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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焉: 诸葛亮与《管子》 
作者:[李景焉] 来源:[网友推荐] 2006-05-12

来源:《四川文物》武侯祠专刊            

    诸葛亮治理蜀汉的成功实践,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中,是别具一格的。本文从诸葛亮思想形成、政治运作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经世治国之方略与《管子》一书多有契合。诸葛亮与刘备、刘禅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特殊的君臣关系,以及他坚持"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的法治原则,建立注重民生的法律框架,采用抑制君权的行政措施等,都能在战国齐法家的主张中找到依据。诸葛亮以《管子》作为自己政治运作的指导,是他治理蜀汉的一大特色。

    《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载:"亮躬耕陇亩,好为《梁父吟》。身长八尺,每自比于管仲、乐毅,时人莫之许也。惟博陵崔州平、颍川徐庶元直与亮友善,谓为信然。"又评诸葛亮说:"昔萧何荐韩信,管仲举王子城父,皆忖己之长,未能兼有故也。亮之器能政理,抑亦管、萧之亚匹也。"是陈寿以管仲之才力比譬诸葛亮,推诸葛亮为比肩管仲之贤相。除陈寿以外,许多学者也注意到了诸葛亮与管子的关系,但多数评价都以诸葛亮的功业比譬管子,而较少从思想的角度探讨与管子的关系。有关诸葛亮思想研究,有儒家说、道家说和法家说等,众说纷纭,各皆有据。笔者认为,诸葛亮的主流思想深受《管子》的影响,而带有战国齐法家的特点。结合诸葛亮在蜀汉的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的实践考察,即与战国时期具有儒、道、法家融合趋势的《管子》的齐法家理论多有契合;诸葛亮教育后主刘禅,以《管子》和《申》、《韩》等作为刘禅的必读教材,又可佐证他对《管子》的重视。种种证据表明,《管子》对诸葛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管子》何以对诸葛亮产生深刻影响?首先,《管子》的法理观念,蕴含了以民生为本的忠君爱国思想,这符合诸葛亮的政治抱负和汉末天下大乱、广大人民渴求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历史要求;管子声名显著,由来已久,就连孔子也曾赞叹说:"管仲相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是士人立功建业的理想人物。东汉末年豪强纷争、诸侯割据称雄的现实,与春秋时期列国纷争的历史又多相似之处,这是管子影响诸葛亮思想形成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基础。

     清人刘献廷指出:诸葛亮的经国治世思想来自于《管子》:"诸葛孔明为千古一人,其学术全从此书出。"(1)并进一步指出《管子》的实践意义,说"《管子》虽不纯乎一家言,自是经世奇书。" 给该书以极高的评价。

     而梁启超则认为,诸葛亮是能继承和发扬《管子》法治主义的古代杰出政治家之一:自管子而后,以政治家闻者,若郑之子产,若秦之商君,若汉之诸葛武侯,若宋之王荆公,若明之张江陵,若近世之胡文忠,何一非有得于法家言者!能革旧法之弊而建设新法者,第一流政治家也;因旧法而补救其偏弊者,第二流也;以身奉法而使其僚罔敢不奉者,第三流也。要之不离乎综核名实,信赏必罚,奋迅振厉,严肃而整齐之,不由斯道而能为治者,未之闻也。若此者,名之曰法治之精神。(2)

     梁启超还进一步分析了《管子》限制君权、主张法律的公平性、公开性等理论主张(从略),都可以与诸葛亮的治国措施相印证。

     张舜徽先生从目录学考订,认为西汉时,《管子》的法家著作已抽出单行,并明确指出,诸葛亮之学问即来自《管子》之法家十八篇;又引刘备遗诏内容,说明诸葛亮"管学"之具体内容:《管子》包罗弘富,实是一部杂书。《汉志》虽列之于道家,而全书精华,则在法家之言。《史记·管晏列传·正义》引《七略》曰:"《管子》十八篇在法家。"是古人固已抽出单行矣。刘先主《遗诏敕后主》有曰:"闻丞相为写《申》、《韩》、《管子》、《六韬》一通。"所写《管子》,亦指其中法家言十八篇耳。而诸葛亮之治蜀,陈承祚称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要皆遵法家"循名责实"、"信赏必罚"之旨以为治,皆出于"管子"也。(3)

