下达“考察政治谕”,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徐世昌、绍英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

  《东方时报》兴奋地高呼,“盛哉此举,其我国自立之权舆,吾人莫大之幸福欤”,“必将有大改革随其后,人心思奋,则气象一新”。

  而就在此刻,北京正阳门火车站的炸弹轰响却提醒人们,中国的未来还不确定。

  斥满清政府为中国富强第一障碍的革命党人坚定地认为,清廷“假考察政治之名,以掩天下人之耳目”。于是,革命党人吴樾以暗杀手段阻止五大臣出洋。

  11月11日,五大臣终启程出境,分两路赴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及丹麦、挪威。

  面对异邦的强大和文明,五大臣回国后上书朝廷开启立宪,仿效日本。有如历次变法都会有大辩论一样,五大臣的主张遭到对“三纲五常”怀有深刻感情的臣工们的反对,以至“立宪之局,几为所动”。

  西太后反复考虑,在确信立宪有“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三大利,而且“预防革命,惟有立宪”的情况下,于1906年9月1日作出了其一生最大的决定,发布立宪诏书。1908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

  这部大纲称,国家要实行三权分立,但君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应尽之权利义务。

  无论叶赫那拉氏的真实心态如何,她所领导的清廷已经意识到,如果要保全自己,必须放权予民。为保障臣民的权利义务,设议院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设各级审判庭行使司法权。“审判权由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只服从法律,皇帝不得干涉司法审判活动,虽总揽统治权”,但要“按宪法行之”。

  维新派的鼻祖康有为再次上书光绪皇帝,几乎老泪纵横,夜不能寐,“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沈家本:一个改革者高高在上的官员们和地方的开明士绅们在激烈地谈论着立宪,而沈家本则在实实在在地做着最基础的工作。这个64岁的老人正努力摧毁帝国的古旧法律。

  出生于浙江湖州的沈家本,1883年即光绪九年中进士,留在刑部补官。沈家本于同治十三年即1864年就已经任职刑部,到他考上进士之前,已“以律鸣于时”了,历任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大理寺正卿、刑部右侍郎等职。

  1900年,刚刚升为直隶通永道的沈家本,便赶上了辛丑之乱,面对山河破碎,心如刀绞,因此力主收回治外法权,向清廷陈词,“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以裁判之权”,“不得不改”。

  所谓领事裁判权,这一制度发端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指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侨民,如果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中国法院无权审判,而要由其本国的领事馆,依照其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领事裁判权以后又发展为治外法权,甚至在租界内建立完全独立于大清国的司法审判体系。而导致清廷执意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还有另一件大事。

  彼时在上海租界内,革命党掌控的《苏报》大量发布仇满、反对清廷的声音。1903年6月29日,《苏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出章太炎《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激赞革命,直呼光绪之名:“载?小丑,未辨菽麦。”文章一出,舆论大哗,“上海市上,人人争购”,而这极大地触怒了清国当局。同日,在清国政府的要求下,租界工部局发出对钱允生、章太炎、邹容等七人的拘票,此为名动百年的“苏报案”。

  7月15日,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第一次会审“苏报案”。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王朝在租界设立的最基层法庭,实际上外国享有治外法权,清廷的权力难以触及。

  在清廷眼中,《苏报》直接亵渎圣上,大逆不道;但在租界当局看来,发表文章、批评政府皆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权利。

  收回治外法权,收回领事裁判权,于是被朝廷认为是当务之急,而清国法律的残酷与野蛮却使洋人有了藉口,于是改革法律便成要务,开明的官僚也认为改革法律是强国之路,朝廷要求沈家本修律“务期中外通行”。

  长期浸润于三纲五常的清国官吏怎么能轻易地同意改革法律?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已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万古不易的教条和最高的道德标准。

  修改法律首先要做的是要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沈家本上书朝廷,“刑法之当改重为轻”,为“今日仁政之要务”,将死刑仅限于斩决、绞决,并减少死刑条款。

