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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废人:概论法家及对一些问题的看法 
作者:[城南废人] 来源:[] 2006-06-16

先秦法家思想是一种实用的政治哲学,主要是要解决治国的问题。法家思想就是要通过法术势的运用,而达到法家的理想——中人之治。所谓中人之治,就是中等智力的人也能良好地治理国家,使国家政治清明、国富兵强。法家为何要追求中人之治?因为法家认为智愚贤不肖者在人群中都是少数,大部份人都是资质中等、品格中等的中人,在统治者之中常见的也是中智之人。从法家追求中人之治看来,法家所追求的其实是天下的长治久安。法家的尚法、任势、用术都是为了实现此一目的;法家要求中智之主抱法处势,也是为了实现此一目的;并且法家认为,只要中智之主抱法处势,此一目的是必然实现的。那种认为法家的目的主要是“尊君”说法,是对法家精神的曲解臆断。     法家治国方法的根据是法家的人性观。法家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有些人以为法家的人性观是主张性恶论,这是对法家人性观的误解。趋利避害的人性观是一种中性的人性观,趋利避害的人性是中性的,其本身并不一定为善或为恶。其表现为善或为恶端视人在社会中的时空位置而定。造车者欲人贵及造棺者欲人死,就是这种人性的表现。法家之所以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这是出于经验。正是因为出于经验,这种人性观在社会层面上,特别是非血亲的陌生人之间,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层面人性的普遍性,并不会否认人性的个别性和特别性。在这里并不否认社会上有性善与性恶,也不否认人在家庭层面所普遍表现出的性善,只是指出大多数人在社会层面中所表现出的共性是趋利避害的。法家正是通过对这种人性的把握,从而展开自己的治国理论。法家的治术必须通过二柄——赏罚来实施,所根据的正是这种人性观。 法家思想不但是因人情而展开,而且也是循其演化的历史观而展开的。法家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因此,法家的治术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变的是法家“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观。法家“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的历史观,使法家思想具有永恒的魅力。先秦法家厉行耕战,只是法家因应当时各国激烈竞争态势的策略,而不代表法家永远都会厉行耕战。 法家思想的中心是尚法。以法治国,就是要建立一个客观的,可用“赏、罚” 来操作的结构面来治理国家。韩非子云:“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萌讼。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尽思虑,揣得失,智者之所难也。无思无虑,挈前言而责后功,愚者之所易也。明主操愚者之所易,不责智者之所难,故智虑不用而国治也。” 一切以法为标准,不必依赖个人的智能和知识来逐一判断,则中智之人也可以操作,不必像儒家那样待贤而治。法家主张“法不阿贵”,不论贵贱,一切以法为标准,也不必有任何争论。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用赏罚来操作就有其效果的必然性。法家之所以追求法治,而摈弃人治,是因为法这种结构的简易性和必然性。因此,尚法以治国,则国富兵强就会成为必然。 空有法是不行的,徒法不能自行,还要用势去推动。势就是动力,在此处就是指君主的主权、权力。在君主制的时代,君主就是主权的拥有者,法治显然必 须由 君主的权力来推动。因此维护君势是尚法以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君主的权力是承袭而来的、自然就有的,在势而言属于自然之势。法家对自然之势是不论的,因为在当时对这种势是无能为力的,故法家自觉地退出了对自然之势的讨论。法家所论的是人为之势,所关心的是权力的运用。法家对先天之势——即权力的来源问题避而不论的取态,是法家基于当时历史条件所决定的。法家讨论的是治道,而不讨论政道。因此,法家思想适用于任何主权国家,而不论该国属于任何政体及其政府的权力来源如何,这是先秦法家思想的精彩之处,也是先秦法家受时代的局限之处。但根据法家“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的历史观,在政道可论之时,法家自然应该对政道有所讨论,法家思想在这方面并没有内在的局限性。 法家之维护君势,是以尚法为目的;维护君势并非法家思想的中心,尚法才是法家思想的中心。也就是说,君势必须依照法的规范来发挥,而不 能由 君主的私意来发挥。这就是所谓的“抱法处势”。法家之维护君势,是相对于臣势而言的。法家主张臣势绝不 能大于 君势,这种意义上的维护君势,并不意味君势不受任何限制。在法家思想中,抱法处势是君主治国的根本原则,君势要受法的限制。法家的抱法处势并非如儒家所攻讦的法 家鼓吹 君主至上。认为法 家鼓吹 君主至上,是因为儒家错把势当成了法家思想的中心。其实在法家思想中,君主行为也受到法的规范,只不过这种规范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由于抱法处势则国治,不抱法处势则国乱;若国治,对人君的大利是不言而喻的;若国乱,对人君的大害也是惨酷无比的。既然法家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君主自然也不能例外。故君主的抱法处势,只是趋利避害的行为,实在是人性的必然,除非君主是非常不肖愚蠢之人,只知小利而不知大害,如桀纣之类。且法家认为“夫势者,便治而利乱也”,势只是一种中性的力量,用得当则国治,用不当则国乱。 中智之主要追求国家之强治,就不 能随 君主的私意来用势,而必须按照法的规范来用势。若随君主的私意来用势,强国与否就取决 于 君主的智愚,强国就没有必然性,这与法家理想是背道而驰的。由此也可证法家之维护君势并非鼓吹君主至上。法家是以强国至上,而在当时,维护君势是强国的基础和前提。“抱法处势” 就是法家的“君君” ,而且是君不得不君。与其说法家“尊君”,不如说法家所崇尚的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只能有一个主权。这是国家强治的前提。

