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煮盐于海
《周礼·天官·盐人》:“盐人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祭祀,共其苦盐、散盐;宾客,共其形盐、散盐。”贾公彦疏:“散盐,煮水为之,出于东海。”《管子·轻重(甲)》记:“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汉书》也说吴王濞“东煮海水为盐”。在包山楚简中,有这样一条记载:
陈悬、宋献为王煮盐于海,受屯二担之食,金圣二圣。将以成收。147
这是目前可以见到的楚国制盐的唯一记录。从这条记录来看,陈、宋二人应是楚国负责盐务的官员或煮盐的技师,他们“为王煮盐于海”,说明楚国的盐业是由国家掌管的。因为制盐获利丰厚,所以这个行业一般都被国家垄断,《史记·平准书》云:“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鈇左趾。”
那么楚国的制盐业起于何时呢?据何浩考证,楚国最初设置生产海盐的机构,最迟当在威王、怀王之际,也就是楚国拓境海滨之后。⑥《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载楚威王七年“大败越,杀王无强,尽取故吴地至浙江”,而江北、淮南沿海一带,自古以来就是海盐的产地,《史记·货殖列传》谓吴地“东有海盐之饶”。在楚怀王二十三年左右,楚又乘越国内乱而“东取地于越”,并以新占区为主要部分设置江东郡。《战国史》谓楚江东郡的“辖境有今安徽省东南部,江苏省南部及浙江省北部地区”,⑦至此,“跨江逾淮,东至于海”的东楚地区最后形成,这也是楚国得以“煮盐于海”的地理条件和历史原因。
另外,“二担之食、金圣二圣”无疑是为王煮盐者应得的饮食和佣金。战国中期楚国的传赁龙节铭文:“王命命传赁”(正面)、“一担食之”(反面),⑧可与之互证。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有“传食律”,因人的身分不同供给的粮食、菜、盐等的种类、数量也不相同。由此可以推测,楚国各部门对政府派遣的办事人员的食量和酬劳也应该有与之类似的法律规定,像煮盐者的“二担之食”就比传赁的“一担食之”高,这表明,办事人员的待遇不仅与地位有关,与行业也有关。
三.关金
春秋之际,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管子·禁藏》)。商人在贩运贸易的过程中必然要通过“关梁之难”方能运返。《周礼·地官·司关》云:“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各国以关梁为征税的关卡,有学者指出这就是关税之始。⑨《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对齐侯曰:“偪介之关,暴征其私。”《孟子·公孙丑上》中孟子也说:“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於其路矣。”《墨子·尚贤》载:“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是以官府实而财不散。”可见在春秋战国时代,关税已经是国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古玺汇编》收有两枚楚玺,一枚为“南门出玺”(0168),另一枚共六字,右行三字已经磨蚀,左行三字为“之出玺”(0267),很可能是加盖在已经纳税者运货出城的通行证上的。⑩
包山简中也有关于收敛关金的记载:
陵卜尹墒以杨虎敛关金于邾敓臾仿之新易一邑、灵地一邑、砺一邑、贵一邑、房一邑、倍楮一邑、新俈一邑;与其访,女繇一赛、涅访一赛、溢访一赛、句汸一赛,不量其关金将证之于其尹令。陵卜尹之相阳余可人之。149
简文显示,杨虎负责“敛关金”,因为他“不量其关金”而被诉讼。那么关金要收取多少呢?春秋时齐国的情况可以作为一个参照。《管子·幼官》:“(齐桓公)三会诸侯,令日: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管子·大匡》又载:“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但是到了战国,关税却成倍地提高了,《孟子·滕文公下》记载宋国大夫戴盈之的话说:“什一,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这说明当时关税、市税的征收量已经超过了十分之一。⑾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不必缴纳关金的,那就是出具玺节。《古玺汇编》0295是一枚楚玺“勿正关鈴”,这应该是免征关税的一个凭证。著名的鄂君启节也是一个例证。鄂君启是战国中晚期楚国的一个封君,他拥有庞大的水陆商队,在楚国境内及邻国贩运商品。在安徽寿县出土的3件车节和2件舟节就是楚怀王颁发给鄂君启的陆路和水路的通行证。节上铭文规定了舟车运载量、往返时间、通行路线和商品种类,尤其注明“得其金节则勿征”、“不得其金节则征”,这显然是楚国对官商所特有的优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战国中晚期,楚国的商业贸易非常活跃,关税制度也非常规范了。
四.贷金