     需要指出的是,《管子》一书,最具特色的就是齐法家思想。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在儒学占据中国传统文化主流的情势下,一些学者对法家偏见甚深,梁启超说:"顾吾国人数千年来崇拜管子者,不少概见。而訾謷之者反倍蓰焉。此误于孟子之言也。……孟子之论管子,轻薄之意,溢于言外,常有彼哉彼哉羞于为伍之心,其过矣!"(同前)宋明时期,理学家对法家又多加抨击,致使长期以来,对齐法家的研究缺失,而诸葛亮的"管学"既来自于齐法家,当然也影响了对诸葛亮齐法家思想的认知和研究。

      齐法家与以商鞅为代表的三晋法家不同,它融道家、阴阳家之自然天道观于法理中而更具特色。齐法家与三晋法家的不同,首先是地域上的区分,张岱年先生有论云:多年以来,许多哲学史著作讲述先秦法家思想,以商鞅、申不害、韩非子为代表人物,事实上这是片面的观点。商、申、韩非,可称为三晋法家(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但他本来自魏国)。在三晋法家之外,还有推崇管仲的齐国法家。实际上,古代常"管、商"并称。《韩非子·五蠹篇》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管、商之法’者家有之。"宋明理学家多訾议"管、商功利之说"。《管子》是法家的大宗,这是历史的事实。

       除此之外,又申言齐法家注重道德教育与法制并行的特点:齐法家与三晋法家的主要不同之点,是立论比较全面,既强调法制,也肯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避免了商、韩忽视文教的缺点。田齐威、宣之时,稷下学宫兴盛,《管子》一书应是稷下之学推崇管仲的学者们所撰写的,他们依托管仲来立论,其所撰写的论文称为《管子》。《管子》一书,可以说是管子学派著作的汇集。(4)

     《管子》一书内容丰富,涉及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诸多领域,于此,罗根泽先生曾有精深的论述:《管子》八十六篇,今亡者才十篇,在先秦诸子,裒为巨轶,远非它书所及。《心术》、《白心》,诠释道体,老庄之书未能远过;《法法》、《明法》究论法理,韩非《定法》、《难势》未敢多让;《牧民》、《形势》、《正世》、《治国》多政治之言;《轻重》诸篇又为理财之语;阴阳则有《宙合》、《侈靡》、《四时》、《五行》;用兵则有《七法》、《兵法》、《制分》;地理则有《地员》;《弟子职》言礼;《水地》言医;其它诸篇亦皆率有孤诣。各家学说,保存最夥,诠发甚精,诚战国秦汉学术之宝藏也。(5)
       《管子》主张道德教化和严明、公正、公开的法制并行的理论,对治理东汉末年政治腐败、豪强势力恶性膨胀,君权旁落的混乱局势,无疑是很具针对性和实际运用价值;而全书所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医学、地理、哲学等丰富内容,则是治国平天下必不可缺的实际知识。因此,诸葛亮在隐居隆中,读书明志,静观天下大势之时,接受《管子》的法理思想,并系统研究该书,应是有据的。诸葛亮"每自比于管仲、乐毅",实以管子为自己政治理想之楷模。管子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被后人誉之为贤相;在战国齐法家的描述中,管子既能定社稷、霸诸侯,实则具备了五种优良的政治品质。《管子·小匡篇》说:桓公自莒反于齐,使鲍叔牙为宰。鲍叔辞曰:"臣,君之庸臣也。君有加惠于其臣,使臣不冻饥,则是君之赐也。若必治国家,则非臣之所能也。其唯管夷吾乎!臣之所不如管夷吾者五:宽惠爱民,臣不如也;治国不失秉,臣不如也;忠信可结于诸侯,臣不如也;制礼乐可法于四方,臣不如也;介胄执桴立于军门,使百姓皆加勇,臣不如也。夫管仲,民之父母也,将欲治其子,不可弃其父母。"