  带着条陈,沈家本彻夜不眠,让家人准备了一个厚厚的垫子,如果不能废除这些恶法,就一直跪下去。清廷也认同刑律与立宪关系密切,新刑律尤为宪政重要之端,于是应允。

  1907年,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化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初稿完成。宣统二年十二月即1911年1月,清廷决定颁布。但未及颁布,清廷就已不复存在。

  沈家本两任修律大臣,修律工作也是系统地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沈家本把翻译外国法典和法学著作提高到重要高度。几十部西方法律都被翻译过来。

  几年中,沈家本拿着修订法律馆很低的报酬,而他的手下,则拿着比他高几倍的工资。由于职员大多精通西文,翻译外国法典的工作质量甚高。

  沈家本面对几千年积淀的臣民社会,努力想完成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禁止买卖人口,蓄养奴婢,改良监狱都是他的修律指导思想。

  沈家本立足本国,参酌各国,除《大清新刑律》外,又先后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律》、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以及《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一大批中国前所未有的新型法律,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全面走向近代法制开创了道路。

  通过修律换取领事裁判权的解除并没有完成,而沈家本的工作却奠定了后世法律进程的根基,堪称百年法治第一人。

  革命把改良抛在后面

  为了实现对立宪的承诺,实现“庶政公诸舆论”,光绪三十三年即1907年,相继下令中央设立资政院,地方设置资议局和议事会,很快,这些代议机构变成立宪派的舆论阵地。

  此时,在清廷内部,宪政思想已经比较深入人心,由于资政院奏请裁并云南的盐斤加价案和广西警务学堂限制外籍学生案,被皇帝谕批行政部门察核,导致议员抗议。

  面对皇帝违反资政院章程,议员牟琳质问,“我们资政院的章程对于各省核议案照章是请旨裁夺,皇上说可就可,说否就否,这本是君上大权,若将我们全体议决的事情交到行政衙门去议,试问这个道理安在?”而易宗夔则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理,将火烧向军机大臣,“军机大臣难道不知道这个立法机关是独立的吗?”“可见军机大臣是侵犯资政院的权,违资政院的法了”,再次引起全体议员的掌声。

  一些议员决定弹劾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匡力,一些钦选议员表示反对,议员陶峻则起而警告说,“军机大臣不负责任,置国家安宁于不问,我们百姓就危险了,所以民选议员要弹劾他,但如果国家灭亡了的时候,试问钦选议员还能坐在这个地方吗?”弹劾案通过,却遭到清廷的申斥,对于立宪政体,清廷虽然曾经表示接受,但当看到这种政体对于权威的冒犯,却采取了消极抗拒的态度。

  清廷变革步伐迟缓让革命党人等不及了,“颠覆现今之恶劣政府”为目的的起义连绵不断,同时列强继续蚕食着这个风雨中的国家。

  王朝崩解之相已现。立宪派发起了三次声势浩大的、倾动朝野的大请愿,呼天抢地,泣血流泪,要求速开国会,立宪法,设立责任内阁,试图避免已成燎原之势的革命,挽救“不可终日”的残局。

  此时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先后死去,爱新觉罗家族没有一个政治家能够把握时机,不但没有顺应民意,反而推出一个“皇族内阁”,不仅使自己空前孤立,立宪派痛心疾首,而且给了燎原之势的革命以推动。

  1911年10月10日,辛亥年即宣统三年八月十九日,武昌起义爆发,全国响应如潮,革命终于把改良远远地抛在后面。

  清廷终于意识到覆水难收,接二连三地抛出制宪上谕,甚至一日数谕,表明立宪决心,甚至赌咒发誓,但都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不过,沈家本的修律改革成果却被带进1911年后的时代,成为民国政府的法治改革蓝本,继续为之。

(本文部分资料出自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末·中华民国卷》、陈永森著《告别臣民的尝试》、李贵连著《沈家本传》,中国政法大学李超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俞江博士提供部分学术支持,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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