包山简103—119均为向越异借贷黄金的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借贷人都是各地的官员,借贷的用途主要是为了购买种子(简115—119只记借贷黄金的数量,没有说明用途),而且简103还表明,这是执行王命的政府行为:
(1)大司马邵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享月,子司马以王命命巽陵公黽、宜阳司马强買越异之黄金,以贷鄗间以籴种。103
(2)正易司马达、芙公骑为正易阳貣越异之金十镒一镒四两。易陵司马达、右司马志为易陵貣越异之金四益。119
“越异”是人是地还是国家的金融机构,目前无法确认,只知道是它是拥有大量黄金的贷方。借方是地方官员,借贷不是他们的个人行为,而是为了给当地购买粮种。借贷当然要约定偿还时间,简104就记“期至屈柰之月賽金”,也有不能按时归还的情况,简105—114都有“过期不賽金”的记录。《管子·巨乘马》记载对耕田百亩的农夫,春耕时,国“资子之币”。《管子·国蓄》还说:“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这种由国家调控的农业贷款,应该是国家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采取的一项措施。
除了政府官员出面完成的农业借贷,还有私人进行的借贷:正易之酷里人邵 邦 、盘己,正易之牢中兽竹邑人宋赑。 陵之断里人石绅,貣徒 之王金不赛。徒 之客苛 人之。白路公慎、邓行。150
正易等地的五个人因为没有及时偿还贷金而被记录在案,这五个人借的都是徒 的“王金”,是私人向公家借贷,这说明私人借贷在战国时已经很普遍了。
另外值得注意一点的是,根据包山简的记录,借贷均以黄金作为支付手段。大约从春秋时期开始,黄金就已经开始发挥货币的功能。与铜币相比,黄金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铜币流行一般有一定国界和地域的限制,而黄金在各个国家和地域均可流通;二是铜币一般在民间流行,而黄金一般则是在大宗买卖和统治阶级的各种活动中使用。⑿如《国语·晋语二》载晋公子夷吾以“黄金四十镒,白玉之珩六双”赠予秦公子絷,《荀子·儒效》云“今有人于此,屑然藏千溢之宝,虽行貸而食,人谓之富矣。”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得地利之惠,黄金独多,《战国策·楚三》记楚怀王对张仪说:“黄金、珠玑、犀象出于楚,寡人无求于晋国。”《管子·地数》载齐相管仲说:“使夷吾得居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食,女毋织而衣。”因此,包山楚简中所记的大量黄金的使用,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包山楚简中的相关经济史料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战国中晚期楚国社会经济的真实生动的画卷,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楚国土地私有制打破了禁止土地买卖的藩蓠,农业、制盐业和关税制度都有国家的调控和规范,商业贸易高度繁荣,货币经济高度发展,创造了楚国历史上经济发展的最辉煌的篇章。
注释:
①《包山楚墓》指出:“大司马邵阳败晋师于襄陵之事,与《史记·楚世家》楚怀王六年所记同事互为印证,史学界多论定此年为公元前323年。根据战国楚官历用头一年国之大事纪年的原则,‘大司马邵阳败晋师于襄陵之岁’应为公元前322年。”见《包山楚墓》第332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②包山楚簡1987年出土于湖北荊門市包山2號戰國大型楚墓,简文中出现的最早时间是公元前322年,最晚时间是公元前316年。
③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48页。
④参程涛平《春秋时楚国贵族对土地的占有及所受的限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
⑤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1页。
⑥陈浩《略论楚境东至于海》,《江汉考古》,1995年第1期。
⑦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版,第536页。
⑧流火《铜龙节》,《文物》,1960年8、9合期;李家浩《传赁龙节铭文考释》,《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1页。
⑨余也非《中国古代经济史》,重庆出版社,1991年,第206页。
⑩参见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54、55页。
⑾参见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第一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198—200页。
⑿参见宁可主编《中国经济发展史》第一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212页;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