    所述五种政治品质,包含了齐法家以法治国的总体设想,如"治礼乐可法于四方",则明言立法的必要性。梁启超评道:"至其所论管子五事,则管子为忠于国民之政治家,为负责任之政治家,为能立法之政治家,为善于外交之政治家,为能实现军国主义之政治家。"(6)齐法家所述管子的事迹,对诸葛亮影响甚大,它昭示着诸葛亮所走之贤相之路。诸葛亮对蜀汉政权的忠贞不二,对政治理想的执着追求,以及在政治、军事、经济、外交上的全面才识,素为后人崇仰。这样的成就,与他对管子政治品质的认知和对《管子》全面系统研究,有很大的关联。《管子》所主张的爱国忠君思想,并不是愚昧的忠于君主个人,而是如梁启超所评之管子,当"为忠于国民之政治家";如鲍叔牙所说:"非为君也,为社稷也。"(《大匡篇》)诸葛亮对刘备父子的忠诚,是建立在"兴于汉室,还于旧都"政治理想的基础上,希望早日结束豪强割据,民不聊生的局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忠于蜀汉政权,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忠君问题,而是把个人的政治理想、前途与整个国家、人民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这是诸葛亮忠君思想闪光之处。

     考察诸葛亮在蜀汉的政治运作,更具鲜明的齐法家色彩。

            一、 重视立法,制定《蜀科》,作为法律制度的准则

     齐法家对以法治国有严密的的理论框架,它重视法制的建设,强调由君主主持制定法令,以强制手段推行法制,自上而下,贯彻实施,而为"常例"。《任法篇》说: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所谓"法于法者",就是强调遵循法律。君臣、上下、贵贱都要遵守法律,无一例外;法立必施,令出必行,法律须有权威性、统一性和公开性,于民心建立诚信,以保证法律的顺利施行,故《君臣篇》说:君道不明,则受令者疑;权度不一,则杀义者惑。民有疑惑贰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则百姓之与间,犹揭表而令之止也。

     又,政令上下畅通,是保证法令施行的重要保证,故《法法篇》说:令入而不出谓之蔽,令出而不入谓之壅,令出而不行谓之牵,令入而不至谓之瑕。牵瑕蔽壅之事君者,非敢杜其门而守其户也,为令之有所不行也。

     诸葛亮重视立法和执法方式,并以诚信原则建立了蜀汉良好的法治氛围。在他主持下,与法正、刘巴、李严、伊籍共同制定了《蜀科》。《蜀书·伊籍传》载:"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从语意来看,《蜀科》为蜀汉治国的"常制",影响深远。《蜀科》今不存,但根据史实记载,诸葛亮治国,政令畅通,君臣上下,职司严明,足见实践了齐法家的上述理论主张。

            二、 "循名责实,信赏必罚",以严明的法律治理蜀汉。

       徐汉昌先生在分析《管子》"法"的特质时说:

     《管子》所谓"法"的特质,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强制性、稳定性、时宜性等特点,行法则以公正无私、信赏必罚为准则。至于言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使法治与教育并行,精神与物质并重,此则非偏激之法家如商鞅者流所能企及。(7)

      诸葛亮的治国,自始至终贯彻了严明、公正、公开、平等的法理原则,陈寿有论云: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也。

    陈寿对诸葛亮所采取的法制措施、指导原则、显著成效,以及朝野上下乐意接受严明法制的态度,作了精要的描述。同时也注意到了诸葛亮以德行教化辅佐法制的特点,认为"刑法虽峻而无怨者",是因为"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劝戒明",可收到法律所不能达到的显著效果。为贯彻"循名责实,信赏必罚"的原则,他在行政改革上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实行嘉奖"尽忠益时"者,选拔德行、才干出众的人才进入政府机构等。陈寿评他"开诚心,布公道",正是其施政之一大特点。此外,他还重视发展经济生产,抑制豪强,颁布严明法制法规,规范政府各级职能等。从传世的诸葛亮《便宜十六策》考察,其治国、君臣、视听、纳言、察疑、治人、举措、考黜、治军、赏罚、喜怒、治乱、教令、斩断、思虑、阴察等十六篇中,《治人篇》强调民本,除了讲到以德仁治国以外,还着重论述了爱民力、惜民时、劝农业,重积蓄,反对统治阶级的骄奢淫逸、暴虐于民,强调轻徭薄赋等主张,与齐法家法教兼用、重视经济的主张亦合。从诸葛亮治理蜀汉的措施看,他重农桑,修水利,在都江堰设置堰官,派兵守护;重视手工业生产,如蜀锦、冶铁、盐井等。蜀锦是益州重要财源,《蜀志》曰:"先主平益州,赐诸葛亮、法正、关、张诸公锦各千匹。"诸葛亮军令说:"军中之需,全仰于锦耳!"