 

 

 

 

 

法必须由臣——即官员来执行。要确保法能够正确地推行,则必须对官员实行监督,以确保法的必然性,这就是用术。用术的实质基本上就是监督,就术本身而言,只是一种工具,是中性的,其本身并无所谓黑暗性或者堕落性。对术的滥用才会造成术的黑暗或者堕落,术的黑暗与堕落是因为君的黑暗与堕落,而不是术本身有什么黑暗性或者堕落性。但法家的用术,是以法为目的的,就是要用术把臣势限制在法的规范之内,毕竟法才是法家思想的中心。故韩非子云:“…人主虽使人,必以度量准之,以形名参之。事遇于法则行,不遇于法则止…” 。用术的对象是官员而不是人民,只不过是要对官员的行为识奸辨伪而已。在法家思想中,术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可能独立存在。那种认为法家的术是黑暗和堕落的看法,是错误地把用术当成是法家思想的中心、甚至以为法家的术超越了政治,这显然是对法家思想的曲解。即使是现代最民主、政策透明性最高的国家,依然有对内和对外的秘密情报组织。这毫不奇怪,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国家的政治和军事而言,术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君主用术离开乃至超越了法的范畴,失去了法这种简易的操作面,就势必面临无限复杂的可能,这不是中智之主所能操作和面对的。用术除了循名责实的监督术之外,还有无为术与参验术,但监督术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中智之主用术就是依据法的规范对官员循名责实而已,如此再加以抱法处势巳足以为治。故认为法家思想是以术至上的观点,也是与法家理想背道而驰的。那种批判法家思想黑暗与堕落的说法,不过是背离了法家精神的断章取义之论而已。

 

如果错把“伸 张 君势”作为法家的中心,还会得出法家思想是君王术的结论。所谓君王术,就是指君主掌控、驾驭群臣的手段。但伸 张 君势并不是法家的目标,法家的目标是强国。如果只是伸 张 君势并不能达到强国的目的,因为强国与否还要看君势发挥的方向。另一种认为法家思想是君王术看法,是持《韩非子》中「定法」篇的一段为证:“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罚加乎奸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此言君之监督,臣之守法为「帝王之具」。然而先秦的「帝王」与后世的「君王」不是同义词。后世的帝 王或 君王都是指 国 君而言,先秦的帝王不是指 国 君。在先秦,普通一个 国 君不能称为帝王。先秦的帝王是指五帝三王,即黄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夏禹,商汤,周武王此八人而已。五帝三王之国都是当时天下最强的国家,天下的诸侯与方伯们皆“莫敢不来王,莫敢不来享” 。故「帝王之具」之意实乃强国之具,而非后世所谓君王之术。

 

法家思想的精髓就是因循的智慧。治国因人情,因时世而变,依法治国以避免治国者主观的好恶。如果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来办事是要按照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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