    由于诸葛亮重视经济生产,切实保证了蜀汉军需、民用。

    齐法家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强调"守国之度,在饬四维,四维张,则君令行。"(《牧民》)在以法制手段维护封建国家的前提下,同时也强调"礼义廉耻"的道德教化作用,视"礼义廉耻"为"厉民之道"。《管子·权修篇》对法、教兼用的主张有很清楚的说明:

   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君主)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防范、控制)之,乡置师以道(教导)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悦)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法、教兼用的具体作法是以礼义道德教育、引导人民,君主首先要以身作则;同时重视申严法令以为约束、实行奖励以为鼓励、加强刑法以为威慑的手段,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并强调实践法制的垂范作用:见其可也,喜之有征(征,验证,此指实际奖励。);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刑通形,表象,此指实际惩罚)。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

     意为见到做好事和作坏事时,除了奖惩及时兑现外,都应"有征"、"有刑",树立实际榜样,才会产生广泛的影响。诸葛亮相当重视以身垂范的教化作用,首先严格要求自己及其家人。在经济方面,廉洁奉公,不妄取余财。诸葛亮上后主表称:"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弟衣食,自有余饶。至于臣在外任,无别调度,随身衣食,悉仰于官,不别治生,以长尺寸。若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

     诸葛亮对子弟教育要求甚高,著《诫子书》,以为教材。其云"夫学欲静也,才欲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静无以成学。"《诫子书》流播甚广,明人张溥说:"晋世有写其词遍勖诸子者,其理学始基乎!"可见影响很大。

     诸葛亮不仅个人廉洁奉公,遵守法律,对各级官吏,不论亲疏贵贱,都按"公正无私,信赏必罚"的准则办事。张裔经常称说:"公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此贤愚之所以佥忘其身者也。"(《蜀书·张裔传》)建兴六年(228),诸葛亮率军攻祁山,马谡虽为诸葛亮所赏识倚重,但当他违反军令,街亭失守,造成北伐失败,诸葛亮坚决依军法斩了马谡,并上表自责,请自贬三等,以为惩戒。李严虽贵为刘备临终时的顾命大臣之一,北伐时,他催督军粮不继,谎报军情,又嫁祸于人,企图逃过惩罚。诸葛亮亦按照军法,毫不手软,上表贬他为民,流放梓潼。

     诸葛亮重视法律的诚信原则,虽如兵卒换防轮休之类的小事,也依法办事,决不更改,反映在他出征祁山换防的处理上,很具代表性。《诸葛亮传》注引《郭冲五事》记载:"亮时在祁山,……十二更下,在者八万。时魏军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不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皆催遣令去。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相谓曰:’诸葛公之恩,死犹不报也。’临战之日。莫不拔刃争先,以一当十,杀张郃,却宣王,一战大克,此信之由也。"

            三、 实践"君道无为,臣道有为"政治运作模式

     齐法家思想的另一闪光之处,在于抑制君权的膨胀,主张君权不下侵臣权,君、臣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把"法"置于最高地位。《法法篇》说"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任法篇》又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在封建君主专制的现实下,君权实际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君主个人的意志往往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刘献廷认为,以君主个人喜好来治国,是国家产生混乱的根本原因,在《广阳杂记》卷三说:"紫廷言人君之治天下,惟是非赏罚、喜怒好恶为之枢纽。是非赏罚随喜怒好恶则乱;喜怒好恶随是非赏罚则治。紫老好读《管子》,以为与圣经相表里,此等语皆深有得于管氏者也。"为抑制君主权力的滥用,齐法家作了崭新的理论探索,提出"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政治运行模式。劝导君主应当"自禁"、"禁胜于身",主张"君臣之间明别",强调君臣的明确的分工(《明法》);君主应该"守道要,处逸乐"(《任法》),"无为"而治国。

      所谓君主"无为",即让君主握其立法、臣子任免等大权;而臣道"有为",则按其职分,处理分内政务,各司其责,互不侵权。《慎子·民杂篇》说: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而务为善以先下,则是代下负任蒙劳也,臣反逸矣。故曰:君人者,好为善以先下,则下不敢与君争善以先君矣,皆私其所知以自覆掩,有过,则臣反责君,逆乱之道也。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以善尽被下,则不赡矣;若使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反于不赡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则臣不事事,是君臣易位也,谓之倒逆,倒逆则乱矣。

      徐汉昌先生对《管子》君臣分工的合理性、优越性,有精审的说明:君臣划分职权,君出法令,定制度,臣则循义而从令,上下相守以法,君复以法为赏罚,则分道行而奸伪灭矣。行法以治国,更可去君之私心与臣之私行,

     又说:国君行法令,明定上下之分际,即可不必用一己之智而无为于上。君上选贤论才,而待之以法,可坐而收其福。君若自用其智能,则臣下不敢有所作为,而一切听命于上,臣下不敢有所作为,则臣逸而君劳矣。此在上位而及下之事者,谓之矫,为上而矫,悖逆之术也。明君治国,必行法用术,行无为之术,唯无为之术为能平治其国而无所失。(8)

     齐法家"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政治运作模式,对诸葛亮的执政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刘备对诸葛亮的托孤重任,使诸葛亮得以统摄一国之军政大权,为他抑制后主君权,实践"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政治运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诸葛亮抑制君权的目的,是要建立朝野上下奉行"公法"、"政通人和"的良好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并非曹氏之对汉室、司马氏之对曹魏可相比。刘备临终,诏敕刘禅:"汝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足见其君臣关系是建立在特殊的诚信基础上。

      《诸葛亮传》注引《袁子》说:或问诸葛亮何如人也?袁子曰:张飞、关羽与刘备俱起,爪牙腹心之臣,而武人也。晚得诸葛亮,因以为佐相,而群臣悦服,刘备足信,亮足重故也。及其受六尺之孤,摄一国之政,事凡庸之君,专权而不失礼,行君事而国人不疑,如此即以为君臣百姓之心欣载之矣。行法严而国人悦服,用民尽其力而下不怨。

      《袁子》的这段文字,记载了诸葛亮"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政治运作模式的成功实践。《诸葛亮传》载:"备称尊号,拜亮为丞相,录尚书事。及备殂没,嗣子幼弱,事无巨细,亮皆专之。"也说明了后主时诸葛亮的丞相权力极大。诸葛亮"行君事而国人不疑","专权而不失礼",说明了诸葛亮权限并未侵越君权,仅仅是限制君权于适当的范围。而后主刘禅则以充分的信任对待诸葛亮,极其尊敬诸葛亮,让其大展才智,事无巨细,甚至连宫廷的事务,也同意诸葛亮过问,决不随意干预诸葛亮的事务。陈寿评刘禅说:"后主任贤相则为循理之君,惑阉竖则为昏闇之后。"(《蜀书·后主传》)视刘禅为"循理之君"。后主年幼之时,即接受刘备与诸葛亮亲自指导的政治、法律、文化方面的严格教育,(参见前引《华阳国志·刘后主传》"刘先主遗诏"中刘禅所读的书目)从史实考察,后主除好治宫室,喜好游乐,以及在蜀汉后期放任宦官黄皓外,并无明显的昏暴之举。可以说,作为一个"无为"之君,他是合格的。诸葛亮与刘备父子的特殊遇合关系,使他又能以"相父"的特殊身分处理政务而不招致怀疑和攻讦。诸葛亮《出师表》的行文语气、上表内容,就是他贯彻"君道无为,臣道有为"的具体表现。蜀汉建兴五年(227)诸葛亮出师北伐,上表后主,说明出师缘由和对后方政务的安排,文中,向刘禅阐明用人之道,如"诚宜开张圣听……不宜妄自菲薄……宜会有司"等语,直率坦诚,教训意味甚重;在推荐郭攸之、费祎、董允、向宠等文武大臣诸事中,诸葛亮事先已有具体人事安排,表中所陈,只是例行公事而已;又如强调宫廷和官府的法制应有统一准则,重申"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的原则:"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此外,为防止后主权力滥用,妄下赦令,诸葛亮至死也未让后主改变"建兴"年号。

            四、 "赦不妄下",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齐法家反对违背"公法"的赦免,《法法篇》说: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故曰:邪莫如蚤(早)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故曰:明君者,事断者也。

     所谓"惠赦",就是君主以恩惠的名义颁布赦令。以齐法家的观点:"惠赦"并不能防止犯罪,却使百姓不会对法律有所敬畏和警戒,法律也会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齐法家提出"有过不赦,有善(君主的恩惠)不遗"的施法原则。
      "惠赦"的制度化,出现在西汉高祖时。《资治通鉴》卷三十八胡三省注说:"高祖既并天下,即皇帝位。大赦天下,后世因之为永制。"

      而"大赦"往往与皇帝改元等"祥瑞"事件相关。中国历史上正式改元,是从汉文帝开始,而正式年号是从汉武帝开始。年号本是时代的标志,但汉代皇帝总喜欢更改年号,以表示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尤其是在政治、经济发生危机之时,更是频繁更改年号,冠以种种美名,藉以慰藉内心的恐慌,这已成为政治的惯例。更改年号并不能改变政治危机的现实,反倒成为两汉产生严重社会问题和犯罪的温床,放纵豪强,害及无辜,社会秩序混乱。东汉著名学者王符指出: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赎。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何以知之哉?夫谨赦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强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什六七矣。其轻薄奸轨,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畜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雠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敢取,痛莫胜焉。……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盗奸轨,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养万物,以成大化,非以养奸活罪,故纵天贼也。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旦脱重梏,夕还囹圄,严明令尹,不能使其断绝。何也?凡敢为大奸者,才必有过于众,而能自媚于上者也。多散诞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为顾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轨炽而吏不制,宜数告以解散之。此未昭政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述赦篇》)

        有学者分析说:"我们读汉史,常见践祚改元,必行赦令,表示与民更始,赦令之多,就已看出狱满与苛政的结果。且由于政治腐化,赦者多属豪强,实际上’更始’者还是末路一条,这已为王符所痛论。"又说:大赦"’华繁而实寡’,绕一个圈子,仍然是有利于豪强。酷吏莫不借法令之名以行’侵渔百姓’之实。"(9)

       据《西汉会要》、《东汉会要》和《三国会要》统计:高祖元年至东汉献帝延康元年共426年,共颁布大赦令146次,平均不到三年即大赦一次。其中西汉62次,东汉84次。

        三国时期,"大赦"的流弊并未得到遏止,大赦之盛,一如汉代。如曹魏,自文帝即位改元黄初始,至魏元帝曹奂咸熙元年41年间,计行赦令28次;如吴国,自孙权黄武元年(222年)即位建元始,至末帝孙皓天纪二年(288年),计行大赦29次,平均两年左右就行大赦一次,是三国中大赦最多的。蜀汉承袭汉制,出于某些政治考虑,亦行大赦。但刘备与诸葛亮都深知大赦的流弊,所以掌握尺度比较严格。尤其是诸葛亮,更是坚持"慎不赦"的原则,使蜀汉有一个赏罚严明,政治清明的良好法治氛围。《华阳国志·刘后主志》载:(延熙)九年,夏六月,祎还成都,大赦。司农孟光众责祎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之所宜也。今主上贤仁,百僚称职,有何旦夕之急?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轨之恶,上犯天时,下违人理,岂具瞻之高美,所望于明德哉!"……初,丞相亮时,有言"公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先帝亦言:’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也。’若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故亮时军旅屡兴,赦不妄下也。自亮没后,兹制遂亏。

       延熙九年(246年)六月大赦一事,遭到了孟光等的坚决反对。此引诸葛亮所说:"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则鲜明地反映了他崇尚"公法",坚持"赦不妄下"的原则。诸葛亮的"赦不妄下",主要是为抑制益州豪强势力。《诸葛亮传》注引郭冲五事说: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法正谏曰:"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亮答曰:"君知其一,不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以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蜀土人士"在刘璋、刘焉父子"文法羁縻""威刑不肃"政策的纵容下,"专权自恣",益州豪强甚至拥兵作乱,因此诸葛亮采取以严法治国,是客观形势的需要。刘璋父子对益州豪强究竟实行了多少次赦免?因材料缺乏,无法对此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但《华阳国志·刘后主传》有一段文字,记载诸葛亮在反对实行大赦时说:"若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治!"可见刘璋父子时赦宥是相当频繁的。

      史料记载,截止后主建兴十二年(234)秋八月诸葛亮卒于渭滨,蜀汉仅行大赦二次,即刘备即皇位建元章武行大赦一次,刘禅继位改元建兴行大赦一次。可见刘备和诸葛亮对赦宥十分慎重,尤其是诸葛亮在后主建兴元年至十二年间,不让后主更改年号。陈寿对诸葛亮此举十分赞赏,说"然经载十二而年名不易,军旅屡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自亮没后,兹制渐亏,优劣著矣。"(《蜀书·后主传》)诸葛亮死后,后主刘禅频繁颁布大赦令,据杨晨《三国会要》卷十八记载:自建兴十二年诸葛亮死后大赦,又有延熙元年改元大赦,六年十一月大赦,九年秋大赦,十二年四月大赦,十四年冬大赦,十七年春大赦,十九年大赦,二十年大赦,景耀元年史官言景星见大赦改元,四年十月大赦,六年大赦改元炎兴(263年)。30年间,计行大赦12次,平均两年多即行大赦一次。后主频繁颁布大赦的表象,透露了蜀汉后期的法制废弛和政治腐败。

     结语:诸葛亮以严明、公正、公开的法理治理蜀汉的成功实践,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独具一格。这与他的思想形成来源于《管子》有密切的关联。《管子》严密的法律理论,融汇了先秦儒、道、阴阳家等的学说,对诸葛亮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诸葛亮所具备的忠君爱民、廉洁奉公、澹泊名利,不求闻达等思想特点,都能从《管子》中找到源头。齐法家以自然天道为参照的政治运作模式,注重人本的执法思想,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有其积极的合理因素;齐法家所主张的限制君权、君臣合理分工、赏罚分明、循名责实等法理,在东汉末年到三国时期,儒家思想走向衰微,皇权削弱的情势下,有了实践的可能。诸葛亮将其理论运用于治理蜀汉的实践中,获得了成功。诸葛亮的以法治蜀,得到蜀汉朝野上下的一致拥护,说明齐法家理论的实用性。陈寿校《诸葛亮集》时所说:"亮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至于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也。"又说:"至今梁、益之民,咨述亮者,言犹在耳。虽《甘棠》之咏召公,郑人之歌子产,无以远譬也。"即是对诸葛亮以法治理蜀汉成功实践的实录和高度评价。

注释:
     
            1、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三。
            2、 6、梁启超《管子评传》,载《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书店影印本。
            3、 张舜徽《清人笔记条辨》卷一,中华书局1986年11月。
            4、 胡家聪《管子新探》序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
            5、 罗根泽《管子探源叙目》,罗根泽编著《古史辨》第四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7、8、徐汉昌《管子思想研究》第四编"管子之政治思想",台湾学生书局1991年版。
            9、参见侯外庐等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二卷"两汉思想",第十二章《汉末唯物主义思想家王符和仲长统》,页421,人民出版社,195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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